我国P2P网络借贷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2020-01-07郑圆圆
郑圆圆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前进,金融制度也在进行着深化改革。在企业和个人对于资金的需求量不断攀升的现今,借贷行业的出现和发展是必然的。放开民间金融市场作为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重点,网络借贷作为金融市场中的一部分,也开始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和资料,首先对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做了个总结,总结和分析了我国P2P网络借贷在发展中将会面临的风险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对发展相对完善的英国和美国的P2P网络借贷进行了探究,获得了对我国P2P平台发展的可行性经验。最后,是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网络借贷 法律风险 监管制度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之上构建金融借贷平台,以期实现交易双方的点对点直接借贷交易,由于交易平台的设置,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无需金融中介方的参与,极大地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流动效率。P2P网络借贷的正式出现是在2005年3月——英国的ZOPA网站的开通意味着这一新兴网络借贷平台的诞生。截至2013年年底,英国ZOPA网站的统计结果显示,这一新兴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额的增长速度达到了年均50%以上。此后,全球各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2006年美国成立了全美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2007年,“拍拍贷”公司正式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根据统计,2011年以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以500%的速度爆发式增长。仅在2013年,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全年成交额就达到了1000亿元;截至2014年上半年,该平台已成立超过900家。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增长态势虽然乐观,但与此同时,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也非常严峻。本文旨在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客观的思考推敲P2P在我国的发展逻辑,发现其潜在风险,并相应从监管法律方面提出应对策略建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层递进,完成上述研究目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演变历程是怎样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国内外演变形态有何不同?我国的P2P发展现状如何?存在怎样的问题?怎样健全相关的监管体系?
二、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沿革
近年来,P2P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内是一个新兴行业,这一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最初上市就显露出其科技型特点带来的优势:根据中央银行的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球范围内的P2P平台已经超过350家,并且仍旧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截至当时,全球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的累计交易金额高达600亿元以上,充分展现了其在金融产业领域中强劲的竞争力。P2P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得到如此迅猛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其依托互联网平台的优势,由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人与投资者搭建起一个资金供需沟通的桥梁。这极大程度上满足了国内外小额贷款者的旺盛需求。然而,凡事都有双面性。即使P2P这一借贷平台在刚一面世就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并且在最近幾年仍旧保持积极的增长趋势,但是,P2P这一借贷行业在其发展中也面临着大量的潜在风险与问题。
许多学说都认为,P2P的真正开创者是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的创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他从1974年开始就在孟加拉国设立开展小额的信贷实验,旨在帮助更多的贫困者。从那时起,小额贷款便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扩张发展。时至今日,小额贷款已然成为部分发展中国家减缓贫困有力的政策工具。然而,真正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是在21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广泛普及之后才得到正式确立的。正是由于互联网的急速发展,信息数据安全技术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且也保障了交易的顺利支付;同时,金融产品的定价也不再是一家之言,公开透明的网络公示模式减少了各方参与者之间的信息差障碍,金融中介机构不再有特权,这些都为P2P这一借贷平台的发展提供了相当有力的支撑。
P2P网络借贷平台2005年正式诞生于英国,而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解决了传统金融机构不能及时有效覆盖各方参与企业、个人的难题,尤其对于传统金融模式中的“次级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给他们提供了新的获取资金的渠道,同时也为有能力提供资金的投资人发掘了很多潜在的机会。在国外市场中,P2P这一平台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可以为不同的有需求的个体提供多样选择。因此,在国际金融行业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又被称赞“为被遗忘的金融市场做出普惠金融和金融民主化意义的事情”。
英国ZOPA网站的开通标志着P2P平台这一新兴网络借贷平台的诞生。早在2005年,英国的大卫·尼克尔森、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和萨拉·马休斯4 人共同创办了ZOPA这一全世界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此,我们普遍认为,ZOPA即是现代P2P平台的最初始祖。之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欧美迅速兴起,被推广至全球。美国最早的P2P这一借贷平台Prosper在全美拥有超200万用户。而后,不断有新的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应时而生,为世界金融市场不断的注入新的血液与活力。
三、国内外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对比
我们以P2P网络借贷平台起始最早的英美两国为对比,研究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与在此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
英国的ZOPA在最初的定位是纯信用、无担保的网络借贷平台,由借款人提出自己的借款需求,各出资方再结合平台费用等成本计算后给出期望的投资收益率,参与竞标,在竞标中利率最低的出资方胜出,达成交易。在这一竞标过程中,借贷平台不参与交易的任何环节,仅负责前期的信用审核、展示,以及发出招标公示,在交易达成后收取账户的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来源。随着ZOPA平台的不断完善发展,近年来,ZOPA也参考了美国两大P2P的平台—Prosper 和 Lending Club的相关模式,对借款人进行分级评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然而在阴影模式上,ZOPA仍旧保留自己的模式,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大部分责任。设立了“安全保护基金”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
美国最为典型的一种P2P分别是在美国最早设立的Prosper 和后起之秀Lending Club,这两者在对自己平台的定位和运营模式上基本保持一致,都是扮演了传统金融平台媒介的角色 ,都是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交换互通的平台,但并不介入双方交易,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其利润也是来自于中介服务收取的费用。美国这两家典型的P2P平台的最大特点在于:以收益权凭证为纽带,维系借款人与出资方的关系,同时在相关环节中加入有一定影响力的征信公司,适当的邀请政府认证的专业银行介入,这使得投资人与出资方之间并不是直接的进行交易,相较于英国的ZOPA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增加了成本,但也增加了交易效率,更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回观我国,在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我国的P2P平台的模式多种多样且复杂多变:以P2P平台是否直接接入交易为准则区分,平台模式可以分为债券转让式和纯中介式;以平台与线下公司合作的具体模式区分,又可以分为传统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担保模式和小贷模式。其中,纯中介模式作为最传统的模式,使P2P网络借贷平台位于独立且中立的第三方的位置,不承担交易风险;债权转让模式则突破了原有的中介原则,直接的接入交易双方的交易活动中,平台在对借款人完成具体的信用审核和申请审核后,由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将该个人债券拆分,而后再向各真实的投资人拆分转卖;担保模式,顾名思义,是指平台或者独立的第三方介入交易之中,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模式;小贷模式是指平台在线上对接相应的投资人,同时在线下对接小额贷款公司,由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完成借款人的申请及资质审核,这一过程也给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收益来源,达成多方共赢局面。各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模式多样,这也使得我国的网络贷款市场局面复杂多变。
四、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在我国,P2P平台的发展有明显的三个演变进程:2007-2008年,由于当时的信贷紧缩政策,民间借贷得到了发展机会,誕生了我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随后我国第一批P2P平台也纷纷出现;2009年底,人人贷、e 速贷、宜人贷、红岭创投等第二批P2P平台开始大规模兴起,这是我国P2P发展的第二个高潮阶段;2010年以后,由于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创下历史新高,推动了第三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浪潮,当时我国金融市场中关于P2P网络借贷的交易量呈现出如岩浆般喷薄的增长态势。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显示,仅在2013年年底,我国的P2P的交易额早已超过1000亿元,远高于2012年同期。在这一阶段中,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分化出更多的发展线路,纷纷将中心由线上转移至线下。同时,大批小额借贷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纷纷加入市场,与P2P的各种平台相联合,出现了许多乱象。从法律角度而言,P2P的借贷模式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之内,因此,关于P2P借款贷款的行为定性主要来源于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目前仍未出台专门的P2P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空白,存在极大的潜在风险,无法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并不利于我国的市场秩序稳定。
(一)非法集资
P2P的借贷模式和平台虽然多种多样,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始终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非法集资被业界称为“悬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国刑法中也对于非法集资做了相关规定,将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名定性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的性质之恶劣,在于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金融秩序,极大地危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非法集资也是我国相关监管部门重点监管和打击的主要对象。
(二)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在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破产倒闭、或平台涉及非法集资案件时,对整个金融市场环境带来的风险。这使得系统性风险防范在金融市场监管过程中尤为重要。理论上讲,P2P这一些平台应当不参与交易双方的交易过程,始终处于独立的第三方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符合这种要求的平台少之又少。在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交易中,普遍存在通过构建虚假的借款人吸引新的投资人投入资金的情况。虽然这种模式类似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的相关监管并未到位,实际控制风险的能力并不能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提并论,这就在无形之中加大了风险,威胁市场经济。
(三)产生道德风险的几率增加
道德风险对于P2P而言是除了非法集资之外的又一发展阻碍,由于平台账户在实际操作中极容易形成资金沉淀,加之平台操作不透明、信用审核与评级过程中易造假,因此给我国的P2P平台在发展和推进过程中带来了极大的道德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信用审核流程中,由于不公开、不透明的操作模式,很难保障机构的诚实性与公正性,引发虚增信用的案件。
(四)其他相关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之外,违约风险、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不容小觑。更要预防P2P网络借贷平台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洗钱、高利贷等违法活动,造成国家社会经济的重大损失。
五、应对措施
P2P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行业的产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其发源地英美等国家,都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的金融监督管理,以防交易性质变质,带来不可挽回的市场损失。我们可以积极吸收国外的有效经验,归纳吸收,因地制宜,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为我所用。
美国在发现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带来的负面影响后,及时地改进了相应的措施,将营利性的P2P平台纳入证券监管的范围之中。英国则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相较于美国的处理方式,进展缓慢,并不如美国的机制完善。但是,这两个国家的经验在实际操作中却有很大的成效,值得我国吸收借鉴。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机制下,对于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还没有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近年来,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频发,我们应当加强重视,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措施,对于预警风险方面提高重视。
(一)明确对于相关的P2P平台的监管主体与监管义务
针对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的监管,我们应当及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金融产品,其带来的法律纠纷的性质多数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当务之急是要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标准。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标准、接待性质划定的标准、经营范围的划分标准、对其组织形式的法律要求,等。同时,还要明确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在各级的监督管理主体,合理划分好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分工合作、协调统一的模式。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级金融监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各部门联合协作,共创健全完善的法治社会。
(二)建立第三方监督预警机制
应当设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使部分有资质的网贷公司介入交易之中,把投资人的资金存入网贷公司的账户之中,使其能够满足日常的流动需求。监督管理机构则要认真执行准则,肩负起监督职责,严格把控账户内的资金流动。从根本上杜绝挪用资金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相较于国外,我国的短板缺陷在于,我国的P2P这一类借款贷款平台对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我们可以在国外的各大贷款平台上找到详细的关于该平台的官方信息,但是国内的P2P这一类借款贷款的平台则很少能够做到这一点。应当要求国内的P2P的平台做到诚实守信、真实公平。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是公司概况;二是公司股东信息;三是公司的业务范围;四是公司对于风险事件的实际管理能力。
六、结语
纵观全球经济发展的历史,经济的大繁荣为全球科技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经济负向发展带来的全球危机风险。金融创新拥有巨大的推动人类社会文明的力量,但也蕴藏着无限危机。无论是国内国外,P2P网络贷款平台这一新兴的金融交易平台确实为各國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使经济发展产生无限可能。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沉浸在这一创新产业带来的繁荣表象中,不能及时发现风险预警并尽快制定相应策略的话,眼下的经济繁荣现象将只是一时之景。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成功取决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流,而这一交流的重点在于双方的诚实信用。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实践中,P2P网络贷款不仅可以激活大市场的繁荣发展,还可以积极地带动起民间经济,极大地解决个人投资者、中小微企业创业融资难的困境。但是,从我国的具体实践来看,法律法规的空缺急需弥补,金融市场经济在发展进步中面临的风险随着P2P网络贷款的不断繁荣正在一步步累积。我们应当正视现行机制下的不足,认清事物的双面性,规范行业内部,完善对于各行各业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利用好科技发展的助力更好地引导我国的市场经济。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