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损害的资金补偿核算方法探究*
2020-01-07贺义雄
贺义雄
(1.浙江海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2;2.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广东 珠海 519000)
一、引言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并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1]国内外关于生态补偿的研究在森林、流域、矿产等领域比较成熟,而在海洋领域起步较晚,且多从宏观角度考虑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问题。Cowell对英国Cardiff海湾拦河坝建设中的湿地补偿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海洋生态补偿中的资源替代性问题;[2]Elliott等针对填海造地给海洋生境造成的永久性损害,从理论上研究了海洋生态补偿问题,认为海洋生态补偿可分为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3]Palerm在鹿特丹港口扩建规划中提出依据《生境指令》(Habitat Directive),[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确定海洋生态补偿措施,包括修建海床保护区和鸟类栖息地、修复邻近滩涂的沙滩,以及补偿周边居民的财产损害。
国内的学者们关于海洋生态补偿问题也开展了探索性研究,普遍认为,基于环境的外部性内部化原则,[5][6](P55-70)[7]海洋生态补偿可分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1)国内相关文献中主要有损害与损失两种表达,[8]但考虑词语本身的基本释义,损失是指失去东西,不会有补偿,与英语的对照更倾向于“loss”,而国外更多地使用的是“damage”[9][10](P28-30)[11][12](P34-40)这与损害更接近,同时参考国内已有相关研究,[13][14][15]本文使用“损害”一词;并且,参照相关研究,[1][3][15]将海洋生态损害定义为人为的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及其功能本身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严格来说海洋生态损害可以分为“非有意为之”和“有意为之”两种类型,前者属于经济学中的“负外部性”行为,后者属于法学中的“侵害”行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应属于经济学范畴的负外部性内部化,而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应归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但是,由于照此定义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概念十分狭窄,因此,可以把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纳入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的范畴。[7]分别于2016年和2018年印发的《山东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和《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就是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两个方面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16][17]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正外部性的内部化手段,补偿主体是政府,补偿客体是海洋生态保护者和建设者。例如我国21世纪初由国家拨出专项资金支持的海洋渔业减船转产工程;[18]2003年农业部发出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提到将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纳入政府生态建设规划。[19]而作为一种负外部性的内部化手段,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主体是海洋开发利用者,补偿客体通常主要是政府这一代表整个社会的自然资源受托方。[7]
当前,海洋开发利用者可通过两种方式履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一种是资金补偿,根据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核算,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把海洋生态损害修复主体责任转移给政府,由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另一种是生态修复补偿,海洋开发利用者主动履行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自己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或委托专门的海洋生态修复公司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例如美国2008年针对湿地生态损害提出的三种补偿方案:湿地补偿银行、替代费补偿、申请者负责另建一处湿地。其中,湿地补偿银行属于第一种资金补偿行为,只是补偿客体是湿地银行的建设者,可以是政府、机构、非营利性组织或个人,[20]而替代费补偿和申请者负责另建一处湿地则属于第二种生态修复补偿行为。本文依据现有的成果探讨海洋生态损害资金补偿的补偿金核算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情况,基于此,对不同方法的优缺点及适用领域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需进一步深入拓展的方面。
二、方法分析
资金补偿是指海洋资源的合法开发利用者通过向政府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方式赔偿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是制约破坏者的一种经济手段。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补偿金额的核算方法问题已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可分为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核算和基于生态修复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核算两类。[15]
(一)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核算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是人类直接或间接的从海洋生态系统功能中获取的各项利益,由此可见海洋生态系统与人类的利益关系通过生态系统服务连接。海洋开发利用行为会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损害海洋资源进而与其相关的生态系统服务将遭到部分甚至全部损害,最终将导致人类自身利益受到威胁。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来计算补偿资金的数额。
1、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概念与分类体系
(1)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概念
从海洋生态系统整体出发,可以将其分为沿岸、浅海区、近岸陆地系统和大洋区生态系统。[21]这些生态系统均为人类提供各种不同种类的服务,即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目前关于生态系统服务的定义主要分成从经济学视角与从生态学视角来界定两类。[22][23]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综合生态学视角的观点,可以认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是通过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结构和生态过程,以物品和服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给人类提供的效用。[24]
(2)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体系
很多学者都对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过系统的分析与分类,[20][25][26][27][28]其中引用最多的、较权威的是联合国于2001年启动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The 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简称MA)中的分类体系,其将生态系统服务分为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和支持服务四大类,每一类中又包含多项子服务。[29][30](P4-36)在欧洲委员会发起的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Ecosystems and Biodiversity,简称TEEB)项目研究中,Groot、Fisher等将MA分类体系中的支持服务归类为生态过程,而添加生境服务同另外三种服务类型构成生态系统服务体系。[31]Böhnke-Henrichs等则基于TEEB的分类体系(调节、供给、文化、生境),选取适当的生态系统服务指标,使其能更有利于海洋空间规划和管理。[32]我国国家海洋局于2005年开始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项目,在该项目中,陈尚、张朝晖等人基于MA的分类体系,考虑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的特点,建立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本分类体系,如图1所示。[33]
图1 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体系
2、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自从1967年krutilla的开创性研究以来,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通常被划分为使用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34]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可以直接满足人类生产消费活动,[35]如食品、原材料等的提供;同时,海洋生态系统服务通过为人类生产消费活动提供生态环境保证条件,包括保护生态循环、维持物种多样性、调节极端气候冲击等;此外,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还使得人们乐于通过不即期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惠益而为后代保留惠益及人类为维持物种多样性、水文循环稳定等生态系统服务存在一定的支付意愿等,[36]说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具有意义。因此,本文认为除前述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分类外,还可以按照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为人类社会提供的不同效益,将其分为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但与经济价值不同,后两种价值并不是通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获取具体效益产生的。
3、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
依据市场框架,对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可以归类为直接市场法、显示性偏好法和陈述性偏好法三大类别。[24][36]
直接市场法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37]其主要优点是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真实的市场,因此可以反映人们的真实偏好或成本。该类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等基于市场价格的方法、替代或恢复成本法等基于成本的方法及生产函数法等。
显示性偏好法的基础是在与被估值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有关的现有市场中,对个体选择所作的观察。也就是说,经济主体的选择“显示”其偏好。因此,其可以使用一些直接市场法不能使用的市场数据,但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会相对弱一些。该类方法主要包括旅行费用法、享乐定价法等。
陈述性偏好法是通过对假设的(如政策诱导引起)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变化进行调查后,模拟市场和人们对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因此,其可在不存在可用以推算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替代市场时使用。该类方法主要包括条件价值法、选择模型法、分组估值法等。
4、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补偿核算
针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补偿核算,通过分析受损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损害来计算补偿资金的数额。可以采用模型模拟、现场调查等方式,考量具体情况下对某宗海(或海区)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而基于该宗海(或海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计算得出损害补偿值。[38][39][40](P125-127)[41]此外,还可以采用专家评估法,利用专家的支持快速获得一般条件下不同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造成的损害的判断结果,然后将此结果与具体宗海(或海区)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相结合,进而得出损害补偿值。[1][6][42]但实践表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价值量评估结果往往偏高,[43][44]与现实补偿能力有较大差距,因此隋吉学等认为,该评估结果可作为补偿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6][45][46]而郝林华等则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用海企业的支付能力,依据差别化的补偿原则建立生态补偿系数,包括基准补偿系数、政策调整补偿系数和附加补偿系数,保证了补偿资金征收的可执行性。[1]
(二)基于生态修复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资金核算
海洋生态修复是指通过人工措施的辅助作用,使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恢复至原有或与原来相近的结构和功能状态。[47]本文认为,海洋生态修复应是广义上的修复,除了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还应包括在受影响区之外重建相似生境。基于生态修复核算海洋生态补偿资金是容易被人们接受、也是国际上比较认可的方法,例如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溢油污染损害指南中提出,对于受损环境的补偿以采取或即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成本为准。该方法的关键是针对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制定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对于损害较小、规模较小的海洋工程可优先选择在原位实施恢复措施,此时可通过恢复与防护费用法确定补偿标准;对于损害程度较大、无法在原位采取恢复措施的海洋生态损害则需在受影响区之外重建相似生境,此时可通过影子工程法确定补偿标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生态修复,其内容、目标、规模都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补偿标准,参考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生态修复的依据可以是相近或者等价的海洋生态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例如Unsworth和Bishop针对湿地补偿建立的环境年金简易模型是以提供与受损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相等的新建湿地的成本作为生态补偿资金;[48]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简称NOAA)在《自然资源损害评估导则》(NRDA)中推荐使用的资源等价分析法(Resource Equivalency Analysis,简称REA)和生境等价分析法(Habitat Equivalency Analysis,简称HEA)分别是基于“资源—资源”“服务—服务”的原则估算补偿修复工程的规模。[49][50]在现有研究中,国内学者多采用生境等价分析估算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修复规模。[51][52][53][54][55][56]
三、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资金补偿是海洋开发利用者履行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责任的一种方式,本文主要回顾探讨了这一方式下的具体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情况,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资金补偿标准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基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损害补偿资金核算和基于海洋生态修复的生态损害补偿资金核算。前者结果偏高可将其作为补偿的参考和理论的上限值,或者通过补偿系数对结果进行合理调整;而后者的核算依据是以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恢复原状为目标,易于被人们接受且国际上也比较认可。
(二)讨论
虽然对于海洋生态损害的资金补偿方法已有很丰富的研究成果与实践应用,但要想做好相关工作,对于补偿核算方法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认为,这一工作至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与价值构成研究
从已有文献看,目前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研究基本上是单纯地主观上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为各个不同的类别。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是人为地割裂了天然联系性较强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导致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关联性、复杂性、多样性的认知会大大降低,进而使得对其价值量的计算会出现缺失或重复的现象,[57]最终将造成补偿核算结果缺乏可信度的问题发生。[15]
另一方面,已有研究显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实际上应包含两大方面:“输出”价值与“保险”价值。前者是既定状态下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效益总值,即本文前述的使用和非使用价值两部分,也就是资源环境经济学中的总经济价值(Total Economic Value,简称TEV)。后者涉及生态系统面临变异和干扰时维持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58][60]而目前国内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还没有涉及“保险”领域,这就导致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初始评估就不准确,那么想要准确核算生态损害的具体数值更是无从谈起。
因此,未来研究需要进一步结合海洋的资源环境特征,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生态系统功能的现实运行机制和变化规律、价值构成等方面进行更深入的探究。
2、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兼容研究(2)关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的耦合发展、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等为保障评估结果更加真实、全面从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其他问题,由于已经有很多丰富的研究成果,本文不再赘述。
基于服务类型等因素,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评估通常不能采用单一的评估方法(如从方法特性上来看,直接市场法通常只适合于供给服务的价值评估领域,陈述性偏好法是适合估计非使用价值的唯一方法),[34]而是需要综合采用多种方法针对同一海洋生态系统的不同服务的价值进行评估。除了本文前述的各种方法外,对于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目前的研究成果还包括能值分析法在内的多种生物物理学的方法这一大类。[61]但是按照学科框架而言,直接市场法、显示性偏好法和陈述性偏好法等方法属于新古典经济学/市场理论,是基于偏好的估值范式;而生物物理方法通过测算基础物理参数基于客体的内在属性来估值,因此其类似于古典经济学的价值理论,是基于“劳动价值”的估值范式。[62]因此,这两者并不是产生于同样的理论框架下,所以不能完全兼容。然而,问题在于,已有研究显示,对文化服务等没有直观生物物理学表现的生态系统服务进行估值时,生物物理学方法似乎更有优势。[34][63][64]这就使得我们需要考虑是否只能应该在同一理论框架下选择评估方法这一问题,这就包括某一类估值范式的劣势如何改进(如陈述性偏好法存在着调查对象的假设性回答是否与其现实生活中真正面对这些问题时的行为相一致等问题。同时正是基于这类问题的存在,才使得生物物理学方法更适用)等问题;或是当多种度量单位和价值概念在同一个海洋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中并存时,这一结果如何科学使用的问题。
3、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程度变化分析研究
目前,针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补偿核算,不论是模型模拟、现场调查等方式,还是专家评估的方式,实质上基本目的都是确定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程度,只不过是损害程度的判定方法不同而已。考虑任何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均是一个一定期限内的过程,并且此过程的基本特征是在短时间内损害程度很大,但是随着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与人为修复及污染类等物质的蒸发、分散等过程的共同作用,长期看损失程度应该是逐渐减小的。所以,在总的作用时间内,海洋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害程度要远小于损害事件刚开始发生时的状况。因此,在进行损害补偿核算时,应该考虑这种损害程度的变化情况,这样核算出来的数值才更加科学合理。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特别是国内的研究),虽然已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我国国家标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第2部分:海洋溢油》(GB/T 34546.2-2017)已给出了明确的总损害程度变化的计算结果,[65]但主要是集中于溢油与围填海方面,其他事件造成损害的程度变化分析基本鲜有涉及。因此,为做好海洋生态损害的资金补偿核算工作,这也应是未来研究的关注重点之一。
4、等价分析法优化研究
近年来国外的研究认为,基于生境等价分析法与资源等价分析法的生态损害评估范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考虑类型、质量等综合条件完全可比的替代资源实际中难以找到;二是上述两种方法实质上隐含了公众愿意接受修复补偿的资源(或服务)和受损资源(或服务)之间的交换这一前提假设,但在未进行实际的调查前就认为这一前提假设是存在的并不是很不合理;三是当前生境等价分析法与资源等价分析法在实践应用中通常是基于服务对服务的分析范式估算出与受损生境相等的生物物理量(如面积),但相等生物物理量的替代生境并不能保证价值的不下降。[66][67]因此,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是否可以采用价值对价值的分析范式以及实践中具体的操作方法,[15]可以是未来研究的选择领域。
此外,国内来看,目前基于生态修复目标的海洋生态损害资金补偿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成果还很少,不仅是方法问题的研究方面,就是对于如何选择修复工程、修复地址、修复规模等技术问题也还没有充分的案例研究。[15]因此,针对国内不同海洋生态损害情况论证等价分析法的适用问题,也应是未来研究的关注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