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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形式
——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核心概念考辨

2020-01-07刘召峰

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形式

刘召峰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8)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历来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们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对社会形态的内涵、划分标准等问题的理解有差别,我国学者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有着旷日持久的争论。产生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形式”等核心概念的理解存在比较大的分歧。鉴于此,本文将细致考辨这些核心概念,以便为更加深入地研究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奠定坚实的文本基础。

一、 马克思的社会观与“社会形态”概念的创制

讨论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首先要考察马克思是如何理解社会的,要追问马克思为何要创制“社会形态”这一概念。

马克思把社会理解为人的活动的产物,并在关系中进行把握。我们要从人的感性活动(感性劳动)、从商业和工业对自然的改造的角度,来理解现存的感性世界,从而把人周围的感性世界看作人的活动的产物[1]529。人的活动是在关系中进行的,社会也需要在关系中理解:“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1所以,马克思把社会理解为“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1]604。

由多种要素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社会机体,又可划分为多个层次,进行层层递进的剖析:宗教异化根源于世俗异化;经济生活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591;而在经济活动中,生产是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环节,它决定交换、分配、消费[2]40;对于生产,不仅要考察生产什么(生产的物质内容),更重要的是要考察怎样生产(生产方式、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3]210[4]924。

社会机体是经常处于变化中的[5]12-13,社会的变迁会呈现阶段性特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论述了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现代的所有制等)[1]521-523,587,明确表达了社会发展要分阶段考察的思想。马克思需要创制一个新的概念,用以标示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社会形态”就是这样的新概念。

在1851年底开始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使用了“社会形态”概念:“新的社会形态(Die neue Gesellschaftsformation)一形成,远古的巨人连同复活的罗马古董——所有这些布鲁土斯们、格拉古们、普卜利科拉们、护民官们、元老们以及凯撒本人就都消失不见了。”[3]471研究者们通常认为这是马克思第一次使用“社会形态”概念(1)需要说明的是,概念的创制与思想的起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就论述了几种所有制形式,这可以视为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雏形。参见[德]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1-523页。。不过,我国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马克思早在1847年写作的《哲学的贫困》中就使用了这一概念[6]。其文献依据是《哲学的贫困》中的这样一段话:“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分工的这些不同形式正是这样才成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基础。至于作坊内部的分工,它在上述一切社会形态中是很不发达的。”[7]165-166需要说明的是,《哲学的贫困》原文为法文,上述引文中“社会形态”的法文原文是formes de la société,其德文译文是Gesellschaftsform[8]151,而不是Gesellschaftsformation。其实,就Gesellschaftsform一词在马克思著作中的使用而言,起始时间恐怕还要更早,在写于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就有:“因此,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的。”[1]501Gesellschaftsform在中译本中的对应词通常是“社会形式”,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对应词通常是“社会形态”。可能出于译名统一的考虑,在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哲学的贫困》中上述引文的最后一句被改译为:“至于工场内部的分工,它在上述一切社会形式中是很不发达的。”[1]624这样,我们就否定了那种认为马克思早在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中就使用了“社会形态”概念的看法。

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概念,可能与他阅读英国农业化学家James Finlay Weir Johnston撰著的《农业化学与地质学讲义》一书所受的思想启发有关。1851年夏天,马克思阅读此书时做了不少摘录[9]276-317。马克思抄录了Johnston论述沉积岩的分类的段落,注意到Johnston把formation视为比system(系)更小的地质层单位[9]292。日本学者大野节夫认为,我们可以推断马克思的Gesellschaftsformation是从地质学中的小单位formation或一般的地质系统(geological formation)那里引申出来的,因而,把Gesellschaftsformation译为“社会层”比译为“社会形态”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意[10]293。

Gesellschaftsformation一词是由Gesellschaft(社会)与Formation(形态)两个名词合成的,它的含义是di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社会的形态)。Gesellschaft是个阴性名词(die Gesellschaft),其第二格是der Gesellschaft,将其置于被修饰的名词die Formation之后,表示事物的所属关系。为了更好地说明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构造原理,我们还可以举“古代社会形态”的例子。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原文为法文)中,马克思两次使用“古代社会形态”(法文为la formation archaïque de la société或la formation archaïque des sociétés;德文为die archaisch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2)法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Ⅰ/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85, S.233, 236;德文译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19, Berlin: Dietz Verlag, 1987, S.398, 403。[11]444,449。这一概念中,“古代”是对“形态”的时段限定,“社会”是对“形态”的内容限定,因而,它也可以译为“社会的古代形态”。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的公式”时说:“资本,土地,劳动!但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einer bestimmten histor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生产关系,后者体现在一个物上,并赋予这个物以独特的社会性质。”(3)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64, S.822。[4]922马克思在此强调的是,资本不是物,而是具有历史性特征的(不是永恒的)生产关系。如果把其中的Gesellschaftsformation改写成di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我们就能明白:Gesellschaft是对Formation在内容方面的限定,historischen(历史性的,具有历史性特征的)是对Formation在特征方面的限定,因而,中译本中的“一定历史社会形态”也可以替换为“具有历史性特征的特定社会形态”。

除了“社会形态”,马克思还使用了“历史的形态”来标示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性。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的第二稿中说:“把所有的原始公社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正像在地质的层系构造(法文为formations géologiques;德文为geologischen Formationen)中一样,在历史的形态(法文为formations historiques;德文为historischen Formationen)中,也有原生类型、次生类型、再次生类型等一系列的类型。”(4)法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Ⅰ/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85, S.229;德文译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19, Berlin: Dietz Verlag, 1987, S.386。[12]581这里的“历史的形态”与“地质的层系构造”相对,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与地质构造的累积相类比的意义上来谈的,它其实也就是社会的形态(di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即社会形态(die Gesellschaftsformation)。

对马克思社会形态概念的含义,我国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1)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不包括上层建筑);(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不包括生产力);(3)生产力、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等全部社会要素的有机统一体。本文的考辨表明,马克思创制Gesellschaftsformation(社会形态)概念,是为了标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说,不同发展阶段的人类社会。既然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且,生产力发展有阶段性特征(比如石器时代、青铜时代、铁器时代、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有阶段性更迭(比如原始公有制、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劳动制等),上层建筑也有过历史变迁(比如中国古代国家经历了邦国、王国、帝国这样的阶段和类型[13]8),那么,生产力、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上层建筑都理应在社会形态概念的涵盖之下,也就是说,社会形态是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全部社会要素在内的、动态发展的统一体。有些学者之所以会对社会形态做狭义的理解(把生产力或上层建筑排除在社会形态之外),往往是因为他们混淆了“区分各种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志”与“社会形态本身的涵盖范围”这两个不同的问题。马克思特别强调经济形态是社会形态的基础,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是区分经济形态(从而区分社会形态)的主要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否认生产力或上层建筑属于一定发展阶段的人类社会(社会形态)。

二、 “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翻译与理解问题

在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中,被引用次数最多的当属《〈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版序言中关于社会形态的两句话了。我们先来回顾这两句话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中译文变迁,再来回应学界在理解“经济的社会形态”时的争论。

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4年出版的两卷本《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的译文分别是:“大体说来,亚洲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以及现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可以看成为社会经济形态发展中的几个演进时代。”[14]341“我的观点是在于我把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一个自然历史过程。”[14]430有意思的是,这里引述的“社会经济形态”和“经济社会形态”两个概念,其德文原文都是der 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5)可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3, Berlin: Dietz Verlag, 1962, S.16。[15]9。郭大力、王亚南翻译的《资本论》(1953年修订版)中对上述第二句的译文是:“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从我的立场,是被理解为自然史上的一个过程。”[16]51963年修订版的相关译文又有改动:“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个自然史的过程。”[17]X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一版第13卷(收录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第23卷(《资本论》第一卷)对这两句话的译文分别是:“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8]9“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19]121995年版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的译文有重要改动(把“社会经济形态”改译为“经济的社会形态”):“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20]33“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20]101-102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句话,2009年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译本除了把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的“古代的”改译为“古希腊罗马的”[3]592之外,没有其他改动;至于《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那句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第44卷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资本论》第一卷)则完全沿用了1995年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的译文[5]1059。

通过以上回顾可知,译文差异的重点在于,der 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究竟是译为“社会经济形态”,还是“经济的社会形态”;其中涉及的核心问题是,“经济”作为限定语的限定对象是“形态”还是“社会形态”。我国学者对“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的理解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种认为经济是社会形态的内容限定(6)参见张亚芹、白津夫《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载《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1期,第121-126页;段忠桥《重释历史唯物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92页。;第二种认为经济是考察社会形态的视角(7)参见赵学清《“经济的社会形态”的本意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属性》,载《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14-19页;赵家祥《五种社会形态划分法和三种社会形态划分法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载《观察与思考》2015年第2期,第3-9页;王静《马克思的社会形态范畴形成史及其当代意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23页。;第三种认为经济是社会形态的特征定位(8)参见张一兵《社会历史发展永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吗?》,载《天府新论》1988年第1期,第33-35页;余章宝《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原相》,载《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46-49页;邵腾《马克思的社会形态两阶段论探索》,载《学术月刊》2001年第10期,第24-30页;张凌云《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片论——从“巴黎手稿”到“人类学笔记”》,载《学术研究》2008年第9期,第5-16页;徐素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在中国的传播——MEGA2视野下的文本、文献、语义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5页。。接下来,我们就来回应这一争论。

首先,我们来看能否把经济视为社会形态的内容限定。“经济的社会形态”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的德文原文都是der 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15]9。der 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是第二格名词词组,其第一格名词词组是die ökonomische Gesellschaftsformation,也可以写作die ökonomische Formation der Gesellschaft。其中,形容词ökonomisch(经济的)与名词Gesellschaft(社会)都是Formation的限定词,因而,把die ökonomische Gesellschaftsformation译为“经济的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形态”都是可以的,而译为“社会经济形态”更好些,因为经济比社会所限定的范围更小。在马克思亲自修订过的《资本论》第一卷的法文版序言中,就使用了la formation économique de la société(社会经济形态)这一表述(9)可参见马克思《资本论》(根据作者修订的法文版第一卷翻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法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Ⅱ/7, Berlin: Dietz Verlag, 1989, S.14。[21]19。由此可知,《〈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就是“社会经济形态”即“经济形态”,“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说的都是经济形态的演进。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直接使用经济形态这一概念来指称经济的发展阶段。1877年,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使用了“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法文为à cette formation économique;德文为jener ökonomischen Formation)”(10)法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Ⅰ/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85, S.116;德文译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19, Berlin: Dietz Verlag, 1987, S.111。[12]466的表述。恩格斯在1894年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说:“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形态(ökonomische Formation)都应当解决它自己的、从它本身产生的问题;如果要去解决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的问题,那是十分荒谬的。”[7]458-459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经济可否理解为考察社会形态的视角。应该说,马克思确实曾经在这一意义上使用“经济的社会形态”概念。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说:“把价值看做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做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die 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en)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11)参见[德]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其中“经济的社会形态”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译本第一版中的译文是“社会经济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3-244页)。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3, Berlin: Dietz Verlag, 1962, S.231。马克思的意思是: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在“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上有区别,正是这一区别才使其成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从“榨取剩余劳动的形式”上区别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属于从经济的视角区分社会形态。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可以视为把经济理解为考察社会形态的视角的直接文本依据。

最后,我们来评析把经济看作社会形态的特征定位,认为在经济的社会形态之外,还有非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虽然也有分歧,但都认定共产主义社会是非经济的社会形态。这些学者区分经济的社会形态与非经济的社会形态,意在提醒我们:有必要区分经济的基础地位与经济的主导地位,经济并非在一切社会发展阶段都占据主导地位。笔者以为,这样的提醒是必要的,马克思也并不认为经济在任何时代都起主要作用:“中世纪不能靠天主教生活,古代世界不能靠政治生活。相反,这两个时代谋生的方式和方法表明,为什么在古代世界政治起着主要作用,而在中世纪天主教起着主要作用。”[5]100马克思的意思是,在古代世界政治起着主要作用,在中世纪天主教起着主要作用,而不是经济起着主要作用,但是,“中世纪不能靠天主教生活,古代世界不能靠政治生活”,古代世界的政治生活、中世纪的宗教生活都建立在谋生(经济生活)的基础上,政治在古代世界的主要作用、天主教在中世纪的主要作用都有赖于从谋生的方式和方法这一经济层面来说明,也就是说,经济在古代世界和中世纪也起着基础性作用。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经济的基础性地位也依然存在——必然王国(物质生产领域)是自由王国(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发展)的基础[4]928-929。倘若以经济的基础地位作为区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并以此来理解经济的社会形态,那么,古代世界、中世纪、资产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都是经济的社会形态;倘若以经济的主导地位作为区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并以此来理解经济的社会形态,那么,古代世界、中世纪、共产主义社会都不是经济的社会形态,资产阶级社会才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总之,无论如何都达不到某些论者想要的理论结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属于经济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是非经济的社会形态[22]。而且,把共产主义社会理解为非经济的社会形态,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如下一段话相矛盾:“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einer höhern 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12)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64, S.784。[4]878其中“较高级的”指的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在马克思本人的社会发展序列中,它就是共产主义的;如果把“经济的”理解为社会形态的特征限定,那么,我们可以推知,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依然是经济的社会形态。其实,马克思是在谈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地租、土地价格时说上面那番话的,其中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就是经济形态,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就是共产主义的经济形态。

邵腾先生还将经济的社会形态与非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区分,跟马克思自由王国与必然王国的区分相提并论,把它们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22]。笔者认为,这种理解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马克思说:“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但是,满足这种需要的生产力同时也会扩大。这个领域内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但是,这个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4]928-929很明显,在马克思看来,“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人都“必须与自然搏斗”,进行物质生产;必然王国、自由王国是并存的两个王国/领域(即物质生产领域与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的发展),前者是后者的基础,这也就是说,物质生产的基础性地位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依然存在。邵腾先生把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之间的共存关系错误地理解为后者将“历史地”替代前者的历史继承关系了(13)当然,把必然王国与自由王国理解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发展阶段,并非邵腾先生首创。在《反杜林论》以及后来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恩格斯都有“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这样的说法,它用以指称人类从被异己的力量统治到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历史性进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4-565页)。但恩格斯绝没有从经济的社会形态向非经济的社会形态过渡的思想,也并没有否认人在自由王国还要劳动。不过,与恩格斯“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这一提法有差别的是,马克思认为,必然王国(物质生产领域)内也有自由(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可以把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未来社会的人也“必须与自然搏斗”,进行物质生产,因而,也要受必然的制约。。

基于上述辨析,我们可以得知,马克思著作中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有两种用法:第一,它是从经济这一视角来看的社会形态;第二,它就是社会的经济形态或经济形态,它是社会形态的经济方面或部分,因而,它与经济基础、经济结构等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只不过它更加凸显经济的历时演进特征(而非共时结构特征)。但是,不能把“经济的”理解为社会形态的特征限定,认为除了经济的社会形态,还有非经济的社会形态。

三、 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

由以上的文本考辨可知,社会形态概念是马克思仿照地质层概念,把社会(die Gesellschaft)与形态(die Formation)两个名词合成而创制的新概念,用于标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说,不同发展阶段的人类社会。以社会形态的历史演进来标示人类社会的阶段性发展,这一思路蕴含着马克思的“历史性自觉”。

这种“历史性自觉”并非始于社会形态概念的创制。在1846年12月28日给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就有了上述自觉:“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23]42-43“可见,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23]44在此,马克思特别强调了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阶段性,人们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都具有历史暂时性。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更为明确地阐述了如下看法: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方式建立的相应的社会关系,以及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的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都不是永恒的,而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1]603。

上述“历史性自觉”与马克思明晰地区分物和一定的社会形式这一独特思维方式有关。马克思说:“机器不是经济范畴,正像拉犁的牛不是经济范畴一样。现代运用机器一事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制度的关系之一,但是利用机器的方式和机器本身完全是两码事。”[23]46我们需要对机器本身与利用机器的方式进行明晰的区分,正如我们要严格地区分生产力与人们“在其中获得一定生产力的那种社会形式(die Gesellschaftsform)”(14)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7, Berlin: Dietz Verlag, 1963, S.452。[23]43一样。而“缺乏历史知识”的蒲鲁东没有看到,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形式必然随着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它们仅仅在这些关系存在的时候才是真实的。因而,蒲鲁东陷入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之中,这些经济学家把这些经济范畴看作永恒的规律,而不是历史性的规律——只是适用于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的规律[23]47。马克思批判了经济学家们“奇怪的”论证方式:封建制度是人为的,资产阶级制度是天然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是不受时间影响的自然规律,是应当永远支配社会的永恒规律;以前是有历史的,现在再也没有历史了[1]612。

除了“社会形态”,马克思还使用“社会形式(die Gesellschaftsform)”(15)有必要说明的是,与社会形态概念不同,社会形式这个概念并非马克思创制的,蒲鲁东就在《什么是财产》(又译《什么是所有权》)一书中多次使用这个概念,其第5章第2部分第3节的标题是“第三种社会形式的定义:结论”。参见[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孙署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75、335、336、342、479页;另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81页的第71个编者注。指称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关于“三大社会形式”的论述[2]107-108就属于这类情况。通过“最初的社会形式”“第二大形式”“第三个阶段”等用语,我们就可以明了:“形式”就是“阶段”,“社会形式”就是“社会发展阶段”,也就是“社会形态”。

当然,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形式还有内涵异于社会形态的另一种用法:“像资本一样,雇佣劳动和土地所有权也是历史规定的社会形式(gesellschaftliche Formen);一个是劳动的社会形式,另一个是被垄断的土地的社会形式。而且二者都是与资本相适应的、属于同一个经济的社会形态(ökonomischen Gesellschaftsformation)的形式。”(16)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64, S.824。[4]923在此,马克思同时使用了社会形式和社会形态两个不同的概念:雇佣劳动是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的社会形式,它们都属于资本主义这一经济的社会形态。社会形态是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的意义上使用的,而劳动的社会形式、土地的社会形式中的社会形式是在形式规定性(die Formbestimmtheit)、经济的形式规定性(die ökonomische Formbestimmtheit)、社会形式规定性(die gesellschaftliche Formbestimmtheit)(17)参见[德]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186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34、987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00、528页。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4, Berlin: Dietz Verlag, 1963, S.162, 167; 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5, Berlin: Dietz Verlag, 1964, S.833, 879; 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6-1, Berlin: Dietz Verlag, 1965, S.372; 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Gesamtausgabe: Ⅱ/4.1, Berlin: Dietz Verlag, 1988, S.115。意义上来使用的。形式规定性是人的活动(劳动)或物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而非与生俱来的)、具有历史暂时性的社会规定性(die gesellschaftliche Bestimmtheit)(18)德文原文参见Marx K. & Engels F., Marx/Engels: Werke, Band 26-1, Berlin: Dietz Verlag, 1965, S.372。[24]400。

为什么内涵有异的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马克思也曾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呢?笔者以为,那是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有相通之处:物、人的劳动在不同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中获得的特定社会形式,就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形态)以及整个社会发展阶段(社会形态)的标志。

以上,我们考辨了马克思创制“社会形态”概念的来由,特别是这一概念的构造原理,探究了“经济的社会形态”中的“经济”作为限定语的限定对象及含义,剖析了社会形态与社会形式的异同,从而为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研究奠定了更为坚实的文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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