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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意识形态的二重性特质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维护

2020-01-07张卫良龚珊

关键词:技术理性特质网络空间

张卫良,龚珊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网络空间已成为意识形态建设的主阵地和最前沿。维护网络空间中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意味着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把握网络意识形态的运动特点,才有可能引领网络意识形态与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相契合。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通过重塑信息交往关系进而参与改变社会关系与生产关系所带来的意识形态的新样态。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空间的技术逻辑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形成发展逻辑相互作用的产物,其内核乃是网络群体的深层次信仰与价值判断体系。因此,对网络意识形态的考量不能仅依赖传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考察路径,更要从技术的特殊性入手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内在逻辑、具体问题和解决路径进行细致地探索。

一、网络意识形态的二重性特质

技术是“社会的自然”,有着自然和社会的二重属性。以技术为基座发展起来的网络意识形态,作为反映人们在网络空间的“精神”活动,其也具有自然和社会的二重属性,即网络意识形态既有技术规制赋予的技术自然属性特质,又有体现社会属性的价值引导特质。

(一)网络意识形态的技术自然属性特质

《马克思主义大辞典》关于技术自然属性的阐释指出,“技术的自然属性表现在任何技术都必须符合科学规律”[1](80),即创造、发明、使用任何一种技术的过程都“体现着某些客观自然规律”[2],人们不能脱离客观自然规律的限制或者违背科学规律随心所欲地发展技术。也可以说,技术自然属性就是“技术人为性中的非人为性属性”[3]。技术自然属性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技术的“中立性”特质,表现为:技术是基于其自身自然属性的技术规制而运转,且这种技术规制对不同技术使用者来说都是相同的。

作为技术硬核的自然规律性是网络技术之所以可能的内在根据,体现着网络的自然属性,也决定了网络具有中立性特质。在中立性特质的基础上,形成网络意识形态的技术自然属性特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网络空间中一切思想、观念意识等相关活动都是基于网络技术规制的信息流动。网络是传输信息的通道,人们需要怎样的信息流动,需运用已掌握的信息技术、用网络认可的技术语言编写出信息流动的规则,并且学习和应用信息交流的技术规制并实现在网络空间获取与发布信息,从而进行精神交流。而一旦交流平台的信息流动规则确定,这个平台上的信息流动就只能基于最初被设定的技术逻辑,即便以后发现需要对信息流动规则进行修改,也无法抹掉最初的设定。比如,基于不同的技术逻辑,微信的技术设计是限于熟人朋友之间交流,微博则不限熟人与否而是鼓励以“话题”“兴趣”为主导的交流。可以说,技术规制是网络意识形态发展变化的底层逻辑,这是网络意识形态与传统意识形态的本质区别所在,也是对网络空间内意识形态的把握要具有网络思维的原因所在。

另一方面,“同一种技术的有效性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来说都是相同的”[2](131)。同样网络技术规制的有效性对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使用者来说也是相同的。因此,技术可以被具有不同价值观的使用者所利用。早在2015年12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颁布的第37 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就已指出,“半数中国人已接入网络,移动网络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正是由于网络技术规制的有效性对于人们来说是相同的,因而可以为不同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不同网络交流平台的呈现带来便利,也容易促成思想意识等精神活动形成规模,所以“依托移动互联网的信息分享和意见交流,如‘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舆论的发源地和发酵平台”[3](256)。此外,网络技术规制对持有不同价值观的使用者来说,具有无差别存在的特质,还能在技术层面支持任何不同价值取向信息的流动,从而使网络意识形态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价值取向的混合。因此,哪种价值取向的意识形态掌握了网络技术,其就可能成为网络主导。

(二)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引导特质

其一,增加了网络意识形态价值引导的类型。在被人以不同目的使用时,网络技术的社会属性功能可与各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思想意识相兼容。随着网络公共论坛、微博、微信等公共空间的形成,人们表达自己观点和偏好的途径得以拓展。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意识,伴随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流涌入网络并发声。有官方主流媒体借助网络传播党和政府的声音,也有小众群体借助网络平台制定内容,传播出各种始料未及的声音;还有西方思潮中出现在网络舆论中等等。网络意识形态的变化发展已然与社会整体意识形态交织在一起,在现实中发挥出参与的力量,导致社会分化和大规模分权。

其二,丰富了网络意识形态价值引导的方式。网络技术多样且不断演进的物理功能可与不同价值取向的思想意识相结合,形成丰富多样的价值引导方式。如,借助多平台、多维度的传播渠道,意识形态通过社交分享仪式与人们日常生活融为一体,以形成内容共通、话语共融、意义共鸣来实现价值引导。此外,一些大型的互联网公司还采用数据模型来分析哪些讯息能够吸引公众的注意力,什么样的方式展示能够获得高点击量,然后通过掌握个人数据来了解和控制人,以达到价值引导的目的。这同时也说明,在无内在技术干预、外在环境制约的情境下,网络技术的社会属性并不能主动对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加以辨别。

其三,扩大了网络意识形态价值引导的范围。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物理瓶颈,同时也延伸了网络意识形态价值引导的广度与深度。譬如,移动互联网使人们能够更快捷、更便利的进行思想、观点以及意识的生产与传播。在移动互联网与社交媒体普及的背景下,网络的传播效度可以跨越年龄、地域、行业、平台、语种的限制。根据2019年8月的《第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手机网民达7.88 亿人,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3%。网络传播效度的拓展,延伸了网络意识形态发挥价值引导特质的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人们在意识层面对网络技术自然属性的接纳和适应,网络意识形态带有了区别于传统意识形态的技术自然属性特质。这种技术自然属性特质对网络意识形态发挥价值引导功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方面,技术自然属性特质内含技术理性,网络意识形态容涵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展现出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互动;另一方面,技术自然属性特质对于不同价值取向的思想意识主体都是相同的,网络意识形态可与多样不同的价值取向相融合。基于此,技术自然属性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塑成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引导特质,从意识形态的内核在于价值取向这一角度来看,网络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与主流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是否趋同、冲突或背离,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对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是起到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

二、网络意识形态的安全困境

随着网络成为思想意识交流的重要空间和最大平台,网络意识形态就成为影响社会整体意识形态的关键部分,网络意识形态的二重性特质会对社会整体意识形态带来影响也是必然结果。因此,关注网络意识形态的主要价值取向是否有悖于主流意识形态,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题中之义。更进一步而言,网络意识形态二重性特质能否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主导地位,是网络意识形态是否对主流意识形态起积极作用的关键。现实中,技术自然属性特质附带产生技术理性标准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价值引导特质带来多元价值取向的消极化,成为网络意识形态二重性特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双重困境。

(一)技术理性标准适用范围的扩大化

网络意识形态作为技术逻辑与意识形态形成发展逻辑相互作用的产物,融通着技术理性。技术理性关注的是“事物对特定目的的有用性以及这种功用的有效性,表现为目的与手段的合理建构与选择。”[4]由此可见,技术理性回答的是能不能和怎么做的效用价值问题。技术理性对速度、效率、功效,以及合理性等要求,在意识形态的形成工具与呈现手段上发挥作用并没有不正当,只是技术理性标准上升为一般的价值和变为人们思想意识中理所应当遵循的普遍准则,就超出了技术理性惯常的适用范围。技术理性标准适用范围的外溢,使技术理性到价值理性的意识形态层面去解释和规范该不该和为什么做的意义价值问题,就相当于将速度、效率、功效、合理性等工具手段层面的要求,从手段变成目的。随之,意识形态里原有的价值目标被重新定义为以满足技术理性的需要,从而造成价值追求的萎缩。所以,技术理性超出适用范围在意识形态领域发挥作用,致使手段被当作目的、技术现象被当作价值真理,则必然会削弱和淡化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功用。

网络意识形态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第一重困境,就是其技术自然属性特质带来的技术理性适用范围的扩大化。网络时代人们会在意识层面反映技术环境的标准,并将之扩大到其他范围是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的事实。技术理性之所以能够被扩大到其他所有事情中发挥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技术程序运行规则的主动适应与认同,是人们内在意识对外部秩序状况的反应。

父亲个性之中有一种非常腼腆的特质,他总是等我和母亲都睡着以后,才蹑手蹑脚地轻轻扭开门把,走进我的房间,在小书桌的台灯底下压一张纸条;有时,纸条里面还会包着一张五十块钱的钞票。偶尔,在情况较糟的时候,父亲会在纸条上用歪斜支离的字迹写下“忍一时,风平浪静”与我共勉;这句话成了我们彼此之间的默契,那表示父亲知道在我和他一样敏感而容易受伤的心灵中,又遭受了一次无情的考验。父亲识字不多,我记得他总是把“风平浪静”写成“风平浪近”,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之间的特殊情谊。在父亲要来的那个晚上,临睡前,我总是记得检查一下房门是否上锁了,从来没有失误过。

技术理性标准施加影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抽象意义精神层面的丰富性。技术理性暗示着重要的理论前提:对象世界是客观的,并可被人认知;人是理性的,能够认清对象世界;人一旦认清对象世界,且只要遵循理性规则,就能够改造世界。技术理性就是通过抽象人类精神世界中的丰富内容及其所承载的文化特征,将世界视为完全对象化的冰冷的“物”的世界,致使“物”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人”的重要性不断降低。其二,以手段重新定义目的。技术理性往往是在人们对技术的适应和满足中得到稳定和扩张,导致最初的目的意义逐渐变成高度具体的手段。如对沟通的需要变为维持“在线式存在”的必要性。然而,技术上能操作,并不代表道德伦理上也能这么实践;技术逻辑合理,并不等同于法理逻辑合理;技术需要,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人的需要。所以,破解由技术理性标准适用范围扩大化所带来的安全困境,需要在网络意识形态发展运动过程中寻找技术理性与价值的适切。

(二)多元价值取向的消极化

网络技术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并呈现出多元的价值取向。多元价值取向推崇平等、自由与尊重,似乎多元价值取向也代表着进步与开明,因此,多元价值取向的正面意义得到充分肯定,将多元强制变为一元的想法也已经被否定。与此同时,分化、混合化、去中心化、反整体性、反权威性等消极的方面也随之而来。从前文的讨论可知,网络技术的社会属性并不会主动辨别网络意识形态价值引导的方向,所以,若任由网络意识形态中多元价值取向的消极面过度发挥作用,势必会冲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网络意识形态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第二重困境,就是其价值引导特质带来多元价值取向的消极化。网络意识形态多元价值取向的消极化是随着网络技术与新媒体技术的相互演进增强的。首先,技术与媒体的演进理应是让事实呈现得更迅速、更完整、更清晰,在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弘扬正能量,凝聚共识,传递理性。但是各种不同维度的媒体以网络为“元”技术相互融合,大量不同叙事视角的“事实”在网络上涌现,带来多到无法穷尽的“事实”,并且每一种观点都好像有“事实”作为支撑。人们面对大量“事实”难以做结论,对裹挟其中的意识形态诉求更是难以识别,于是倾向依靠与自己已有意见相契合的“事实”,自动过滤掉那些不可见的“事实”。一旦某些“事实”附带的偏见顺从了民众对当下社会深层问题的“焦虑”,偏见就能入脑入心。于是,过多的“事实”稀释了真相也混淆了对是非的判断,使原有的共同认识遭到分化,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效率得以提升,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被弱化。

技术功能发展迅速与社会制约因素发展过慢,是网络意识形态多元价值取向消极化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技术设计环节已成为各方利益的角力场。技术设计是为满足何种需求、服务于何种利益价值、依循的是哪种价值判断标准,这些都是由人来设置和选择,其结果也关涉大众和社会的利益。可是技术设计环节往往出于商业机密等原因不会向外界公布。其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使用还缺少以文化价值为内核的规范和引导。现在大数据技术与深度学习等智能手段被广泛应用,基于一定算法,网站或平台软件能根据人们的兴趣与偏好,然后向人们推送个性化信息。这种算法推送看似为用户提供了更贴心、更快捷、更精准的信息服务,但是在“个性化”的名义下,激发用户只关注自己的选择和使自己愉悦的信息领域,使用户收到的信息目类越来越窄,越来越个人化。于是“你看到的世界都是你想看到的世界”。可是,在一定程度上,人需要置身多元化的信息当中,以了解不同领域的不同立场和不同的看法,这是人实现自我完善和理解他人、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用户长期大量获取个人化的信息,对社会的认识易陷入偏狭,对他人的差异化认识易缺乏同理心,整体思维易僵化甚至极端化。其三,技术发展的自由场域使西方自由化意识形态思潮等有了可趁之机。自媒体井喷式发展,内容质量良莠不齐。西方意识形态思潮以各种不同的阐释版本,或作为“观点”或“意见”出现在舆论界[5]。一些宣扬消费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的思想观念也大行其道,搅乱人们的价值观念。其四,资本力量进入网络意识形态领域,以效益优势排斥其他价值导向的发展。网络空间的社交平台得以生存并蓬勃发展,关键的一点是得益于变现方式的发明。多数社交平台都是以免费使用的方式吸引用户,若没有创造利润的变现方式,这些平台都无以为继。出于对更大利润的追逐,资本力量进入网络,资本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影响愈加明显。2017年的《舆情蓝皮书》指出,资本力量与网络公知、舆论平台甚至境外势力合流炒作的趋势日显,资本对网络舆论的影响愈加明显,甚至从幕后走向台前。商业化的团队运筹帷幄,调动着网络媒体、平台、‘大V’等资源,开始人为进行议程设置,操纵舆情走势[6](18)。总之,面对网络空间持续膨胀的信息过载,人们需要依赖技术来处理繁杂的信息,而筛选信息若过于依赖技术,缺少社会监督与引导规范,自然会生出乱象。

所以,面对由网络意识形态多元价值取向消极化所带来的安全困境,需在把握网络意识形态二重性特质的基础上,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发展加以引导与驾驭。

三、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路径选择

基于上述讨论,网络意识形态的形成发展具有自身特点,要使网络意识形态回归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诉求,发挥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作用,既要关照网络意识形态发展面临的技术理性与价值适切的矛盾,又要关照思想意识主体与整个网络氛围的互动。具体而言,可从融入技术设计、规范技术行为以及加强网络参与这三个维度来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一)技术设计维度:技术产品与主流意识形态氛围相融合

技术的产生、发展会受所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从而可从技术产生之初,在尊重技术自然属性的前提下,将技术实现的需要与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需要相融合,实现以技术理性凸显价值理性的关怀。

技术在本质上依循的是技术理性,以客体为中心,以追求目标功效为目的。技术之所以产生,必然包含了意义与价值因素的推动,而推动技术产生的意义与价值因素实则与意识形态紧密相连。随着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深植于技术中的意义与价值因素也将得到延伸和放大,并随着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作用于人的实践。因而技术的产生、设计、实现环节中所遵循的价值选择,应置于普遍价值诉求的审视、纳入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视域之中,既不可扼制技术的创新发展,也不能以技术的自主性、客观性为借口,肆意践踏社会的普遍价值。然而,在技术的创造实践中,产生技术目标、规划技术设计、实现技术目的等这些活动多是在小范围内展开,带有个体的、功利的、或保密性的行为特点,技术的创造过程往往处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舆论监督的空白地带,对涉及社会普遍价值问题的考虑,主要依靠研发者的道德自律与自觉,因此技术会主动回应社会普遍价值诉求的内在动力略显不足。与此同时,所创造的技术若不能满足社会的普遍价值诉求,又必将限制技术的长远发展。

因此,不论从技术自身发展的角度,还是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建构的角度,都应该将普遍价值诉求转换为技术语言融入技术设计,使更符合普遍价值的道德规范内植于技术之中,随着技术的适用范围的扩张而推广到各处。譬如,可将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诉求,翻译为精准的技术语言,转化为可操作的技术目标,再遵从相关的原则和规范进行构思和规划,产生能达到目标的技术设计,进入技术的研发阶段,从而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诉求被嵌入技术的生产过程与技术产品之中。

(二)技术行为维度:技术规约与制度建设相配合

技术依循的是基于自然规律的技术逻辑,所以技术不会自动自觉地解决社会问题,也不会主动补偿人在道德和精神上的不完善,同时,技术会被使用者用于何种目的、如何使用,是“灵活”的。因此,需在人们具体的社会生活语境下,通过内在技术限制配合外在制度环境的优化,约束和规范互联网的使用行为,以扮演好网络服务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社会角色。

1.优化互联网运行的制度环境,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互联网通过作用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形成一个平行或交错的网络社会,现在网络社会已经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法治健全关系到现实社会依法治国的全面落实。同理,互联网的使用行为应该得到规范,互联网上的一切言行也都应该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法制建设是优化互联网运行环境的强力措施,以国家立法和行政管制的方式对网络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资源、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信息等进行强制化监管和惩罚性处理,是优化网络运行环境的基本手段,也是确保网络意识形态价值取向与主流意识形态价值取向趋同的根本保障。

自“十三五”规划开局以来,为落实大力建设网络强国的要求,国家在2016年相继出台了多项与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规划纲要,如《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全国人大连续审议了三个与网络治理相关的国家法律,包括2017年6月起实施的被首次写入《民法总则》的《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10月起实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以及2018年8月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等。政府部门也适时相继发布了网络治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国家网信办2016年6月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文化部于2016年12月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

这些既有法律法规和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为优化互联网运行空间,建设网络强国提供了指引与保障。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仍需根据网络空间的具体情况随时做出调整和删补,并为互联网的创新驱动预留空间。

2.互联网企业应主动承担责任,通过内在技术手段强化信息管理

深植于技术中的价值诉求固然会对使用者发生作用,与此同时,一种使用者超出和对抗技术设计者所规定角色的行为也可能持续出现。例如,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拥有海量用户的社交平台窃取用户信息,违法牟利,导致网络空间和谐被破坏;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谣言等不良信息扰乱舆论环境;利用电商平台进行虚假宣传、出售伪劣产品破坏网络空间的交易秩序等等。互联网企业是网络媒体平台的经营者与提供者,也是优化互联网运行环境的重要参与者,有责任也有条件对平台加强信息管理,配合外在制度环境建设。已有不少大型互联网企业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做出了相应的社会贡献。如阿里巴巴成立全球首个大数据打假联盟,定期公布打假信息;腾讯微信搭建了三个谣言处理系统,每月定期展示朋友圈十大热度谣言,并对各类谣言进行分析[7];京东推出治理虚假、违规宣传的六大措施等等。这些对形成子企业利用信息优势配合执法的治理模式具有积极意义。

强化信息管理、建设健康网络生态是一个长期、复杂、综合的社会工程,还需要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清朗网络空间。如研究和制定科学的行业安全评测标准和量化体系,利用自身技术手段与信息优势治理平台信息、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共享安全数据等。

(三)网络参与维度:网络意义空间与向上向善文化相契合

“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8](336)在不得不接受技术普及、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主流意识形态应担起使命,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氛围,在网络空间唱响主旋律,这既是满足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所需,更是时代健康发展所需。

1.提供高质多样的网络文化产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选择

互联网与社会文化领域相互渗透之后,赋予了文化更丰富的内涵。互联网成为文化最重要的物质依托,以一种内在的、背景式的存在,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改变又必然影响人的存在方式,进而影响人们意识形态观念的技术表达形式。互联网的工具理性蔓延到文化生产领域,文化便开始以更大规模、更快的速度批量生产,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快速、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生产不仅繁荣了文化市场也带来一些兼具创意与价值的优秀文化成果。但是,网络文化生产当中的可无限复制、开放共享等特性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网络文化产品里同质化生产严重,盗版侵权难以遏止,刺激眼球、博关注的低俗、恶俗产品泛滥,宣扬伪科学、虚假信息、极端观点的文化产品内容也时常出现,等等。仿佛无情、冷漠、缺乏同情心、不负责任的自我表达、对差异的随意评价等已成为网络时代里的合理的文化产物。

人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时时刻刻都存在。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在文化的量、质上都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乌烟瘴气的网络文化氛围不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文化期待,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氛围才有可能满足人民对文化更高的要求,也才与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趋同。目前,网络文化发展与人们精神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不是简单的供给不足,也不是简单的需求不足,而是突出表现为供需结构性的矛盾。一方面,网络文化产品供给在整体上产量大、种类多、速度快,但质量良莠不齐,低质重复严重;另一方面,人们对网络文化产品的需求不仅分众化、差异化日益明显,而且人对文化的需求本身就是持续变化着的,现有的网络文化产品不论在创新速度上还是在满足需求的类和量上都依然不够。因此,需在保障网络文化供给总量的前提下,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垂直细化内容供给以精准满足受众需求;还可通过创造新的供给方式,以生产新的文化产品来引领和满足文化需求;通过供给结构的调整与升级,让人们有更自由、更满意的选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建设纵横联动、唱响主旋律的新媒体矩阵,拓宽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渠道

随着“宽带中国”的推进以及国内智能手机功能的普及与功能完善,将会有更多民众进入网络,因而也会产生更多、更高的信息服务需求。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氛围,迫切需要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舆论并积极与民意诉求互动的主流新媒体宣传矩阵。

主流新媒体包括微博、微信、微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上的政务媒体、中央主要媒体,以及它们的官方网站和app 客户端等。主旋律新媒体宣传矩阵,即具有矩阵式组织架构的主旋律新媒体宣传组织,包括垂直行政层级的领导指挥,又存在同级不同职能跨部门合作的专项团队。主流新媒体宣传矩阵,需以“服务人民”为宗旨,内部能上、下协同联动,外部能跨部门、跨行业、跨传播维度协同联动,可实现服务群众迅速、回应诉求迅速、应对舆论变化迅速等。

具体而言,首先,形成适应网络传播特点的传播思维。网络空间中的宣传媒体既是传播平台也是社交平台,因此,应改变传统宣传工作里线性的、单一的、呆板的传播思路,形成符合网络信息传播特点的公共社交型传播思维。实现既“与群众玩在一起”又能“为群众服务”。其次,需提升网络舆情的引领能力。网民主要以生产内容、共享转发以及参与评论的方式完成对公共议题的评议并体现自己的话语权,网络空间共享参与的传播方式使得网民在日常社交的同时就完成了对公共议题的评议,因此,代表理性、权威的主旋律应主动介入、积极导入网民的共享参与并吸纳民意诉求。最后,需扎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网络群众路线的重要论述。“群众在哪里,干部就要到哪里”。有“线上群众”,就会需要“线上政府”;有网上社会生态,就会有网络意识形态。新媒体宣传矩阵就是利用新媒体平台直接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以实现高效沟通、化解矛盾、赢得民心,创造中国好故事,传播网络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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