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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水利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策

2020-01-06尚成刚

山东水利 2020年3期
关键词:水政水利局执法监督

尚成刚

(德州市水利局,山东 德州 253014)

德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自2017年启动,截至2019年,市县两级水利综合执法改革陆续完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管理体制得到理顺,审批、管理与监督、处罚的权力体系得到了基本分离。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综合执法改革的推进,德州市部分县级水利部门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被划出,全市水行政执法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1 改革现状

1.1 改革后继续承担执法职能的队伍

德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原有编制14人,机构改革后批复编制20人,现有执法人员16人;禹城市水利局水政执法队伍原有执法人员30人,根据机构改革方案调往应急管理局1人,现有执法人员29人;夏津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队伍现有人员9人,持有执法证件人员6人,内勤人员3人;庆云县水利局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7人。另外,武城县水利局保留了水政水资源水保股。

1.2 将行政执法权划转到县综合执法局

包括陵城区水利局、宁津县水利局。其中,陵城区综合执法局综合股,承担局重大执法决定和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

1.3 将行政执法权划转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包括齐河县水利局、临邑县水利局、平原县水利局。其中,齐河县水利局划转的执法职能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临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平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下增设水政监察中队。

1.4 职责划转到农业农村局行政科室

德城区水利局执法职权划转到德城区农业农村局综合业务股,综合业务股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政许可工作。

1.5 职责与人员分别划转不同单位

乐陵市水利局负责行政执法的事业人员划转到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行政执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上接受市水利局指导。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尚未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

水行政执法改革后,7个县(市、区)水利局的水行政执法职能被全部或部分划转,县级水利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市水利局与县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具体业务上的指导关系,水行政执法日常巡查、案件查处、执法统计、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2 执法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水利综合执法涉及工程运行管理、行政许可审批、建设项目管理、移民安置等领域,执法人员需要了解掌握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执法流程。而目前执法队伍分属不同单位,人员结构、人员素质等问题亟待解决。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服装、装备配置无统一标准,执法经费、装备得不到充分保障。

2.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虽然水利行业也开展一些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但取得的效果却不明显:首先行政执法监督缺位。集中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活动数量偏少、范围偏小,也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水利执法监督格局。同时有些执法人员认为监督就是查错纠偏,忽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这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偏重于事后监督,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控制。

3 对策建议

3.1 建立有效的执法衔接机制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与水利部门执法工作衔接机制。按照决策、监督、执行相对分离和职权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厘清职责边界,建立健全执法巡查、案件移交、执法监督管理等衔接机制。

3.2 加强执法协作

一是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日常监管、专项巡查等形式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由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拒不履行整改要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提交《德州市水事违法案件移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至水政监察支队,由水政监察支队按法定程序进行查处。二是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由市水政监察支队按照《德州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要求进行直接查处或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督导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办理。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决策、监督、执行相对分离和职权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水政监察支队加强与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移民安置等有关业务管理机构之间的联系,建立执法信息通告制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流程图,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水利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3.3 强化执法监督

一是完善相关制度。在制度层面上,健全完善立案审批、案件审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程序层面上,每年开展一次“案卷评查活动”,及时纠正不符合程序的执法行为;在行为规范上,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完善水利行政执法监督评议办法,做到赏罚分明。二是提高信息化水平,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构建水利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建成基本覆盖全市水利行政执法的信息化体系,形成“互联网+水行政执法”新模式,切实加强各水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部门之间、系统上下之间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标准化、规范化、可视化管理,全面提高水利行政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效率和执法公信力。三是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化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方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应替代下级机构执法。

3.4 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的规范化

一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依法行政专门业务培训班、依法行政报告会、典型案例评议解析等形式,全方位开展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培训。二是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将学习培训经常化。三是严格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资金投入。配备执法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手段。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执法经费,为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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