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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的法律问题

2020-01-06邓斯杰

商品混凝土 2020年9期
关键词:违约方浙东减损

邓斯杰

(万方法律集团,广东 深圳 518102)

在混凝土买卖中,诚信守约能让双方合作顺心如意,无人希望一段良好的合作关系屡因失约而频起波澜,最终变得千疮百孔而难以收场。双方都希望另一方能够严守合同约定自觉完整地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但现如今信用问题频频敲响警钟的社会,试问有谁敢把信任完全寄望于他人呢?于是,违约金条款在买卖合同的适用已是司空见惯,既是提醒对方勿碰红线,又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违约条款各式各样,其中,违约赔偿就包括可得利益赔偿,但在合同中如何约定,以便在对方违约时更容易获得可得利益赔偿?万方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可得利益,必须是交易产生的纯利润所对应的利益,并不包括实现纯利润所指出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在买卖中,主要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通俗来说,可得利益就是当合同正常履行后可被预见、期待的利益。在实务中可得利益损失比较难把控,究其原因,不仅因为可得利益数额举证难度大,更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明确,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困境不等同死局,如果我们能更好掌握法院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亦能落子破局,在困局中寻找到胜诉可能。

根据《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和计算,主要以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几个方面为基础。

可预见规则,是对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可预见的可能性下判断,包括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违约方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可从交易双方身份、合同对价、有无披露关键信息等因素进行衡量。减损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相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损益相抵规则,是指相对方会因对方违约而获有收益,这部分收益则要从可得利益中减去。可扣除的收益主要包括本应缴纳的税收、标的物残余价值以及原应支付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免于支付的费用等等。过失相抵规则,若存在双方采取不正当措施,与损失扩大都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责任不应完全由违约方承担,受损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就应该从中减去由受损方行为造成的部分。值得一提的是,在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上,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减损、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存在过失等方面进行举证,而非违约方则对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和必要的交易成本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可预见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民二终字第 76 号浙东公司与世方公司二审一案中,二审法院改判并支持浙东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主张,在可预见规则判断说理上就突出了交易双方的身份这一重要因素,因浙东公司本身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企业,与世方公司签订高达两亿多的合同,其交易行为就存在利润预期,但后因世方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致使浙东公司所预期的利润回收无法实现,根据合同金额、合同履行以及行业利润等因素,最终判定世方公司对浙东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承担 500 万的赔偿责任。

综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裁判规则的分析以及案例的阐述,万方律师建议买卖交易中,如需预防不利情形,双方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向卖方明确标的物的转售去向或加工用途,同时在违约责任中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范围。将可得利益以约定赔偿的方式固定下来,这为可得利益损失诉讼请求得到实现增添多一份可能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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