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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简《摄命》人物关系辨析*

2020-01-06

跨世纪 2020年3期
关键词:史记清华

杜 勇

清华简《摄命》是近年发现的一篇重要的书类命体文献,记载了周王册命伯摄主管狱讼事务的有关内容。然篇中的“王”是穆王还是孝王,册命对象伯摄是穆王大臣伯冏还是孝王之侄夷王燮,《摄命》是否真古文《尚书·冏命》,都是众所关注且多争议的核心问题。本文拟就简文所涉人物关系及周人继统法略作分析,以期对西周中期历史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一、《摄命》非穆王所作《冏命》

早在2011年,李学勤先生即撰文披露说:“清华简里面还有很长的一篇,有可能是《冏命》。”[1]104-109后来又针对清华简《摄命》内容说:“受王命的人物名‘',我个人猜想这个字可能被误读为‘臩',那么篇文或者与古文《尚书》的《囧命》有关。”[2]2继之贾连翔、程浩先生撰文力申此说,以为册命伯摄的王是穆王,伯摄是周昭王别子的长子,《摄命》即古文尚书《冏命》①,与正式出版的整理报告形成不同看法。

《书序》说:“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作《冏命》。”《史记·周本纪》说:“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王道衰微,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臩申诫太仆国之政,作《臩命》,复宁。”两者所言篇题,用字虽异,其事则一,这是人所公认的。《说文·夰部》:“《周书》曰:伯臩。古文臦,古文冏字。”段注:“七字当作‘古文以为囧字'六字,转写讹舛也。”[3]498段氏在《古文尚书撰异》中又说:“盖作冏者,古文尚书;作臩者,今文尚书。”[4]孙星衍亦云:“臩盖今文,囧古文也。”[5]611由于《冏命》见于较早的《书序》,《臩命》见于稍后的《尚书大传》《史记·周本纪》《汉书·古今人表》《说文》等,说明冏为古文,臩为今文,是可信的。这就是说,《冏命》是先秦时期的古文写法,而写作《臩命》则是汉代以后的事。因此,战国竹书所见《(摄)命》当与《冏命》并传于世,篇名不易发生讹误。如果说《冏命》原作《命》,“”(摄)不过“”的借字,汉代以后才讹作臩字,则“”反而成了“摄”的本字,同样与事实不合。

或许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冏命》与《摄命》在内容上具有本质差异,不能视同一事。《冏命》作为孔壁逸《书》十六篇之一,早已亡于永嘉之乱,而今传孔传本古文《尚书·冏命》又为伪书,故其内容不可详知,但利用《书序》和《史记》仍可观其大略。《书序》早在秦季已形成,于《尚书》诸篇言其作意,虽不中亦不远。西汉成帝时,张霸伪造《尚书百两篇》献给朝廷,旋被识破,当时朝廷用以鉴定《百两篇》真伪的材料即有《书序》。《史记》引用《书序》,有时文字略有改动,但意涵大体一致。对于逸《书》十六篇,司马迁曾从孔安国问故④,相关内容也是由来有自的。这一点,即使晚书作者也心领神会,伪古文《冏命》即紧紧围绕《书序》《史记》中的有关说法来做文章。故《书序》《史记》所涉《冏命》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并无可疑。据此考察《摄命》与《冏命》的异同,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足以将两者区别开来。

第一,伯摄与伯冏的职事不同。按《书序》《史记》记载,伯冏职任太仆之长。《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应劭曰:“太仆,周穆王所置。盖太御众仆之长,中大夫也。”此所依据的是《周礼·夏官司马》所说:“太仆,下大夫二人。”故应劭以太仆之长为中大夫。《周礼》言其职文是:“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但金文资料不见太仆官职,只有仆为武官的记录。如师旂鼎铭云:“师旂众仆不从于王征于方雷。”(《集成》2809)众仆的上级长官为“师”,金文中的师望即可“出纳王命”(《集成》2812),则师旂亦可有此职责。不过“出纳王命”并不限于师职长官,如膳夫克也能“出纳朕命”(《集成》2836)。知此职事不为某一职官所专有。太仆为周王身边侍御的近臣,官阶不会很高。但清华简《摄命》中的伯摄,职务可能近于《周礼·秋官司寇》所说“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周天子册命伯摄执掌刑狱,“出纳朕命”,告诫其“凡人有狱有,汝勿受币,不明于民,民其听汝”。故册命伯摄时以“士疌”为傧右,士即治狱之官。可见伯摄与伯冏职事有异,实非一人,此与其名字是否讹误无关。

第二,伯摄与伯冏的册命者不同。伯冏的册命者是周穆王,《书序》《史记》皆有明文。要说伯摄的册命者也是周穆王,则无可靠证据。清华简《摄命》篇末云:“唯九月既望壬申,王在镐京,格大室,即位,咸。士疌右伯摄,立在中廷,北向。王呼作册任册命伯摄。”这种典型的册命规程,金文和文献资料显示是西周中后期开始出现的,但无明显的时间节点,不能由此推知伯摄的册命者必是穆王、共王或其他周王。或谓“士疌”之士当属上读,“疌”读为祭,即穆王时的祭公,以证伯摄的册命者为穆王,实际也不能成为证据。郭店简、上博简《缁衣》篇及清华简《祭公》,所见“祭”字均非“疌”形,不能确定“疌”即“祭”字。特别是把册命伯摄的王确定为穆王后,伯摄便成了昭王别子的长子,亦即昭王之孙。而王孙恐怕是不能泛称“王子”的。

第三,伯摄与伯冏的身份地位不同。清华简《摄命》开篇即云:“王曰:劼姪,毖摄。”“劼”训嘉,与“姪”形成偏正结构。“姪”是女子对兄弟之子的称呼,此处当读为侄,指时王兄弟之子,不宜训作坚、牢一类的形容词。毖,整理者训为“告”,文义不顺,仍以《说文》释作“慎也”为佳,亦为修饰语,言伯摄做事勤谨。此一语例如同《尚书·康诰》中周公称康叔为“朕其弟,小子封”,以“姪”“弟”言其亲属关系,以“摄”“封”言册诰对象之名。是知伯摄为时王之侄。时王命其总理庶狱庶言,协于畿内御事百官、畿外四方大小邦,可谓“高奉乃身”。又殷殷切切告诫其“敬哉,虔卹乃事”,“王子则克悉用王教王学”,“勿淫,勿弗节”,“勿敢朋酗于酒”,“亦勿侮其童,恫瘝寡鳏,惠于小民”。可见伯摄职责重大,“允非常人”。而穆王时的伯冏为太仆之长,虽然亦可襄赞国政,使邦家复宁,但毕竟只是天子的侍御之臣,与伯摄作为王子身肩重任,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清华简《摄命》中的伯摄与古文《尚书》中的伯冏,虽同为朝廷官员,但其职事迥然有异。且王与伯摄不只是君臣关系,还是叔侄关系,此一身份也是穆王时的伯冏所不具备的。因此,伯摄与伯冏不宜视为同一人,《摄命》与《冏命》也不能视作同一命辞。

二、孝夷叔侄并出《摄命》

孝王说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懿王太子名燮,燮与摄皆叶部,书母心母音近可通,故可视作一人;二是《礼记·郊特牲》正义引《世本》云:“懿王崩,弟孝王立。孝王崩,懿王太子燮立,是为夷王。”此与《史记·三代世表》略同。由此推断《摄命》中王与伯摄为叔侄关系,伯摄即夷王燮,册命伯摄的王为孝王。不可否认,从声韵上考察“摄”与“燮”相通,确为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具有排他性的决定性条件,因而也有学者通过声韵关系,提出伯摄当为平王太子洩、宣王之子幽王涅等不同看法⑥。至于所引《世本》《史记·三代世表》也只代表一种说法,因为《史记·周本纪》及《毛诗正义》引《世本》另有异说。若不加辨正仅取一说立论,不免是非不明,疑云难消。

从文献上看,西周中期共、懿、孝、夷四王先后为君,孝王与夷王的亲属关系有三种不同的说法:

(1)祖孙关系:孝王,共王弟;夷王,懿王子。(《史记·周本记》)

(2)叔侄关系:孝王,懿王弟;夷王,懿王子。(《史记·三代世表》《礼记正义》引《世本》)

(3)父子关系:孝王,懿王弟;夷王,孝王子。(《毛诗正义》引《世本》)

上述三说中,影响最大的是《史记·周本纪》说:“共王崩,子懿王囏立。……懿王崩,共王弟辟方立,是为孝王。孝王崩,诸侯复立懿王太子燮,是为夷王。”此言孝王与夷王为叔祖与侄孙关系,有不少著述采信其说。而孝王的王位来自侄叔相传,夷王的王位来自叔祖与侄孙相传,实属世所罕见。如此混乱不堪的王位更迭,历史上几乎无人怀疑过。清人崔述对此颇为不解,结论仍是不可考究。他说:“懿王之崩,子若弟不得立而立孝王。孝王之崩子又不立而仍立懿王子,此必皆有其故,史失之耳。否则孝王乃懿王弟,兄终弟及而仍传之兄子,于事理为近,然不可考矣。”[6]234

事实上,继懿王之后即位的孝王只能是懿王之弟,而非懿王叔父,共王之弟。这不仅有《世本》和《史记·三代世表》可以为证,而且《周本纪》也可能原本如此。《诗·大雅·民劳》孔疏云:“《世本》及《周本纪》皆云成王生康王,康王生昭王,昭王生穆王,穆王生恭王,恭王生懿王及孝王,孝王生夷王。夷王生厉王。”在这里,孔颖达所引《世本》与《郊特牲》疏引《世本》都说孝王为懿王之弟,尤其说到《周本纪》亦然。或许唐代《史记》版本与今本有别,后世误将“懿王弟辟方”抄作“共王弟”,与《三代世表》说“孝王方,懿王弟”不相一致,致使孝王继位成了侄叔相传。若再仔细分析共、懿、孝、夷诸王的年龄条件,孝王亦不可能是共王之弟。《史记·周本纪》说:“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穆王立五十五年,崩。”假定穆王20 岁生共王,那么共王继位时当有85 岁。西周趞曹鼎铭文已见共王15年,则共王死时当在100 岁以上。共王死后其子懿王继位,其在位年数不可确知,即使只有两三年或六七年,此时孝王若为共王弟亦必在100 岁以上。当然,也可以不考虑王室重子嗣、多早婚这一因素,以穆王得子在30 岁左右,孝王继位时也不会低于90 多岁,同样不合事理。可见孝王为穆王之子、共王之弟,其王位为侄叔相传的说法,一不符合西周王位继承制度,二不为年龄条件所允许,不可信为事实。相反,依据《史记·三代世表》及《世本》以孝王为懿王之弟,只因某种特殊原因才兄终弟及,死后仍传兄子,则有如崔述所言“于事理为近”。

将《毛诗正义》所引《世本》与《史记·周本纪》《三代世表》对勘,还可发现一个问题,即一说夷王为孝王之子,一说夷王为懿王之子、孝王之侄。《礼记正义》《毛诗正义》两次引及《世本》,彼此互异,是《世本》版本不同,还是《毛诗正义》引文之误,不好遽断是非。但可以想象,若夷王为孝王之子,不管孝王是共王之弟或懿王之弟,都意味着王室正脉的中断,小宗取得了大宗的王位继承权。果若是,这将是西周王位继承上的一次重大变故,必会引起多方面关注而见载于史乘。观厉世国人暴动,厉王被逐,召公即使把自己的亲生儿子交出,以代厉王太子之死,也要保护王室正脉不致中断,说明周王室对嫡长继承制是拼命加以维护的。尽管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孝王以懿王之弟即位,但死后并不像殷人那样立己之子,而是仍立兄子,回归王室正脉。此与周初成王年幼继位,周公摄政称王,后又返政成王略相近似,均体现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基本精神。《礼记·郊特牲》郑玄注云:“夷王,周康王之玄孙之子也。”孔疏:“懿王是康王之玄孙,夷王是懿王之子,故云玄孙之子也。”郑玄此说实际也是针对王室正脉的延续而言的,否则夷王就不是周康王玄孙之子,而是玄孙之侄了。

在共、懿、孝、夷四王的亲属亲系中,孝王处在最关键位置。孝王为懿王之弟,夷王叔父,本身是没有资格继承王位的,结果却走向国家权力的巅峰。除传世文献外,清华简《摄命》亦可见其历史印迹。

前已言之,伯摄为时王之侄,具有王子身份。在西周后期,王子可出任朝廷要职,参与国政。如周幽王时,厉王少子(一说宣王之子)郑桓公友就曾担任司徒,是朝廷执政大臣之一。与郑桓公相比,王子伯摄不仅参与国家管理,更重要的他还是王位继承人。《摄命》篇中时王以第三者口吻称伯摄为“王子”,知非己出。而王子称“伯”,是为嫡长。按照周人继统法,周王的嫡长子即是王位继承人。《摄命》篇又称伯摄为“丕子”,其文云:“汝廼敢整极,汝则亦唯肇丕子不学,不啻汝,亦鬼(畏)获懃朕心。”“丕子”见于《尚书·金縢》:“若尔三王是有丕子之责于天,以旦代某之身。”清华简《金縢》作“備(备)子”⑦,此外尚有其他异文。伪孔传训“丕子”为“大子”,学者以为就是大儿子的意思⑧。然此“丕子”指武王,武王非文王长子,但具有长子的政治地位。武王长兄伯邑考早死,他被文王立为太子。所以“丕子”具有长子、太子的意涵,可以泛指王位继承人。清华简《摄命》称伯摄为“丕子”,是因为他具有太子身份,难怪王说伯摄“允非常人”。只不过与《金縢》相比,武王时已继位,而伯摄尚为储君。《摄命》篇中时王多次称伯摄为“冲子”,又称“毓子”(稚子),是知伯摄年纪不是很大。王对伯摄说:“亡承朕鄉,余弗造民庚(康),余亦曼竆亡可事(使)。”是说自己以往执政,不能给人民带来安康,是因为长期受困于无贤才可用。这位周王执政既有一段时间,说明伯摄在他刚即位时年龄更小。经过“王教王学”一番培养,伯摄年龄渐长,随即参与国家政务管理。刑狱诉讼不只事关重大,而且极为纷繁复杂,正是历炼人才的极佳场所。伯摄处理各种刑狱事务,须直接向周王汇报,俨然居于执政大臣之首。这种“高奉乃身”的举措,非王位继承人不相匹配,也是时王为身后交班所作的必要准备。

以此观之,《摄命》篇中时王与伯摄为叔侄关系,且为王身后的王位继承人。这种情况除了西周孝王与夷王外,再也没有与此相应的文献记载。因此,清华简整理者马楠先生以《摄命》篇中的王为孝王,伯摄为夷王燮,《摄命》是孝王册命夷王燮主管刑狱之政的命书,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其他异说则不免方枘圆凿,难以据信。

三、孝王弟及王位的制度属性

孝王弟及王位,与周人所行嫡长子继承制相抵触,并未引起王室政争与动荡。这对周人所行嫡长子继统法来说,正可观其利弊得失。

从前王国维撰有名作《殷周制度论》,认为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周人制度之大异于殷者,首推立子立嫡之制。“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7]288-290周人嫡长子继统法的精髓,在于“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8]2197,以保证王位继承井然有序,促进国家政治建设的稳定发展。周人创立此制,实以殷鉴不远。殷人王位传承,行兄终弟及之制。然自中丁以后,“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9]殷本纪,101。教训至为深刻。周人不愿重蹈覆辙,很早即立子继之法,以息争止乱。太王之时,欲立少子季历,太伯、虞仲只得远徙江南。周文王时,长子伯邑考早死,武王发被立为太子。武王死,成王年幼继位,周公旦摄政称王,代行国政,后又返政成王。至此,嫡长子继统法作为国家一项根本的政治制度,由周公正式确立下来。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鲁臣穆叔说:“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这段话比较全面地说明了嫡长子继统法的基本内涵,即王位继承须立嫡长子为太子,若太子早死,才能考虑再立同母弟或其他兄弟。据此规则,孝王作为懿王同母之弟,虽可继承王位,但懿王太子燮并未过世,自然还轮不上他来执掌王权。然而,事实的走向并非如此。究其原因,可能是太子燮年纪幼小,无力应对当时复杂的政治局面,懿王遂作变通,先由其弟孝王继位,夷王燮仍为太子,待孝王百年之后接替王位。于是,西周王位传承出现了一次不合符制度规范的兄终弟及。

懿王之世,西周国家危机重重,险象环生。古本《竹书纪年》曰:“懿王元年,天再旦于郑。”⑨此一天象被今日学者看作一次日全食,并据以推定懿王元年在公元前899年⑩。但在古人眼里,或许是作为灾异记录下来的,暗示懿王的统治一开始即陷入困境。《世本》曾记懿王徙都犬丘。《史记·周本纪》亦云:“懿王之时,王室遂衰。诗人作刺。”《索隐》引宋忠曰:“懿王自镐徙都犬丘,一曰废丘,今槐里是也。时王室衰,始作诗也。”宋忠为东汉末人,东汉槐里县在今陕西兴平市东南。懿王一度迁都于此,应与犬戎入侵有关。之前穆王西征犬戎,将其迁于太原(今宁夏固原),结果导致“自是荒服者不至”[9]周本纪,136。所谓“荒服者不至”不过是春秋笔法,实际是遭到犬戎各支的激烈反抗,乃至后来不断犯边入侵。《后汉书·西羌传》据《竹书纪年》提供的材料说:“夷王衰弱,荒服不朝,乃命虢公率六师伐太原之戎,至于俞泉,获马千匹。”夷王继位后有此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应是懿孝时期与犬戎矛盾不断积累的结果。懿王统治之时,外有犬戎之患,内则权臣是忧。从金文资料看,西周中期井氏家族权势膨胀,井伯或任司马之职,井叔或主刑狱诉讼,权势相当煊赫。这对王权不免带来威胁。可能出于应对这种复杂政治局面的需要,懿王决定不让年幼的太子继位,而是暂由孝王执掌王政,以济时艰。由于太子燮在孝王死后仍可继承王位,并未损害嫡长子继统法的根本,因而可以得到王室贵族的认可,不曾造成影响国家安定的政治动荡。

在一般情况下,实行嫡长子继统法,太子继位时应已成年。特别是某位君王年寿较高,统治时间较长,则其嫡子嫡孙继位时年纪相对会大一些,执政时间相应也会短一些。西周中期的情况大体如是。穆王即位已年过半百,在位又长达55年,共王继位时年纪应该很大了,因而其统治时间不可能太长。夏商周断代工程的相关成果推定共王在位23年⑪,可能比估计在30年以上要合理一些⑫。共王死后懿王继位时,作为穆王嫡孙按说也应人到中年,为什么懿王死时太子燮年纪尚小,不能及时继承王位呢?这恐怕只有共王或懿王生子较晚,才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可见制度规范不过是人为设计出来的,而人的生育或年寿等自然法则,却未必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嫡长子继统法不能保证天子适龄生子,也不能保证嫡长子都有健康的体魄。夷王燮就是一个例子。《左传》昭公二十三年王子朝说:“至于夷王,王愆于厥身。诸侯莫不并走其望,以祈王身。”杜预注:“愆,恶疾也。”夷王恶疾缠身,体质较弱,执政的时间不会太长。或以此故,夷王在政治上也被视为一位弱君。《礼记·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下堂而见诸侯,天子之失礼也,由夷王以下。”郑玄注云:“夷王……时微弱,不敢自尊于诸侯。”后世以为夷王下堂见诸侯,害礼伤尊,是为弱君所为。崔述曾举《尚书·康王之诰》称“王出在应门之内,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左,召公率西方诸侯入应门”,认为康王亦未跻阶在堂,而夷王以后未必皆下堂也⑬。下堂与否其实与东周时移事异有别,或为礼仪所需,未可均以弱君视之。夷王对外加强国防,出兵反击犬戎,对内严守礼法,公开烹杀齐哀公,并非孱弱无为之君。古本《竹书纪年》云:“(夷王)三年,致诸侯,烹齐哀公于鼎。”[9]周本纪,141齐哀公“荒淫田游”[9]齐太公世家,1481,严重违背礼制,乃至有诗刺之。夷王召集诸侯,对齐哀公公开审判,施以酷刑,得到诸侯拥戴。故其身患恶疾时,诸侯为之祈祷。只是夷王在位时间不长,未能在国家治理上有更多建树。

嫡长子继统法实质是利用自然法则来保障王位传承有序,以便在政治上起到息争止乱的作用。周幽王统治后期,无视周人王位继承制的约束,自乱家法,废嫡立庶,结果导致申侯等勾结犬戎入侵,一朝断送了赫赫宗周的政治命运。东周时期,嫡长子继统法名存实亡,众多王子频繁争夺王位,兵戎相见,王室动荡不已,统治力量随之丧失。这从反面说明嫡长子继统法在维护朝廷稳定、国家安宁方面,是可以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但是,制度是人建立的,设计在人,执行也在人。嫡长子继统法并不能保证每位君主都是制度的忠实执行者,更不保证都能成为治国有方的国家元首。对王位继承人不分贤愚,仅以自然法则加以选定,可以说是嫡长子继统法的最大弊端。王国维以为,治官以贤,即可匡救此弊,想法似过简单。他说:“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7]299实际上,在专制君主制下,治官任贤,共襄国是的空间是有限的。当有暴君当政时,朝中大臣对国家政治偏离常轨其实是很难加以改变的。如周厉王统治后期一意孤行,先行“专利”,继则血腥“弭谤”,结果满朝钳口,道路以目。待国人暴动起,才中止了厉王的暴虐统治。可见,嫡长子继统法在制度设计上虽有息争止乱的用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君主制本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近代民主国家制度的建立,才能真正兴利除弊,使国家走向长治久安。

注释

①参见贾连翔:《“摄命”即〈书序〉“臩命”“囧命”说》,《清华大学学报》2018年第5 期;程浩:《清华简〈摄命〉的性质与结构》,《清华大学学报》2018年第5 期。②参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八),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版。有关《摄命》说明、释文与注释见该书第109-120 页。后引不另注。③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上册,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 页。④参见杜勇:《清华简与古史探赜》,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2-24 页。⑤马楠:《清华简〈摄命〉初读》,刊于《文物》2018年第9 期。⑥李世佳:《清华简〈摄命〉“伯摄”身份综论》,刊于《清华简〈摄命〉高端论坛论文集》,上海大学2019年。⑦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0年版,第158 页。⑧刘起:《释“丕子”》,出自《古史续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73-380 页。⑨参见《太平御览》卷二《天部》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⑩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4-26 页。⑪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88页。⑫韩巍:《由新出青铜器再论“共王长年说”:兼论西周中期后段青铜器变化》,《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研究》(第二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⑬崔述:《崔东壁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2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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