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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与秦音乐机构设置及管理问题研究
——从岳麓书院藏秦简“虏学炊”“免为学子炊人”看秦乐人的来源与管理

2020-01-06

跨世纪 2020年1期
关键词:律令秦简岳麓书院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有一则以“虏学炊”三字起首的律文(下文将以“简文”或“‘虏学炊’简文”概言之),其释文如下:“虏学炊(吹)栒邑、坏德、杜阳、阴密、沂阳及在左乐、乐府者,及左乐、乐府讴隶臣妾,免为学子、炊(吹)人,已免而亡,得及自出,盈三月以为隶臣妾,不盈三月,笞五十,籍亡日,軵,盈三月,亦复以为隶臣妾,皆复炊(吹)讴于(?)官。”[1]66-68简文中“虏学炊”的“炊”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整理小组(下文将以“简文整理者”概言之)以为“当读为吹”,又注云:“学吹,当指学习吹奏乐器等技艺。”由于简文中还出现了“左乐”“乐府”等音乐机构的名称,初步判断上述简文的性质是针对在音乐机构学习“吹”“讴”等技艺并获得豁免优待的“虏人”,如果逃亡则如何给予惩罚的律令。简文上述内容虽然属于“亡律”性质,但是因为涉及“左乐”“乐府”等音乐机构,又与“虏人”如何学习乐器吹奏及讴歌艺术有关,致使其在秦汉乐人乐制问题研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史料学价值。由于《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相关简牍文献公布时间不长,学术界有关“虏学炊”简文的研究尚不充分。又由于简文所含信息量丰富,且大都不见于传世文献所载,很多问题尚需进一步辨析和延展性研究,遂导致相关问题研究难度增大。我们认为“虏学炊”简文中的“虏”字以主题词或主语形式出现,又与“免为学子炊人”的豁免优待以及“复以为隶臣妾”等惩罚措施相关联,相信是完整、准确理解简文内容及探究简文所含丰富信息的关键所在。我们尝试以虏字的讨论为切入点,并重点关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将虏置于“秦统一六国前后”的时间与时代背景上去思考;二是以此为基础将虏与“学子”“炊人”身份转换等情况联系起来考察。相信上述思路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或者可以发现和揭示简文更为丰富而珍贵的信息,从而将秦汉乐人乐制问题研究引向深入。

一、从隶臣妾与移民双重身份看“虏学炊”的乐人职业选择

关于虏,《说文》:“虏,获也。”通常指对方军事行为的参与者,即战俘。而从传世文献语用实践看,“虏”也包含军事行为中所裹挟的百姓。《礼记·曲礼》云:“献民虏者操右袂。”注云“民虏,军所获也”或云“民虏,征伐所获”[2]65。这里,虏前冠以“民”有强调征伐所俘获的百姓的意思。《墨子·天志》中也有另一种形式的描述,其云:“比列其舟车之卒,以攻罚无罪之国。入其沟境,刈其禾稼,斩其树木。残其城郭,以御其沟池。焚烧其祖庙,攘杀其牺牲。民之格者,则劲拔之;不格者,则系操而归,丈夫以为仆圉,妇人以为舂酋。”[3]134所谓“不格者”是指没有参与战斗的百姓,所以包括“丈夫”和“妇人”。这些人被俘获以后成为“隶臣妾”,正是所谓“民虏”。

联系“虏学炊”简文,如果从“民虏”角度认识“学炊”之虏,或许更为贴切。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盗杀安宜等案”中,其凶手即“故燕城人,降为隶臣”。注云:“燕城,《春秋》等文献所称‘南燕’所在。”[4]158知“盗杀安宜”的犯人并非“秦人”,而是作为“外邦人”的“燕城人”,投降以后成为隶臣。另外,在《为狱等状四种》“捕盗疑购案”中,“阆等十人”属“荆邦人,皆居京州,相与亡,来入秦地,欲归义”,及至秦地而“悔,不诣吏”,又因“京州降为秦”而“盗杀人”[4]143。上述作为“荆邦人”的“阆等十人”,是居于京州的楚国百姓,其于京州未降时“归秦”,则属于“归义民”性质,可获得自由民的豁免;反之,则属于“寇”而成为“隶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们有家属的话,其家属也会成为“隶臣妾”和“小隶臣妾”。

考虑到“虏学炊”简文以秦统一六国前作为时代背景的情况,这一时期秦与六国军事冲突加剧,战事频繁,是导致虏人数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战国策·秦策》载楚人黄歇游说秦昭王不要攻打楚国,其中有言“韩、魏父子兄弟接踵而死于秦者百世矣……父子老弱系虏相随于路。鬼神狐祥无所食,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5]402。上述言论虽有夸张,但也绝非不实之词,说明秦并六国时期,曾将战俘和战事所裹挟的百姓俘获至秦地以为隶臣妾。

需要指出的是,学术界在研究秦律隶臣妾来源时,也注意到了所谓虏人的情况,或云“隶臣妾,可以是籍没的犯罪人的家属,也可以是战争中投降的敌人,还可以是封建国家掌握的官奴婢隶臣妾的后代”[6]608。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言“寇降,以为隶臣”[7]176。而“这条律文说明了隶臣妾的又一来源。以战俘为奴隶,始于奴隶制社会,春秋战国之际也仍是如此”[8]64。“在秦代,一旦成为罪犯,同时也就成为官奴隶,终身服劳役。罪犯、罪犯的家属、俘虏都是官奴隶。”[7]72显然,上述关于“隶臣妾”来源问题的讨论,也能够从另一个角度佐证上文关于“虏”的“民虏”性质的认识。

由上面的讨论又注意到了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这一时期秦周边或六国人口向秦地流动现象的出现和趋势的加剧。如出土战国秦简牍法律文献中,就出现了“臣邦人”“荆邦人”“寄”“客”“邦客”“归义民”等诸多“非秦人”称谓,以及“非秦人”在秦地发生的政治或民事事件。如果将“虏学炊”简文所涉及的“虏”置于这种时代与社会背景之下,则这些“学炊”之“虏”虽然具有隶臣妾身份,但同样可以纳入“非秦人”的外来人口范畴。此外,“虏”作为名词,其以标识某类“群体”的称谓,而出现于秦的律令文献中,已经说明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身份,并与上述所谓“臣邦人”“归义民”等“非秦人”共同构成了秦的新移民体系。

如此,从所谓移民角度审视虏,或能发现更为值得关注的情况。我们注意到在出土战国秦简牍法律文献中,当针对以秦官方或秦人个体为主体而发生的涉及“臣邦”或“臣邦人”的法律事件时,秦法律文献则以“夏”代替“秦”字作法律意义上的表述。例如: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言“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又言“可(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殹(也)”[7]250。学术界对“臣邦人”的认识趋于一致,即秦并六国过程中来自东方诸侯国的移民①。显然,在“秦与诸侯国”“秦人与新移民”法律意义的关系上,秦或秦人以“夏”或“夏人”自称。而“夏”字的初意,皆以“大”或“伟岸”等褒义呈现。《诗经·秦风·权舆》:“夏屋渠渠。”《方言》(卷一):“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物之壮大者而伟爱之,谓之夏。”《说文》:“夏,中国之人也。”

上述情况能够反映出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秦以“夏”或“夏人”自称,是一种“自誉”的表现;其二,这种“自誉”的表现,是在与“臣邦人”等新移民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出现的;其三,因此,这种“自誉”的指向是“臣邦人”即所谓新移民。显然,上述情况能够反映出特定历史时期秦人对新移民的政治与情感接受。也就是说,在“秦与诸侯国”“秦人与新移民”两对法律意义的关系上面,前者与后者并非处于平等地位,比较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夏”及“夏人”的“自誉”,则意味着法律意义上的“等级”的出现。

据此,联系“虏学炊”简文中的虏,其不同于其他隶臣妾的特殊性得以明晰起来,那就是这些虏人具有隶臣妾和移民的双重身份。而由于后者的原因,使得虏人有可能被置于某类等级之内,并能够获得某些与等级相关联的权利或利益。简文中“虏学炊”而能够“免为学子炊人”,可能就与此有关。

我们注意到《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将“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并列。简文此句中出现三个“者”字,注云:“以三‘者’字划分为三类。”[1]171又,同则律文还有“君子、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其前卅年五月除者勿免,免者勿复用”条文,则上述类别中又可以增加“君子”[1]171。根据上引两条律文中“虏”的位序,“虏”处于“君子”与“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之间。“虏”的上述排序位置,或是其于现实生活中独特的社会地位的反映。

即以“君子”为坐标进一步考察。《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置吏律”言:“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备员。”其中“君子”与“大夫”“小爵”“公卒”“士伍”并列,除“君子”外,则呈现爵位由高至低、由有至无的位序特点。《二年律令》二十级爵中,“大夫”位于“官大夫”后“不更”前。《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说明“大夫”是有爵的士伍。因此,虽然“君子”不在二十级爵之内,但或可考虑其“士伍”身份定位,进而推定其社会地位或可参照“大夫”而衡估。再者,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学为伪书案”中,“学”即“君子子”。“学为伪书”的原因,是“学父秦居赀,吏治(笞)秦,以故数为学怒,苦(耻)之”[5]166。“居赀”谓“以劳役抵偿赀罚”[7]631。出土秦简中有士伍居赀的实例。如《里耶秦简》“居赀士五(伍)高里恶租”[6]631。另,在“学为伪书案”中“学”所伪造的另一封书信里,其又假借“胡阳少内丞”描述自己“穜(种)姓虽贱,能权任人,有(又)能下人。”此“穜(种)姓虽贱”的言辞,虽有自谦之意,但也应该是基于“君子子”的实说。

据此而论,“君子”或可比照二十级爵大夫级看待,而“君子”的士伍身份定位、居赀期间为吏笞罚的遭遇、以及“君子子”种姓低贱的自谓,都能够显示出其较低的社会等级和地位。进而联系“虏学炊”简文中的“虏”,其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地位应该低于“君子”,但又与“收人”等群体有所不同。即虏虽然具有隶臣妾的罪人身份,但与通常的隶臣妾存在差异。联系“虏学炊”简文,“学炊”之“虏”能够“免为学子炊人”的优待及豁免,有可能是“收人”等群体所不能获得和享受的。

二、从“免为学子炊人”豁免优待看“虏学炊”的乐人职业管理

关于“虏学炊”简文“学炊”一词的理解,简文整理者提供了两种意见,一是“学习吹奏乐器等技艺”;二是“或认为当是下文‘学子、炊人’的省称”[1]79。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值得商榷。简文整理者在释读“虏学炊(吹)栒邑、坏德、杜阳、阴密、沂阳”句时,认为“‘学炊’的后面应该是承后省略了介词‘于’”[1]79。这样的认识是正确的。作为补语,“学炊”后面的五个地名补充交代了“学炊”的具体地点。因此,从语法关系上看,构成动宾关系的“学炊”,其所表现的一定是一种关于“学”的行为。即如《礼记·内则》“学乐、诵诗、舞《勺》。成童舞《象》,学射御”[2]770。此外,正是因为“学炊”是一种“学”的行为,才会有“学”的过程、期限及对“学”的考核,从而与后文“免为学子炊人”的豁免优待相承接。是故,简文“学炊”不应看成是“学子”“炊人”的省称。

既如此,该如何看待“虏学炊”与“免为学子炊人”的关系呢?需要指出的是,“学子”与“炊人”属于两种身份系列,两者的关系可以用“学”与“成学”来比照。“免为学子炊人”应该是“免为学子”“免为炊人”的简说。因此,“学子”就是“学习的人”,与现代汉语“学生”“学徒”相当;而“炊人”则是“成学”的标志,代表一种职业技艺和身份。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均工”言“能先期成学者谒上”。又言“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这里“成学”已经用作名词了。《二年律令·史律》言“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9]81。这是说学习“祝”的“学童”称为“祝学童”,而只有“诵七千言以上”的合格者“乃得为祝”。《史律》中尚有“史学童”和“卜学童”,经考核合格者,乃得为史、卜。显然,“学童”是“初学者”,即是“学”;而“史”“卜”“祝”则是“成学”。《汉书·史丹传》云:“若乃器人于丝竹鼓鼙之间,则是陈惠、李微高于匡衡,可相国也。”[10]3376所谓“器人”即弄器之人。汉人将乐工称为器人,与秦简“炊人”相同,均指演奏乐器的职业乐人,而非“学子”“学童”一类学习的人。

据此而论,“虏学炊”简文中的“学子”或者也可以称作“炊学子”,而只有合格者才能成为“炊人”。因此,“虏学炊”的豁免优待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学炊”时获得“学子”豁免,合格以后则获得“炊人”豁免。如此,“学子”应该是“虏学炊”获得豁免优待的第一个身份,如果学习合格,他们将获得“吹人”的正式身份,进而成为职业乐人。

三、从“学子”年龄与傅籍看“虏学炊”的专业学习安排

在出土秦汉简牍法律文献有关“学”的律令中,“学”的对 象包括“工”“祝”“史”“卜”“乐”及“畴官”等,均有年龄、身份、学期等方面的规定,但又不尽相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复律》言:“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其中“新学盈一岁,乃为复,各如其手次。盈二岁而巧不成者,勿为复。”[9]47律文中“手”指技能的等次,“巧”指技能,是故“新学”就是学习技能的“新手”。秦汉时期重视有“巧”的人。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均工”言“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7]105。也着意培养技能人才。《秦律十八种》“均工”又言“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7]104。

从上述律令看,不论“故工”“新工”,仅有“学期”规定,却不见年龄限制。但“工”以外的其他技艺或某些特殊专业,除了身份限制外,更有年龄方面的要求。如“学童”顾名思义就是未成年人。《礼记·曲礼上》:“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郑氏云“十年名曰幼,时始可学也。”[2]13则10 至19 岁年龄段是“学”的阶段。《二年律令·傅律》要求男子“傅籍”有身高、是否残疾和年龄等多项标准,其中“不更以下子年廿岁”需要“傅籍”的规定,与上引《礼记·曲礼》的记载相同。可知“学”的阶段也就是傅籍前的时期。

由上而论,除“工”以外的“学”大都要求是未傅籍者,而根据所学对象的不同,在年龄上似乎也有不同的要求。《二年律令·傅律》言“畴官各从其父学”[9]58。《史记·历书》集解引如淳云“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学”[11]1259。依如淳所言,畴属世业,子二十三岁始为畴官,才能从其父学。考《二年律令·傅律》不见这样的规定。既然畴官各从其父学,可能傅籍之前既已随父学习,何必还要等到二十三岁傅籍之后再学。《说文解字叙》云:“学童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12]315上《二年律令·史律》言“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又,“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则学期三年,至二十岁始成。岳麓书院藏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学为伪书案”属于史学童“挢(矫)爵为伪书”的案件,案件中名为“学”的当事者“学史”而“年十五岁”。从案件中“学”已能熟练伪造“私书”以及使用“私印”等情况看,其于案发前应该学有经年。上述情况或说明,秦时缘于“史”“卜”“祝”的特殊性,学童学习的年龄可能比律令规定的年龄趋前。《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徭律”言“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皆勿行”[1]120。所谓“史子未傅先觉(学)”当即“未傅籍”而“先学”或“先从其父学”,因此,其学习的年龄完全有可能早于17 岁。

联系“虏学炊”简文,简文中的“学子”当比照于“学童”看待,他们应该都是未傅籍的虏人,或是虏人的未傅籍的子女。由于吹奏乐及乐器的学习难度比较大,所以“虏学炊”的“虏”以“学子”身份学习的年龄可能会更早。这一点从《礼记·内则》“十有三年学乐、诵诗、舞《勺》”的记载中或可得到左证[2]770。

结 语

综上而论,尝试得出如下认识:秦并六国时期,曾将战争所裹挟的“民虏”俘获至秦地以为隶臣妾,岳麓书院藏秦简“虏学炊”简文中“学炊”之“虏”,应该就是这些作为罪人的外来移民的未傅籍者或他们未傅籍的子女,“学炊”应该是他们摆脱罪人世袭身份的一个途径,而只有通过“学子”的学习阶段并考试合格,才能取得“炊人”身份并获得罪人身份豁免,进而成为职业乐人,而在“左乐”“乐府”供职。

基于上述认识,尚有如下思考值得关注:岳麓书院藏秦简“虏学炊”简文所含信息并不仅仅限于学吹地点这样简单,简文内容至少还涉及秦王政时期及秦代音乐机构设置及有关职能等问题,进一步说明至迟在上述历史阶段中,秦不但有名为“左乐”“乐府”的音乐机构,而且上述音乐机构还负有教授并管理乐器吹奏(“学炊”)及讴歌演唱等技艺的职能。此外,由于这种学习活动是以上述音乐机构为依托而进行的,所以推断这种学习可能是以学校学习的方式进行的,在上述音乐机构中可能设置有音乐学习的专门场所,并遵循相关运行机制而运作②。而从传世文献相关记载看,依托于专业机构而教授学习音乐的做法,在先周时期既已出现,西周时或已制度化,经两汉时期的恢复与建设,而至唐已臻成熟和完备③。显然,在这样一条已知的发展演变脉络中,秦及秦代是一个缺环,而且是承前而序后、发展而嬗变的重要环节,岳麓书院藏秦简“虏学炊”简文重要的史料学价值或即在此。

注释

①关于“臣邦”“臣邦人”的认识,可参阅《秦简牍合集(壹)·法律答问》相关注释。参见陈伟主编,彭浩、刘乐贤等撰:《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贰)》,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50页。②对此,出土秦汉简牍法律文献有关“学室”的信息或可给予佐证。睡虎地11号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言“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辠(罪)”。关于“学室”,简文整理者释为“一种学校”。“学室”一词还出现在《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徭律”中,其云“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简文整理者同样释为“学校”。就目前所知,“学室”一词均出现在与“史”有关的律令中,而且《二年律令·史律》除了“史卜祝学童”之外,只有“史”还有“郡史学童”,说明秦郡级政府可能同样设置有培养“史”的“学室”。需要指出的是,《二年律令·史律》将史、卜、祝合而论之,明确规定:“史、卜、祝学童学三岁,学佴将诣大史、大卜、大祝。”则不能排除史、卜、祝都有各自的“学室”以供“学童”学习,但出土文献中“学室”与“史”的联系,以及“郡史学童”的存在,至少说明秦行政机关对“史”大量需求的事实。进而联系“虏学炊”简文,简文中虏人学吹于多个地点及左乐、乐府音乐机构,以及罪人身份豁免的优待措施,也能反映出简文所处的历史时期乐人需求量增加的事实。因此,或可得出这样的认识:“虏学炊”以及“免为学子炊人”豁免优待政策的施行,可能与特定历史时期乐人需求增加的社会现实有关,而这种情况又势必成为在音乐机构中设置音乐学习的专门场所及建立相关培养机制的催化剂。③《尚书·尧典》云:“夔,命汝典乐,教胄子。”《周礼·春官宗伯下》云:“大司乐,掌成均之灋,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礼记·王制》云:“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国之俊选,皆造焉。”《礼记·月令》云:“季秋之月……命乐正入学习吹。”又云:“季冬之月……命乐师大合吹而罢。”注云:“入学教国子以吹,而使习之也。”“以观国子学吹之成也。”汉兴,虽然“拨乱反正,日不暇给”,但是这种依托于专业机构而教授学习音乐的培养方式和运作机制,仍然存留于世,并为汉人所利用。《汉书·高帝纪》载:“发沛中儿得百二十人,教之歌。”显然,上述“百二十人”是经过筛选而得,而所谓“教之歌”正是有针对性和计划性的专业培养。至惠帝时,上述举措制度化,即“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合,常以百二十人为员”。这种“定员式”培养乐人的运作机制,于汉武帝“立乐府”时是否已经存在?传世文献并没有明确记载,但是从汉哀帝“罢乐府官”而裁撤“郑卫之声”,其中“师学百四十二人”亦在裁撤之列的情况看,这种培养乐人的运作机制至迟在汉哀帝时期已臻制度化。《汉书·礼乐志》载:“师学百四十二人,其七十二人给大官挏马酒,其七十人可罢。”《荀子·正论》云:“今子宋荣子俨然而好说,聚人徒,立师学,成文曲。”联系汉哀帝“罢乐府”而连带“师学百四十二人”,则“师学”或谓乐府中从师受学之地。《周礼·地官司徒》言:“师氏……以三德教国子……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新唐书·百官志·太乐署》云:“凡习乐,立师以教。”是故,所谓“师学”还反映了“从师以学”与“立师以教”的相互关系,内涵着教与学的运作机制。以此观之,汉乐府机构中设置“师学式”培养乐人的运作机制,可能在汉武帝“始立乐府”的乐府职能及乐府运作机制的改革中就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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