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水环境治理保护经验及对我国灌区建设发展的启示
2020-01-04陈金明李国贤2徐兴文
陈金明,李国贤2,徐兴文
(1.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四川 都江堰,611830;2.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处,四川 彭州,611930)
灌区是重要的水利设施,又是特殊的水利管理区域,我国大中型灌区灌溉面积已达3353万hm2,占全国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一。新时期,在保障灌区供水安全的同时,做好灌区水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和最重视环境保护的国家之一,世界水周就是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水研究院于1990年创办,瑞典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享有世界级声誉。本文在介绍瑞典水环境治理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灌区情况,研究提出对我国灌区建设发展的启示和思考。
1 瑞典基本情况
瑞典位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东南部,是世界最北端的国家之一,共21个省、290 个市,总人口980万人。瑞典地形狭长,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北部为诺尔兰高原,南部及沿海多为平原或丘陵,国土面积52.8万km2,其中农业占地8%,湖泊河流占地9%,森林占地53%。瑞典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北部年降水量250mm~500mm,南部年降水量500mm~1000mm。水力资源是瑞典三大资源之一,可再生水资源量1740亿m3,人均水资源量1.77万m3,是中国人均水资源量[1]的9倍,瑞典农业用水量占该国总用水量的3%左右,灌溉方式以通过管道抽取地表水或地下水灌溉为主。
2 瑞典水环境治理保护经验
瑞典在上世纪60年代经历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水体富营养化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水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有关经验如下。
2.1 健全的法律制度
1918年瑞典制定了《水法》,对水资源管理作出基本规定;196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可能导致水和空气污染、噪音及其他环境问题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许可制度;1980年前后,出台了《禁止海洋倾废法》、《有害于健康和环境的产品法》、《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启动征收环境税费,利用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推进环境可持续发展;1998年《环境法典》要求将各类环境要素的开发利用行为和各种排污活动均纳入许可和监管范围,进行事先审查和严格控制。瑞典作为欧盟成员国于2004年正式确认执行欧盟《水框架指令》,这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为瑞典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水环境治理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2.2 明确的水治理目标
1999年,瑞典国会审议通过议案,提出到2020年瑞典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即通过一代人的努力使瑞典社会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得以解决。在总体目标之下,针对大气、水、土壤、森林等重要的环境组成要素及其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确定了16项国家环境质量目标,其中零富营养化、繁荣的湖泊和河流、质量良好的地下水、平衡的海洋环境和繁荣的海岸带及群岛海区、健康的湿地等5项目标与水相关,16项环境质量目标下又分别设置了若干细化指标和阶段性目标(5项水治理目标之下设置了24项阶段性目标),以便于跟踪评估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并为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提供指导[2]。近年来,瑞典政府及社会组织对联合国确定的2030年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涉水方面主要是“清洁饮水与卫生设施”、“气候行动”2个可持续发展目标)高度认同支持,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响应和实践。
2.3 严格的水污染防治体系
瑞典实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和处理制度。在农业方面,鼓励使用对环境影响小的化肥及农药,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该类农药需要到专门的机构申请购买);在工业方面,瑞典制定了严格的企业污染排放标准,要求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若企业排放物含有害物质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同时,要求每个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排放监测,环境保护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若发现违规行为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较大问题或拒绝整改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将问题移交税务或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在污水处理方面,瑞典的污水处理范围基本覆盖了较大城镇且排放标准严格,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市塞帕拉污水厂处理后废水中的氮、磷酸盐、BOD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mg/L、0.3mg/L、8mg/L,高于我国污水处理对应指标排放最严格标准(既“一级标准 A标准”)的50%、60%、20%(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3]对应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5mg/L、0.5mg/L、10mg/L),同时,对污水处理后的废物深度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后形成的燃气作为城市公交清洁能源,污泥作为饲草料种植土壤,实现了绿色循环利用;一些社会企业也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如瑞典最大的游轮公司——StenalLine正全面推行游轮的零碳排放工作,该公司的试点游轮上的油料燃烧、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经环保处理后运送至陆地回收处理,该公司计划到2050年,旗下所有游轮实现零碳排放。
2.4 开放的水环境监测系统
瑞典非常重视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将其作为评估和改进水治理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和支撑。瑞典国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测数据对16项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每4年开展一次全面深度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瑞典全国设立了超过1.5万个水环境质量监测站,对水体中鱼类及浮游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化学物质、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等指标进行多年连续监测。1960年至今,瑞典连续组织开展了专门的淡水水质监测项目,该项目初期由瑞典环境保护局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实施,目前,该项目由瑞典海洋局组织,瑞典农业科学大学具体承担,项目监测范围已经覆盖全国5100个湖泊、47条河流、重要农业集水区等,并且监测数据共享至互联网,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瑞典已建立全国性质的环境监测信息网络系统(VISS),监测机构对包括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VISS,省级政府水管理部门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查确认,若发现相关指标不达标将责令有关企业或个人进行整改。
2.5 减少人工扰动的环保理念
瑞典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充分体现了保持原始自然风貌、减少人工扰动的发展理念。瑞典城市区域与森林区域相互融合,森林植被基本保持原始状态,基本没有人工种植或修剪痕迹;公园道路采用简单的沙砾土或浆砌石块铺筑而成,鲜有大面积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河流、湖泊基本保持自然形态,除城市人口密集区的河段采用浆砌石等人工护岸措施外,大部分的河流、湖泊基本没有人工衬砌或修筑人工景观构筑物。
3 对我国灌区建设发展的启示
我国的国情、水情与瑞典有差异,但瑞典水环境治理保护经验对我国灌区建设发展有借鉴价值,结合我国灌区情况,有以下启示和思考。
3.1 完善灌区水环境保护法律
瑞典根据其水资源丰富的实际,制定了偏重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我国而言,国家出台了《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水利事业建设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无论国家层面还是各地方,针对覆盖面巨大的灌区管理法律法规较少,国家仅于1981年出台了《灌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至今已有近40年未修订,且没有设置专门的水环境治理保护条目,从社会发展变化和灌区管理实践需求来看,应尽早修订《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并新增灌区水环境治理保护规定,各地方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灌区相关法律法规,为灌区管理提供法律支撑。
3.2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瑞典制定了严格的水环境治理目标,我国于2012年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到2030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限制纳污的目标。目前,在水资源有限、行政地区用水总量确定、经济社会发展需水刚性增长的现实条件下,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用水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灌区又是农业用水的“主力”,同时,不少灌区已从单一的农业灌溉向生活、生态、工业等供水转变。灌区应率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灌区用水源头管控和过程管理,控制取用水总量,严格落实定额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并实现节水减排,促进灌区水环境治理保护。
3.3 重视灌区水质监测
瑞典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水监测体系基础上,开发了全国性质的VISS信息系统并对社会开放共享,提高了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我国正加快推进水利信息化进程,一些灌区结合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水资源监控等项目,完善灌区用水计量监控与信息化工程体系;但现有的灌区信息化建设侧重对水利工程和水量的监控,对水质监控极少,而我国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4],2013年湖南“毒大米”事件就是土壤严重污染的典型。因此,在灌区信息化建设中应注重对水质的监测,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实现灌区水利信息的互联、开放、共享。
3.4 加强灌区水生态建设和灌溉遗产保护
近年来,通过工程改造完善了灌区灌排工程体系,提高了输水效率,为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水利基础,但一些地方在灌区渠系改造中多采用“3面光”形式的混凝土衬砌结构,对灌区水生态和灌溉工程遗产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在下一步灌区现代化改造规划、设计、施工中,可借鉴瑞典减少人工扰动的理念,尽可能保持河渠的自然形态,采取生态工程措施和技术。同时,根据灌区实际情况和特色,加强灌区古灌溉工程、河工技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