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本真·多元:城市更新中的非遗保护
2020-01-02彭莹
彭 莹
一、研究背景与提出问题
学者对城市更新的研究起源于进入后工业时代的西方国家。在这些国家里,传统制造业为城市发展提供基础动力的经济效益逐渐衰退,落后的街区、老化的设施、贫富阶层的差距,导致城市失去了发展的活力。以欧洲与美国为代表的城市更新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英国“推倒重建”为主的贫民窟清理运动。第二阶段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前后,加拿大推行“邻里促进计划”、英国制定“地方政府补助法案”等,该阶段的特征是自上而下、政府主导,以具有福利性质的社区更新为主。第三阶段为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盛行,公私合作下以地产开发为导向的旧城改造成为城市更新的主力军,旧城区经济得到回升,但文化生态与社会结构遭到损坏。第四阶段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至今,城市更新理念从最初注重机械化增长的形体主义转向人本主义,追求环境、经济、社会多维度的社区复兴,提倡城市的多样性和保护城市历史肌理,形成多元主体相结合的更新路径。
我国的城市更新自1949年发展至今成效显著,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呈现政府、企业、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享共治新趋势。198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基本法规《城市规划条例》,明确要求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从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的原则,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随后,吴良镛院士提出城市有机更新理论,推动城市更新从“大拆大建”到“有机更新”的政策转变,推动形成从“个体保护”到“整体保护”的社会共识。当前,我国城市更新已经进入以人为本、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更新”的阶段,着重提升人对城市的满足感与认同感。
非遗是人们在特定生存环境下形成的文化记忆与生活方式,是产生文化凝聚力的重要社会心理依据,能够在城市更新中使文化群体具有认同感和历史感。城市更新的人本转向为城市非遗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对非遗的有效保护与活化利用,探索文化导向型的城市更新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全球化与现代化带来的城市同质化问题。从国内外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与价值取向来看,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保护与城市更新将长期相互作用与影响。城市更新视域下,非遗之于城市的价值如何体现、如何通过非遗的保护与活化促进城市的发展,这些问题是需要研究与思考的。
二、城市更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一)非遗构建了城市的神圣性
城市在其发轫及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肩负着三种重要的功能:构建神圣的空间、提供基本的安全保障、拥有繁荣的商贸市场[1]。其中的神圣性是城市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表现为地方的道德操守与乡规民约。非遗概念化的阐述与研究始于近二十年,但其涵盖的文化事项确是起源于人类最早期的生活,参与了城市化的演变与更新。
佛山祖庙庙会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祖庙内供奉的是道教真武玄天上帝,广东人俗称北帝,宋元明三代将北帝崇信推至顶峰,“真武神威显赫,驱邪为正,善除水火之患”。而佛山深处珠三角中心腹地,东晋时“尤海州也”,自宋以来“鼓铸为业”,手工制造兴盛,明清时期“农耕商贸,铸铁兴盛,非舟莫渡”。北帝能除水镇火的神灵之说与佛山先民生活劳作之需高度契合,百姓遂修庙供奉,因祖庙受帝皇敕封“灵应祠”,故尊享“春秋谕祭”,恪行“国朝祀典”。古时的民间信俗构建了城市地方文化的神圣空间与精神支柱,随着时代更迭,佛山北帝信俗依然传承至今,祖庙博物馆内的藏品与北帝诞民俗也反映了佛山由农耕文化向工商业重镇的城市化变迁历程与崇文重商的文化特质。在官民共建的推动下,祖庙庙会现已成为市民祭祀祈福、乡饮酒礼、展演交流的集体行为与文化空间。
(二)非遗的地方性凝聚了城市认同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规对非遗的定义均强调了遗产持有者、其所处环境及相关知识体系的“地方性”,从这个角度而言,非遗的本质和特性可理解为地方性知识[2]。非遗是在特定地方语境下与持有者相互作用而形成的,鲜明的地方性成为特定群体的集体回忆,这种回忆涵盖人们的衣食住行与精神寄托,成为人与地方的文化纽带,进而使人们产生对地方的依恋与认同。伟大的城市需要依靠居民的地方依恋,一种可以产生地方区别的独特情感[3]。祖庙博物馆馆藏研究部主任曾回忆道:“我从小就随父母来拜祭北帝,北帝就像大父母一样保佑着我们,当年研究生毕业后,我就想回到祖庙博物馆工作,为家乡文化事业作出贡献。”对城市未来而言,重要的是人们会主动地对城市历史文化进行保护与反思,将非遗的地方性与时代的现代性进行融合转化,在新的认知基础上实现对城市的认同,并积极地参与到城市的发展建设中。
(三)非遗主体参与城市社区治理
城市居民既是城市更新的主体也是对象,作为城市文化的代表者,非遗主体更是如此。二十世纪西方城市更新进程中,首先推进的是拆除贫民窟及旧城重建,贫苦居民被迫迁移置换为中产阶层,旧城贫苦居民的实际生活并没有得到改善,由地缘和血缘建构起来的社会关系也被新建的高楼大厦切割得支零破碎。在随后的探索中,西方国家试图通过带有福利色彩的“邻里促进计划”“邻里社会发展计划”来修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动城市社区更新。然而,这个时期的社区治理完全依靠政府主导出资,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实施推进,最终结果并不理想。显而易见,当前的城市更新需要多方主体合力参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其中非遗主体的作用不可忽视。这里探讨的非遗主体,不仅包括社区乡村非遗的所有者与传承人,更涵盖实施非遗保护的所有主体。非遗所有者作为地方知识的生产与传承人,大部分是德高望重的长老乡贤,在联结社会关系与处理基层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非遗保护者则包括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非遗传承人、社会企业、学者机构等,这些力量合商共计将有效提升城市更新中社区治理效能。比如:以地方信俗与传统民俗为纽带,居民自发地改善活跃邻里关系、重建和谐社区;以政企合作主导扶持的赛事活动与空间营造探索非遗旅游,提高居民的实际收入与物质获得感;深入研究非遗独特的文化内涵与精神品质,塑造区域文化形象与城市传播品牌等。
三、城市更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
(一)统筹规划审慎推进历史文化街区更新,保护非遗的整体性
旧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有机更新的重点、难点区域,需要从物质层面、社会的文化与精神层面,多维度地实现城市空间的修补、文脉的传承与功能的复兴。历史文化街区不仅是城市的“历史中心”与“建筑群落”,更呈现了城市最初形态的地理环境与发展脉络,是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集聚。《佛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明确要求,城镇型历史文化街区要在严格保护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前提下,审慎进行更新。
对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更新,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整理区域的历史文化资源,通过地方志研究、无人机图像采集、建筑普查、田野口述等研究方法梳理城市历史文化线索,重现旧城历史沿革及形态演变,整理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的自然环境、城市格局、建筑风貌、文化遗产等资源,注重对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厘清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承载关系、非遗演变传承的生存状态。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位规划政策,制定街区保护规划,尤其是辖区内文化遗产与非遗生态的修缮与更新指引,按照保护、整理、改造、拆除的思路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与整治,重点保护与修缮部分承载了民俗、传统手工技艺、传统体育、传统游艺与杂技的文化空间。再次,统筹兼顾旧城与新城的发展目标,以历史文化资源为抓手,制定适合旧城保护与更新的中长期规划与整个城市发展设计导则,从宏观层面把握文化街区的特色核心资源,实施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探索旧城“非遗资源+传统产业+文化复兴”的发展模式。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旧城微改造,保护非遗的本真性
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从早期以经济效益优先,推倒重建的“千城一面”到关注城市特色风貌与人居环境诉求,再到今日的文化导向型城市更新,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已经成为更新评价的重要基准。而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组成单位,在更新中更要从人到社区的关系出发,通过空间建设带动居民参与,促进社区活动,重构社会关系,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4]。旧城社区更新往往存在地方政府资金有限、房屋产权复杂(共有、私有、多户多人共有等)、产权人居住分散(本地、异地、境外等)、产权不明晰、违建加建现象突出等问题,因此需要实施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运营、多方参与的模式,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避免盲目地大修大建,通过持续地“绣花”式的微改造,彰显地方特色、改善空间品质、营造集聚中心、建构集体记忆、丰富邻里活动。
旧城更新中以人为本的原则与非遗保护中人本传承属性是高度契合的。保护非遗的本真性并不是意味着要恢复历史性的原生态,而是在尊重历史、保留记忆的基础上,以传承和发展的眼光去建构非遗当下的文化生态。旧城社区更新的微改造要最大限度降低环境的改变对地缘和血缘关系的破坏,可以通过征询公众的意见、加强公众的监督、打造示范项目、鼓励居民自主参与、营造节点景色、恢复民俗节庆活动、扶持传统手工技艺产业等方式,推动社区非遗本真性的传承与发展。
(三)多方参与活力运营,推动非遗保护主体多元化
城市更新需要多方主体相结合,旧城更新更是需要庞大的资金,涉及居民、产业、土地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市场、地方、居民、第三方组织等主体合力,共同协商形成一体化方案;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各种力量相互配合”的策略,形成“分阶段、分重点、分主体”的职能分工体系。城市更新在多方主体协商规划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推动非遗保护主体与方式的多元化。
在非遗文化空间运营方面,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由地方政府成立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街区(古城)开发产权、经营权归社区集体所有,居民入股参与管理,形成“地方政府+管委会+旅游公司(隶属社区集体资产)+居民”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需要社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政府对整体发展规划和管理者指导等投入较多,但能较大程度保护文化遗产所有者的自主权益,激发非遗传承人的主体意识。二是通过部分项目市场化或整体打包市场化的方式,将传统礼仪节庆、民俗表演、民间传说、传统体育、传统游艺与杂技、民间文学现代演绎等项目交由市场运营,通过专业的商品转化与品牌设计,增强非遗的自我“造血”能力,提升传承人的实际收入。三是对承载着众多传统美术和技艺(木雕、砖雕、灰塑等)成果的古建筑的运营,政府可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进行收购、保护与活化。比如,用居委会集体土地与产权所有者置换,然后社区集体出资活化修复或交由企业在政府保护规划范围内修复、改建与提升,租借企业若干年经营权,集体收取适宜租金。又如,先用土地置换,在旧城更新开发见成效后,原有房屋居民优先享有租赁权或参与收益分成。
(四)在城市更新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与非遗保护的共建共享
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领域,其核心工作集中在文化服务体系与文化空间建设两方面。按照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约定,在对旧城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区的更新改造中,需要按照适当的指标配建公共文化空间,基层政府相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开发和运营此类公共文化空间。对此,可积极探索将其用于缓解非遗传承人传习空间紧缺的现状:根据辖区更新改造定位及居民实际需求确定配建场地主体功能,开设非遗传习与展演空间,鼓励引导非遗传承人创立工作坊;通过政府招标引入第三方,为场地提供创意设计、空间建设以及运营服务,设计装修费用由承接方承担,管理运营则由政府购买服务后通过绩效评估与扶持补贴等方式支付;原则上允许第三方在协商确定特许经营的范围内,将公益性与半公益性有机结合,为非遗传习、文创、展演创造盈利点,提升非遗传承人与运营主体的自我“造血”能力。同时,将原有的非遗传承基地和生产性保护基地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空间中统筹建设,以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工业园等方式,大力丰富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新居民”在城市更新中对地方文化的认知与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