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文化的演变
2020-01-02张开敏
张开敏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从属于文化,因为法律的正常运行必须得到文化的支持,法律的演变跟随着文化的演变。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诉讼法律文化早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不能和现代的法律体系相融合,但是,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中的某些思想还是对我国现代诉讼法律文化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一、诉讼法律文化的概念
诉讼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要想了解诉讼法律文化的概念,首先要了解文化的概念。作为一个科学名词,文化本身是一个多义的概念,对于它的定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根据有关调查,1920年以前对于文化的定义还只有6个,但是到了1952年已经增加到了160多个。社会学中的文化是指后天学习和创造所获得的东西,进而分为广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这种界定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因而,诉讼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广义诉讼法律文化和狭义诉讼法律文化。广义的诉讼法律文化是指一切与人类文明有关的法律文化现象,而狭义的诉讼法律文化仅指观念层面的诉讼法律文化。
二、诉讼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物质依附性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诉讼法律文化也不例外,它的存在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通常来讲,诉讼法律文化的形态是由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生活方式所决定的。社会的物质水平和大众的生产生活方式决定着诉讼法律文化的性质、表现、功能等,所以说诉讼法律文化具有依附性[1]。
(二)抽象性
诉讼法律文化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为诉讼法律文化并没有实体存在,它是人们心中的一种主观态度。诉讼法律的抽象性决定了诉讼法律还具有一定的深层性和不确定性。深层性是指诉讼法律文化不是外在的具体事务,而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观念,无法被人们直接认知到。不确定性指诉讼法律文化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形成的,并不是法律规定能决定的,有的人对诉讼法律文化有着一定认知,而有的人没有[2]。
(三)民族性
诉讼法律文化因为国家、民族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可以说每个国家的诉讼法律文化都是独一无二的。世界上没有哪两个国家的诉讼法律文化是完全相同的,虽然现在世界各国之间加强了各方面的交流学习,各种文化之间也相互碰撞、融合,但是每种文化中蕴含的民族特性是很难完全消除的,如果一种文化没有经过“本土化”的过程,很难融入另一种文化。
(四)历史延续性
诉讼法律文化的形成都是经过时间的磨砺、历史的考验而形成的,具有一脉相承的特点,并不是一代人创造出来的。以我国的诉讼法律文化为例,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诉讼法律文化以“无讼”为最好。“无讼”就是不去诉讼,我国古代观念认为诉讼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这样的诉讼思想导致我国诉讼法律文化发展异常缓慢。直到越来越多的西方文化思想涌入我国,追求民主、渴望自由和公平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至此,我国的诉讼法律文化观念发生了转变。虽然我国的诉讼法律文化发生了改变,但也是在原有的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之上改变的。只有继承历史遗留下来的诉讼法律文化,才能发展出适合当代社会的诉讼法律文化。
(五)群体性
诉讼法律文化是一个整体概念,并不是某个人对诉讼法律的看法,而是社会整体对诉讼法律的认知。诉讼法律文化要从整体上去界定,不能因为某个人的看法而断定这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诉讼法律文化[3]。
(六)实践性
虽然诉讼法律文化具有抽象性,但这并不代表诉讼法律文化没有实践性。正相反,诉讼法律文化和法律的其他领域比起来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
三、变革中的当代中国诉讼文化
(一)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法治。在当今新媒体时代,网络成为人们表达民意的便利工具。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和评论,法院审判时会时刻受到人们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民意通过案件促进了司法制度的进步。当然,我们要正确看待民意对于司法的影响。有些别有用心的人试图引导社会舆论,在案件尚未审判时对法院施加压力,在网络上针对案件事实发表误导性评论,煽动民意。因此,在民意和司法之间找到平衡点尤为重要,既要保持司法独立,又要发挥民意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二)人们对于诉讼的认可程度加深
前面的内容中提到,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律文化之中,“无讼”是真理般的存在,到了近现代是否有改变呢?有人专门做过一项关于人们对于诉讼看法的调查,在1995年左右,被调查的城市居民中有35%的人认为与人发生纠纷而进行诉讼是丢脸的行为,而这一比例在农村居民中达到了50%。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诉讼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但还是有很多人在讼和不讼之间犹豫[4]。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人们对于诉讼的认识也越来越深,传统观念中的“诉讼丢脸”思想已经逐渐淡化。
四、影响当代诉讼法律文化的因素
(一)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一,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对于当代人诉讼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我国当代的法是正义的代表,诉讼是寻求正义的法律活动,但是我国人民长期受到传统思想影响,人们通常以相互的忍让宽容来换取和平安定,很少会以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现象在我国的农村尤为明显。农村大多以血缘为纽带,世代生活在一起,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如果遇到纠纷诉至法院,将难以启齿。人们对于法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导致法失去了根基。
第二,人类的历史显示,有人的地方就会产生纷争。在我国传统诉讼法律观念当中,诉讼行为绝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关系到家族颜面的社会性行为。家族内部发生了矛盾首先要家长进行决断,而不是去诉讼。传统文化教诲人们遵守礼法,如果人人都遵守礼法就不会产生纠纷,因而打官司就变成了一件可耻的事情。这样的思想会加剧人们对于法律的漠视性,法制建设会变得困难。
第三,传统诉讼法律漠视程序的价值。由于传统诉讼法律漠视程序的价值,大力运用刑事手段,使得法律诉讼缺少了公平正义。古时的人们认为,进行公堂诉讼的都不是好人,一旦上诉的事情被他人知道,那么他的社会口碑就会受到影响。种种原因导致社会民众不愿意进行法律诉讼[5]。
(二)西方诉讼思想的传播
我国诉讼法律文化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在西方法律文化传到我国之后,其中的法律思想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西方国家经历了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后,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诉讼成为人们解决纠纷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西方诉讼法律文化制度孕育的权利至上、公众参与、罪刑法定等思想猛烈冲击了我国封建社会奉行的法律文化,人们开始反思中国现状,在立足中国实际的基础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文化发展的基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诉讼法律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国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此期间诞生的诉讼法律文化一定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出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策。之后,党的十四大上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这一举动为我国诉讼法律文化改造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必然伴有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规制,这将促进我国诉讼法律文化的发展。
五、结语
我国诉讼法律的发展历史漫长,诉讼法律的现代化也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当中,诉讼法律的发展也很艰难。到了今天,诉讼法律文化已经成为人们心中正义的代名词。我们要明确认识到传统诉讼法律对我国现代诉讼法律的影响,精华的思想要全盘接受,腐朽的观念要坚决抛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诉讼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