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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法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

2020-01-02刘宇坤

文化学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公序良民法民事

刘宇坤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借鉴了我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一些内容和特征,将其中的一些原理作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使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更好贯穿历史的始终。这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可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一定基础。

一、民法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

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良好的指导作用。在这些基本原则被确立之后,所有民事立法都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展开,民事的相关行为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在解释或者运用民事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宣判,在宣判的过程中,法官也应以民法原则为基础。

(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非规范性的特点,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也有属于自己的精神实质和价值体现。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是被我们所认可的,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能够贯穿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始终,这种价值取向会使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审判形成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对民事行为的判定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及规定,审判官就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审判,如在“四川泸州遗赠情妇案”中,法官就是依据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审判。

(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时时刻刻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部分民事法律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规章制度就应该依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审判法官应依据具体情况对民事主体做出判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促使我国法律建设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有效促使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

二、当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一)平等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地位平等。无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无论社会处境有多好,在法律中,法律给予他的权利和能力是一样的,与其他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所以,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个民事主体都能够平等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他们的这种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平等原则也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它是民法中最基础、最本质的一项原则[1]。

在古代,墨家的墨子提出了“兼爱非攻”的主要思想,兼爱指可以同时喜爱不同的事物或人,同时,墨子要求君臣、父子等都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往来。墨子认为,在过去的年代里出现的人们的贫富与强弱的不同等不平等现象都是人们不相互关爱导致的。孟子的民本思想也很好地反映了平等的原则。孟子主张解放思想、个性解放,他认为一个人应该有自己的见解和思想,每个人在世界上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李贽也认为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就算是平民百姓也有值得尊重的地方。在那个时期,许多哲学家已经主张人生而平等了,这也为当今的民事基本原则奠定了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2]。

(二)公平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公平原则体现了一定的道德意识,是道德价值在法律中使用的具体表现。同时,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在使用公平原则的过程中,必须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这可以有效地保持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在这样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应该根据公平原则更好地确认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营者都应该以市场交易的规则为依据,坚持公平性的理论与原则。

在我国古代以及西方的历史文化中有着众多与公平有关的学说,这也为民法原则奠定了良好的历史文化基础。我国古代有许多经典故事,展现了那个时期的公平公正。历史中主张公平的典型人物之一有包拯。包拯在断案的过程中不随意附和别人,力求实现所有人的公平。“包青天”在民间是公平与正义的象征,他清正廉洁,政绩彪炳,许多事迹在当地被传为千古佳话。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从而将公平正义上升到社会主义的本质高度。此后的“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也蕴含着丰富的公平正义思想,这些论述都表明一个主旨,那就是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须臾不可分的要求了。最重要的是,他们的思想都为当代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历史文化基础[4]。

(三)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也占有一定地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利益,诚信,善意,能够积极地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和法律规定,也应该能够得到相对的平衡,这项基本原则对民事的相关活动起着一定指导作用。当事人在社会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可以有效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与解决各种矛盾。

查阅史料不难发现,在我国先秦时期以及之后的年代中,都记载了许多与诚信有关的故事。儒家的诚信观念与其基本观点“仁”是紧密结合的,儒家要求人们在处世的过程中讲究诚信的原则,诚信在儒家理念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商鞅认为诚信是需要君主与臣民共同遵守的,并且将信作为法之后的治国之道。在我国历史文化的演变中有许多与诚信相关的重要理论思想,这也为今天的民法原则的确立提供了一定依据,奠定了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5]。

(四)自愿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自愿原则要求民事当事人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确保他的地位和权力是平等的,这样才可以有效地促使他的意愿自由。意愿自由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相关要求,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下自愿进行的各种选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自愿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和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两种表现。

在古代历史中,虽然人们的一些行为和想法受制于封建思想,但是在一些比较繁荣和平的朝代中,也有一些皇帝尊重朝廷大臣的意愿。在唐太宗时代,朝廷中的许多决策大多都是共同商议讨论出来的,提出了一些非常宝贵的意见和想法,对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领导人就主张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参与各项活动,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主张人人平等,人们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其他人不能对自己强行施加一些想法,秉承这一思想,自愿原则确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五)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在我国,民法属于私法,它注重的是对私人的利益及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但是,民法中不包含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需要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遵循法律的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应该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旦违反了规定,法律和政府会对其做出否定性的判定。公序良俗指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在我国民法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我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有着一定的联系,要求民事主体在活动的过程中不打扰正常的社会公众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公序良俗有一种特殊的功能,它能够填补法律中的相关漏洞,这种原则中包含了法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因素。在审判的过程中,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可以使审判更加具有灵活性,这可以将国家的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社会的道德更好地统筹协调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促使民事活动顺利展开,促进国家的经济更加繁荣昌盛[6]。

这两个基本原则在古代也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支撑。在古代,人们做事的过程中也遵循着一定的社会法治标准,同时能够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更好地结合起来,这与当时古人们的经济基础与文化思想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董宣,东汉时期洛阳执法严格的官员,被刘秀称为“强项令”,意思是脖子刚硬、不肯低头的县令。古希腊著名学家苏格拉底用自己的生命去追随自己心目中神圣的法律,他因对神不敬的罪名被逮捕,他的弟子想要帮助他越狱,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一直信仰着法律中的权威,作为一个好公民,即使法律要判决他,他也要遵守法律。

三、结语

我国民法原则在制定的过程中借用了历史文化中的一些积极内容,这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我国历史中也有许多内容符合当今国家的发展需要,所以应该继承和发扬这些积极的历史文化。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也可以看到,这些内容与古代的历史文化有一定联系,民法原则也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这可以促使民法原则更好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古代虽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但是也有一些反映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这可以为如今的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一定文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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