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公正问题讨论
2020-01-02苗苗
苗 苗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资源掠夺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实质上都属于社会公正问题。何为社会公正、如何实现社会公正是困扰当今世界的普遍性问题。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如是说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个思想体系,无论多么精致和简练,只要不具真理性,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一定的社会和法律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公正,就必须予以改革或废除。”[1]由此可见公正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社会动物,无法独立于社会存在,所以,要实现对于社会问题的探究,就必要研究社会公正问题。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伦理学家,他们关于公正问题的讨论奠定了西方公正论的基础,为探讨当今社会公正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在早期的西方文化中,公正、正义、平等一系列概念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分,这一系列概念实际上都指向了公正问题,只是在近现代才从正义、公正、平等的概念中衍生出权利等概念。柏拉图继承发展了苏格拉底的公正思想,最早论述了正义即公正问题。在《理想国》中,柏拉图阐述了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将公正问题分为城邦和灵魂两个维度:城邦的公正指社会各等级的稳定有序,灵魂的公正指各类品质的均衡和谐。柏拉图的公正思想深深影响了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从政治、伦理等不同角度继承发展了柏拉图的公正思想,对公正的性质、范围、类型等问题加以详细阐述。在以后关于公正问题的论述中,公正问题的范畴、基本原则的运用等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述中找到根据。因此,对于西方公正问题的探究,尤其是对于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的探究,对于借鉴西方公正思想的精华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正的性质、范围与分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伦理学和政治学都属于实践哲学。伦理学主要研究美德,依照道德原则培养个人良好的行为习惯,政治学主要关注国家组成部分的人(即公民),强调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和谐。不论是作为个人的人还是社会的人,都追求幸福。幸福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论在个体现实还是社会现实中,都表现为对于公正的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与终极价值追求幸福有密切联系,在对于诸多问题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就是至德,是比星辰更让人崇敬的德行之首。
亚里士多德讨论了公正的性质和范围。在关于其他美德的论述中,亚里士多德认为,驱使人做正确的事并使他做事正确的是适度的品质,它涉及两个极端。对于公正问题的讨论却不止涉及两个因素,它涉及四个因素,即两个人和两份份额。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定义为守法与平等,包括了总体意义上的公正和具体公正。“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它是完全的,因为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能对他自身运用其德性,而且还能对邻人运用其德性。”[2]因此,公正促进的是其他人的利益,总体上的公正关乎好人的行为,具体的公正涉及荣誉、钱财、安全等获得的快乐。总体意义上的公正涉及好人的行为,行为则指向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具体的公正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关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以拆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公正,另一种是涉及私人交易的分配公正。在分配公正中,亚里士多德遵循的是对同等的人平等、对不平等的人不平等的原则。在这样一种原则下也可能出现分配失衡的情况,因而就需要矫正这种失衡状态。矫正的目的是恢复到交易前的平等状态,以达到一种适度。亚里士多德也讨论了回报的公正,它既不同于矫正的公正也不同于分配的公正。它主要涉及交易行为,因为交易产生了社会,平等是交易的前提,所以回报公正是社会正常运行的保障。通过对回报的公正的讨论,亚里士多德再次强调了公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再次论述了公正作为至德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自然的公正和约定的公正。当时的学者普遍承认自然的公正具有不可变更性和普遍效力,而约定的公正则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因为法律不可能对所有事情做事无巨细的规定,而且各个国家的政制也不尽相同。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公正与公道的关系。他认为公道是公正的一种,二者属于同类,区别在于公道是对法律的矫正。“公道的人就是出于选择和品质而做公道的事,虽有法律支持也不会不通情达理地坚持权利,而愿意少取一点的人。这样的一种品质也就是公道。它是一种公正,而不是另一种品质。”[3]由此可以看出,行使法律的规定是一种总体上的公正。但是,法律的规定不可能事无巨细,对于具体行为的判定还需要公道的品质,公道的品质是对法律所不及的补充。总之,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正问题性质、范围、分类的讨论及与之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的区分对后世关于公正问题的讨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公正问题的具体内涵
亚里士多德将人作为政治动物,即社会中的交往动物。交往的过程中涉及了公正与否的问题。他将交往中的伤害情况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出于无知的失误行为,第二种没有恶意的过失行为,第三种是有意的、未加考虑的不公正行为。可见,亚里士多德将是否出于意愿作为判断不公正行为的标准。在何种程度上不公正对待是出于意愿的可接受行为、不公正对待与不公正行为具有何种程度上的联系,关于受公正、不公正对待以及意愿行为的讨论,亚里士多德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不公正的人做事不平等,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着一种适度,即平等。既然不公正包含着不平等,那么公正就包含着平等。既然适度可以考察平等,那么公正在某种程度上就标榜平等、适度。但是,公正、平等、适度又关乎不同的因素,适度涉及过多、过少两个极端,平等则关乎两份事物之间的分配,公正则指向某些人。可见,亚里士多德已经将适度、公正、平等等概念加以区分。亚里士多德追求适度的德行,这是一种对于同一事物的恰如其分;而平等涉及两个概念,它关乎份额的分配;公正则是平等追求的结果和价值取向。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关乎荣誉、钱物或其他公共财物的分配上要公正。这种几何分配的公正思想与其当时的生活环境有很大关系。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文化衰败的时代,当时的民主政治已经遭到了破坏。受其师柏拉图的影响,亚里士多德也崇尚精英式的统治方式,对于财富等几何分配的方式主张各人得其所得。贵族阶级承担的义务更多。因而在财务的分配上理应占有更多,平民阶级贡献较少,所配得的就较少。实质上,这是一种为精英阶层辩护的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种得其所得的思想的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这种分配看起来也是公正的,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分配缺少一个前提,那就是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贵族阶级与平民阶级出生的不同,导致各自承担的义务不同。贵族因为承担了护卫等工作,享有更多的财富和荣誉的分配,而平民承担的义务少,因而享有的财富和荣誉也较少。这种带有按劳分配的思想实际上忽略了一个前提,即只有在贵族和平民都享有同样的机会、承担义务的平等前提下,才能承认个人得其所得的合理性。起点公平,为各个阶层提供同等的上升渠道,这样产生的差距才容易被人接受。在亚里士多德几何分配的条件下,社会各个阶层的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社会地位差距也会随之增大,这样的社会实际上孕育着动荡的种子。
矫正的公正主要针对非出于意愿的交易中,对交易双方的结果起调和作用。这种调和是为了维护交易双方中取得过少的利益,这种矫正的公正将差距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所得较少的合法权益。但是,它矫正的范围只限于在交易中,对于所得较少的只是要求恢复到交易双方前的合理状态,如果双方交易前就是不平等状态,则恢复到原初状态远远不够,还需要补偿。同时,这种矫正一般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法律所不及的范围该如何调节呢?为了弥补法律的空缺,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公道的概念作为法律的补充。他认为,在法律规定不到的地方,需要出于意愿行为的理性调节。
亚里士多德主张公正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意愿行为的。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理性赋予人选择的能力。要使整个社会达到一种公正的状态,需要法律的约束和理性的选择。
三、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公正是一种与人为善的品质,这种品质客观上可以促进整个社会互惠交融,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伦理共同体。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共同体的交往中存在由于无知带来的不公正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带来的伤害,必须加强教育,同时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避免因为无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亚里士多德强调,公正行为不是偶性的。偶性排除了出于意愿的情况,只有出于意愿的经常性行为才算是公正行为。整个社会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养成良好的习惯,并内化为一种准则,才会外化为经常性的行为选择。最后,亚里士多德强调行公正之举必须在能力范围之内,不是盲目要求个体牺牲自己利益,而是量力而行。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的论述,对于我国公正文化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进入市场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按劳分配就是对亚里士多德几何分配的发展,它尊重了劳动的成果,多种分配并存又允许了在适度范围内的差距。同时,我国的再分配是一种矫正的公正,它致力于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机会平等为每个个体提供了公正的上升渠道和改变自身境况的可能,结果的平等将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味追求机会平等可能会引发因天赋、个人能力不同带来的结果差距,过度追求结果平等则就可能抹杀能力突出者的积极性。所以,要处理好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的关系。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守法的公正是一种普遍范围的公正。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用法律规范和约束公民的行为,但是法律不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应适度借鉴亚里士多德对于法律矫正的公道概念,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弥补法律的缺陷。人是社会动物,没有公正的社会环境,人的正常交往必然会受到影响,因而要在要在全社会形成公正的社会风气。每个社会个体都必须要意识到公正是社会运行的必要保障,并自觉加入维护社会公正的行列中。
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劳动、分配,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正问题。公正是一种价值取向,也应当是一种实践,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将公正作为制度制定的重要标准,并且全体社会成员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达到知行合一,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的伦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