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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融合分析

2020-01-01巩延苹

山东林业科技 2020年6期
关键词:沙化图斑荒漠化

刘 政,关 梅,李 萍,巩延苹,王 丽

(1. 山东省林业监测规划院,山东 济南250014;2.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山东 济南250014)

为进一步完善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体系,定期准确掌握荒漠化土地和沙化土地的现状及动态变化信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7月部署开展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工作。山东省根据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总体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国土三调”),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践了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以 “国土三调”成果为底图,融合“国土三调”成果的调查监测技术和方法。2020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总结山东等省区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与“国土三调”成果融合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荒漠化防治司关于调整第六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有关内容和要求的通知》,明确了与“国土三调”相融合的技术要求。山东省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从行政界线套合、小班区划、土地利用类型衔接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融合研究,认真探讨了与“国土三调”成果融合中的各种问题、难点,形成有效的融合方案和完善的技术路线,将为相关专业监测调查与“国土三调”成果融合提供有益参考,也为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进行有益探索。

1 融合的技术路线

全省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以第五次监测成果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三调”的图斑界线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结合荒漠化和沙化小班区划标准及土地利用类型分类标准进行小班区划,并通过现地调查核实完善小班属性因子,生成监测成果数据库,获取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面积、分布及其他方面的数据(见图1)。

2 融合的技术要点

2.1 行政界线、名称融合

本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的行政界线统一使用“国土三调”县界、乡镇界,县乡镇代码和名称与“国土三调”县乡镇代码和名称相一致。

2.2 荒漠化和沙化小班与“国土三调”图斑的融合

按照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技术规定,充分利用“国土三调” 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与图斑区划成果,结合遥感影像,以“国土三调”图斑界线为基础,将“国土三调”成果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等图斑,依据地类和权属的一致性合并为“建设用地”; 合并图斑应考虑图斑之间的空间连续性,禁止出现多部件图斑。“交通运输用地”(不含“农村道路”)虽也划入到建设用地,但因多以线状、网状分布,为避免合并后出现复杂或尖角多边形,以及单个图斑节点数过多,不对此地类进行合并;以上规定地类之外的图斑,不得进行界线调整和合并。

荒漠化和沙化小班边界要完全和调整后的“国土三调”图斑边界一致,在对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界定和评价的前提下,根据荒漠化和沙化小班区划条件进一步细化和调查。在荒漠化和沙化小班与“国土三调”图斑融合中,可充分利用Arcgis、荒漠化和沙化数据融合软件等地理信息工具对融合中出现的细碎、尖锐角等进行处理。比如Arcgis 中的标识、空间链接等工具。

2.3 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土地利用类型与 “国土三调”土地分类融合

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的土地利用类型采用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国家标准,与“国土三调”采用的《第三次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不完全一致。为与“国土三调”有效衔接,保持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与“国土三调”工作分类以及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统计口径一致,做到地类不重不漏。在《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技术规定》土地利用分类的基础上,补充“盐田(501)”、“其他林地(392)”、“农村道路(502)”、“水工建筑用地(611)”、“空闲地(701)”、“设施农用地(702)”和“田坎(703)”等二级地类调查; 考虑到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的工作特点,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类和细化,将“国土三调”工作分类中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等图斑,依据地类和权属的一致性合并为“建设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不含“农村道路”)地类统一赋值为“建设用地”。

表1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与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土地利用对照表重点调整标识版

2.4 因子属性的融合

本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将《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技术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属调查”调整为“土地权属调查”,该土地权属继承“国土三调”成果,并进行合并,调整规则见表2。

表2 调整规则表

2.5 监测区范围调整融合

荒漠化监测严格采用气候区类型界线确定的范围开展监测。

沙化监测区域仅调查沙化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将前期已经界定为非沙化的小班删除。本期沙化监测具体范围通过第五次沙化监测图斑(删除前期界定为非沙化小班后的)与“国土三调”图斑进行空间套合,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本期监测范围:

——“国土三调”图斑完全落入前期沙化监测范围的图斑;

——“国土三调” 图斑30%以上面积落入前期沙化监测图斑;

——“国土三调” 图斑30%以下面积落入前期沙化图斑,仍具有明显沙化土地特征的图斑;

——综合遥感影像与现地调查,原监测乡级行政单位内确属新增的沙化土地。

3 实践中的创新和难点

3.1 实践中的创新

3.1.1 光伏用地

光伏用地调查分为发电配套设施用地及办公管理用地和光伏板用地。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中对光伏用地的调查,尊重“国土三调”关于光伏用地的最新技术规程,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中的“光伏用地”,需与“国土三调”光伏用地专题图层数据保持一致。

3.1.2 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

为保持区域调查土地利用类型与“国土三调”一致,要求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调查的细则中,附表3(土地利用情况统计表)的相关数据使用“国土三调”数据。

表3 土地利用情况统计

3.2 融合中难点——荒漠化和沙化评价以及地类界定

荒漠化主要是指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的土地退化。沙化土地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地表呈现以沙(砾)物质为主要标志的退化土地。山东省荒漠化类型主要有盐渍化和风蚀两种,沙化土地类型主要有沙化耕地、人工固定沙地等。由于“国土三调”的调查标准与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标准存在一些差异,会出现地类界定不同的情况,具体事例如下:

①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调查对“国土三调”调查的土地利用进行了调整。上期调查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在“国土三调”中土地利用类型为“交通运输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等,但在其上为种植“林地”、“草地”,本期核实若还是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按现状地类“林地”、“草地”填写各项调查因子,开展荒漠化和沙化评价。例如:“国土三调”中的“水工建筑用地”上种植乔木林地,不应在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中调查为建设用地,也不属于非沙非荒。上期为沙化土地,本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地类调查为乔木林,沙化土地类型为人工固定沙地,属于沙化监测范围。

②“国土三调”认定的“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需要参考上期监测成果中关于荒漠化和沙化的界定,结合现地实际情况对地类、荒漠化和沙化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③荒漠化监测区中,前期“盐田”按照其用途等调查为“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为非荒漠化类型。在本期调查中发现,很多盐田现状已废弃,在“国土三调”中按现状认定地类。本期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中根据实地情况,相应调查为“其他草地”或者“盐碱地”,荒漠化类型调整为盐渍化。

④荒漠化和沙化重叠区,风蚀和沙化的关系是调查界定中的一个关注点,风蚀荒漠化土地原则上应与沙化土地监测中的沙化土地保持一致。

⑤由于调查技术标准不同,“国土三调”中的“其他林地”,在参考实地情况后,可以调查为“乔木林地”、“未成林地”、“疏林地”、“其他林地”等地类。

4 融合衔接的意义

通过不断研究分析荒漠化和沙化监测与“国土三调”成果融合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了第六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与“国土三调”在图形、土地利用类型、权属等多方面的有效融合。为全面查清各类自然资源分布状况,解决目前各类自然资源调查数出多门的问题以及形成一套全面、完善、权威的自然资源管理基础数据,提供了较为科学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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