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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预借提单的成因及预防

2019-12-31贺建军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12期
关键词:托运人承运人信用证

贺建军

摘 要:预借提单属于提单种类中的一种,是属于法律生效的提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有存在的理由,但签发预借提单的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行为。尽管预借提单的签发是违法行为,但在贸易实践中预借提单被使用并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针对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就可以预防预借提单的使用,避免由此招致的损失。

关键词:预借提单;承运人;托运人;信用证

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信用证项下,卖方(托运人)已将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交给了承运人,但由于某些原因货物只有部分装船或全部未装船,这时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为满足其信用证项下结汇的要求提前签发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這样出口商可凭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在信用证下提示结汇,而进口商则面临延迟收货的结果。

预借提单从出具程序上来看是违法的,承运人从卖方手中把货物接管之后,还没有把货物装上已租订的船只,或在装货过程中,仍有部分货物还未装上船,或者还有部分货物未完成接收,这时如果承运人签发清洁的已装船提单,那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就明显与提单上的日期不同,晚于提单的装船日期,即提单签发日期会早于实际装船日期。在实践中,这种和正常货物装船日期不相符的预借提单通常会是卖方和船方合议之下签发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提单的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如最晚装船日、单据最晚提示日或信用证有效期。签发预借提单是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行为,卖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是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预借提单本身又是法律生效的提单,在实践中预签提单的使用仍然存在,由此而引发的案例有上升的趋势。

一、 从实践中看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

(一)承运人的失误

通常情况下,卖方(托运人)都会提前足够的时间租船订舱,将要装船的货物提前准备好交给承运人。但由于承运人的船舶延误了时间,不能按时到达指定港口,导致卖方的货物比规定的装船日期晚装船,或者因为货物太多而一时无法按时装完。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如不能按时交货就会付有一定的责任),往往会给卖方(托运人)按时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实际上就是预借提单。

例如2019年2月,德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2000公吨货物的CIF合同,结算方式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最晚发货期为 5月 15日。B公司按时向承运人C公司下达订舱单,并于5月10日将货物运到港口码头交给承运人。并于14日取得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承运人的船期延误,卖方所定的船舶于6月1日才到达指定的港口,货物于6月2日装船完毕,3日出运。C公司其实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给B公司时已经知道船无法按时到达发货港的情况,可是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即签发了已装船提单。B公司在拿到已装船清洁提单后顺利向银行交单结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A公司感觉货物到达时间比通常情况下晚了半个月,于是通过船公司查看该船的航海日志,发现该船实际离港的时间是6月3日,比信用证规定的时间5月15日晚了18天。据此A公司向法院控告B公司欺诈,并请求法院扣押船舶。B公司又将将承运人C公司告以非法出具预签提单的罪名将其告上法庭。最后已C公司按B公司要求赔偿A公司损失后A公司付款提货结案。

在远洋运输的情况下,如果晚发货在3-5天内,船公司出具预借提单的行为不会被买方察觉,一般情况下也不会给买方造成损失。因为在远洋海运过程中,由于海况的变化,运输到港时间不可确定,经常有3-5天的误差出现。所以船公司(承运人)会利用这个时间差来掩盖其晚发货的失职行为。上述案例中承运人晚发货的时间长达18天,难免给买方造成损失,如果是季节性的货物则造成的损失更大。

(二) 卖方(托运人)的失误

在信用证项下,卖方已提前向承运人租船订舱,但当货船已经到达装运港时,卖方(托运人)没有在合同的期限内准备好所有货物,或者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好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各种手续单证等(比如出口许可证或必要的官方文件及出口报验报关等手续),使得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将货物全部装到船上。在此情形下,卖方为了满足信用证单证一致的规定,就会请求承运人(船公司)将提单上的装船日提前到信用证规定的最后提示日或最后装船日或信用证有效期之前的日期,如此就不会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可以凭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收取货款。承运人为了维护客户(托运人)的利益,也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比如船舶滞期费、空仓费等经济损失),会应客户(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无需托运人担保的短期预借提单(一般3-5天)或需要托运人担保的长期预借提单(5天以上)。在实践中签发早于实际装船日5天以上的预签提单风险更大。

例如2019年3月,中国威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W公司)与澳大利亚汉特公司(简称H公司)签订进口稀土抛光粉烘干设备的CFR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信用证的到期日为 5月20日。4月23日,H公司开始在澳大利亚悉尼港装运设备,中间因为部分配件未如期到达,导致全套设备到5月20日前无法全部交给承运人装船。为了赶在信用证失效前取得提单,并及时交单议付,H公司用提供保函的条件请求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日期为5月20日前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签提单)。承运人同意并签发了装船日为5月18日的提单。H公司因而顺利向开证行中国银行结汇。货物于6月18日到达天津港。W公司提货时查了一下该船的航行记录,发现实际装船日为5月30日,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属于提单欺诈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止付信用证并扣押船舶。法院准予了W公司的申请。随后买卖双方达成和解,卖方H公司同意给买方W公司赔偿,W公司撤诉。

在这个案例中,H公司为了掩盖其迟延交货的失职行为,给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在设备未完全装船的情况下出具了清洁已装船提单,也就是预借提单。结果被买方发现而付出赔偿的代价。

(三)信用证“单证一致”的严格要求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由于信用证具有银行信誉、象征性交货(也即单据业务)和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特点,只要卖方给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全套单据,且单证相符,买方需要无条件付款,这就使得卖方在进行交易时不用担心买方拒付的问题,买方也不用担心付了款而收不到货的问题。正是由于信用证的出现才使得国际贸易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信用证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但信用证对“单证相符”的要求很严格,包括对提单日,单据提示时日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均有严格规定,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卖方(托运人)就可能面临买方拒付或外加赔偿损失的结果。信用证“单证一致”的严格规定在贸易实践中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优越性,但也显现出缺乏灵活性的一面,信用证单证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预借提单产生的一个原因。

二、从法律角度看预借提单存在的依据

从国际公约的角度看,《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等公约有关提单相关法规中,对于船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日签发提单有无法律效力未有明确的规定。其他相关行为如何处理也并未解释。所以凭借国际公约不能断定预借提单没有法律效力。从国内法的角度看, 船方和买方基于提单所产生的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我国《海商法》对提单规定了其各项内容,如收货人、发货人等以及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同时阐明,如果缺少了提单内容中所规定的一项或几项,提单不会随之改变自身的性质。所以从国内法的角度看,提单的日期被改,并不能导致提单无效。

从实践中看,如果预借提单法律无效,那么提单所赋予的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则无法律基础,也即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收货人在付款赎单后就不能凭借该提单去承运人那里提取货物。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凭预签提单可以提货,只不过晚提货而已。因此从实践来看,认为预借提单提单无效是不现实的。从银行的角度看,银行处理单据是按照UCP600以及ISBP 的规定,认单不认货,遵循单证一致的原则。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一致,且单单一致,而不负责确认单据的真伪。也就是说卖方所提供的单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单据的内容是否属实,不属于银行需要负责的范围。其实不管卖方给银行提供的是预借提单还是其他提单,表面上看都是已装船清洁提单,符合信用证要求。故预借提单并不影响银行审单付款,应该具有法律效应。

综上所述,签发预借提单的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但这不影响预借提单本身仍然具有的法律效力。需要相关各方不能只看预借提单本身法律有效的一面而忽视签发预借提单是违法的侵权行为,要认清使用预借提单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预借提单的使用。

三、相关各方应谨防预借提单的使用

签发预借提单的行为虽然是违法的,但是预借提单本身又是法律生效的。我们知道在实践中使用预签提单是有风险的,很有可能会对相关贸易各方造成损失(如上述案例所示)。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应各自尽到职责,谨防并避免预借提单的出现和使用。

(一)从卖方的角度

1.及时交货,监督运输。卖方在与买方谈判签约时,就应根据所交易的货物的特性和市场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状况,规定合适的装船日期,要及早租船订舱,并准备好货物。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出运货物。卖方应该避免到了装船日期却不能按时将货交给承运人的情况发生。

此外要了解承运人的情况。在运输实践中船期不准、甩货等情况时有发生,对货物的运输造成延误。卖方在租船订舱后,要时刻掌握所订船只的动向,当船舶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麻烦可能会影响下一次的船期时,要及时与船公司沟通联系,看能否妥善解决。若不能妥善解决,则要决定是否更换船只,以便顺利装船交货。尤其是在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情况下,卖方更应该与买方保持紧密联系,保证船、货衔接得当,在规定时间内装船。如果发现承运人有甩货行为(这种行为更多的发生在转船运输过程中),也要及时要求承运人立即采取补运措施,尽量避免给买方造成损失。

2.仔细审核信用证,注意其中关于提示单据、最迟装运期及信用证到期日。这三个日期应该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提示日期一定要在最晚装运期之后,且要有足够的交单期;信用证到期日最好要晚于提示日期或与提示日期为同一天。注意信用证的到期日不可以和最迟装运期为同一天或这两个日期离的太近,否则卖方就得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把全部货物装完,否则就会违反信用证规定,即使装货完毕,也难以做到在完成装货的当日提示单据。所以签订合同时,要将发货期和单据提示日期及信用证的有效期合理分开,留出充足的时间来备货、装船、制单结汇,以避免签发预借提单状况的出现。

3.买卖双方要及时沟通。如果卖方因一些难以预料或难以避免的情况,未能及时将货物装船,卖方首先要联系买方,协商能否用修改信用证的方式推迟装船期。在一般情况下,买方通常会给予通融。

(二)从承运人的角度

签发预借提单是属于非法的侵权行为,很可能会给相关各方带来风险。作为提单的签发人,承运人应该做到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地记载货物的装船日期。在贸易中,如果是由于承运人的失误导致货物未及时装船而信用证又要马上到期,则可以请求卖方(托运人)看能否修改信用证延期装船,而不是考虑签发预借提单。

对于承运人而言,即使托运人提供保函,也不要签发预借提单。虽然保函在贸易实践中被大量使用,比如提货保函等,但用于换取预借提单的保函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托运人无法律约束力,万一出现风险,托运人如果推脱责任,承运人需付全责。

(三)从买方的角度

在签订合同之前多了解卖方的信誉,最好与信誉良好的客户做交易,如果遇到信誉不太好或无法确认其信誉的卖方,买方应在签约时除了采用安全的结算方式外,同时也要选择适合的贸易术语,比如FOB、FCA等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术语,这样会降低或避免托运人或承运人使用预借提单的可能性。

同时也要注意选择可信赖的承运人。针对预借提单的签发,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在租船订舱时,尽量選择有过多次良好合作的或是信誉好的承运人。

虽然预借提单本身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其签发程序毕竟是违法的。需要贸易相关各方谨防预借提单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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