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索赔误工费
2019-12-31司荣邓岚
司荣 邓岚
原告雷某诉称,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车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江西某医院治疗,后又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住院54天后出院。此次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谷滩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伤情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续治疗费为3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90天。小车系被告王某所有,其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512.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某保险支公司辩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支持;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的第二次治疗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相应费用被告人某保险支公司不予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亦不承担。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且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受害人,主张被告支付赔偿金,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法院确认的原告赔偿金额为医疗费6247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897.95元、误工费4305.48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合计83878.92元。扣除被告王某垫付的48696.08元,被告某保险支公司还需支付原告35182.84元。扣除非医保费用6247.55元,被告某保险支公司需返还被告王某垫付款42448.53元。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雷某赔偿款35182.84元。
二、被告某保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某垫付款42448.53元。
三、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賠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