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职工签合同是给企业“挖坑”
2019-12-31戴先任
戴先任
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仍需担责。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应费用。
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是乌鲁木齐某建设公司,他们招录的罗某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罗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后来罗某发生工伤,而这家建设公司却否认与罗某存在劳动关系,拒不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之后用人单位遭到罗某的起诉。
一些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方面是为了节省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公司所需要承担的费用,从而节省用工成本;另一方面,这些用人单位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将劳动者“拿捏”在自己的手掌心,比如看哪个员工不爽,或当劳动者遇到怀孕、工伤等事情时,企业就可以没有太多顾虑,随时炒员工“鱿鱼”。
企业的这一“小算盘”看似很精明,实则可能聪明反被聪明误。比如这起案件中,这家用人单位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是怕承担职工发生工伤后自己所应支付给职工的相应费用。但法院主持公道,判决建设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并判决建设公司补缴罗某27个月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这家企业可说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如果这家企业依法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申报领取工伤报销,而现在则需要自己承担这笔巨额费用,这无异于是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
《中華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判决也给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自觉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则也是给公司利益上“保险”。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与企业的双向约束,强调的是劳资双方的双向责任,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不能贪图“小便宜”,而吃了“大亏”。
当然也要看到,劳动者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就会变得较难,这对劳动者维权来说,确实会带来一定难度。所以,一些无良企业确实从不依法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中获利,而并非都像报道中的这家企业一样,为此付出了代价。
所以,要让用人单位自觉维护劳动者权益,仍然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履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另外,也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为企业减负。还要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更重要的是,要能增加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让精于算计的不法企业打的如意算盘落空。这需要劳动者、司法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相关各方形成对不法企业的“打击合力”。就像报道中的建设公司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无法从侵犯劳动者权益中捞到好处,还要为此付出相应代价,这样一来,再去步不法企业后尘的企业自然就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