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的“立法”“明法”与“任法”“执法”
2019-12-30雒晓辉
雒晓辉
春秋战国时期,群雄逐鹿。各国为图存、为称霸、为一统天下,无不争相奋起、征伐频频。与此同时,诸子百家乘时乘势兜售自家学说,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主要代表。
道家提出治理国家应当 “无为而治”,把自然界的无为之道应用为治国之策。道家之说传播虽广,但其代表人物老子、庄子却消极遁世,并不热衷于政治。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应当注重提高个人修养,同时倡导礼治天下,主张“上好礼,则民易使也”的治国方略。但无论是孔子在鲁,还是孟子周旋于齐国、魏国,儒家之学说都未能得到有效推广。至于墨家,他们提倡“非攻”,这与当时诸侯列国间以攻城略地为目的的竞争关系也非常不符。只有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不同于其他学派,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为各国君主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富国强兵之路。
在法家中,不同的代表人物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产生的社会影响也不尽相同。管仲主张礼法并用。子产相郑国,“铸刑书”使郑国因子产行“法治”而逐渐强盛。商鞅以法治秦,使秦国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此后商鞅虽遭守旧势力反扑,车裂而死,但秦国坚持“以法治国”避免了儒家治国容易出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问题。而到了韩非,则进一步推进了法家学派的思想进程。他认为:“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他还进一步指出,所谓以法治国,就是“以法为本”,不以君主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做到“矫上之失”“一民之轨”“法不阿贵”“令行禁止”。这一思想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贵族法权观念相比,显然是历史的重大进步。
《孟子》云:“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是以论其世也。”欲究韩非“以法治国”的思想,必先了解其身世及所处之时代。
从疏远公子到“帝王师”
据《史记》记载:“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诸公子”即是太子以外的众公子。战国四公子之平原君赵胜即“赵之诸公子也”。然而,韩非在韩国的地位、处境比之平原君、信陵君等王室公子有云泥之别,以至他在《孤愤》中常自称“轻贱”“处势卑贱”,与“法术之士”同列。韩非“为人口吃,不善道说”很有可能也与这种身份和处境上的自卑有关。韩非虽因口吃而不善言谈,但善于“著书”,这恰恰符合了心理学中的“补偿反应”。
思想家观点的形成深受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战国时期之韩国,夹在秦、魏、楚三个大国之间。秦东出函谷、勘定山东必攻韩国之宜阳、上党。韩国定都新郑(今河南郑州),魏国定都大梁(今河南开封),两都城之间不过百里。魏不灭韩,则魏不能霸,故而魏国亦是屡次攻韩。至战国后期,无论是“连横”抑或是“合纵”,韩国都当首冲。战国180余年,韩国前后历经40余战,且多以失败而告终。故而,较之秦赵的刚烈、迅猛,齐楚的裕如、从容,韩国始终有一种危邦意识。这种危邦意识使得韩国的政治家们缺乏从容与晏然,更多追求治国谋略上的实用性与针对性。
法家诸子列一国卿相、执一国牛耳而变法者,仅秦国之商鞅、韩国之申不害二人。与商鞅强调“法治”不同,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更强调“术”治。术治者何?乃是督查臣下之法。究其实,也就是在行法根基上注重整肃吏治,强化查勘官吏,以保持吏治清明。申不害变法十年,诸侯不敢侵犯韩国,天下称之为“劲韩”。但韓昭侯、申不害之后,“术”治之法便走了样。依靠各种秘密手段考察官吏的权术,成为弥漫朝野的恶风。君臣尔虞我诈,官场勾心斗角,同僚互相监视。权术被奉为圭臬,谋人被奉为才具,阴谋被奉为智慧,自保被奉为明智。此种风气愈演愈烈,以至于所谓“聂政刺韩相”不过是此种勾心斗角风气的再现而已。韩非深刻认识到了“术”治的不足,数次以书劝谏韩王。韩王对此毫无兴趣,弃之不用。随后,韩非屡屡为权臣排挤,故退而著书立说作《孤愤》《说难》等。当是时,秦王嬴政看到韩非著述时,拍案击节,不禁言道:“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为此不惜大军攻韩,迫使韩非入秦。
韩非临危受命,出使秦国,并被召见。嬴政很喜欢韩非,以为相见恨晚,但并没有决定是否留用。此时,韩非的才华引起了李斯的嫉妒。韩非和李斯曾是同窗。李斯深知韩非辩才了得,担心嬴政被韩非计谋所蒙蔽。于是,他上疏秦王,陈述重用韩非的利害。他说:“韩非此行,是为了韩国的利益。他的辩论辞藻是为了掩饰诈谋,想从秦国取利,窥伺着让陛下做出对韩国有利的事情。” 秦王认为李斯言之有理,便抓捕韩非。廷尉将其投入监狱,逼其服毒自杀。韩非想上书秦王,却遭到拒绝。后来,秦王后悔了,派人赦免韩非,但他已经死在了狱中。
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内容
韩非“以法治国”思想之首要内容在于“立法”,在于“明法”。韩非认为所谓“立法”,一是否定“仁义”“德治”,强调仁孝伦理与法治原则是不能两存的,儒家道德有害于法治。二是要尊尚法制而不能尊尚贤人,即“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不上贤”。三是需要稳定,立法不可朝令夕改,即“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四是所立之法必须具有可行性,否则将会是空话,“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其法易为,故令行”。
立法之后,便是明法。所谓“明法”,就是将设立的成文法令公布于天下。韩非认为,即使君主拥有才能智慧也不能随意地驱使人臣,背离法度进行治理;臣子有贤能之举也不能在取得功劳之前获得赏赐;臣子忠诚信义也不能不受法令的约束,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令之上。“明法”要求法令条文通俗易懂、明确具体:“通俗易懂”是要让百姓能够很好地知晓法令;“明确具体”是要方便官吏执法,不使百姓有漏洞可钻。同时,百姓了解了法律也会用来保护自己。《汉书·地理志》中曾记载,韩国的首都新郑,也就是汉代的颍川,当地的百姓喜欢用诉讼、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这点在儒家士大夫看来,是难以治理教化的表现,而在法家看来,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之所以韩国百姓喜欢诉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估计跟这里深受申不害、韩非的影响有关。
在韩非之前,春秋郑国的子产铸过刑书,晋国的赵鞅铸过刑鼎,孔子对此大加批评,认为这是“贵贱无序”,晋国要灭亡的前兆。战国时,魏相李悝作《法经》,内有盗、贼、囚、捕、杂、具六项内容,开创了后世成文法的范例。商鞅携带之入秦,成了秦国“立法”的蓝本。至韩非所处时代,成文法已初现雏形,韩非认为法律不仅要“境内之民,不论贵贱,一律适用”,最关键的是要明确立法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