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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售假,既需“假一罚十”还得“退一赔三”?

2019-12-30

工友 2019年12期
关键词:单方权益保护法惩罚性

《工友》编辑部:

一家家电超市为吸引顾客,向消费者承诺:所有家电,假一罚十。我以4999元的价格购回一台冰箱,发现竟然是假冒产品后,曾要求商场兑现“假一罚十”的承诺,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三”。但商场认为“假一罚十”和“退一赔三”只能择一为之。请问:超市的说法对吗?

熊雅梅

熊雅梅读者:

超市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同时承担“假一罚十”和“退一赔三”责任。

这里实质上涉及到单方允诺性赔偿与法定惩罚性赔偿能否并存问题。一方面,单方允诺性赔偿是指经营者自愿向消费者作出为自己设定某项赔偿义务而使消费者获得对应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超市关于“假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无疑与之吻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超市的允诺有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你可以据此索赔。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表明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都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局限于弥补消费者的损失,也不在于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承担其它责任。超市之所以打出“假一罚十”告示,在于标榜其所销售的商品货真价实,以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放心购买,以达到扩大销售量、增加营业利润的目的。如果因为经营者已经承担“假一罚十”而否定其“退一赔三”,无疑违背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同样,如果因为经营者已经“退一赔三”而否定其“假一罚十”,无异于鼓励销售者违法夸大宣传、恶意实施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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