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河长制管理制度探析
2019-12-29汪文忠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迅猛发展的重要转型阶段,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水资源匮乏严重,原因包括过度使用和污染,一些主要江河的“消失”与工农业毫无控制和不可持续的水资源攫取直接相关。近年来,社会的高速发展更是使我国面临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的四重流域水问题,急需一种制度来拯救河流。
河长制诞生背景
2007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蓝藻大面积暴发,致使太湖水质恶化,严重影响了当地市民的正常用水。为解决此类问题,河长制应运而生。2007年8月,无锡市出台了《无锡市河(湖、库、荡、氿)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自此,无锡市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干部分别担任了64条河流的河长,真正将各项河流治污措施落实到位。河长制作为一项流域、水生态治理的制度安排,临危受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经过了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发挥了其创新性和独特性。
然而,河长制诞生伊始,学者们众说纷纭,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河长制的诞生有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我国河流污染的进程,同时这项政策有明确的责任归属性,让责任暴露在阳光下,可以遏制责任的推脱,故它的优越性很明显。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此制度只是一剂“止痛药”,治标不治本,虽可以立竿见影,但不能包治百病;而且它没有经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检验,贸然使用恐怕会为后人诟病。
河长制实效
2016年1—9月,在浙江省地表水省控断面中,77.4%为Ⅲ类以上水质断面,比2010年提升16.3个百分点;3.6%为劣Ⅴ类,比2010年减少了13.1个百分点。2017年3月,无锡市提出,将升级河长制制度的管理,为走出一条具有无锡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建设道路而砥砺前行,提出“五联治水”策略来构成升级内核,持续推动无锡市的“生命工程”。
2017年5月,上海市推行“八个一”,让河长制落到实处,其中包括建立“一河一档”,落实“一河一长”等详细政策。
河长制自身的优越性
(1)河长制具有创新性。河长制作为一项地方创新制度,既有行政部门参与,又有环保部门支持,不再沿袭传统落后的治理方式,打破了河流治污的困境。古有孔子“因材施教”,今有河长“一河一策”,由于环境、地质等因素,每一条被污染河流治理方案都不尽相同。
(2)河长制具有多功能性。河长制的初衷是解决河流污染的问题,然而它有很大的推广空间,“湖长制”“湾长制”相继诞生,这不仅解决了我国的河流污染问题,还可以解决中国其他类似水资源的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会发展成巨大的管理体系,有条不紊,运转有效,职权分明,适度统一。
(3)河长制具有责任明确性。水具有典型的跨界特征,环保部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都在相应领域承担着与水有关的部门责任,造成水资源的碎片化管理,而现在将这些碎片化管理均归于河长,依靠河长来治理,即治理责任明确。
河长制虽然需要河长“治”,但泱泱大河污染并非一己之力就可以根治,河长也并非治理河道的专业人士,如果仅利用颁布法律法规就想轻而易举根治河道问题,未免异想天开。河长体系分为省、市、县、乡四级,科学管理,各级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河长制办公室下设有关部门,具有针对性,对所管辖的河流负责,形成河流治理和防护的责任链,工作圈明显,告别了“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顽疾。
河长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河长制工作虽然彰显了强大的生命力,然而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值得一提的是,落实河长制,依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1)缺乏法制性依据。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河长制的非法制性存在运作的困境。从法制体系来看,河长制没有法律依靠,显得身单力薄;缺乏民意参与,落实唯政府性。例如,温州市推行河长制来源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出台了符合本市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完全是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红头文件,未经市人大认可,亦无相应上一级政府人大的认可,流程上合法性不足。过分强调人治,而人治会出现决策的随意性和结果的未知性,大大提高治水效益的不稳定性。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河长制从此有了法律名分。只有河长制的相关法制体系不断完善,才能在我国全面推行河长制,对河流进行长期有效的保护。参与的多元化是河长制成熟的关键,尤其是居住在河湖两岸的公众,他们能第一时间直观感受水质的变化,他们是天然的“监测器”。公众参与既可以让河长制信息公开,又可以及时为河流治理提出有效措施,群策群力往往事半功倍。
(2)河长制应急到常态的转化。河长制自诞生之日起,被定义为应急之举,更有学者将其定义为“扬汤止沸”之策,与许多的紧急项目、应急项目、重大工程一样,设立繁复冗长的结构体系,难脱“领导高度重视”运动式治理的窠臼。要想脱离“被动应急机制”的枷锁,首先就要建立完善的河长制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其次可以将现行水治理体制与河长制有机结合,这种衔接在实践基础上已得到肯定,可以得到当地政府的推行,而且做到资源不重复但有效利用,尽量降低成本,达到最高效益。
(3)巨额资金投入。世界上开发管理较为完善的流域之一——田纳西河流域,其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将经济手段有效运用到流域管理中,实现了经营上的良性运营。而我国要想治理好河流,资金的投入数额是庞大的,比如企业废水治理达标排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单一的资金无异于杯水车薪,那么就需要引入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来解决。不仅国家地方可建立专项基金用来投入,还要秉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使排污者将污染治理规范化。大部分的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已采取税收方法保护水资源,并且取得明显效果,故建立水资源保护税制也是一种可采取的措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国对绿水的向往从未停下脚步,河长制作为新生制度虽刚见雏形,但一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定能早日实现山清水秀的大好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