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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封建社会中佃农与农奴的异同

2019-12-27喻佳宁

文化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领主农奴西欧

喻佳宁

谈到中世纪的农奴制度,就不可避免地联系到我国封建农民阶级。两者同为封建制度下的底层人物,不可避免有相互比较的价值。西欧的农业在14、15世纪处于衰退时期,1348年黑死病夺取了西欧1/3的人口,劳动力锐减,对农业打击极大,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最大程度上榨取劳动力,封建主纷纷采取劳役制庄园的形式对农奴进行剥削。一旦农民进入封建主的农庄时,他们就沦落为农奴,也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他们乃至他们的后代都将受封建主的剥削。佃农在中国历史由来已久,战国时即已出现有依附关系的佃农。佃农耕种地主的土地,这种小私有者的地位,使他们具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不过,佃农主要承担封建社会的各种赋税、徭役,遭受异常繁重的剥削。佃农与地主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魏晋南北朝时,佃农庇荫于豪强地主,列入地主家籍,佃农要获得自由,必须经过放免和自赎等手续。佃农和农奴之间存在着比较研究的价值,也对我们更好地了解中西封建社会的异同点起到了有益的启发。

一、佃农与农奴的相同之处

(一)都依附于封建主

人身依附关系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西欧封建时期,农奴的权益逐渐衰落,经济上面他们丧失独立性,变成服劳役的依附劳动者,身份地位也日渐降低,受到封建主的控制。所以,无论是农奴还是佃农,他们都是依附于地主阶级的,在某些细节上有所区别,但就人身依附关系而言,二者都是存在的。

不可否认,无论是佃农还是农奴,都依附于封建地主。我国封建社会中,佃农虽能够脱离地主,甚至能够脱离土地成为流民,但是他们始终没有摆脱封建制度,他们的人身自由依旧有所限制。西欧的农奴直接受封建主管制,没有自由可言,禁锢在土地上,听从封建主的命令,进行劳作,甚至他们的婚姻都受封建主的控制,他们的后代也将束缚在封建主的控制之下。从法律上说,农奴被固定在领主的土地上,不得随意离开,要离开须得取得领主同意,这是封建生产方式的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农奴是其领主的物品,不能用遗嘱瓜分,因为他是“固着在领主土地上的”[1],所以,就人身依附关系而言,无论佃农还是农奴,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人。

(二)所受剥削大体相似

同属封建制度秩序的农奴和佃农,在通常情况下,中西农民所受地主的剥削大体相当。佃农在为地主干活的时候,地主会剥削他们的劳动成果。在封建王朝刚刚建立的时候,社会较为繁荣,地主所提出来的租佃条件是有利于佃农的。但这一现象并不会持续多长时间,地主阶级就会加重对佃农的剥削,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在西欧社会,因为农奴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不是自己的,所以要向领主服劳役等义务。农奴主要负担三项义务,即兵役、筑堡、修桥。这和中国古代一样,由于自然经济比重大,因此国家征发兵役、徭役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古代是高度集权的封建国家,国家机器对农民的剥削是使农户贫困的重要原因,服役繁苛往往导致大批农民破产,沦为佃农,但是这并不能摆脱受剥削的状态。

封建主对农奴的剥削量有多大,波斯坦在其《剑桥欧洲经济史》中曾列举了英国农奴的各种负担,他们都有一些货币地租的交纳,还要交什一税、教会捐等各种捐纳、牧场税、遗产税、进入税等。此外,农奴还应交人头税、结婚税、财产继承税等,还要负担劳役地租,他认为这些负担总共占农奴总收入的一半[2]。

二、佃农与农奴的不同之处

(一)土地占有形式不同

封建地主经济有不同的土地占有模式,一般把它划分为庄园制和租佃制,西欧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农奴劳役制庄园制,而我国实行的是租佃制[3]。

农业经济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土地所有权则是农业经济的关键所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是允许农民在一定的条件下占有一部分土地的,因为这丝毫不影响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反而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在我国封建社会租佃制度下,地主出租土地,佃农以种地交租,租佃双方可以协商谈判,不仅地主可以挑选佃农,甚至佃农亦可以挑选地主[4]。封建地产出租时,通常形式多样,租额不一,且租期也不固定,佃户有退佃和转佃的权力。此外,基于土地私有制度,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只要佃农经济条件允许,便可以通过购买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故我国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存在。这些自耕农如果经营得好,就有可能成为新的地主阶级;反之,如果破产,就可能被其他地主所兼并,成为新的佃农,也有可能成为流民。

西欧封建社会则与我国在土地占有形式上存在着差别。西欧通过层层封邑的手段,对土地进行分封。英国的国王根据封土原则,成为英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而农奴则处于最底层,他对土地是没有所有权的。农奴是封建主的私人财产,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买卖,他们只能听从封建主的命令对土地进行耕作。西欧农奴对土地是依附的,因为农奴耕种的土地是领主的,不是自己的,他们需要为领主服劳役。也就是说,农奴与土地是一种一经绑定便不可解除的关系,不仅决定了其自身的地位,而且预先决定了其后代的身份[5]。农奴的份地,一般也均不是自由土地,按照庄园习惯,由农奴的后裔继承。所以说,中世纪的农奴制较中国的佃农制度更具有稳定性。

(二)对封建统治的影响不同

我国封建社会农民同土地、土地所有者、中央政府三方面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我国封建农民中最具典型的群体是编户齐民,即自秦汉起,在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他们是“编户齐民”的主体,亦是封建王朝征收赋役的基本来源。佃农较他们而言,有自己所种小块土地的使用权,且他们的命运随着封建王朝的兴衰而沉浮。封建王朝的中后期,政治腐败,地产恶性兼并,编户小民是首当其冲的侵夺对象[6]。就赋税而言,编户齐民的上层缙绅地主能够以种种手段逃避或转嫁他们应缴纳的部分赋税,而编户小民则无法逃避,又必须承担豪绅大户逃赋而转嫁给他们的部分,常常不堪重负,最后只得将土地“投献”给豪绅,宁愿做其佃户;又或者将土地抛弃,加入流民的队伍。由此可见,自耕农、佃农、流民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甚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他们是可以向地主阶级转化的。这与我国的封建土地政策有密切的关系。

西欧农奴对于封建农奴主而言有较强的依附关系,不能够随意摆脱封建农奴主的控制,没有足够的人身自由。但他们仅受农奴主的剥削,中央政府对他们则较少干预,与我国佃农而言,他们相对轻松很多。我国佃农只要不推翻封建制度,他们就没有解放的时候,因为即使他们起义推翻了封建王朝,取而代之的将是另一个封建王朝,他们的地位并不会得到本质上的改变。

(三)农民战争的规模和效果不同

我国从秦朝末年陈胜吴广开始,农民起义就贯穿中国整个封建社会。无论和平还是战乱,历朝历代都曾爆发过浩浩荡荡的农民战争。而农民战争的爆发往往与农民所承受的赋役有极大的关系。每一个封建王朝在刚开始建立的时候,都实施与民休养的政策,社会矛盾得到缓和,国家较为稳定,经济出现繁荣的现象。到了后期,随着统治政策的变化,苛捐杂税以及沉重的赋役加到农民身上,农民的生活遭受极大的困苦。当大量的农奴破产时,他们被迫成为佃农或者流民,社会矛盾一但激化,就容易爆发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农民战争取得一定成效之后,土地占有关系得到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缓和,国家又将进入繁荣的状态。但是,这种繁荣不仅不可能持久,而且酝酿着新的土地兼并和新的危机。

西欧封建社会中期,农民与领主没有产生足够激烈的矛盾;相反,在经济和人身保护方面,农民对于他们的领主还有比较大的依赖性。从法律上说,农奴被固定在领主的土地上,不得随意离开,要离开须取得领主的同意,这是西欧封建生产方式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7]。早在13世纪,农民的斗争已经发生了不少,到了14世纪斗争更为高涨,1381年起义虽以失败而告终,但是不能说它对封建主和封建经济没有打击[8]。不过,不可否认,在西欧封建社会历史上,并没有爆发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正是由于这种种的限制,使得西欧中世纪很少有大规模的农民战争发生。

三、结语

通过比较东西方封建社会农奴与佃农,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二者均生活在封建社会的底层,有着差不多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仍然存在着差异性。中国封建农民身份可以发生变化,不像西欧农民那样单一。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始终存在着国家佃农、国家编户农民、地主佃户以及流民,尽管他们的社会身份和数量在发生变化,但是都没有摆脱封建制度的统治。西欧的农奴制形成于12世纪,在15世纪就已经开始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较中国封建社会而言,西欧封建社会曾一度落后,但在其解体之时,中国依旧处于封建社会,这也应引起相关学者的深思。希望通过两者之间的比较研究,能够让我们对中西方封建制度有着更进一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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