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寝规与法律文化
2019-12-27廖朝湘
廖朝湘
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法律文化研究通常立足于对历史的宏大叙事和对偏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田野调查,高校内以寝规为代表的法律文化现象却显得无足轻重,笔者想就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寝规:一种熟悉却陌生的法律文化
关于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有两种理解路径。
第一种路径是将其理解为一种客观化的对象,最早沿用这一路径理解法律文化的学者是美国学者Friedman。他认为法律文化指称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原则和价值观念,还包括社会个体对法律的一般认知和行动方式[1]。第二种路径是将其理解为一种方法论,我国法学家梁治平就在《法律与文化》一书中指出,法律文化应当被视作一种立场和方法,否则法律文化这一对象就不具备任何创新之意义[2]。
无论从哪种路径着眼,寝规都具有法律文化之价值。通常而言,成文寝规由学校以准行政命令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对本校所有学生产生约束力,并以通报批评或更严重的纪律处罚权为强制力保证实施。除此之外,成文寝规还可能以寝室公约的形式出现,各寝室自行拟定合理的作息公约,共同遵守约定。不成文寝规则作为一种民间法而现实存在。寝室作为学生生活的主要场所,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特征,这种私密性使不成文寝规得以规避特殊国情的筛查而发展为名副其实的“民间法”,它基于寝室成员的内心认同而对他们具有约束效果,它支持、补充甚至反对着成文寝规的内容。不成文寝规对成文寝规的支持主要表现为“寝室老大”和“寝室长”这两种角色的同一性。通常在校方对寝室长正式任命之前,每个寝室就早已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等级秩序”。相较于空洞的“寝室长”头衔,“寝室老大”的内心认同才是校方通过寝室长进行管理的效力之源,这种情况在男生宿舍尤为常见。不成文寝规对成文寝规的补充则更普遍,因为成文寝规通常只服务于维持秩序和彰显学风之需要,对无关事项漠不关心,水电费缴纳、聚餐费用摊派等日常活动之规则都需要不成文寝规以民间法的方式予以安排。当成文寝规与寝室成员的内心期待相去甚远之时,不成文寝规对成文寝规的反对作用就会开始彰显。
从方法论的层面而言,寝规是一种软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它进行分析和研究,不仅可以用来解决问题,也能像其他文化符号一样传达意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立场和方法,就应当透过法律的表象去解释其产生和发展背后的根据及意义。这种解释,不能仅是从实用主义角度叙述寝规的功能性价值,还应当去揭示寝规背后各类干涉变量与其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能仅满足于对过去制度的总结和对现行制度的评价,还应当去探索它在未来对公民社会的塑造作用。
二、从僭越式管理到自治之滥觞
僭越式的管理是命令式寝规和大部分契约式寝规共同的弊病。高校寝室作为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场所,其管理和使用理应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自治,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
僭越式管理的出现具有多种原因。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看,高校这种僭越式管理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于两点:首先是父权的永恒性,“中国的父权是绝对的,永远的”[3],子女无论是否已经成年都必须服膺于父权的管教;其次是“师长为父”的观念,这导致部分父权由父亲转移到老师手中,老师这种代行父权的特殊地位又随着教育体制的发展附会到学校这一主体身上。从法律传统的角度来看,高校僭越式管理的合法性基础主要来源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学生与学校间成立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处于该关系中的双方并不享有平等地位,地位较高的权力关系主体可以要求地位较低的主体履行许多平等关系下无须履行之义务,因此,居于特别权力关系中优势地位的学校,得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增设学生所负担的义务,对学生在宿舍内的生活实施僭越式管理。
这种僭越式的管理正在逐渐向鼓励契约自治而转变,主要表现:为学校单方面制定的命令式寝规越来越少,契约式的寝规越来越多;在契约式寝规的制定过程中,学校施加的外部压力越来越小,可供自主协商的内容越来越多。这种转变同样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的运营模式开始发生变化,对教学人员和行政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成为主流。尽管行政人员依然享有“老师”之称号,但因为不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其所制定之管理规则不再具有无可置疑的道德正当性,势必需要通过允许学生契约自治来达成预期之管理效果。其次,法学学者对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他们普遍认为,在特别权力关系之中,除非限制基本权利的行动是为了满足该关系设立之特殊目的,否则这些基本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4]。
命令式寝规向契约式寝规的转型是高校治理模式由“管理”转向“自治”的生动体现,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因素变化共同促成的结果。尽管契约式寝规目前仍不能像自身自发的不成文寝规那样完全摆脱校方的强力干预,但随着这种实践被不断重复,此时践行“契约自治”之学生逐渐成为彼时信任“契约精神”之主事者,越来越独立自主的不会仅是某一学校之寝室,而将是整个市民社会。
三、从集体威权到兼顾个体自由
门禁制度是集体威权主义的生动体现。夜间门禁制度是一项曾广泛存在于高校寝室中的规范,通常由校方在命令式寝规中指定某一时刻为门禁时间点,时间一到即锁闭楼栋大门,任何人不得出入。门禁制度的合理性显而易见:从集体安全的角度来看,夜间对楼栋进行锁闭能够降低盗窃或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从集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夜间宿舍管理成本较高,对深夜进出一律禁止有助于节约管理费用。在如此重大的集体利益面前,个体自由被抹杀显得理所当然。但深夜被拒之门外的那些学生,他们的安全、形象和利益是否全部都不值得保护呢?若将集体利益和个体自由看作完全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同我们不能同时追赶向不同方向奔跑的兔子,这样必将顾此失彼、左右为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平衡集体利益和个体自由间的关系。
在现实中,寝室门禁制度也逐渐由完全的集体主义走向兼顾个体自由。包括某高校在内的多所高校,已经开始利用信息化手段施行更为人性化的门禁制度。新的门禁制度由一套数据系统控制,所有注册备案为该楼栋住户的学生均可通过刷校园卡打开楼栋大门,没有时间限制,其他人员则无法进入楼栋。同时,系统也记录了每一名学生归寝的时间、晚归的次数,校方可以通过这些数据对经常性晚归的学生进行教育指导。这种对集体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兼顾固然要归功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但社会整体观念的转变起到了根源性的作用,否则电子门禁也完全可以被设置成传统模式,只不过省却宿管人工锁门的麻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