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学》《中庸》引《诗》来看“婚恋时中”
2019-12-27于涛
于 涛
《诗经》“婚恋时中”观涉及婚恋过程中适婚主体对“中”与“时”的合理把控。“婚恋时中”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时世的变化而随时进行变通,包涵丰富的伦理思想。《诗经》“婚恋时中”在《大学》《中庸》的引《诗》中都有唯一体现,表达出与时俱进的婚恋观念,以适应不同婚恋境遇的要求。《大学》与《中庸》引《诗经》“婚恋时中”具有承继性,要想达成《大学》《中庸》所讲的“婚恋时中”状态也绝非易事,需以儒家的视角切入,同时需与西方伦理思想进行比较研究。
一、婚恋时中
对于“婚恋时中”的解读,应遵循“时-中-时中-婚恋时中”的逻辑发展。何为“时”“中”?《尔雅》释“时”为“是也”[1],即此、这之意;释“中”为“殷,齐”[2],即中间、当中之意。《说文解字》对《尔雅》的解释做了进一步延伸,释“时”为“四时也”[3],释“中”为“内也。从口,上下通”[4]。《康熙字典》又对两者做了补充,释时为“是也、伺也、中也”,释“中”为“民受天地之中、举正于中,天地之中、宅中圆大”等,丰富了“时”与“中”的内涵。从上述考释可见,“时”与“中”合意即有得当、恰好、当中之意。何为“时中”?源头当寻至《周易》,《彖》曰:“蒙亨,以亨行时中也。”[5]即,要亨行与合适的时机。“在达成‘时中’方面,‘中重于正’,‘中须以正为先’。‘正’是前提,凡事须先确定是非曲直,然后才能在程度上有所选择与斟酌。但‘正’未必‘中’,‘中’必会‘正’,凡事应依据具体情况有所取舍裁定才能确定是否为‘正’。”[6]那么,何为“婚恋时中”?这需结合《诗经》婚恋诗歌去论述。《诗经》虽全篇未曾出现“时中”的明确字眼,但学者研究表明,除了《魏风》《桧风》《曹风》《豳风》,其余十一国风均涉及婚恋问题,“婚恋时中”思想明显。以《周南·关雎》与《陈风·衡门》为例。《周南·关雎》有云:“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7]《陈风·衡门》有云:“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娶妻,必齐之姜?”[8]这两句诗歌看似前后没有密切联系,其实不然。前者“雎鸠”“食鱼”已涉及“婚恋时中”之娶妻“以时”的思想。日本学者白川静[9]曾在《诗经研究》中对雎鸟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一直都是善鸟的结论存有疑虑,白川静认为这可能是深受《关雎》整体诗风影响所致,因为雎鸠是一种栖息于河边擢鱼而生的水鸟,把它用作淑女和君子的代名词未必恰当。张启成教授[10]对此以“食鱼”隐喻为“娶妻”间接地解答了白川静的疑惑,这与《关雎》所表达的君子应努力践行娶妻“以时”的诗旨相吻合。上文所引两句诗歌是表达贵族男子本该娶齐姜这样的高贵妻子,但由于破落而娶不起所引发的两个反问,这正是对娶妻“以时”不当的追悔烦思。“雎鸠”“娶妻”与“食鱼”密切相关,“婚恋时中”亦贯穿始终。在婚恋过程中,应知晓有“中”无“时”,会闭塞婚恋之道,无法适应不同境遇的要求;有“时”无“中”,也会因缺少变化的标准与最终的理想追求背道而驰。因此,“时”与“中”表里为一,缺一不可,“时中”就是在个人所处不断变化之时势环境等情况下,“得其时而中,使无过与不及”,而“婚恋时中”就是在具体境遇中的实践运用。
二、“婚恋时中”在《大学》《中庸》中的引用
“婚恋时中”始终贯穿在《大学》《中庸》的引《诗》中,且都仅有唯一出现。“婚恋时中”的本质在于依时而中,执两用中,因时势的变化而因时制宜,随时而中。《桃夭》《常棣》之所以常被官方文献所引,主要在于表彰其“时中”得位。
第一,《桃夭》之于《大学》。《大学》引《诗》多来自雅、颂,但唯一一处引国风便出自《桃夭》。“故治国在齐其家。诗云:“‘桃之夭夭,其叶蓁蓁,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11]为何在《大学》中独引《桃夭》这一句?《桃夭》与“齐家”思想又有着什么关联?要给出解答,还需返归诗中。关于《桃夭》的诗旨,《毛序》云:“后妃之所致也。不妒忌则男女已正,婚姻以时,国无鳏民也。”[12]郑玄所作笺注也认同此说,仅有的补充只是对“鳏”进行了解释:“老而无妻曰鳏。”“三家诗”及后世对此也都基本认同。朱子认为:“文王之化,自家而国,男女以正,婚姻以时,故诗人因所见以起兴,而叹其女子之贤,知其必有以宜其室家也。”[13]由此可见,《毛诗序》所言几乎就是传统经学的标准解释,其核心观念便是“时”——“婚姻以时”。《桃夭》首章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宜其室家。”桃花虽美艳,但终究不能绽放恒久,不免让人伤感,但二三章“桃之夭夭,有蕡其实,之子于归,宜其室家。桃之夭夭,其叶蓁蓁,子之于归,宜其家人”化解了此种感伤,从“室家”到“家室”再到“家人”的描写,并认为“桃之夭夭,灼灼其华”只是表面的美好,“婚姻以时”才是对妙龄女子美好青春的真实保留。在恰当的时间点,做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就会得到满意的回报,女子的幸福就是一家人的幸福,这与《大学》中“齐家”思想很吻合。虽然有学者认为《桃夭》是武王娶邑姜事而非重在民间嫁娶之事[14],但倘若不去遵循“婚姻以时”,二者皆违背了《大学》“齐家”的理念。
第二,《常棣》之于《中庸》。《中庸》中涉及婚恋方面的引《诗》仅有《常棣》一处:“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宜尔室家,乐尔妻帑。’”[15]朱子对此论述道:“夫子诵此诗而赞之曰:人能和于妻子、宜于兄弟如此,则父母其安乐之矣。”[16]朱子要求从容易之事做起,循序渐进,这样才能“父母其顺矣乎!”这里,“宜尔室家,乐尔妻帑”就是对《大学》倡导的“齐家”理念的显现。毛序云:“《常棣》,燕兄弟也。闵管、蔡之失道,故作《常棣》焉。”[17]郑玄认为,此诗的作者是召公,因“周公吊二叔之不咸,而使兄弟之恩疏,召公为作此诗,而歌之以亲之”[18]。《常棣》与《桃夭》一样都以植物入题,《常棣》以诗中描写的花萼、花蒂来暗示“凡今之人,莫如兄弟”的道理,正是由于“二叔不咸”才直接导致周本族内乱,想借《常棣》一诗告诫周本族人团结的重要性。接着《常棣》三、五章写道:“脊令在原,兄弟急难。每有良朋,况也永叹。……丧乱既平,既安且宁。虽有兄弟,不如有生。”通过鲜明的对比,即兄弟与朋友的真情与假意,更能呼应“凡今之人,莫如兄弟”的中心思想,把握好“以时”就会带来“和乐”。虽然《常棣》歌颂了兄弟情义,但其中从未忽视对“婚恋时中”的强调,这在上文所指《中庸》所引《常棣》七、八章句就可以见得,“兄弟既具,和乐且孺”的结果取决于“妻子好合”“是究是图”,后者是前者的保障,也是父母“其顺矣乎”的保障。“兄弟既翕”“妻子好合”都体现了“婚恋时中”的思想,这都与《大学》“齐家”思想吻合。夫妻和睦、妻子好合是兄弟相亲的前提。“婚恋时中”“齐家”与“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道,可谓孝矣”[19]一句中的“孝”遥相呼应,“父志”中固然体现子女适婚成家以尽“孝”。
第三,《桃夭》《常棣》“婚恋时中”之思。《常棣》所提“婚姻时中”是《中庸》普遍原则的体现,而《桃夭》的“婚姻以时”是“婚姻时中”的具体化,它与《常棣》所提出的“婚姻时中”是一种体用关系;但在如何“齐家”方面二者存有区别。《大学》之引《桃夭》旨在细致地阐释一个女子婚嫁、生子和显荣三段时光,把“婚姻以时”具体在每一个阶段的恰如其分。我国自古就与多子多福的观念,而《桃夭》一诗之多子观念就体现了我国古代婚姻与家族繁衍的密切关系,这是“齐家”思想的一个重要展示,《桃夭》强调周礼之重生育的观念。《中庸》之引《常棣》从兄弟情义入手,间接引出“婚恋时中”的思想,但却没有明确指出何时以“时”何处而“中”,因而具有抽象性。《常棣》与《桃夭》相比并不局限于家族繁衍,而是包含了对周礼之重妇功的全面概括。同时,两者也都隐含一个共同的概念——如何达“孝”以“时中”,“齐家”上承“修身”,下启“治国”,在忠、孝、仁、义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中,“孝”无疑处在根源性地位,在家是孝子,在庙堂才可能是忠臣,为官才可能守中正造福一方,而居“齐家”之首的“孝”莫过于成家立业。平民百姓家如此,皇宫贵族更是如此。如何处理“孝”以“时中”,也是“婚恋以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三、“婚恋时中”与“幸福中道”的伦理差异
《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存有异同,这主要是由二者的不同社会背景、文化境遇等因素所致。尽管中西伦理文化有所差异,但还是可以寻定一个共通的原点来构架桥梁以启思。
(一)“婚恋时中”与“幸福中道”的相同之处
第一,《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都具有利他美德。《诗经》“婚恋时中”在于扭转一成不变的婚恋观念,给适婚人群以“时”与“中”的合度把握,即便是在封建保守的社会,只要适婚人群充分认知“度”的合理运用就可以较为和谐地生存。而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强调的是一种对他人友善的利他美德,因为它包含有“幸福作为最高善”“幸福的获得”等内容。政治学的目的是最高善,想要把城邦公民教育成有德行的人。因此,伦理道德就作为政治学中不容忽视的内容。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包含了两种构成因素:一是德性,二是现实活动。“幸福”的获得涉及对诸多德性的恰当运用,“德性的报偿或结局必定是最好的,必定是某种神圣的福祉”[20]。所以,要想获得“幸福”,就必须能以德性对待他人,而不只是对待自身,亚里士多德承认自爱的合理性,但反对自私。
第二,《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都诉诸某一规范作为衡量标准。《诗经》“婚恋时中”用礼来释义,即按照礼的标准来“克己”以“时中”,使礼和“时中”不可分离,避免以“时中”作为随意判断的工具。如《周南·桃夭》末章就以桃树满荫为起兴,明显是在传达新婚后只有治家以崇礼才可使家繁荣兴旺的理念。需要注意的是,“新婚后治家”显然越不出三纲五常、伦理尊卑等礼法限制,《周南·桃夭》所有的美好描述都是以此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更看重公正,虽然他认为政治和幸福并不是同一回事,但幸福的生活总是需要立法去支撑。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的获得应由法律控制整个人类的生活范围,并且适度加强对所有美德的指导。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勇敢、节制等美德中的标准与其说是外在的不如说是内在的,公正与它们的不同之处恰恰在于,最终要求公正与社会环境的标准相一致。
第三,《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都包含、统摄、指导着其他德性。“婚恋时中”包含、统摄、指导诸如妇德之“善”、妇言之“顺”及妇功之“真”的合理使用。例如,《周南·关雎》的“婚恋时中”体现夫妇关系的适度、《周南·雀巢》的“婚恋时中”体现婚姻缔结礼数的适度以及《周南·葛覃》的“婚恋时中”体现妇功表现的适度等。从狭义上来说,“婚恋时中”包含“礼乐”思想、统摄所有婚恋德性、指导实际的婚恋行为。从广义上来说,婚恋“时中”必以“礼乐”为核心,以“时中”为方法,以“君子”为践行标准。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包含、统摄、指导的其他德性是为达其“幸福”而服务的。例如,亚里士多德谈及“慷慨”,他明确提出要预防吝啬,要理性区分与“慷慨”相关的实际情况,因为有的时候过多使用“慷慨”适得其反,使用“慷慨”要持守“中道”,也要突显这一德性的价值。在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中,“中道”是亚里士多德论道德选择的依据,“幸福”是亚里士多德论道德选择的目标,但在此之前还需要一个道德选择的理论前提,即“理性”。
(二)“婚恋时中”与“幸福中道”的不同之处
第一,《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的研究视角不同。《诗经》“婚恋时中”以礼乐教化为中心。如《卫风·新台》《卫风·与子偕老》等,它们都充斥着对传统道德的反叛。从内因上说,是贵族人物忘却了婚姻“厚别附远”的政治含义;从外因上说,卫地贵族的堕落是东方野性婚恋习俗浸染的结果,受殷人风俗和性情的影响[21]。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前者刺卫宣公,后者专刺姜宣,以此来传达礼乐教化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以政治教化为中心。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就在于行“中道”,每个人只要合于“中道”行动便能达到幸福,目是要证明“中道”是唯一正确的道德原则。人们只有遵循这一原则并顺应理性,才能成为有德性的幸福的人。幸福一定需要立法来支撑,立法可以对伦理道德进行更多的指引,法律的特点在于强制与遵守,而幸福在于行“中道”,倘若幸福在行“中道”的过程中受到阻碍,那么就需要法律来惩治。
第二,《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的道德层级不同。《诗经》“婚恋时中”主要针对贵族阶层、民众。其中,贵族为主,民众为次。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主要针对统治者、贵族阶层、业界同行和城邦青年。很显然,这比“婚恋时中”所涉的层级更广泛,这基于对一味纠正他人的错误不给予适当的肯定往往非善举,忽视实际的政治生存条件,多少会导致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于是,亚里士多德开始注重把自己的理念传授给更多适宜的受众群体,上至国王,下至青年,开始有步骤、分次序地传播自己的观念,这样既传播了理念,又给他人以思考审视的空间,既尊重了知识,又尊重了人格。
第三,《诗经》“婚恋时中”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的运行机制不同。《诗经》“婚恋时中”是情的投射,道德主体之间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诗经》“婚恋时中”希冀让人形成强烈而稳固的道德感,即传达情感是儒者行仁义、守礼的动力和保障。而亚里士多德“幸福中道”认为公正和合法是理性的叙事,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公民关系”那样,“需要似乎是把双方联系起来的惟一的纽带”。此处的需要是指公民之间物质交换的需要,要达成一个能互利互惠的双赢关系,必然要诉求于理性的定夺,即一个能获得“幸福”的人根本在于他是一个理性人。在公正与合法中,就情感的强烈涉入而言,这明显少于《诗经》“婚恋时中”的情之投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