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下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
2019-12-27胡鹏宇
胡鹏宇
(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4)
1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原因
十九大报告中,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新的战略判断和阐释,认为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而发展为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运动的,矛盾是发展的。在看待新时代新矛盾变化时,我们必须要坚持和强调方法论原则,准确把握其中变化,以求在实践中改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状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1.1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十九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地变化。首先,从主要矛盾变化的时代背景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对这个关键的历史方位的判断既基于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获得的物质积累与发展成果的总结,也为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指明了方向,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也必定会有新的变化;其次,从内涵上来说,人民群众“需要”的对象发生了变化,“对物质文化的需要”已经不足以覆盖我国发展的实践要求以及人民对国家、社会中民主、法治、环境、安全等“非物质文化”方面的发展愿望,因而用“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代替更能概括现阶段人民多层次、多方面的更高水平的要求。而“落后的社会生产”也已经不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更能准确表明我国的发展现状。
1.2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原因
新矛盾的变化究其根本原因是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的。矛盾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我国在不同发展阶段对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判断正印证了这一点。分析社会主要矛盾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能僵化,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要结合各个历史阶段的现实国情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正确的判断。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无时无刻不将人民置于主体地位,时刻将人民放在心上使得我们党和国家及时、准确地发现了人民需求的变化以及现阶段真正的需要,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
从我国发展的现实情况来说,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现阶段发生变化也是符合现实发展状况的。经过改革开放40年以来长期渐进性的积累,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综合国力都已位居世界前列。如今,我国的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人均GDP也已超过8000美元,达到中等偏上国家的收入水平。从数据上明显可以看出,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已经摆脱了落后的困境,然而,虽然生产力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我国仍然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如城乡、区域发展失衡、收入分配不公、政治文明发展不成熟、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决定着我国现实的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基于现实条件的发展,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变化的一方跃居主导,进而使得其本身获得了跃迁。
2 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社会治理发展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社会治理问题,明确指出当前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要想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同时兼顾社会中纷繁复杂的诸多次要矛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是将是一条必由之路。
2.1 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人民对物质文化水平得到基本的满足,进而对社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和政府对此作出了积极的回应,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成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体系的确立。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解决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共建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包含三个层面的内涵:实体和制度上的共同建设、行动上的共同治理以及成果上的共同享有。
由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内涵入手分析打造“三共”治理格局的途径:首先,在新矛盾的凸显期,社会建设若停滞不前,将加速社会体制中不健全方面的暴露速度,社会矛盾将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为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社会生活的需要,国家、市场、社会等多个主体应该以协商、协作的方式推动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环境建设、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等,共同推动社会的实体建设和制度建设趋于完善;其次,一个现代化的治理形态必定是主体多元化的,而不能是单一的,将社会治理的任务交给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将引发治理结构的失衡。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曾实行政府管制这种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最终不可避免地滋生了腐败、造成了政府权力盲目扩大等不良后果,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积累了教训,但是我们也不能极端地彻底否定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去主张“无政府治理”,一个合理有效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是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协同治理的结果,“共建共治共享”正是传达了多元化主体协同合作的治理理念,在这种治理格局下,要力求增加各种主体的参与度,发挥不同主体的优势,从而实现治理的最优效果;最后,社会治理成果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同时也符合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要求。社会矛盾中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我们更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尽可能均衡、平等地享有社会建设的实体成果和智力成果,而创造、改善社会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包括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民通过学习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力;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保障人民通过劳动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等。
2.2 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发展
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提出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提升我国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它以人的精准管理与服务为价值取向,与传统的粗放式的治理模式形成对比,主张应用新技术来实现社会的集约化治理,不再对社会盲目投入建设资本,精准治理社会“短板”,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对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理解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精准识别人的需求,尊重人的主体角色和地位。过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更强调满足人的共性需求,忽视人的个体需求,而今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提出有助于满足了人的个性化需求;第二,精准区分不同群体的利益,更关注弱势人的利益分配。在我国,两极分化十分严重,这也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重要体现,如果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满足,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更应该用精准化的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投入更多的关注,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完善。第三,提供精准管理与服务,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会治理主体需要对治理对象提供精准的管理与服务,这对维系社会秩序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传统粗放的社会治理模式仍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社会治理亟需向精细化方向转型。其中,制度建设是首要的。制度建设对社会治理的推进是具有指导作用的,先进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先进的制度体系作支撑,而相关制度的缺失则是导致新型治理模式难以形成的根本原因。因此,制定科学的制度体系,是实现社会治理转型的关键途径。而形成多种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在我国社会的治理主体仍然以政府独大,市场、社会等机制、组织缺乏实践经验,发展还不完善、不成熟,但是单一的某一种治理主体始终难以精细化掌握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容易造成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所以,要实现社会的精细化治理,必须增强治理主体的协同性和互动性,这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一个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