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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信保业务全面收紧

2019-12-26刘梦雨孟佳惠

中国信用 2019年12期
关键词:信保偿付能力资质

◎文/本刊记者 刘梦雨 实习记者 孟佳惠

银保监会就《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8 条,进一步细化对保险公司类别、资质要求、经营范围、禁止行为的规定,将信保业务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以及“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并针对近年来发展迅速、曾引起较多争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当前,财险行业将信保业务作为新的增长点,但保险公司在相关业务中却处于较为被动的角色,如果缺乏相应的规范性监管要求,容易让行业盲目发展,聚集很多风险。”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将有利于防控行业风险。

在信保业务准入门槛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同时,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资质,《征求意见稿》要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

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是对信保业务资质的细化,一方面,规范保险公司服务领域;另一方面,更多引导行业主体增强自身风控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身优势。

在提高资质准入门槛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信保业务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其中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而在各个方面,《征求意见稿》都对“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并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保险公司应当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合作机构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同时,应当建立合作机构业务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并对外公开。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建立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和监控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承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这意味着助贷、网络小贷合作的业务,必须系统出单、必须与资金方数据端口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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