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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贸易实务教育的诸点问题*
——对于教材的思考

2019-12-26周凌轲王普玉

物流工程与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术语实务国际贸易

□ 周凌轲,黄 颖,王普玉

(江苏科技大学 苏州理工学院,江苏 张家港 215600)

高等教育兼顾有职业技能培养与学术理论更新与传播的双重目的。因此,相比于知识体系相对固定中小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向学生所讲授的内容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知识本身的应用性,即所授内容与产业一线所需要的技能之间不能有过大的隔阂;第二,知识体系的新颖性,高等教育处于学术理论的最前沿,大量理论在研究中被证伪或更新,又有大量新的理论被确立,因此,对学生的讲授内容如不能保持新颖性,便会带来学生知识体系的陈旧,不利于学生进一步深造和钻研。与中小学不同,除部分课程为统一教材外,高等教育课程的教材数量繁多,教师在教材选择上具有一定主导权,这样的现象符合高等教育的特点。由于学派认知和方法论上的差异,对同一事物的认识会具有一定差异,这一现象在人文社会类学科中尤其明显,因此,人文社会类科目彼此观点向左的教材会同时存在。教材繁多带来学术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一个问题,教材的质量和对所属学科知识体系的描述是否更新或是否得当得不到保障。本文中,笔者从自身教学经历中的感知入手,对当前的国际贸易或相关专业的贸易实务教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 问题讨论

1.1 整体体系

贸易实务可以认为是应用经济学领域最为贴合实践的领域,甚至有一些观点认为,贸易实务并不属于学术范畴,而仅仅是一种技能训练,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这就能提出一个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实务训练,当前教材的整体体系是否能满足技能训练的要求。笔者通过教学实践经历和对多个教材的考查认为,当前的贸易实务教材体系很好覆盖了从询盘到结算全过程的内容,但这样的体系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效率低下。作为一种职业技能培养,将贸易实务的教学过程置于教室之内是效率低下。在国际贸易实务已经高度程序化的今天,学生在课堂之上所学习的内容给职业能力带来的提高,不可能高于在进出口现场的实际操作训练。换句话说,即使在学生和任课教师都充分投入的情况下,学生对于贸易实务操作能力的提高程度还是有限的。尤其是教材中对进出口业务的细节描写越细致,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越容易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作为一项私法(private law)活动,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是“法不禁止即许可”,任何不违反强行法的当事人之间的惯例都有约束力。商业惯例同时也是动态变化的,因此,书本作为一种具有滞后性的知识载体,是不可能将最为前沿的商业惯例反应出来的。综上,当前贸易实务的相关教材,虽然内容十分详尽,但学生通过其内容所要达到的教学成果是有限的,且效率低下。

第二,理论性偏低。上文提到,贸易实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算一门学问,而是一种职业技能,也正是因为如此,贸易实务的内容上理论性普遍低下。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虽然贸易实务本身虽然不能算作是学问,但贸易实务之所以形成现在的相对定型的操作流程,其背后必然有法律、经济等原理的支撑,而当前的教材里,对这些支撑理论的阐述普遍不够。与动态变化的商业惯例不一样,理论是相对稳定的,而且不管商业惯例如何进行变化,其根本的理论原理还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作为高等教育教材,对这些理论的阐述和介绍是应该加强的。

1.2 细节错误

教材的整体体系是由编者的观点和认识决定的,体系是否得当因读者所持观点而不同。但当前教材里存在的细节错误是应该得到纠正的。笔者通过亲身教学活动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贸易术语分类错误。在相当多的教材里,贸易术语被分为“常用术语”与“非常用术语”,或“常见术语”与“其他术语”。其中,有将FOB、CFR、CIF列为常用术语的,也有将FOB、CFR、CIF、FCA、CPT、CIP列为常见术语的。这样的分类极为不合理。首先,国际商会从来就没有在官方材料中描述过哪一个术语是重要的或者常见的,只是在贸易术语的使用说明中推荐使用“不限运输方式组”的术语,其目的也是为了反应出多式联运的重要性,并不说明某一个或某一些特定术语重要或不重要。其次,这种分类只反应了我国商人对贸易术语使用的偏好,但贸易术语的选择依赖于买卖双方的协商,我国商人不可能保证在每一次的协商中都处于有利地位,也不可能保证外国商业和我们有相同的贸易术语选择偏好。

基于这样的理由,每一个术语,甚至之前版本的术语或其他非国际商会版的术语(如Incoterms® 2000、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等)都存在被选择的可能性,如果将贸易术语分类为常用与非常用,极有可能让学生误会为某一些术语重要,而其他术语不重要。

第二,专业术语不统一。现代国际贸易的各项规则和操作流程,对我国来说都是舶来品,因此,相关专业术语都存在一个翻译的过程,但在教材中,存在对相同专业术语的不同翻译,容易给学生带来混乱。如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offer”一词在贸易实务的教材中翻译为“发盘”,这也是当前贸易实务界最常用的翻译。但国际贸易的里有关offer的规则遵循CISG,在联合国颁布的标准中文版CISG中,“offer”被翻译成了“发价”。同时,在我国《合同法》上,此术语被称为“要约”。与此类似,“还盘”与“还价”、“受盘”与“接受”也存在类似问题。

虽然同一专业术语在翻译时出现多种版本是正常现象,但笔者也曾在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存在能定义“发盘”却无法定义“发价”的现象,这就对教学过程中教师和教材提出一个要求,由于在贸易实务中存在同一术语多种翻译的情况下,在教学中必须将此问题准确告诉学生,以免对学生形成误导。

2 贸易实务教材修改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教材修改建议:

2.1 提高理论定位

虽然贸易实务更偏向于职业技能,但切实培养学生的这种技能应该从理论入手。因为在国际商会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国际商业组织的努力下,国际贸易的流程高度定型,在买卖双方不产生纠纷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交易不会有任何问题。因此,从问题导向的角度看,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纠纷的避免与解决才是学习的重点。要实现国际贸易中纠纷的避免与解决,最重要的是清楚己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义务划分与权利边界。具体来讲,明了己方的义务,通过诚实履行义务减少因己方失误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并通过熟知己方权利,以便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充分保护己方利益。

要实现此目的,需要学生在学习贸易实务的时候,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背后的理论依据。如:在我国企业向外商做出一份发盘,外商在修改包装要求之后对我方做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此时如果我方没有及时对对方的此提案提出反对,贸易合同在法律上就已经订立了。那么事后我方以双方意思表示未能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便是一种违约行为。甚至在包装上没有按照对方修改后的要求来做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对方的修改在理论上是一种“非实质性修改”,合同的订立条件也会依据“最后发炮原则”以对方的修改为准。又或是信用证交易中,我方作为开证申请人明知对方存在单据欺诈,却不能通过开证银行去阻止对方的收款,而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止付令”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信用证交易的背后具有“独立性原则”。

在学生培养的过程里需要明确,贸易实务的教育教学应该培养学生预防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单纯处理业务的能力,当学生具有预防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辅以在职场上学到的业务处理能力,才能实现真正人才培养的目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恰好是学生理论水平的体现。因此,在高校教材的编写过程中,提高教材的理论定位是非常有必要的。

2.2 确立以合同为中心的教学体系

上文所述,今天的国际贸易的程序高度定型,在这样的背景下买卖双方可以进行操作的空间已经不大,唯一可以由买卖双方进行操作的就是合同的订立。事实上,不仅仅买卖双方的合同,我们可以把国际贸易的整个流程分解为多个合同。具体来讲,买卖双方为了实现资金与商品的交换订立了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而为了这个合同能顺利履行,伴随了一些列附属合同。如:为实现商品在空间上的转移,一方当事人需要与物流企业订立运输合同;为转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当事人需要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实现资金的转移,当事人需要与银行订立结算合同。

当实现对国际贸易流程按照合同的视角进行分解之后,不仅能让学生了解特定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也能清楚了解贸易实务中所学习的某一特定板块在整个贸易实务中所处的位置,这样体系不仅能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也能帮助学生理解整个贸易过程的结构。事实上,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已经实现了用“贸易合同论”替代“国际贸易实务”的教学转变,原因也正是为了为学生构建贸易的全图景。

2.3 编写教材应回归根本

上文所述,几乎所有的现代国际贸易规则都是舶来品。因此,要向学生清楚展示国际贸易的现状就需要从国外的原始资料入手。如:为向学生清楚描述信用证,应该从UCP 600和ISBP的角度来编写教材;为让学生从根本理解贸易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就应该从CISG的角度来编写教材,对于高阶教材还可以追加Unidroit原则的相关内容;而更为基本贸易术语,则应该按照国际商会所发行的官方资料来进行阐述。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本文所提及到贸易术语错误分类的问题的出现。当然,在参考外文原文的时候,还应该注意专业术语翻译的统一。

3 结语

相比其他经济学领域,贸易实务存在更为靠近职场,但也更为繁琐的问题。在笔者的所授相关课程和就业学生反馈中发现,学生存在无法了解贸易全过程,以及所学习贸易实务知识应用性偏低的问题存在。因此,笔者结合国外国际贸易实务相关课程改革成果,并对比当前使用的国内贸易实务教材提出了提高贸易实务理论站位、以合同为中心分界贸易流程,以及教材编写回归根本的建议。通过本文建议,期望更多从事国际贸易教育的专家共同努力,切实提高贸易实务的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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