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需要道德
——一种类型学分析
2019-12-26李建华
李建华,周 杰
(浙江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在经验现象中,当觉察到选择做不道德的事(比如说谎)并不被他人所厌恶甚至还可以获得一些好处时,人们不禁会反省自身乃至整个社会:人为什么需要道德?用《理想国》中的话说就是“不正义的人生活总要比正义的人过得好”[1]?描述性伦理学中可见的反常道德现象敦促道德哲学家们回答人为什么需要道德、解释人需要道德的原因和提供人需要道德的理由或证明。在提出人为什需要道德问题的同时,人们当然也预先假定了规范伦理学中的一条一般原则,即人需要道德、人需要过一种道德的生活。然而正如分析伦理学本身注重逻辑运用和语言分析那样,为“人为什么需要道德”提出证明的前提是不仅要对“道德”这一概念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要了解“人”在不同用法上所表达的不同含义,以及正确认识人与道德之间的价值需求关系。因为谁也无法在不知道A和B分别是什么的条件下,回答“A为什么需要B”的问题。对“人为什么需要道德”这样一个一般性道德哲学问题进行类型学分析,是基于人、道德、需要三者的语义与语境的差异性。只有在不同的用语组合中才能明确“人需要道德”是否是一个真命题。受“苏格拉底‘概念说’强调意义与规范的重要性”[2]的启发,我们首先区分道德与非道德,然后在人与“非人”之间划出界限,明确在不同语境中对“人”的不同运用,最后在理解“需要”的基础上解释人需要道德的原因。
一、人需要道德是排除不道德与非道德的
不仅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①的研究视域内判定描述性、规范性和分析性三者之间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是必要的,而且也应该跳出伦理或道德范畴从更广阔的视域出发,在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或然与必然之间做出清晰区分。回答“人为什么需要道德”这一分析伦理学问题,其前提之一是明确道德本身是什么。暂不论一般人很难将道德与心脏等事物相混淆,而弄出答非所问的笑话;但是如果不将道德本身和与道德无关的内容,即非道德区别开来,那么也无从解释人需要道德的原因。不能说“道德”一词含有歧义,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对“道德”的不同运用表达着两种不同的意思。“道德哲学”中的“道德”一词与“说谎永远有违道德”中的“道德”一词的含意是不同的,前者是指与道德有关,后者是指道德上的善或道德上的正当;前者是为道德本身划定范围,其对应面是非道德,后者是做出道德评判或道德判准的结果,其对应面是不道德。
首先,就与“非道德”相对应的“道德”而论,其具有如下的相随性特征。一是,道德总是和应该与不应该、责任与义务、正当与不正当、善与恶、正确与错误有关。例如,“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你应该准时参加会议”是一个与道德有关的道德义务判断,“我的朋友是一个诚实的人”是一个与道德有关的道德价值判断。二是,道德总是牵涉到社会整体和这个整体中的人。“道德乃是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维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先天地被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3]道德存在的大环境是由人所组成并生活其中的社会。换言之,社会作为道德环境是道德实现的场所,而每个人作为道德主体是道德的承受者或实施者;没有社会中的人便没有道德。三是,道德总是基于人的自由选择。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和作为道德环境的社会并不能确保道德的发生和实现,对道德行为的判定也需要考虑行为是否是人自由选择的结果。然而道德的这三个相随性特征只是表面的。应该与不应该、正当与不正当以及善与恶的判准,并不能把道德与非道德区别开来,与道德无关的内容也可能涉及到对这些词语的运用。如“你应该上二手市场卖一双球拍”就是一个非道德(上)的义务判断,“我有一辆好车”是一个非道德(上)的价值判断。从社会生活本身来看,人们的行为(或行动)并非总是能在道德与非道德之间划清界限时才开始的。个体基于自由选择的行为也未必就是道德的行为,即未必就是与道德有关的行为。所以,上述三个特征是道德发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区分道德与非道德既有利于认识道德的本质,也有利于回答人为什么需要道德的问题。在道德哲学中,道德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既是一个基础和核心的问题,又是一个古老却长盛不衰的问题。哲学家们对这个问题的谈论乐此不疲,而答案却莫衷一是。柏拉图基于道德与人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将道德视为作为功能实现的人的各种德性。而在巴特勒看来,道德即生活的道德制度体系。弗兰克纳则在巴特勒的基础上认识到,这样一种体系既可以是社会性的,即社会的整体契约,也可以是个人的建构物,即个人准则。与此同时,除了看到道德外在的规范约束作用外,不少思想家看到了道德通过内化于个人并外化于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自主和实现自我的作用。总而言之,道德在本质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表现为特定的道德原则;另一方面,道德对任何人来说,等道德原则内化于自身后,就是自我实现的手段。“真正人的道德是人类潜能的充分发挥、人类本质的充分显现和人类解放的实现。”[4]人类生活的非道德领域就是没有道德意义或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领域,如没有自主意识的儿童行为、精神病人的行为、不涉及他人或社会利益的纯私人行为,等等。所以,当我们议论人为什么需要道德时,是排除了非道德领域的。
其次,就与“不道德”相对立的“道德”来说。此时问题“人为什么需要道德”更像是在问“人为什么需要做道德上善的事和过一种道德上善的生活以成为一个道德上善的人”,而不仅仅是在问“人为什么需要做与道德有关的事和过一种与道德有关的生活以成为一个与道德有关的人。”可回答“人为什么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在规范伦理学上运用严格的道德评判标准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做出区分,以便指明什么行为是道德上善的或道德上正当的、什么行为与此相反。在严格的逻辑推理上,这就类似于不知道什么是心脏便无从回答“人为什么需要心脏”的问题。纵观伦理学史,规范伦理学中的道德衡量标准在理论上可大致分为目的论和义务论,前者的典型代表是边沁,后者的典型代表是康德。另有一些人则另辟蹊径,发展出德性伦理学,如亚里士多德、麦金太尔。不过,无论如何,规范伦理学中的争论至今始终没有解决,尤其是在面临各种不同的道德两难境地时,依据特定的不同规范伦理学所给出的答案都无法让每个人满意。与此同时,道德标准上的相对主义也开始获得一定市场。相对主义在道德标准的统一上持怀疑态度,甚至持否定答案,对伦理学中各种理论给予了致命打击。就连德性伦理学的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在自己的学术作品中也不时流露出描述相对主义的特征,认为不同的历史、社会所出现的道德标准是不同的;尼采和马克思亦是如此。尼采将道德区分为主人道德和奴隶道德;马克思则强调“道德具有社会性、历史性和阶级性”[4],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道德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正如和找寻与“非道德”相对立的“道德”的意涵和本质相类似,在明确与“不道德”相对立的“道德”的判断标准时,对每一个处在确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正常人来说,他们凭借自己的心灵理性和内心直观也能够在常见的道德行为与不道德的行为之间做出正确区分。如,有意对朋友说谎是不道德的,朋友间应坦诚相待;不经对方同意拿用朋友的东西是不道德的,朋友有困难应及时给予帮助。这种理性能力的生成既可归功于外部道德教育的不断输入,也得益于道德教育内容的成功内化。它是一个道德内化与道德外化不断反复与加强的过程。
由此,基于“道德”在与“非道德”和“不道德”之间的大致区分,我们便明晰了“道德”概念本身表达的意思,以及“道德”一词在不同的话语情境中所具有的不同内容。“人为什么需要道德”作为真问题是指,“人为什么需要做与道德有关的事、过一种与道德有关的生活以至于成为一个与道德有关的人”,或者“人为什么需要做道德上善的事、过一种道德上善的生活以至于成为一个道德上善的人”。但是,问题的解决还依赖于对“人”这一概念的分析,因为问题本身试图在道德与人之间建立一种需要与否的价值选择关系,并提供证明。
二、有道德需要的人是个体人与群体人而不是“非人”
“人生伊始,本是道德的无知者。”[5]尽管从道德载体或主体的视角来看,道德总在与社会和他人发生联系。也就是说,离开社会与人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道德都无法被谈论开来。但是如果从人的视角来看,人并不一定总是离不开道德;谁也无法排除人离开道德而正常存在的可能性。“人”的概念意涵既不是唯一确定的,其在运用上又出现过被相互错用的情况。在不同的语境中“人”可能表达着不同的意思,而且在同一语境中“人”所表达的意思可能也并不明确。仿照确定什么是道德或指出道德的本质,以将道德和与道德无关的事物即非道德区别开来,我们也可以确定什么是人或指出人的本质,以将人和不是人的事物区别开来,并且用“非人”来表达“不是人的事物”。知道什么是人或人的本质之后当然也就据此可以将人与“非人”分离开来,目的是明确“人为什么需要道德”的预定前提“人需要道德”中“人”表达的意思。“本质”一词正如它一以贯之的用法那样,其表达的是此物可以区别于他物的固有功能、特征和属性。“人性”一词可以用来替换“人的本质”。“人性即是人类作为一种特殊生命存在区别于其他生命存在的类本性。”[6]可见,人的本质与人性基本表达着相同的意思,借助它们可以将人与“非人”分离开来。
什么是人性?人所具有的哪些固有特征、属性和功能可以将其与“非人”区别开来?这显然是一个既古老且难以形成定论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在人与“非人”之间划清界限时,一同诉诸理性即爱智求真。其中,亚里士多德特别提到了人这一类高级动物的“政治性”特征。在中国,荀子在划分人兽之别时提到人既能群又可分的属性。蔡元培先生则直接用道德来区分人与禽兽。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以其有德性耳。”[7]当代学者黄明理在解释人的道德需要时直接回溯,求助于人性。他直言:“人的道德化是人性的客观要求。”[8]蔡元培先生的不周之处在于,在没有说明道德本身之前就用模糊的“道德”意见来说明人性。他可能是在与“非道德”相对立的意义上运用“道德”一词以说明人兽之别,也可能是在与“不道德”相对立的意义上来运用“道德”一词以说明人兽之别。而黄明理教授则犯了“因果颠倒”和“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人性是在解释人的道德需要之前被要求说明的。唯有马克思的洞见更具说服力。“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和荀子一样,马克思看到了人与“非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根本区别。其实,马克思在说明人的本质或人性时不仅仅注重“关系”[10],还将人兽之别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人的“社会特征”或“社会性”。马克思科学地指出了人与“非人”之间至关重要的差别和不同,这就是人的社会性存在。当我们说人是什么时,是基于人的社会性特质而排除了人的动物性,人的动物性划到了“非人”的领地。可问题在于,回答“人为什么需要道德”这一问题时,我们一直坚持的是文化主义立场,即人只有进入文化领域才是有道德的,正因为人有动物性所以才需要道德,道德就是扼制人的动物性、彰显社会性(文化性)的工具,这又使“道德使人成为人”变成了“人为什么需要道德”问题中“人是什么”的注脚,这是道德工具论本身的内在矛盾。
即使明确了人的本质是什么并借此将人与“非人”区别开来,或者直接凭借我们个人的理性和直观在人与“非人”之间做出正确区分也并不能使人们在理解“人为什么需要道德”上前进多少,因为“人需要道德”中“人”的概念本身有不同的意思和用法。“人需要道德”可能并不表明所有人、任何人或每一个人都需要道德,也可能表明所有人、任何人或每一个人都需要道德。如果将“人”作为一个概念来对待,在逻辑学里,“人”有时是一个集合概念,有时则是一个非集合概念。概念内涵的不同将意味着有两种不同的“人”的用法和意思。在“人需要道德”和“人为什么需要道德”的表达中“人”的意思和用法是哪一种?有别于严谨的逻辑学,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领域,对“人”的两种不同区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具体人和抽象人,或者称之为个别人和一般人、个体人和群体人。个体人便是逻辑学中所有人、任何人或每一个人的意思,其意在表明,情景适用于所有人、任何人或每一个人。然而抽象人、一般人或群体人则只能对所有的人做一般意义上的或抽象上的“类”理解。它可能意在表明,情景适用于人群中的大多数;也可能仅仅想凸显人的“类”本质或人性,即人的社会性。
基于以上分析,“人为什么需要道德”的假设前提“人需要道德”表达了四种不同的意思:群体人或抽象人需要与道德有关;群体人或抽象人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个体人或所有人都需要与道德有关;个体人或所有人都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而“人为什么需要道德”也依次表达四种不同的意思:群体人或抽象人为什么需要与道德有关;群体人或抽象人为什么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个体人或所有人为什么都需要与道德有关;个体人或所有人为什么都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其中,评判某一个人在道德上善也只能依据这个人的具体行为。然而,当假定人与道德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及解释人需要道德的原因或为其提供证明时,也应该明确“需要”本身——站在人与道德之间的各种关系上来考察两者之间的其他关系和审视需求关系本身。
三、在主客之间存在需要、不需要、非需要三种关系
肯定A需要B意味着:一是B外在于A以至于A与B之间只能建立一种非道德上的价值需求关系,二是在B外在于A的前提下,把B本身当做一种手段和工具来看并用非道德上的有用性或善来评判B。论断“A需要B”的成立应同时满足这两条结论。命题“人需要道德”也同样适用于这两条结论。有关第一条结论,人们应该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来考虑人与道德之间的各种关系,包括除需求关系外的其他关系,即“非需要”关系。并非只存在需要和不需要两种价值选择关系,也存在除这两种之外的其它可能性。由此A与B之间存在三种可能性关系:A需要B、A不需要B以及A“非需要”B。例如,你可以向某个个体人询问他或者她是否需要苹果。此时这个人可能出于自己想吃苹果或其他动机而对你说:我需要一个苹果或者不需要。然而你却基本上无法向某个个体人询问他或者她是否还需要自己的左腿,因为左腿是内在于身体的一部分。人与左腿之间不是需要或不需要的关系,而是“非需要”的关系。当然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在得知他或她的左腿已被感染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时,他或她可能告诉医生:我不需要我的左腿了,你把它锯掉吧。但是你却仍然无法向某个个体人询问如他或者她是否还需要自己的心脏了,他或者她是否还需要自己的大脑了,诸如此类。总之,苹果、左腿、心脏、大脑等等与道德一道作为每一种不同的存在物具有同等的价值地位,而人尤其是个体人是需要道德、不需要道德还是“非需要”道德应该被认真考虑。第二条结论是在肯定第一条结论即人与道德之间只能构成需要与否的关系的前提下得出的。的确,除开“非人”不论,尽管暂时无法确定群体人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但给平常人的印象是,个体人与道德之间是需要与否的关系而非“非需要”的关系。个体人并不是天生与道德有关,或者天生在道德上是善的,社会只能通过教育使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于每个个体人的心灵之中,却永远无法使道德内在于每个个体人的身体里。正如弗兰克纳所言:“道德为人而设,不是人为了道德。”[11]243一味否定或不肯承认道德在人面前的工具地位,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对“人”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可以在区分“人”与“非人”的前提下,把人当一般人和群体人来看待以否定道德的工具价值,弗兰克纳则在区分“人”与“非人”的前提下,把人当特殊人和个体人来看待以肯定道德的工具价值。所以当提出“人为什么需要道德”时,道德必定是外在于人的,并且这里的人是个体化的,而非“类”意义上的人。
由此,在分析和理解这一问题的基础上,由问题“人为什么需要道德”所细化的四个分支问题便可依次得到或多或少的解释。关于群体人为什么需要与道德有关?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人,而群体人既有别于看得见摸得着的个体人,又是个体人抽象意义上的集合。实验观察显示,社会包括许多个体人、由人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以及关系得以存在的文化环境和地域空间,其中最核心的是个体人以及个体人之间的关系。而每个正常个体人的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社会所提供的文化与文明。群体人在哪里存在?从描述性意义上讲,道德上的群体人与社会无异;回答“社会为什么需要与道德有关”的问题可解释群体人与道德的“非需要”关系。弗兰克纳指出,社会在价值上选择道德这样一种秩序的理由在于防止自然状态和“更为极端的专制主义的文明状态”[11]239的出现。
关于群体人为什么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评判人在道德上是否为善只可根据其具体行为,行为承载的主体却只能是个体人,而非抽象与一般意义上的群体人。所以试图在群体人与道德上善之间建立任何联系的尝试都将是徒劳的,因此与其有关的问题本身也是不恰当的。
关于个体人为什么需要与道德有关?如果个体人总是无法离开社会,如果社会总是在生产道德,而个体人总是道德的实施者与承受者,那么个体人也可能始终必然与道德有关。“个体人为什么需要与道德有关”的分析(性)伦理学问题和价值问题应该被转换成“个体人为什么总是与道德有关”或“个体人为什么必然拥有道德”这一描述性伦理学问题和事实问题。
关于个体人为什么需要在道德上是善的?从发生路径来看,道德作为个体人的工具非内在于每个个体人,它遵循外在于—内化于—外化于的发生路径。对任何人、所有人、每个人(即个体人)而言,道德起初是外在于其自身的,随后慢慢通过教育内化于个体人,并通过外化于社会和他人而将道德显现出来。然而,道德作为工具存在,个体人为什么需要它?毕竟最极端的情况是,如果道德上行善没有任何有用性,那么个体人也大可不必做哪怕一件道德上正当的事。
可以说,“人为什么需要道德”这一问题,可以窄化或具体化为“个体行善对自己有何意义”?道德上善的行为对个体而言有三方面的意义:其一,如果个体人或个体人所处的社会在规范伦理学上偏向美德——目的论的话,那么任何个体人为自己所设想的理想生活或善生活必定含有道德的成分,并且正是部分地由道德上善的行为构建而成。换句话说,做道德上正当的事是美好生活实现的必要手段。从柏拉图的对话集开始,对此的诘难一直存在:一是在常见的社会现象中,好人不一定有好报,反而作恶的人有时会获得好处;二是,某些特殊的道德上正当的行为——像苏格拉底拒绝逃狱,并最后饮鸩而亡的自我牺牲——将会给个体人带来更严重的后果,甚至彻底断送善生活。对于第一种诘难,我们说在一般意义上而言,整天作恶的人(如撒谎、不真诚、不友好)其整个一身必将糟糕透顶。对某个具体的个体人的一生而言,其做道德的事所获取的好处总量要比做不道德的事所获得的利益总量要多得多。并且对于在价值上选择道德的社会而言,为了维系道德在社会中的存在,社会掌权者应该在制度上预先鼓励和最后奖励道德上正当的行为,而不至于让道德上恶的人受益。第二种诘难在张岱年先生看来不成问题。他在讨论生命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时断言:“在特殊情况下,生命与道德二者‘不可得兼’,则应‘舍生取义’,宁可牺牲生命也要坚持道德。”[12]的确,人们在生活中有可能出现道德两难的境地,以致不知该如何选择:即选择自己饿死或选择偷窃食物保存生命、选择家人饿死或选择偷窃食物保存家人生命等等。我们说道德行为具有崇高性和倡导性,对于每一种具体的道德,社会不应该严格要求所有的个体人都必须做到。做道德上善的事也是被提倡而非被他人或社会所强制,这就要求社会与他人在道德上对个体人抱有包容的态度。特殊情况下的不道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有被宽容的可能性。其二,个体人的道德行为是每个个体人远离动物性,融入文明社会并与身边人形成良好关系的必要手段。尽管无法轻易苟同“道德本身是人性的内在构成部分”[6],但是在非专制主义的文明社会已经预定道德或生活规范秩序存在的情况下,个体人必须学习道德行为、做社会所提倡或被要求的事。个体人对社会的美好假设是,一系列道德行为准则着眼于社会的文明进步,并且为了人的美好生活而被社会自身所立。其三,道德行为有助于体现个体人的存在价值。如果将道德解释为人自我实现的过程,而道德行为出于个体人的自爱和良心,那么任何个体人总会做或多或少道德上善的事。如果将人性同时指向人的自爱和利他,那么情况亦是如此。当然,做道德上正当的行为是否有助于实现个体人的自我价值,其最终取决于不同个体人对道德本质和人本质的看法。
注 释:
①朱贻庭先生在其《“伦理”与“道德”之辩——关于“再写中国伦理学”的一点思考》(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一文中试图将“伦理”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对象,以区别对待。我们在此将二者等同起来使用,并将伦理学视同为道德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