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息型案例数据库:打造法律案例教学“升级版”研究
2019-12-26贺志军袁艳霞
贺志军 袁艳霞
(1湖南商学院廉政法治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702;2湖南商学院财政与金融学院,湖南长沙 410702)
1 法律案例教学的勃兴趋势与现实困境
案例是问题与规则之间的桥梁,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发现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法律。“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 of teaching)乃1870年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率先在美国引入法律教学。根据认知学习理论,学习要依赖于学习者原有的认知结构和当前的刺激情境,这为法律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受青睐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全球来看,大陆法系采取成文法主义,其法学教学注重原理以及概念和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但过分强调体系性学习容易忽视理论与实践的关联,无法在法律实务界形成人才辈出的局面;此类批评之声在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学界均屡屡可闻。英美法系采取判例法主义,其法学教育自然青睐以判例为素材,更强调实用性以及法律思维方式和操作技能的训练,但存在过分注重诉讼及特定细节等问题之弊。改革开放以来,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已经成为法学界普遍认可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几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家教育部更是在法学教育领域积极指导、引领案例教学法的推广和优化,若干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都对此有涉及,2015年5月《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还将“案例教学”界定为“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
反观当下我国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及法律硕士教学领域对法律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实况,可归纳出三大不足:其一,多停留于“举例教学”。教学所用案例一般仅仅停留在案情与法条的简单层面,对案件办理各环节信息、真实文书信息、案件之间比对关联信息等其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则甚为缺乏乃至有意忽略。其二,多局限于“静态案例”。优质案例资源相对教学需要而言存在较大缺口,高质量案例更新、积累“通道”不够顺畅。即使国家层面法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在组织编写和建设的“法律硕士教学案例库”,也只是裁剪取舍的法律教学案例之“静态”纸质汇编。其三,常局限在“课堂教学案例”。即使在“教学课堂”上演示的案例教学占整体教学的比例也不够高等。因此,本文拟从“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视角来探索打造法律案例教学“升级版”。
2 理念升级:从传统“法律案例”教学到“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教学
2.1 传统法律案例教学的理念探索
国外学界就案例教学的理念探讨较为深入。在价值理念上,强调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Lang(1986)提出,学习者、教师与案例间的互动结果是主导讨论学习方向的关键,教师责任在于引导(guiding)讨论而非主导(leading)讨论。Knirk(1991)认为,案例教学法鼓励将个人所学贡献给参与的人,每位学习者都应受激发有“主动参与”的动机。Waterman等(1997)认为,案例教学法是在探究案例活动中提供相关的资讯,以协助学习者解决在探究中产生的认知冲突。在培养方法上,强调“实践面向”的理念。Merseth(2004)认为“案例”必须是基于真实的生活情境或事件;国外法律案例教学的应用也体现了这一理念,“法律诊所”(legal clinic)和“解决个案作坊”(problem solving workshop)教学便是典型。前者将司法实践视做“医疗诊治活动”,通过指导法科学生直接参与承办真正的案件等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后者是学生在老师指导下像律师那样从接受客户委托阶段起逐步解决现实问题,被称为“自兰德尔判例教学法以来的第二次法学教育大革命”。
国内就法律案例教学理念的探索也给予较大关注。就教学定位而言,案例教学日趋被赋予应用法学课程教学的基础性地位;不少论者提倡部门法课程要开设配套的专门“法律案例分析”课程。就案例素材选取,有论者提出以教师个人办案亲历案例作为教学剧本的“全息案例演示教学”理念。就案例教学的动态运用,有论者提出循序渐进地全程实施“类型化”案例教学的理念;也有论者提出“阶梯式案例教学”的理念,由法律典型案例“悦读”“导学”“解析”与“研究”等“四阶”组成案例教材丛书。
2.2 “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教学新理念
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应用中几乎是自发地步上了“案例库”这一优化轨道。作为全球案例教学理论先行者和输出地,哈佛大学很早就着手“案例库”建设,拥有全球知名的“世界管理案例库中心”;规定其硕士研究生两年学习期间必须分析上百个案例。近年来,国内法学教育领域兴起“法律案例库”建设与应用的初步研究。有论者就建设经侦案例库应遵循的原则及应包括的内容等进行了探讨。还有论者创新性地提出“全息型案例库”和“全案例教学”概念,认为应以案例规范建设为先导,以案例平台为支撑,以案例资源库为载体。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我国欲实现法律案例教学上除弊革新与转型提质,就应当从打造“升级版”教学理念与模式上下功夫,超越单个静态案例而引入“全息”思维和“数据库”思维,树立起“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的新理念。“全息”(holography)是“特指一种技术,可以让从物体发射的衍射光能够被重现,其位置和大小同之前一模一样”,引申用来指全部信息得以储存和可被重新的属性。“数据库”(database)也称“电子化的文件柜”,指“以一定方式储存在一起、能与多个用户共享、具有尽可能小的冗余度、与应用程序彼此独立的数据集合”。遵循该新理念,在元素层面,案例样本的“全息”性特质可使在全真信息的研讨情境下充分发挥案例的实战性和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在系统层面,通过样本组合的“网络化”结构属性,能线上线下通用、支持互动升级,用户可以对文件中的数据进行新增、截取、更新、删除等操作。
3 对策建议: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的构建及教学应用
3.1 功能导向:法律案例数据库之平台系统构建
大数据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运行“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以千万计的生效判决书,商业产品的“案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北大法意等也已有较成熟的经验;然而,这些都并非适用于法律教学的专门案例数据库。如何从实践上开发和设计出法律案例数据库的应用方案,尚需实现从理念到实践的跃进。法律案例数据库在本质上只是数据库原理与技术在法律案例教学领域的应用而已;在互联网时代,个别地单独开发某一个法律案例数据库并不具有经济性,应当采取从平台到应用的自上而下的思路,即先从顶层设计上搭好平台结构,为建立具体的“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提供共同的平台“壳”资源,再开设不同学科、专业、课程等各个层次的具体案例数据库,更符合数据组织原理和具有现实性。
基于教学目的,案例数据库的平台系统应当以“功能导向”来进行构建;由此,须研究分析教学的具体需求,从功能架构、模块设计、案例参数层面等来进行靶向研发。其一,由于案例数据库平台系统的用户涉及到法学的各个学科、专业、课程等不同对象,故就应当具备哪些基本功能等重要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平台系统的构建原则、基本功能、框架与模块。其二,平台系统的搭建应当以“良好的用户体验”为出发点,实现教师与学生对法律案例数据库的方便使用。以核心业务流程为基础,设置系统的基本功能模块,实现多种格式编辑、在线编辑、分级审核等功能,尤其需重视可供不同需要的多渠道检索功能,重视关键字段(key field)如案例编号的指向性角色以为未来数据扩展合并预留“接口”。其三,法律案例“入库规范”是确保平台系统上各案例数据库整体质量标准的基础前提,单个案例需达到最低限度的全息性和规范性,前者指案件应当是包括真实案情和办案过程的卷宗型案例,以此为基本单位形成保留原汁原味的案例信息和办案过程的案件数据库系统;后者指每个入库案例须采集必要参数,以为建立数据库信息系统打下基础。
3.2 法律案例入库及数据库教学应用
从源头上看案例数据库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在于高质量、有特色的法律案例,该数据库之“芯”仍是法律案例的专业内容。这离不开专业类案例建设、综合类案例建设,离不开一线的部门法教师来提供智慧贡献。如何获取典型法律案例的“全息资料”和如何进行颇为复杂繁琐的内容加工,是需要协调解决的现实问题。其一,全息型法律案例数据库建设离不开就编写报批、保密信息处理、使用报告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套科学严密的配套保障制度,需要相关主体之间形成权责清晰的法律关系。其二,需要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网络访问、查阅文献等方式广泛收集典型“全息型案例”;经编辑整理、专家指导及实践检验等,形成成品案例。其三,就案例的参数提取,大致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实体内容信息、程序内容信息、法律文书信息、教学信息、科学研究信息和其他信息等主要方面;往下再设置细化的二级信息指标,如教学信息可列出适用学科、专业、课程、对象和教学目的、方法以及法律依据、问题类型、主要知识点、难度系数等。
法律案例数据库应当成为开放的系统,倡导“共建、共享”理念和发挥“案例累积”的功能。作为数据库使用者的师生可以在整体或课程的数据库内在线自主操作并在系统平台上储存(可授权保密或共享),尤其应采取措施支持教师个体在数据库基础上进行特定课程的法律案例子数据库建设和教学应用。在没有建立法律案例数据库系统的条件下,以往进行各类调研课题、教改研究项目甚至是讲座讨论等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案例素材,容易“教学资源流失”;在系统运行后,则可以实现随时动态入库和“颗粒归仓”,发挥该数据库对法律案例的“平台吸附”和“资源盘活”效应。如此长期运作,势必实现深化教改、提升质量之显著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