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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重罪,可以对其父母追究刑事责任吗?

2019-12-25

遵义 2019年23期
关键词:刑责监护人监护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许多“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都能找到其父母不加管教、甚至包庇、纵容、帮忙的影子。长久以来,就有相关人士建议可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

“熊孩子”犯罪追责父母,倒逼履行监护责任

Positive Side 正方

1 “教育遗弃”也是一种犯罪

文丨■ 李英锋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监护责任,如果父母疏于履行教育管护责任,对孩子的一些不良行为或犯罪的苗头、倾向不闻不问,不加干预,甚至对孩子的犯罪行为予以包庇、纵容、帮助,那么,父母就存有严重过失,就属于监护不力、失职渎职。在《刑法》中规定了遗弃罪,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主要针对的是生活上的不抚养,如果父母只是在生活上对未成年人尽到了抚养义务,“管吃管喝管住”,却没有在道德、法律等方面尽到必要的教育、督促、管束责任,甚至对孩子的犯罪行为推波助澜,那么,就属于“教育遗弃。”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对监护“失职渎职”的规范、问责并不清晰给力,尽管很多法律都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但几乎都侧重于针对虐待、遗弃、家暴、故意伤害等行为给出问责规定,鲜有法律规定监护“失职渎职”的责任。而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也非常模糊笼统,适用范围很窄,缺乏细则支撑,很不好用,难以成为问责的利器,导致在现实中大量的监护“失职渎职”行为问责无据,没有受到惩戒,监护人只受到了道德谴责或者良心谴责。

监护是一种综合的监护,而不仅仅指物质上的抚养。父母的教育监护责任到位与否对孩子的影响很大,有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犯罪次数多,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往往与其父母的教育监护“失职渎职”有直接关系。因而对父母的教育监护责任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父母教育监护严重“失职渎职”只受到道德谴责、良心自责,不受到法律制裁,违背问责的公平性,不利于呵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追究教育监护严重“失职渎职”的“熊家长”刑事责任也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种手段。因而,上述建议很有价值,值得立法部门重视和研究。

2 “熊孩子”犯罪倒逼履行监护责任

文丨■ 王恩奎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责任人,“熊孩子”犯罪,家长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法律应该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搞责任大锅饭,把责任分摊给学校、社会组织或者其他人。归根结底孩子的教育问题,是家长的责任问题。家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孩子的利益不受损害。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自然应对未成年人的一些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既包括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在我国,强调父母的教育责任规定很多,但是,追究父母的法律责任的情形却很少。这就形成一种错误思维定式,以为父母教育子女是天经地义,但如果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父母只承担教育不当的责任,而不需要承担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

笔者以为,“熊孩子”犯罪,责任不应有大家分摊,社会共同买单。说明家长的失职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因为孩子不懂事,犯了罪家,长就应该负责,而不是将责任抛给社会,“大家都有责任”。长期以来,很多家长不履行应有的法定责任,平时对自己孩子教育少,管教不够,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以致孩子最终犯罪,那么“责任锁定”的应该是父母,责无旁贷。但事实上,长期以来,“熊孩子”犯罪,家长把“孩子不懂事”当做挡箭牌,一推六二五,即便负责也只是赔点钱了事。这对于一些“能用钱解决问题的都不是问题”的家庭,自然只知道就一门心思想着挣钱,而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管理。

“熊孩子”犯罪,父母只负民事赔偿责任,赔钱了事,这很不公平,从而使一些父母放弃自己的法定职责,在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上失职失责、疏忽大意,结果给整个社会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任问题。“熊孩子”犯罪追责父母,倒逼履行监护。只有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履行法定的职责,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3 追究父母刑责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魔咒”

文丨■ 童其君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每一个优秀的孩子身上,都有其父母的影子;每一个问题学生的背后,都有其家庭教育的缺失。

养不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很多年以前,我们就听说过这个故事:有一罪犯临刑前要求吃母亲一口奶,结果在吃奶的过程中,该犯人一口将母亲的奶头咬掉。他对母亲说:是你的爱害了我。他责备母亲一向溺爱他,时时宠爱,处处护短,不以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道德标准去教育他,造成他是非不分、为所欲为,以致于沦为阶下囚,丢掉性命。悔之晚矣。

父之过,养痈遗患,可悲的是,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父母在“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窃以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成本,追究“疏忽父母”刑事责任,以示惩戒,也许是破解未成年人犯罪“魔咒”的好方法。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未成年人犯罪,父母难脱干系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上也有观点认为,不管怎样,未成年人之所以被称为未成年人,就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全部的责任能力,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他们的父母则不同,他们不但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还要为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而,相关人士建议可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并非毫无道理。试想,追究“疏忽父母”刑事责任,哪个父母还敢以身试法,罔顾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未雨绸缪,关口前移,让未成年人父母认识到切实履行教育子女责任的重要,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少些少年犯,多些优秀少年。

4 完善惩戒体系更重要

文丨■ 木须虫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戒不可偏废,唯有惩戒才能让人知道行为的边界,才能保持对法纪、规矩的敬畏。

当下的制度最大的弊端是过于强调了保护而忽略了必要的惩戒。且不说未成年刑责过高的门槛值得商榷,就连未成年人成长最重要的校园,学校与教师管理学生都缺乏有效的惩治措施,“禁止体罚”动辄成为保护学生的借口,很大程度削弱了教育的权威和弱化了现实规矩对学生的约束,这也是未成年人对法纪缺少敬畏的根源。

此外,校园欺凌与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更大的原因,还在于家庭教育与监护的缺位与错位,许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都是留守少年,这些孩子缺少父母的管理、关爱,过早暴露社会,染上不良习气,逐步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些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溺爱、纵容的影响,形成了暴戾蛮霸的性格,带有暴力的倾向,最终掉入暴力犯罪的陷阱。家庭只养不教、只生不育,把孩子的管理、性格养成、行为约束都交给教育和社会,显然也是严重失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尤其需要的恐怕还是建立多层次的惩戒机制体系,融入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融入教育和社会管理各个环节,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受约束的矫形环境,而不能只等到孩子严重违法犯罪后才去追究刑责。

其一,探索完善教育领域的惩戒机制,赋予学校和教师管理的惩戒权利,形成犯错受惩罚受约束的校园环境;其二,建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罚机制,比照成年人同类违法犯罪,处罚上酌情减轻、执行上予以区别,消除法律责任豁免权;其三,建立家长监护失职追究机制,父母教育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视情形给予相应处罚,如接受社区劳动、陪同孩子一起接受违法处罚执行、接受强制监护教育等等。

追究“疏忽父母”刑责不可任性为之

Negative Side 反方

1 未成年人犯罪追究父母刑责违背法治精神

文丨■ 刘运喜

按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家庭因素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有关调查表明,由于家庭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犯罪约占70%,家庭的文化传统、家庭成员的人际关系、家长的教育态度、认知能力等,对未成年人心理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之一。也就是说,一个“熊孩子”的背后总有一个“熊家长”。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终身不退休的老师,父母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其一生的。所以,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都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监督、管理责任。对于无故不履行、逃避履行养育责任的父母,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显然,家长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能否因未成年子女犯罪而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一是缺乏法律依据。罪刑法定是我刑法的首要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未成年人犯罪,对其父母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此规定。二是不符法治精神。在社会主义中国的今天,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因子女犯罪而追究父母刑责,无论如何是行不通的,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未成年子女犯罪,父母虽有疏于管教、管教不当之责,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但罪行毕竟不是由父母犯下的,父母不应对子女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否则有违法治精神。三是违背人性要求。我国古代有株连九族的刑法规定。即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这是古代统治者为了清除复仇力量,而实施的斩草除根的一种灭族刑罚。这是违背人性、毫无人性的。历史发展到今天,人权在世界各国普遍得到尊重和维护,如果还有人实施连坐、株连等泯灭人性的刑罚,则是历史的倒退、文明的倒退。

2 不宜盲目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文丨■ 孙建国

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综合原因造成的,有家长的,有学校的,有社会影响的,但最主要的还是个人。因此,有人说需要追究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疏忽父母”的刑事责任,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原因如下:

一是责任不能胡乱捆绑。法律是规定了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负直接责任。如果非要家长负刑事责任的话,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条文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都要各负其责,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要负刑事责任呢?一人犯罪,全社会都得担责?一人犯罪一人当,这是古人都知道的常识,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皆然。

二是必须区分责任性质。刑事责任有其独特的定义,不同于民事责任,是什么责任就该负什么责任,两者可以同时负,但二者不能混淆。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是违犯了刑法的,不犯法被入刑是不合适的。家长只是疏忽了管理,哪怕有溺爱,也决不会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更没有协同一起犯罪,怎么能跟着承担刑事责任呢?家长谁想让自己的孩子去犯罪,去被惩罚吗?他们对自己的未成年孩子都爱之恐不及,谁肯让他们去跳火坑呢?因此,家长根本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最多只是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家长真的参与犯罪了,必须依法惩处。

三是必须区分责任大小。内外因辩证关系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它规定了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方向;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有时外因甚至对事物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外因的作用无论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了,必须首先确定犯罪主体是谁?未成年人是最主要的因子,必须负主要的责任。如果硬要父母代为受过,那就错打了板子,也错失了法律惩戒的价值。未成年人犯罪,家长固然有监管不严、不能的责任,但家长的责任充其量也是次要责任。但可怜天下父母心,谁也不会因是次要责任而放松对自己责任的担当的。

3 追究“疏忽父母”刑责不可任性为之

文丨■ 黄 磊

刑法作为保障法和后盾法,具有保护手段的终极性特点,如果面对社会治理问题动辄以刑责处理,不仅会让其他社会治理手段让位,也会导致刑罚滥用,最终“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背离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符合罪刑法定、罪行适应等基本原则,在具体适用上必须严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能随意创建、随意适用。从犯罪主体方面,如果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熊家长”以教唆、指示等方式利用未成年人进行犯罪,那么“熊家长”将以间接正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熊家长”在其中有出谋划策、共同参与等情节,那将追究其共犯刑责。

从事后行为来说,如果“熊家长”明知“熊孩子”涉嫌犯罪,采取毁灭证据,倒卖、销毁赃物或者作伪证等方式,企图掩盖犯罪事实的,将分别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在不同情节、不同危害后果下,相应责任未必都是刑事责任,也有可能是行政责任。同理,如果只是一些财物毁坏或者轻微伤害犯罪的,对“熊家长”来说,可能就是承担修复、赔偿的民事责任。

故此,对“熊家长”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绝大多数的犯罪都是基于“熊家长”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通过犯罪行为,构成了法定的危害后果,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从刑事责任角度,要对“疏忽父母”以“疏忽”的过失追究刑事责任,一者需要有先行行为和基于这种先行行为的相应义务,二者损害结果要与疏忽大意有因果联系。比如 “熊孩子”无证开车撞到他人,而“熊家长”在车上,应当意识到造成了犯罪后果但却由于疏忽未预见,但此类犯罪可以说少之又少。而倘若以“不加管教”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未免太过宽泛,甚至可以套用到学校、套用到老师,这无疑不具操作性,且有违法治精神。

4 对父母责究刑事责任不合法理

文丨■ 林日新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鉴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愈来愈严重,而我国的法律对少年犯罪呈“疲软”之态,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以促使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这从“常情”看来,确实有一定的道理——“养不教父之过”。况且,国人在处理熊孩子犯事时,明智的家长往往会遵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当堂教子”的:孩子不讲礼貌,家长会教育自己的孩子;孩子损坏别人东西,家长会照价赔偿;孩子打伤别人,家长会负责出医疗费用;孩子偷窃东西,家长会命令孩子物归原主。

不过,当未成年人犯罪,国人则应当遵守 “法理”来处理。我国刑法规定了“罪责自负原则”,意思就是谁犯了罪,谁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分子本人,不能连坐或牵连他人。按“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想对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疏忽父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行不通的。当然,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包庇、纵容的,则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也可以在民事责任上,父母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我国民法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社会、他人的经济财产损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目前法律规定的诸如责令其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矫治等措施。

漫画(小栗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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