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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市级国有企业投资采购的几点思考

2019-12-25

新营销 2019年12期
关键词:规范国有企业部门

(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湖南 常德 415000)

一、引言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的经济特征,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的关键领域方面有重要地位,必须保障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纵观世界,国家间的竞争实质上是经济竞争,而经济竞争其实质上是企业的竞争。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两个一百年”中国梦、脱贫攻坚的历史性阶段,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企业的崛起,更离不开国有企业的繁荣。国有企业的经济包含了“买”“卖”两个重要环节,是其经营管理的主轴线和企业自身工作的主旋律,“买”就是采购,“卖”就是销售。总体来看,国有企业在采购方面的市场中位于主导,而且采购也是廉洁风险防治重点领域之一,因此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意义

一方面,对采购进行管理可以让企业的领导层充分掌握企业的财、物的使用情况,有助于合理的分配资金,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浪费,实现降本增效。另一方面,采购工作涉及资金量大、采购人员具有较多廉洁风险点,因此高效的采购管理对于加强队伍建设,保护和关爱干部员工具有重大意义。

三、国有企业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层面认识不够

目前,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由原来的分散采购变成了集中采购,这一采购方式的改变,减少了企业人员自由裁量权,很多经办人甚至决策者很难迅速适应。并且十八大以后,国有企业采购的程序、要求,包括采购档案管理要求日趋严格,采购周期长、进度慢,增加了相关企业人员的工作负担,容易导致抵触情绪、畏难情绪出现,所以有的采购部门、单位甚至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有的先斩后奏不按流程,凡此种种,不利于国有企业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二)机制层面建设不足

机制层面主要指采购计划、预算编制。首先,国有企业资金相对雄厚,采购计划管理相对宽松,对采购预算的管理,还有待加强。究其原因,在于很多国有企业编制对预算管理缺乏较为详细、科学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其次,国有企业采购预算编制往往没有从全局角度出发,加上部分项目属于临时增补项目,随意性、盲目性较大,导致预算编制粗糙、流于形式,预算约束作用没有真正发挥。

(三)法制环境的建设存在不足

对于国有企业采购工作,我国颁布了《国有企业采购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企业也相应出台了采购管理办法,但是目前采购方面的法律环境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目前相关的法律还处在较低层次,很多还只是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局限于指导意义;另外,国有企业采购的相关立法标准还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各地区,甚至各行业均是针对自身的情况和特点颁发的制度规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则较少,各地区、企业的法规文件不是一个高度集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导致各企业的执行标准不一,效果不一。

(四)监督体系的形成存在不足

采购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廉洁风险点较多,风险等级较高的工作,其每一个参与者、每一个环节都应得到相应有效的监管,让采购在阳光下进行。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相关监督体系分析,国有企业采购还存在着监督主体、客体不明确,并且监督的措施还不完善以及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弊端等问题。比如《国有企业采购法》中规定企业各级财政部门是国有企业采购的主管部门,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采购的主管部门是计划管理、经济运行等部门,某些国有企业还单设了规范管理部门;其监督主体也不相统一。比如,目前的法律规定了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力和职责,但是现实操作中,更多的监督责任由规范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承担。而国企规范管理部门对采购的监督往往注重项目资料,监督效果有限;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后,不再参与过程监督,侧重于追责问责,属于事后监督执纪…,最终呈现的监督格局是国有企业采购没有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一套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完善国有企业采购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采购预算编制机制

企业各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求,结合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本年度采购计划等情况,编制采购预算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要注重国有企业采购的规模效益,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同一采购项目只安排一次采购计划。企业采购预算一经正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但是对于特殊情况,要予以明文规定。另外,各采购部门在提交预算前,要充分做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网络、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取采购价格等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形成调研报告。在采购项目结束后,要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严格规范开展审计,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预算为依据,防止泡沫和水分过多。

(二)加强采购法制环境建设

对于采购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已经颁布《国有企业采购法》《合同法》等根本大法,为国有企业采购方面法律、制度建立提供了完善的、详细的、明确的指导和规定。国有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不论处于买方还是卖方,不论是采购实施部门还是监管部门,均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当前,很多国有企业实行了定点供应商采购制度,这项制度的初衷是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流程,各企业应忠于初衷,杜绝以定点供应商采购为借口,躲避公开招标,实现真正的规范化、秩序化、法制化。

(三)构建一体化采购监督体系

对于采购管理的监督,不能依赖于某一个部门,要切实用好“职、权、责、纪、法”一体化贯通机制。首先,要厘清在整个采购管理过程中,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分清边界,这样才有利于各部门履职尽责,层层压实责任,不出现推诿扯皮或者“神仙打架”情况。比如,采购项目承办部门应该按要求、按流程提报采购所需各项资料;项目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理由等方面的审核把关;财务审计部门要对项目预算等进行把关;规范管理部门要对采购方式、采购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同时还要及时对重要环节实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则要发挥“再监督”的作用,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采购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置,防微杜渐,对性质严重的问题,要以“严紧硬”的态度和标准追责问责,倒逼采购行为严谨规范。这样,只有各相关部门都真正发挥了职能作用,才能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才能真正规范采购秩序,助推企业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五、结语

综上,国有企业肩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之重任,应当制订好完备有效的企业采购制度,构建起“依法合规、适度公开、公平竞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企业化采购内控机制,并充分运用到每宗采购活动中,同时加大监督管理、追责问责力度,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发展、技术革新等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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