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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独立董事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2019-12-25

新营销 2019年12期
关键词:独立性董事董事会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5)

一、引言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在1970年代初,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此后,纽交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等纷纷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要有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被认为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但是,现实中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是否有效,哪些因素影响独立董事发挥有效性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影响因素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自建立以来,国内外对其研究的文献不胜枚举,总结来看,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独立董事资源支持作用的发挥以及独立董事履职效果。

谢志华等人认为,独立董事首先是董事,他们是决策人,通过决策在董事会中形成决策制衡,其监督职责主要源于其决策功能。独立董事因其独立性,在决策过程中更倾向于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从现有研究成果和公司治理效果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总体上是有效的。但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有效性作用的因素有哪些呢?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都要有适合的制度环境。因此,笔者认为,独立董事要能发挥有效性,主要依赖于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保驾护航的制度环境。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前者包括内外部治理机制和公司股权结构因素,后者包括股东个人特征和社会文化因素。

(一)内外部治理机制

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我国采用的特殊的二元制结构,即既有监事会进行监督,又有独立董事发挥作用,这种结构并不常见。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德国,主要作用在于监督董事会履职情况,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第一类代理成本,保护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作用与监事会类似。但是,二元制的混合结构极可能难以划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导致二者的作用均不能有效发挥,从而不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属于外部市场导向型,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且具有较高流通性。但在以德、日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外部市场相对不发达,以内部公司治理为主,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普遍。从我国当前状况来看,外部市场及相应机制不成熟,不能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充分支撑。

(二)公司股权结构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是高度分散的,存在众多零散股东,没有大股东也不存在大股东兼任经理人情形,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董事会不易受垄断力量控制,独立董事发挥积极作用的条件较易满足。中国普遍存在大股东现象,尤其是存在非控股大股东。比如2015年我国有66.631%的上市公司存在持股超过5%的非控股大股东,其中有13.042%的上市公司拥有至少3名非控股大股东,33.369%的公司拥有至少2名非控股大股东。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股权结构是比较集中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控股股东非管理层,股权集中,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勾结的可能性,可能由大股东和经理人选聘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难以真正“独立”,其有效性难以发挥;另一种是,控股股东兼任管理层,股权集中,权力高度集中于控股股东,和前两种情况相比,独立董事有效性更难以发挥。

独立董事在美国发挥有效性也得益于股权的高度分散,各个利益集团势均力敌,更好地形成抗衡局面,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能够更好保障,不会受到某一利益集团的笼络,所以独立董事能够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下发挥监督作用。我国的股权集中度是高度集中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证,进而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

(三)独立董事的个人特征

首先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独立性,然而我国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对这一特征造成了负面冲击。作为被监督的大股东和经理层,如果参与监督者的提名,必然会出于私人利益的考虑而提名一些跟自己有关联的监督者,直接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目前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择仍体现了大股东或总经理的意愿。根据《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最终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方面,董事和股东作为独立董事监督的对象,参与了独立董事的选任制度,这在保证独立性方面偏颇失之。另一方面,我国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最终由股东大会决定可能就将权利划到了绝对控股股东手里,大股东滥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影响了独立董事选任的独立客观性。

其次分析主观性特征,对于独立董事特征的研究有很多。陈霞等人(2008)的研究结果指出独立董事与CEO具有私人关系(体现为校友、老乡和共同工作经历等)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周军(2019)发现女性独立董事与男性独立董事相比更能够抑制公司股价崩盘的风险。王言等人(2019)指出独立董事年龄越大越有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综上,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年龄甚至性别都会影响有效性。

三、政策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

首先,在国家法律层面,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法规较为缺乏,相关规定尚未细化。为了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加快立法进度,对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岗位职责、选聘程序、激励机制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其次,在行业法规层面,目前国内尚未建立独立董事行业法规,这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应该加快建立独立董事行业法规,建立健全行业资质标准,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法规,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自律管理,指导独立董事持续健康发展。最后,在公司规章层面,应该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这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能针对企业不同实际对企业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规范和约束。

(二)优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3的独立董事。这仅仅限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最低比例,不同的上市公司应考虑自身实际情况适当优化独立董事的比例。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面对这种股权的高度集中的情况,如果独立董事的比例较低,则他们所行使的监督权很有可能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次,需要得到外部政策的支持。由于“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可能不愿意自发地优化独立董事的比例,因此需要得到外部政策的支持。监管部门或者相关协会可以从政策法规上对优化独立董事的比例进行引导,使得企业意识到优化独立董事比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健全独立董事选聘制度

针对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切实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机制和选聘机制,如对大股东的提名权限的建议落实,进一步降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持股比例,建立有利于中小股东的投票机制,同时提高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的独立性,如保证提名委员会的独立性。还有改进投票制度,比如采用累积投票制。在选举程序中采取累积投票制是为了中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将其投票数量集中投给其认为能够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候选人,以此来改善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直接投票制对选举产生的不利影响。只有先行改革独立董事选任机制,加大力度发展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同时结合适度的激励契约与完备的法律约束制度,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从而最终提升上市公司价值。

四、结语

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仍存在一些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本文在总结影响因素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提出相对应的建议,旨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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