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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P理论谈“A公司”创新营销

2019-12-25

新营销 2019年12期
关键词:厂商顾客销售

(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A公司品牌上的革新,即为其自身的商业模式及其营销战略模式上的创新。一方面,在技术上看,A公司的电子商品如:手机,其实与其他手机相比是没有很大的不同的,就类似于国内的肯德基与平常的饼店在烹饪技巧上也并无极大异同,快餐店肯德基的核心要点还是在于其自身的营销模式和商业模式的上拓新。肯德基售卖的食品中,一个是本身商品的售卖,一个是其商业模式的贩卖,而后者则主要是它品牌工艺及其自身的管理,这两点的综合最后成为了这个品牌所拥有的那一本小册子,并用其拓展开来更多的加盟店,最后,加盟店则自然而然的为加盟的各费用而买单,同时,所有的加盟店纯粹遵守规定的流程对食品进行操作并兑现,且不会规定加盟店的规模及个数。假设,一个加盟店的加盟费为一百万美元,则此金额对肯德基来说其实在任何方面都不存在成本上的追加。通过自身品牌商业模式上再次革新,一个在食品工艺并不精湛的名叫肯德基却一样平凡的饼店便成为了世界的五百强,同理,这种模式在A公司同样是适用的。A公司的自身商业品牌模式,就是即将讲到的1P营销模式上的一个应用。按照1P理论,同一个商品,不只卖给一群目标顾客,而是同时卖给多个或多群目标顾客,从多个顾客那里同时获取收益,也可以叫做第三方买单。1P理论的本质,就是通过引入第三方,可以使产品价格低于平均成本,并且还能赢利,从而创造自动营销。同时它把烦琐的营销理论归结为价格的竞争,此两点的提出其实是对传统营销理论在网络经济时代的深化,总而言之,营销的创新势必是要符合时代的需要,市场的需要。

A公司的主营手机及ipad是第三方和A公司的电子商品目标顾客的一个营销平台。A公司平台营销的第三方一定会和其所得的收益来分配额度。如此,A公司既能得到售卖其公司品牌下的商品收益,得的利润很大,那么,此品牌公司就能用零价格或者更低的价钱售卖来获利。又或者,付费的第三方在此时使得公司品牌产品的目标顾客价值度更高,那么其公司的目标顾客能够用更高的价钱换取其公司品牌产品。所以,A公司不但能够通过第三方赚钱,还能够在之前的目标顾客处售卖得到更高的价钱。

近年来,A公司研发并展出了外观美观简约的数字音乐播放器名为iPod。iPod简言之就是一款大家所熟知的MP3类产品,技术内涵可想而知。知名厂商甚至不愿意做这种产品,另外,小公司产出的MP3到处都有。但是,它却改变了播放产品的大市场,一样改变了所有音乐类产业的发展。后来,A公司又发布了可支持视窗的iTunes,此为一款网上的音乐类零售店,其先是将自身的版权音乐结合一起,融合内容有:EMI、SONY等此类的主要版权音乐给予方,并且,此设备附上iTunes集成,能够支持其用户线上购得音乐曲目,极大地将购买版权音乐的门槛下降再下降,随之而来的是付费数字音乐被融入主流。A公司后又发布iPhone智能终端,随之再发布线上应用商店App Store。iPhone+App Store及iPod+iTunes是同样的开发营销策略,唯一的不同则在于其线上商店的第三方是提供给更加宽泛的软件开发客户,它并无资格上的阻拦。所有开发其软件的人甚至个人同事都能够于线上商店上售卖软件。不过,A公司是拥有查询审批及允许于线上商店上发售其软件质量的唯一的决策权的。此品牌公司产品其实也可以视为一种中间商,既能链接手机客户群体,又可牵手与其内容供给厂商—应用的开发厂商,所以,这样,共同赢利的价值链就存在了。

如今,iPod在美洲的MP3市场存在率远大于70%,iPod持续保持全球国家中最受热卖播放器中的一种。同时,App Store也存在于35万多个程序,其被下载数量远胜120亿。

A公司销售的除了手机,更多的是其智能终端,其实就是一个平台。在只是单纯销售手机的当下,厂商在购买手机的客户处得到售卖手机的利润,其余没有任何收益。通过此种方式和其他品牌来比赛,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学上的理论来看,价格必须大于平均的成本。如果,竞争对手居多的状态中,任何厂商则一定将产品质量拉升并将价格下降,唯有通过此种方式,商品的性价比才可以拉升,以此类推,性价比提升了,顾客则会被自然的凝聚来,那么,竞争优势也就明显出来了。我们可将此类的竞争比喻为一场名为“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的游戏,最后其实就是此行业的赢利逐渐会下降。产品质量提高的同时成本也会增加,降低购买价格的同时,厂商收益也会随之降低。降低所得收益,成本随之变高,其盈利的空间也会逐渐降低,最终下场就是对任何一家厂商都影响极大。

A公司销售产品的方式大为不同。A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客户的同时,这个客户也同时成为了一个对A公司价值极大的潜在资源,在销售商品的时候,其实将客户隐形的销售给了第三方,以上所说过的内容提供者,就是应用程序开发商。比如,A公司将2000万台旗下的手机售卖了,此2000万客户在使用中,就已经存在在了A公司的内部平台中。而这第三方商户都会对这2000万客户极为渴求的。

A公司的这2000万客户贩卖给第三方的方式如下:手机中预设的接口中,品牌用户都能够在端口上下载曲目,A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取代了音乐专业厂商,在这里就将这些音乐销售给了客户,由此,只要和音乐公司签订合同,并规定将获得收益按比例分配,则不仅是经过iPhone来对用户传递的讯息,而且对于客户的服务上,公司都是能够获益的。A公司在把iphone销售给客户的时候,其实也能获得第三方利润,所有这些利润的总和大概率远胜生产iphone的成本,由此可得,哪怕产品价格不高,甚至免费,A公司仍然是能够从第三方中赚得收益的。

综上可述,只要可在第三方中赢利,A公司则有了其他同类品牌厂商所不存在的核心竞争点,仅仅需要第三方利润超过零,那么产品则能在比平均价格少的情况下同样能销售。

另外,A公司要根据竞争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以高的销售价格还是较低的价格、甚至不卖钱、或是倒找钱售卖。倘若公司的产品自身对购买者就存在竞争上的价值优势,则想要赢利更高就要高价销售。盈利更多的情况任何厂商都愿意出现。实际生活中的A公司产品销售就是通过此种方式。通过其中的第三方在平台上提供的应用程序,可很大程度上提高商品的功能,给客户极大的便利,提高顾用户使用上的意义。所以,此公司的产品客户时并不会在意A公司把自身销售给另一方的。客户一方面乐意高价购买A公司的产品,另一方面A公司同时把客户销售给第三方也能赚取另一方的利润,此时,A公司存在了两个竞争上价值优势。

与此同时,倘若有其他一方要进来,A公司其实能够通过将iphone类产品价格减少一些,甚至降为免费。那么,此时竞争者也能够做到这种程度吗?答案当然是无法做到。因为此时竞争者是没有上文提到的两者价值优势的,也同样没有融合手机客户和第三方中间的这个平台的。当然竞争方同样可以模仿A公司,来建立此类似的平台,结果是否能和A公司比拟,或者是否能更佳就不好说了。总之,这样的概率是极低的。一方面来说,A公司具备着先发优势,凝聚着众多有价值的手机客户群体及应用程序的开发商数量;另一方面来说,手机用户通过一个平台转换到另外的平台是需要成本的,就如手机用户首先使用中国移动网络,逐渐又换到了中国联通品牌,这中间转换的成本也是巨大的,用户也会觉得很不方便。最后,A公司和第三方的内容供应厂商及应用程序开发厂商也是早已签订了长期性和排他性的合作合同的。在合作期限中,第三方不允许与其他的品牌商家签定同样的合同,也就是A公司的手机用户和第三方存在着时间的共存链接联系,收益也被固定化存在了。所以,后来者在利润分配上是不具备优势的。

所以,只要聚连够量的手机客户及应用程序的开发厂商,并从实际意义上将产品用户和第三方牵连在一起,而不只是一味地追求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厂商与手机客户量,那么,如果有其他方意欲意模仿或复制这套产品模式是很难成功的。同时,A公司也策划了其他的的销售手段,如:商品的更替创新、换代或进一步升级,此后的商品不仅可以将产品的性能提高,而且可以采用稍大于旧产品的销售价格,此时,将旧产品的售价减少一些销售。此种方式一方面能够减少库存,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竞争者拒之门外。

总之,当下的时代,是掌上移动数码产品销售狂热的时代,是A公司IP产品引领市场的时代,而A公司的IP理论式的产品营销创新就是符合了现如今大时代的市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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