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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构建

2019-12-25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9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共同体命运

“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课题组

一、导语

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外交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①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2018年3月,“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被载入国家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外交政策理念在国家法治层面的最高宣示,是中国外交进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的法律标志,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一面旗帜。②参见杨洁篪:《以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新时代对外工作》,《求是》2018年第15期,第3-6页。在国际层面,“共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始出现在一些重要的双边政治宣言中,如2018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18年6月10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青岛宣言》、2018年9月3日中非合作论坛《关于构建更加紧密的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不仅如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被写入联合国决议,正在向逐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方向发展。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巨大变局之下,各国都在探索世界未来发展方向,都在寻求建立对自己有利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都在抢占国际治理的道义制高点和主导权。中国的方案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我们主张,在国际关系中弘扬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的精神,共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2年11月18日,第1版。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中首次提及“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指出:“这个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这个世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面对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世界各国同舟共济的客观要求,各国应该共同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各国人民应该一起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④习近平:《顺应时代前进潮流 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的演讲》,《人民日报》2013年3月24日,第2版。此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频频出现在习近平主席的重要演讲和文章中。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9月28日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①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 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9月29日,第2版。和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②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系统地阐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丰富内涵和实现路径,深刻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怎样建设这个世界”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写入新党章。至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已从一个理念发展为具有丰富内涵、完整体系的思想,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确切含义,在2017年12月1日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习近平同志作了如下概括:“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习近平:《携手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的主旨讲话》,《光明日报》2017年12月2日,第2版。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期盼和根本利益。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无数大小战争劫难的人类,共同的迫切愿望就是要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然而,这一任务远未完成,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无疑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需要国际法的固化和支撑。“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让法治成为国际关系准则,是现代外交的一大目标,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保障。准确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用国际法这一世界通用语言来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进行阐释,积极探索在全球治理的各具体领域融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共同使命。①在中国国际法学界,有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研究受到广泛重视,并已有一些初步研究成果,其中包括李适时:《夯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基础》,《中国国际法年刊》(2017),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张乃根:《试探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理念》,《中国国际法年刊》(2017),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张乃根:《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若干国际法问题》,《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6期;等等。中国学界还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探究其中的理论与实践意蕴,参见廖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理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学评论》2017年第5期;刘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人权治理”理论研讨会综述》,《人权》2017年第4期。

下文拟从国际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全球治理的宏观视角,揭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意义,阐述这一重要思想在当代国际法体系及未来发展中的基本内涵,探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路径和方式,并就如何运用国际法助力实现上述共同愿景提出建议。

二、新时代中国外交国策的传承与发展

宪法是一个国家基本结构和基本政策的宣示,体现了国家的基本格局与发展方略。②参见齐建华:《中国外交的宪法原则》,《外交评论》2005年第5期,第38-42页。了解中国的外交国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历史传承与发展,有必要从宪法的角度予以认知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四部宪法(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世界正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冷战”的初始阶段,东西方两大阵营严重对峙。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1949年通过《共同纲领》至1954年颁布宪法,是我国外交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过渡期。《共同纲领》所确立的外交原则、方针和政策,奏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序曲。

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54年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外交政策和方针作了明确规定。五四宪法序言宣示:“我国同伟大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同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了牢不可破的友谊,我国人民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谊也日见增进,这种友谊将继续发展和巩固。我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政策,已经获得成就,今后将继续贯彻。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五四宪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新时代。

1975年宪法在外交政策方面,基本延续了五四宪法的精神,并有所发展。1975年宪法(以下简称七五宪法)首次完整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提出时最初的表述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1954年正式载入《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时,将第四项原则“平等互惠”修改为“平等互利”。此后,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再次使用。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万隆会议上的发言中,进一步将第一项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正式确定,并一直沿用至今。并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首次明确提出,“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七五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1978年宪法(以下简称七八宪法)在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首次写入了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②1974年2月22日,毛泽东主席在会见赞比亚总统卡翁达时,提出划分三个世界的理论。毛泽东说:“我看美国、苏联是第一世界。中间派,日本、欧洲、加拿大,是第二世界。咱们是第三世界。”七八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同各国的关系。我国永远不称霸,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按照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加强同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团结,加强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联合一切受到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超级大国侵略、颠覆、干涉、控制、欺负的国家,结成最广泛的国际统一战争,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反对新的世界大战,为人类的进步和解放事业而奋斗。”

1982年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①参见覃鸿坚:《论八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承继性》,《楚天法治》2015年第5期,第120页;魏敏、罗祥文:《我国新宪法与国际法原则》,《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第16页。其中,外交政策部分在继承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上,作了重大的战略性调整。八二宪法宣示:“中国革命、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八二宪法引领中国外交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并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稳定性。②参见常轶军:《“八二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保障》,《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第65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攻坚克难、砥砺前行、波澜壮阔,经历了许多风险考验,打赢了不少大仗硬仗,办成了不少大事难事,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综合国力持续大幅提升,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也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新的重大贡献。③参见王恬:《奋力开拓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访外交部部长王毅》,《人民日报》2017年8月30日,第6版。

在习近平外交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战略日臻成熟,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外交布局:实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创办亚投行,设立丝路基金,举办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亚信峰会、上合组织青岛峰会、中非论坛北京峰会,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我国的国际地位、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前所未有地提升。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未来发展绘制了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新时代,是奋力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站在了新的起点上。①参见杨洁篪:《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奋力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求是》2017年第23期,第3-7页。

在此背景下,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6年来,首次对宪法中有关外交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②参见张文显:《为新时代首次修宪点赞》,《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第2页;范进学:《2018年修宪与中国新宪法秩序的重构》,《法学论坛》2018年第3期,第16-26页。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三项重要内容。这一修改,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外交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主要成果,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宗旨和总目标的最高法律宣示。

从1949年《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到八二宪法,再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外交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奋斗的外交宗旨始终如一;独立自主、和平共处的外交政策始终如一;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广泛国际统一战线的外交战略始终如一。所不同的是,不同时期的宪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的时代特征是反帝、反殖、反霸、反战,核心理念是独立自主,和平共处;八二宪法的时代特征是参与全球化、改革开放、交流合作,核心理念增加了和平发展主题,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构建和谐世界;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时代特征是民族复兴、人类进步、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核心理念进一步增加了合作共赢,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时期外交的本质是一脉相承的,既体现了高度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先进性、创新性。③参见王毅:《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3月14日,第15版。

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写入中国的根本大法,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创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多年外交优良传统的提炼升华,也是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传承发展,体现了中国致力于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崇高目标,反映了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国际治理观和国际秩序观,弘扬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展现了中国对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法律承诺,意味着中国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向国际社会宣示关于全球治理及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①参见张乃根:《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的若干国际法问题》,《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83页。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尊重国际法、坚持运用和发展国际法的特征将更加鲜明。在与世界的互动中,中国外交将牢牢把握服务民族复兴、促进人类进步这条主线,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运用国际法,与世界各国携手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和世界的共同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意义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并随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每一时期的国际法都反映了该时期国际关系的特点和主流价值观,并对现存国际秩序予以保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直面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以先进的思想理念引领国际关系的发展,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重要,意义深远。②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

(一)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但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丰富的文化底蕴,也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符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期盼和根本利益。

中国传统文化素有“天下一家”“世界大同”的宏伟理想,“以和为贵”“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处世哲学,“兼爱、非攻”“仁者爱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价值理念,“以天下为己任”“协和万邦”的大国情怀,历来主张国与国之间和睦相处,友好往来。③参见张志洲:《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深厚文化底蕴 中国智慧推动国际合作》,《人民日报》2018年3月13日,第7版。在其他文明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追求美好社会的思想和实践。从古希腊以来,西方哲学家、思想家一直在探索不同形式的人类共同体。①最早提出共同体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他从社会契约论角度出发,认为社会契约一旦缔结,“就意味着每个人把自己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由人民结合成的集体,因此个人服从集体的‘公意’,也就是服从自己,人民则是这个政治共同体的主权者”。参见赵可金:《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丰富内涵与理论价值》,《前线》2017年第5期,第28页。近代以来,世界各国不断探索构建国家间的共同体,以更好地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如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国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联合国以及欧洲共同体(现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统一组织(现非洲联盟),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等区域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集中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智慧,体现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汇聚着世界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繁荣向往的最大公约数,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②参见闻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努力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学习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8年10月31日,第6版。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也有着坚实的基础。纵观数百年近现代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不断上升,国际法治逐步加强。③“就国家间关系而言,文明的进步可以被视为从武力到外交,再从外交到法律的历史演进。”Louis Henkin,How Nations Behave:Law and Foreign Policy 1(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9).“从360多年前《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的国家平等和主权原则,到150多年前日内瓦公约确立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从70多年前联合国宪章明确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到60多年前万隆会议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关系演变积累了一系列公认的原则。这些原则应该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遵循。”④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二)先进的法学理念

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部先进国际法学理念的发展史。⑤参见黄惠康:《论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纪念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成立七十周年》,《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年第6期,第1-32页。17世纪初,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奠定了国际海洋法的基础。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边沁“没有法典,就没有正义”的论断,开启了国际法法典化的编纂历程。1795年,德国哲学家康德在其《永久和平论》中提出了“普遍持久的和平只有通过国家联盟才得以实现”的“和平国际社会”的理念,①参见[英]H.S.赖斯编:《康德政治著作选》,金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4-99页。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联盟奠定了法理基础。②参见[英]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张小明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19世纪中叶,瑞士人亨利·杜南特关于能否成立人道主义组织和制定人道主义公约的“杜南特之问”,促进了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兴起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建立,并催生了以“日内瓦四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人道法。19世纪末有组织的和平主义运动,开启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篇章,产生了以“海牙法规”为代表的限制战争手段的战争法体系。1945年,苏、美、英、中四国领导人关于战后国际秩序的理念促成了联合国的诞生,而周鲠生、顾维钧等中国国际法学家关于联合国应重视正义和法治的建议,通过中国代表团的修正案,被吸收入《敦巴顿建议案》,并最终成为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③See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1945,Vol.3,Document 1302;Vol.8,Document 151;Vol.9,Documents 203,416,507,536,571,792,795 and 848.20世纪60年代,马耳他外交家A.帕多在联合国大会提出国际海底区域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主张,在海洋法上引起革命性发展,最终产生了新的国际海底管理制度。④参见陈德恭、高之国:《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海洋开发与管理》1985年第1期,第42-49页。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先进的国际法学理念,反映了中国在世界大变局中的国际治理观和国际秩序观,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努力方向,同时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促进国际法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的引领价值和奠基地位。

进入21世纪,对未来既寄予期待又感到困惑的国际社会,再次呼唤引领人类未来发展的新理念、新秩序,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提出恰逢其时。

(三)为国际法发展提出新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近代国际法始于17世纪初的欧洲地区,以基督教文明为中心,当时主要适用于所谓的“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他地区各国被视为“非文明国家”。西方列强在全世界扩张势力和影响的同时,通过推行殖民地制度等方式,将其主导的国际法推广适用于全世界。①参见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0-57页。19世纪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非殖民化运动的兴起,广大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纷纷实现民族独立,形成了国际法上的一支新兴力量,这些国家开始致力于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不过现行国际法的不适应和滞后问题仍严重存在。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充满不确定性和困惑。国际治理改革在何处发力?国际法律秩序向何处发展?各国政府在思考,国际法学界也在辩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此指明了方向,即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五大方面入手,通过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和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包容开放、清洁美丽的世界。这一指引人类社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思想,站在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契合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顺应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潮流。20世纪以来,人的重要性在国际法中不断得到凸显,国际法呈现出人本化的发展趋势。②参见曾令良:《现代国际法的人本化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89-103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突出“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立足解决现有国际体系中的公正性、民主性、包容性方面的不足,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体系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为现有国际法律秩序注入更多的公平正义元素,具有极大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塑造力,将推动国际法规范和体制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扩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有利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新秩序构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③参见周继业:《不断提升“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话语权》,《人民论坛》2018年第18期,第10-13页。“冷战”后,相对平衡的两极体制终结,出现多极化趋势和“一超多强”并存新格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加速力量消长变化,主要经济体排位重新洗牌,新兴国家群体崛起,但世界格局变化系长期量变过程,“东升西降”只是相对而言。当前力量对比总体上仍是“西强东弱”。在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方面,西方大国仍占据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与全球治理领域的代表权和发言权明显不足,严重影响国际法和全球治理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因此,变革呼声也越来越高。围绕国际社会新秩序,各国高度重视争夺道义和理论制高点,意识形态纷争更显突出,软实力竞争加剧。西方抱定意识形态偏见不放,价值观外交沉渣泛起,人权外交持续升温,反映西方传统价值观的新思潮、新主张不断涌现,“人权至上”“人道主义干涉”“全球公域”“保护的责任”等理论花样翻新,对国际法体系的稳定构成威胁和挑战。“国家主权与全球治理”“不干涉内政与保护的责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扩大使用武力”“国内管辖与国际管辖”四组矛盾激烈对撞。①参见黄惠康:《当代国际法的若干发展趋势》,《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90-93页。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先进的国际法理念,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在未来国际新秩序之争中占据道义制高点,扩大话语权。

(五)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也为国际法发展提供了新动力。动力不足是晚近国际法逐渐发展与编纂的一大瓶颈。在经历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高速发展后,国际法法典化进展明显放缓,国际治理改革严重滞后,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挑战步履艰难。一方面,一批已缔结的国际公约迟迟未能生效,一批重要国际公约的谈判进程受阻;另一方面,各国在深海、极地、外空和网络等有形或无形“新疆域”的活动,急需国际法的规范。国际法的发展既受到国际实践的驱动,也受到先进理念的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将为破解国际立法难题注入新动能,为推动全球治理提供可行方案。当前,全球治理面临严峻挑战,国际法的发展面临新的关键抉择。②参见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和秩序理念的重构》,《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第5页。此时,是任由单边主义横行,逆全球化而动,摧毁作为多边主义体制基础的国际法,还是继续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多边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旗帜鲜明地选择了后者,既坚持维护现有的国际法体系,又通过先进理念,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六)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③参见韩庆祥、陈远章:《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华新文明》,《学习时报》2017年6月26日,第1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更需要负责任大国率先行动和引领。近代以来,大国担当一直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①1943年10月,中、苏、英、美《四国普遍安全宣言》(莫斯科宣言)提出:“为保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起见,在重建法律与秩序、创立普遍安全制度之前,四国将彼此协商,并于必要时与联合国家中的其他国家商议,以便代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莫斯科宣言所表达的世界主要大国在战后秩序中应居于国际领导核心地位的思想一直贯穿于联合国筹建和运作的全过程。参见[苏联]克里洛夫:《联合国史料》(第1卷),张瑞祥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14页。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提出和坚持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和奉行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向世界作出了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的庄严承诺,强调中国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力量”。②习近平:《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夯实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基础》,《人民日报》2013年1月30日,第1版。中国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确定为本国的基本外交政策,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进而在国际层面携手推动共建,体现了中国对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庄严承诺和大国的责任担当,而发起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全面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构建新型大国关系,积极应对全球挑战,助力共同发展,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历史遗留问题,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仗义执言等一系列实际行动,已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重大贡献。③参见赵小卓:《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解放军报》2017年11月1日,第4版。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指引下,“中国将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④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中国愿同广大成员国、国际组织和机构一道,共同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进程。”⑤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内涵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不仅含有人类社会崇高的奋斗目标和先进的新型国际关系理念,⑥参见何志鹏:《走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红旗文稿》2018年第14期,第30页。还含有对世界各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要义是在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当今国际社会中,按照“天下一家”的理念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公平正义和法律规则为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纽带,通过各国的各自努力和国家间的互助合作,同心协力,创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美好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并非超越国家的“世界共和国”或“大一统”的世界政府,也不是抽象的超现实主义的“乌托邦”。主权平等,是数百年来国与国规范彼此关系最重要的准则,也是联合国及所有机构、组织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当然成员,各主权国家拥有独立、平等、自保等固有权利,也负有相互尊重、互利合作、善意履约等基本义务;与此同时,各国共享人类文明进步之福祉,共担维护天下太平繁荣之责任。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丰富法律内涵、明确目标和政策导向,大体上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代表人类共同向往的美好愿景。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指引各国政府和人民为此奋斗的长远目标,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长跑。

第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处理国际关系和深化全球治理的一套政策主张和行动倡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等。这些是指引各国政府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方略和指南,需要各国间的互信、谅解与合作。这部分内容是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精髓。

第三,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基于条约和习惯法的国际法义务。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不得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合作等,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法律遵循,对世界各国具有法律拘束力,需要各国严格遵守。

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实现国际法治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①参见张晓君:《尊重国际法权威 维护国际秩序》,《求是》2018年第20期,第25-27页。联合国宪章及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等宪章性国际法文件所包含的国际法基本原则,②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64页。是现行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同志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社会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要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①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与此相对应,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际法上包含了如下原则。

(一)和平共处原则

持久和平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石,也是实现命运共同体其他宏伟愿景的前提,而没有各国间的独立平等、和平共处,就不可能有持久和平,也就不可能有普遍安全和共同繁荣。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首要目标,与联合国宪章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为首要的宗旨一脉相承。②联合国宪章序言开宗明义:“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并为达此目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首要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总体上,联合国对战后国际和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世界,对和平的威胁始终存在,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从未间断,缺乏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而对他国使用武力也时有发生。③参见史久镛:《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李雪平译、黄解放校,《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年第6期,第1-9页。

将和平共处确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代的发扬光大。作为一项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和平共处集中体现了主权、正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是保持人类文明多样性,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的法律保障。各国应相互尊重、平等相处、和平发展、共同繁荣。

主权平等是和平共处原则的应有之意。这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各成员必须共同遵循的首要原则。其核心要素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平等成员,其主权、独立、尊严和领土完整应得到尊重;各国均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一国内政不容他国干涉;世界的前途命运应由各国共同掌握,在全球治理中,各国应平等参与决策。④参见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3页。

和平共处原则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原则,相辅相成。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项和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为实现持久和平,各国应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要摒弃冷战思维,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全球伙伴关系;要完善机制和手段,更好化解纷争和矛盾、消弭战乱和冲突,有效发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特别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共同维护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

依和平共处原则,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共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共同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我们要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不能搞‘一国独霸’或‘几方共治’。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①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

(二)普遍安全原则

普遍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基础,也是实现持久和平的根本保障。国泰民安是人民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没有普遍安全,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持久和平,没有普遍持久的和平,联合国宪章其他宗旨的实现也无从谈起。同样,仅有形式上的和平是不够的,带有战争恐怖的武装和平并不是真正的和平。和平必须伴随有安全感,尤其是无战争恐惧的安全感。②1941年6月12日《同盟国宣言》(伦敦宣言)宣称:“持久和平的唯一真正的基础是,各国自由人民自愿在一个已经摆脱侵略威胁,人人享有经济和社会安全的世界中进行合作。”参见《联合国手册》(第9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4-5页。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第二大目标。将普遍安全确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非传统安全威胁加剧的新形势下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提升。

实现普遍安全既要坚持和强化现有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集体安全框架,也要不断发展和完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应对新的安全挑战。③联合国宪章中所提及的“普遍安全”概念,既可以指代空间维度上广泛的覆盖率,也可以指代时间维度上的持久性。See Kant,Perpetual Peace(The Bobbs-Merril Company Inc 1957).更为重要的是,要强化国际互信与合作,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①参见杨万明:《论综合安全观》,《国际问题研究》2005年第4期,第1-5页;王君祥:《论国际联合执法安全合作》,《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第103-104页。在联合国系统范围内,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安全概念共存,即霍布斯式以国家为中心的政治军事“国家安全”概念;包含经济、社会和环境安全层面的格老秀斯式“合作安全”概念;“人类安全网络”、“人类安全委员会”和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争取更大自由》所倡导的“人类安全”概念。②参见[德]汉斯·京特·布劳赫:《构思联合国系统内人类安全的环境因素》,项龙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08年第4期,第33页。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针对“人的安全”提供了权威定义:人的安全有两大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免受诸如饥饿、疾病和压迫等长期威胁的安全;其二是在家庭、工作或社区等日常生活中对突如其来的、伤害性的骚扰的保护。③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New Dimensions of Human Security 23(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作为一个旨在增进各国人民福祉的国际组织,联合国更加侧重于“对人的安全普遍性的挑战”。④参见柳建平:《安全、人的安全和国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2期,第59页。当前,对普遍安全的最大威胁来自地缘冲突、恐怖主义、难民问题、跨国犯罪和传染病疫情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挑战。粮食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⑤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4:New Dimensions of Human Security 23(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国际恐怖主义是人类公敌,是当前安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⑥参见潘志平:《中国对恐怖主义的研究述评》,《国际政治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112页。1999年10月19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1269号决议,“断然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方法和做法”,呼吁所有国家全面执行它们已加入的国际反恐公约,鼓励所有国家优先考虑遵守它们尚未加入的反恐公约,并鼓励迅速通过尚未通过的反恐公约,强调联合国在加强反恐领域国际合作方面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强调各国、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间加强协调的重要性,呼吁各国不庇护、不资助恐怖主义分子,加强反恐合作。此后,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还多次通过反恐决议,⑦例如,《全球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宣言》,UN,S/RES/1377;《打击恐怖主义》,UN,S/RES/1368;《国际合作防止恐怖主义行为》,UN,S/RES/1373;等等。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律框架迅速成型并逐步完善。但国际反恐形势依然任重道远。

根据普遍安全原则,反恐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各成员的共同义务。要统筹应对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双重标准”。要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要加强各国反恐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全球反恐统一战线。199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及反劫机、反劫船、反对劫持人质、保护大陆架固定平台、保护核材料、禁止使用可塑炸药、保护受国际保护人员等一系列反恐公约应得到各国严格遵守。

当前,难民危机对普遍安全的威胁加剧,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全球性挑战之一。难民问题不仅困扰产生难民的国家,对难民涌入的地区乃至整个世界都有重大影响。据联合国难民署统计,全球难民数量已超过千万,创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历史记录。①2018年6月19日,联合国难民署发布《2017年流离失所问题全球趋势报告》。该报告显示,战争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使全球被迫流离失所者人数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17年底,全球被迫流离失所者人数为6850万,仅2017年就有1620万人被迫流离失所。国际社会要根据有关难民问题的国际法,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加以应对。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为妥善解决难民问题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各缔约国应善意履约,确保难民法的平等统一适用。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等问题都同地缘冲突密切相关,化解冲突是解决难民问题的根本之策。当事各方要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冲突,其他各方应该积极劝和促谈,尊重联合国发挥斡旋主渠道作用。

为确保普遍安全,还应持续推进国际裁军进程,②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常规武器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信息”的第61/79号决议,UN,A/RES/61/79.防止外层空间军事化、武器化,③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外层空间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建立信任措施”的第61/75号决议,UN,A/RES/61/75;“关于不首先在外层空间放置武器”的第72/27号决议,UN,A/RES/72/27;“关于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的第72/26号决议,UN,/RES/72/26.进一步完善有关核武器、生化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管制,④参见联合国大会“关于裁军和不扩散领域的多边合作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全球努力”的第56/24号决议,UN,A/RES/56/24。慎重而踏实地进行相关国际立法。

从更长远的目标看,还要继续稳妥推进“无核化”世界。迄今,国际社会已先后缔结《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等国际公约,多边核不扩散法律体制总体稳定牢固,但近年来在国际核裁军领域,有核国家与多数无核国家间在如何进一步推进核裁军的问题上矛盾十分突出。①2016年10月,奥地利、墨西哥等国推动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就禁止核武器谈判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四个有核国家投了反对票,中国、印度、巴基斯坦投了弃权票。2017年3月,该谈判进程正式启动,有130多个国家参加,其中绝大多数是亚非拉国家。主要有核国及多数北约成员国均未参加。2017年7月7日,联合国大会以122票赞成通过了《禁止核武器条约》,要求全世界各国立刻停止几乎所有与核武器相关的活动,如研发、制造、生产乃至持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拒绝参与投票。2018年10月29日,中、俄、美、法、英五国发表声明,共同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该声明强调,五国一直在按照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核武器进行削减。该条约在防止核武器的威胁扩散到全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控制了核战争的风险,还给民用核技术提供了重要的框架,造福了人类。五国一致强调,实现一个“无核武器”的世界是各国共同的目标——只要这不会损害世界的安全。该声明表示,“恰是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反对《禁止核武器条约》”,理由是,“我们坚信只有考虑国际安全形势,一步步来,才是实现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最佳办法”。这一问题应在普遍安全原则的指引下,综合、稳妥地加以解决。中方充分理解相关国家希望早日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愿望,但应坚持在现有多边裁军机制下处理,另起炉灶、破坏协商一致原则可能只会适得其反。②参见黄惠康:《国际法的发展动态及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国际法研究》2019年第1期,第7-8页。

(三)共同繁荣原则

共同繁荣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经济基础,也是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的物质保障。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意。③参见钟声:《为实现共同繁荣携手前行》,《人民日报》2017年11月6日,第3版。将共同繁荣确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是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促进国际合作宗旨及平等互利原则的延伸和发展。

实现共同繁荣历来是提升人民满足感的重要条件,也是各国政府对人民应尽的责任,而进行持久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实现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④参见《发展权利宣言》第2条第3款,第3条第1款、第3款。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人类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会员国“务当同心协力”。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项专门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九章以“国际经济及社会合作”为题,专门就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的目的、义务和机构作出了规定,以此形成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合作协调机制。

建设共同繁荣的世界,就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追求的就是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订国际发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实现发展权利。”“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的发展,需采取持久的行动。作为发展中国家努力的一种补充,在向这些国家提供促进全面发展的适当手段和便利时,进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至关紧要的。”①参见《发展权利宣言》第4条第1款、第2款。

在促进国际合作和各国共同繁荣原则的指引下,《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国际公约相继缔结,欧洲、南美、东南亚、西非等区域还形成了各种经济合作安排。上述机构和相关法律体制不断完善,为推进国际贸易、稳定全球经济、维护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从长远发展看,还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性机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创新驱动,进一步发展社会生产力、释放社会创造力,引导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

(四)开放包容原则

开放包容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社会基础,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将开放包容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则,是对联合国宪章“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及“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宗旨的弘扬和发展。②参见何志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权的贡献》,《人权》2017年第5期,第1-6页。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生机勃勃、开放包容的体系。不同地理区域、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体量、发展阶段的国家,只要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就可以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加强合作、谋求共赢,维护和拓展各自正当国家利益,并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作出应有贡献。”③参见王毅:《携手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6年5月31日,第7版。

从国际法角度认识开放包容原则,首先要克服偏执的“西方文明优越论”。“文明是平等的,人类文明因平等才有交流互鉴的前提。各种人类文明在价值上是平等的,都各有千秋,也各有不足。世界上不存在十全十美的文明,也不存在一无是处的文明,文明没有高低、优劣之分。”①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4年3月28日,第3版。“中国历来主张维护文明多样性,倡导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以文明交流互鉴取代文明对抗冲突,推动不同民族、文化、宗教交流交融、互学互鉴,求同存异、和谐共处。”②王毅:《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对“21世纪国际关系向何处去”的中国答案》,《学习时报》2016年6月20日,第1版。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各国基于各自的国情、历史和文化传承,对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发展有不同主张。要坚持通过对话化解分歧,形成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党同伐异,或将自己的主张强加于人,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

其次,要坚持包容的人权发展理念。各国可以根据国情和人民需要,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权保障模式。东西方在人权保护理念和实践方面存在差异,是不争的事实。不少发展中国家重视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社会权利,一些西方国家强调选举权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③参见李步云:《论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4年第6期,第9-16页;信春鹰:《东西方人权观念之间的交流和对话——“东亚人权的文化基础”国际研讨会观点综述》,《社会科学》1996年第10期,第77-78页;张国斌:《求同存异中的中西方人权探讨》,《公共外交季刊》2015年第4期,第67-72页。这本来无可非议,但以保护政治权利为由,抨击其他国家的人权体制、政治体制,甚至以粗暴手段干涉他国自主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和模式,就与开放包容原则格格不入。国际社会应在相互尊重各国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前提下平等对话,通过合作共同促进人权发展。

事实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就是开放包容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尊重各国不分政治制度、宗教或意识形态,均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进一步确认了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④参见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7页。而上海合作组织倡导并始终践行的“上海精神”堪称实践中适用开放包容原则的典范。自成立以来,上海合作组织就努力超越文明冲突、冷战思维、零和博弈等陈旧观念,构建起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开创区域合作新模式,完全契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开放包容原则。①参见余敏友:《“上海精神”彰显国际法新理念》,《人民日报》2018年7月30日,第16版。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清洁美丽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环境基础,也是人与自然共生共存和谐关系的保障。“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空气、水、土壤、蓝天等自然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续。”②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人民日报》2017年1月20日,第2版。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又一大宏伟目标,完全符合并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国际社会一直努力通过法律手段关注和解决环境问题。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能够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不危及下一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③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Our Common Future,http://www.un-documents.net/wced-ocf.htm,visited on 15 November 2018.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的176个国家的代表一致同意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社会的根本目标。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可持续发展”逐步发展成为一项新的国际法原则。④《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呼吁所有国家,包括穷国、富国和中等收入国家,共同采取行动,促进繁荣并保护地球。而千年发展目标仅面向发展中国家。《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覆盖面更广,包括应对不平等、经济增长、体面工作、城市和人类住区、工业化、海洋、生态系统、能源、气候变化、可持续消费和生产、和平与正义等方面的宏伟目标。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将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作为与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和开放包容具有同等重要性的目标,反映了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新认知,将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具体而言,首先,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加强应对环境挑战的国际合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创造了一种新的思考世界的方式,从更高层面去衡量国家本位主义所无法衡量的大规模问题。”⑤罗欢欣:《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国际法理念的创新》,《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2月7日,第5版。现有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均强调国际合作。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16年年度报告,目前国际环境治理最大的问题是缺少政治意愿和公众的参与。①UNEP,UN Environment 2016 Annual Report:Empowering People to Protect the Planet,https://www.unenvironment.org/resources/annual-report/un-environment-2016-annual-repor t-empowering-people-protect-planet,visited on 15 November 2018.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2017),也指出需要更强有力的伙伴关系和合作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②UN,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Report 2017,https://www.un.org/development/desa/publications/sdg-report-2017.html,visited on 15 November 2018.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超过100个伙伴,它们来自商业界、智库、学术界、妇女群体、土著团体、青年团体等。这些合作伙伴基本构成以联合国为主导、主权国家为主体、多边合作共赢为依托和平等伙伴关系为轴心的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并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视为全球治理的根本价值诉求。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的荒漠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挑战采取“漠不关心”“只取不予”“多取少予”的态度;一些国家以环境保护为借口行贸易保护之实;一些国家对气候变化等国际社会共同环境挑战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试图“搭便车”。对此,国际法仍须继续强化国际合作的规则和机制,为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

其次,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构建更为综合的环境治理体系。当前,环境与贸易、发展、人权、移民、安全等议题的交叉关联度不断上升,呈现跨领域交融态势。这也需要不断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门的环境条约,提高具体领域的协调能力。进而言之,要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自“2015年后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的国际进程启动后,在联合国框架下,各会员国围绕2015年后发展议程开展政府间谈判,各项工作全面铺开,呈现“多轨并进”的谈判格局。③参见孙新章:《中国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战略思考》,《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1期,第1-7页。协商谈判主要由政府间谈判和联合国系统组成;此外,联合国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开展了广泛的咨询和倡议活动,收集不同利益方的观点,评估人们对新的发展议程的期待,力争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学术团体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磋商。④参见陈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进展与展望》,《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5-22页。

再次,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需要发达国家更多的历史担当。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离“清洁美丽”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除各国环境治理意识和能力差异的现实因素外,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及对发展中国家长期掠夺的历史因素也不容否认。发达国家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在应对全球环境挑战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同时在资金、技术、能力建设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支持。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七宣布: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资金,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此外,发展中国家也应各尽所能,包括加强南南合作,为应对全球环境挑战作出更大贡献。《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各方要共同推动该协定实施。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路径与方式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美好的目标,也是一个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跑才能实现的目标,因而必然是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

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结构,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民族主义倾向和强化国家主权的要求仍将持续。①See H.Lauterpacht,International Law and Human Rights 62(Archon Books 1968).国际关系仍将主要由“国家利益至上”法则支配,如特朗普政府推行的“美国优先”政策。②参见蔡拓:《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4-14页。当各国的利益趋向一致时,国际合作就受到推动;当国家利益相互抵触时,争端随之发生。若争端不能依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就可能导致武装冲突,甚至战争。国际实践表明,各国尤其是大国尚未完全放弃将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为实施权利或解决争端的最后手段。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③See C.Wilfred Jenks,The Common Law of Mankind 17(Praeger 1958).在此大背景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需要不断凝聚共识,更需要各国持之以恒的共同努力。

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首倡者,中国必将坚持身体力行,发挥先锋和示范作用,从政治、安全、经济、文化、生态五个方面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要实践平台,坚持新型国际关系和中国特色国际法“两轮驱动”,既维护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体现大国责任担当,维护和推进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同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共同努力,为此,需要主动做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对外阐释,不断增信释疑、凝聚共识,推动通过具体国际规则加以体现和落实,使这一思想真正落地生根。这就要求我们以更高水平、更高格局运筹国际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统领下,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一)强化国际法对国家整体外交的支撑,切实提升外交中的规则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法工作在国家整体对外工作大局中积极作为,为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取得发挥了重要作用。①参见《杨洁篪出席“改革开放40周年国际法工作座谈会”》,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2/28/c_1123918741.htm,2019年1月18日访问。中国在外交工作中也积极运用国际法,妥善应对诸如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美贸易争端此类重大敏感问题,尊重规则、运用规则、发展规则的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随着我国国家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我国与国际法之间的磨合、调适也将进入新阶段,我国国家实践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力也将更为明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客观上更进一步要求高举国际法的旗帜,②参见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3页。既要准确把握现有国际法,也要准确把握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并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基础,主动引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引,全方位推进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积极作为,日益形成鲜明中国特色,包括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坚持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坚持“义利并举、以义为先”的正确义利观,在全球性挑战方面发挥大国担当。随着我国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实践的发展,我国国际法理论的特色将更为鲜明。要立足我国外交理论实践的传承和发展,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对世界法治文明兼收并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③参见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3页。不断提炼、梳理中国特色国际法观,使我国外交实践更好体现公平正义元素。

(三)更加主动运用国际法,落实“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向世界提供的全球治理方案。习近平主席在多个重要多边场合一再强调,中国始终坚持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我国应主动将我国国际法理念和主张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衔接,在坚持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不断推动相关原则、规则、制度的发展,更好应对国际社会的共同挑战。妥善应对当前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逆流”,坚定维护多边体系和国际公平正义,为国际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作出中国贡献。积极推进在海洋、外空、网络、极地、气候变化等领域规则制定中探索体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方式和路径,不断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四)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需要,不断创新国际法实践

新时代我国利益与外部世界更为交融,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也将不断拓展。我国应从国际秩序的高度看待和评估新时代国家利益,既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又主动塑造和维护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为此,我国宜全力推动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完善中国与周边国家间的友好合作条约,服务和推进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推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既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又切实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平台作用;主动将国际法融入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拓展全球伙伴关系的外交实践,不断巩固外交实践成果,丰富外交关系内涵。

(五)更加积极主动探索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为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提出国际法解决方案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亚丁湾护航,并且在伊核、朝核、叙利亚等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这与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上升密不可分。随着我国不断向强国目标迈进,我国越来越需要更加积极主动推动相关热点问题的解决,作出大国应有贡献,更加主动地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导,积极提出解决相关热点问题的国际法方案。目前,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已写入安理会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决议,也被成功纳入联合国有关安全、经济和人权决议。我国应积极探索在相关热点问题解决中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具体国际法方案,争取形成有中国特色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模式。

(六)主动对外阐释中国国际法主张,用国际法语言讲好“中国故事”

近年来,习近平等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文章多次阐述了中国对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立场和主张。特别是我国在重大国际法问题上主动发声,发表《中俄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使国际社会对我国国际法立场主张有了更深的认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我国应主动、全方位讲清这一思想的国际法内涵,争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将这一思想贴上意识形态标签。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中国的“独角戏”,而是各国的大合唱。向世界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是我国为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对外宣介和阐释过程中,既要坚持“四个自信”,体现中国特色,又要以外界易于接受的方式、运用通用的国际法话语和科学方法讲清中国主张,确保扎实有据,避免停留于空洞口号和自说自话。

(七)不断加强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努力培养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国际法叙述者和贡献者

我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在国际法领域形成共识,离不开国际法人才和智库的作用。对国际法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将带来国际法发展的新起点;对中国的国际法工作者而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也将带来推进中国国际法工作的新起点。从国际法角度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离不开世界各国国际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而中国是这一思想的首倡者,中国的国际法工作者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国际法人才队伍培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运用国际法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仍然应当看到,目前国际法人才的国际化水平、国际法智库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存在明显短板,因此,我们须加强、加快高端国际法人才培养和智库建设,提升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整体实力和影响力。

六、结语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治下的共同体。①参见李赞:《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原理与路径》,《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6期,第48-70页。良法是善治的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用国际法来明辨是非、建章立制、保障权利、定纷止争,而维护、促进和加强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应有的责任,也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题中应有之意。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既表达了中国为世界前途与命运构划的理想和目标,也构成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因此必将深刻影响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国际社会也将更加深入地思考如何通过规则、制度,为实现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愿景提供有力支撑。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发展,为世界和平、人类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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