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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的”字条件句的翻译及其区别:以《劳动合同法》的三个译本为例

2019-12-24郝鹏祥

北方文学 2019年35期
关键词:条件句劳动合同法连接词

郝鹏祥

一、引言

“的”字句在汉语表达中有着特殊的语言功能,尤其是其所蕴含的假设语境,很契合汉语法律法规中条件句的表述,因此大量出现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换句话说,其表示的是一种情况或条件,这也跟法律文本自身的特点相吻合。因此,对“的”字句结构的准确理解是保证其翻译质量的根本前提。

本文选取《劳动合同法》具有代表性的三个译本(北大法英版、LexisNexis版和SC/CA版)作为研究对象,采取概率统计的研究方法,对各个译本中“的”字条件句的翻译进行描述,并深入分析翻译该句式时使用不同英语引导词的特点和区别。

二、对三个译文中关于“的”字条件句的翻译统计

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总共有98条条款,除去其他非“的”字条件句,该法律中“的”字结构的条件句共出现114次,可以看出“的”字条件句是《劳动合同法》中最主要的句式结构。为便于我们发现在翻译“的”字条件句时的主要倾向和基本方法,本文将原文中“的”字条件句出现的次数和三个代表性译文文本中相对应条件句的引导词的出现次数对比,并算出其出现频率。表格如表1、表2、表3:

从表1、表2、表3三个表格可以看出,虽然三个译文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字条件句的翻译采用了多元化的引导词,但三个英译本都主要采用“if”和“where”引导的条件句来翻译原文的“的”字条件句。其中的原因,笔者认为是各國法律特点的一致性和中外法律语言特点的相通性决定的。根据对C类平行文本的对比可以看出,西方各种英文法律文本同样包含着数量庞大的条件句。其结构而与英语条件状语从句的结构基本类同,最大的特征就是情态动词shall的使用,凸显了法言法语的特色—法律的执行力。George Coode(1842)进一步将法律句式进行了更加明确而系统的归纳,认为法律文本,尤其是立法文本基本上都由四种基本成分构成,即适用的背景情况(case)、假定的条件(condition)或符合的条件(qualification)、法律聚焦的对象(subject)及其实施的行为(action),简称CCSA。无论从哪一种观点来看,法律语句绝大部分都是条件句,汉语法律文本的表述也不例外。基于两种语言的共通性、相似性和法律惩恶扬善的本质,我们可以据此将汉语法律文本中的“的”字条件句翻译成英语法律文本中对应的,由表示假设条件的引导词所引导的条件句。

三、“的”字条件句的不同翻译及其区别分析

笔者前面已经通过面上的数据统计突出显示了英译汉语“的”字条件句的主要倾向。If和where成为翻译“的”时首先考虑的引导词,在个别情况下,provided that,under any circumstances,in the event that等介词短语用来引导条件句。需要注意的是,三个译本都采用了“when”引导的条件句来翻译“的”字条件。笔者在下文将对if,where,when引导词以及不翻成条件句的情况进行举例分析,并指出其语义上隐含的细微差别,以期有所借鉴的价值。

(一) If

不管是在法律文本条件句还是普通英文中,if是条件句的引导词中最为常见的一个也是最少有争议的。因为其本来的意义也就是表假设条件,多以在任何文本中都可使用。《劳动合同法》三个译本中采用if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尤其是北大版和SC/CA版英译本。

例如对于第56条中“侵犯……权益的”,“解决不成的”翻译,也是采用由连接词if来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的结构(1)(详见北大法律英文网)

(二) Where

Where和if尽管都可以引导条件句,但是二者隐含的语域有宏观和微观之分。where引导的条件句在行文语体上往往较为正式,几乎一看到这一类的条件句基本都是涉及到法律语言。在具体表述条件时,where引导的具有情况具有宏观性,引出的是大背景、大前提,主要包括case/circumstance以及situation;而if引导的条件具有微观性,引出的是狭义的、具体的条件,包括condition,qualification和restriction。此外,李克兴指出,where引导的是一种宏观背景,一种不需要依赖上下文,可以独立出现,独立存在的大背景;而if往往引导的是微观的、依赖大背景的、不宜独立存在的小情景。因此,当大背景前提和其包含的小前提同时出现的时候,大背景用where 引导,小背景用if。

比如第93条中独立存在的大背景条件句:“不具备经营资格的犯罪行为”,由连接词where来引导,对于小情景、小背景条件句:“付出劳动的”,“造成损害的”,则仍旧由if来引导。(2)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看出,子条件句用if引导,母条件句用where引导。在引出一个大情况或大背景时,后面可以跟多个if引导的条件句对具体情况作进一步限定。我们可以形象地将二者关系比喻为“母子关系”。如果把第一个条件句中的引导词换成if,或是把where和if互换,那么整个句子的逻辑性就失去了,且显得并列的条件不分主次。

(三) When

仅仅从上面三个表格就可以看出,将中文法律的“的”字条件句翻成when引导的条件句出现的频率极低,但绝不是没有。如果中文法律法规中某些“的”字条件句含有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某种行为的假设,选择when来引导,更符合语境。

比如在翻译第38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句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行为的假设时,LexisNexis(3)用连接词when引导,既显得庄重得体,又凸显对未来的假设。

又如第84条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4),该句虽然表示假设,但却未用“的”字条件句表述。北大法宝在翻译时,依旧用when来引导。

(四)不翻成条件句

经过对三个译本的细心对比,笔者发现有一种情况非常特殊,即原语中“的”字结构有时(比用when的频率还低)会在译本中找不到形式上对应的条件句。换句话说,有个别情况不翻成条件句。但尽管译语中没有明显的条件句引导词,其语义逻辑上还是有一种假设情况的,故笔者认为有必要指出。

如第22条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该句虽然在语义上含有假设,但北大法宝在翻译时却未用if、where,或者when来引导该条件句。(5)同样,双城律师事务所(SC/CA 2007)(6)提供的翻译版本中也没有采用上述三个连接词去引导该条件句。

四、结语

综上所述,汉语法律条文中表示条件的“的”字句在翻译时绝大部分可以翻译成法律英语的条件句,但并不一定等同于法律英语中的条件句。当其表示适用情况或条件时,我们在翻译中有诸多选择,可以用if、where、when等引导词。大前提、大背景条件句用where引导,小背景、小条件句用where,个别特殊情况下用when引导。就其正式程度而言,where和when能够营造出一种更正式的、符合法律场景的氛围,这是更加口语化、动态化的if所不能及的。

注释:

(1)、(2)、(4)、(5)北大法宝网页资源。

(3)LexisNexis[DB]

(6)SC/CA 2007.Shuang Cheng Attorneys at Law in association with China Axis Ltd.

参考文献:

[1]李克兴.法律英语条件句的写作和翻译[J].中国翻译,2008(4).

[2]李克兴.法律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李克兴.英文立法与文本写作解密之—“where句”与“if句”的对比研究[J].中国翻译,2013(2):88-94.

[4].孙万彪.汉英法律翻译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5] CAO.D.Translating Law.[M].Clevedon:Multilingual Matter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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