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自组织综合治理
2019-12-24伏佩宣彭雨苏
◆伏佩宣 彭雨苏
刍议网络自组织综合治理
◆伏佩宣1彭雨苏2
(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学院 江苏 210030;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 北京 100038)
网络自组织是基于自组织理论而产生的概念衍生物, 是网民基于共同兴趣、共同信仰或者共同利益并以网络为媒介组建起来的社会集合体。其具有匿名性、流动性、开放性等基本特征。目前,我国网络自组织还面临法律法规结构性缺陷、治理体制碎片化、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等问题。应当健全网络自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网络自组织治理体制;推动多方参与网络自组织治理;实现网络自组织的综合治理。
网络;自组织;综合治理
0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曾系统阐释了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明确提出:“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对于把握当前网络治理问题提出了指导性要求。截至 2017 年 12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 7.72 亿,各类网站总数为已达506 万个。[1]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现如今我国已进入了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自组织是“网络化逻辑”的集中体现。一方面,网络自组织改变了公民与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民社会的理性发展;另一方面,网络自组织在给公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仍面临着一系列的治理困境。因此,为促进网络自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综合治理。
1 网络自组织概述
1.1 网络自组织的基本内涵
所谓网络自组织是基于自组织理论而产生的概念衍生物,它是网民基于共同兴趣需求而自由组建起来,有相对成熟的运行体系机制,以网络为媒介而发展起来的社会集合体。
其具体的概念内涵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网络自组织是借助互联网实现沟通和互动的,与现实社会中的成员不同,网络自组织的成员以特定的身份符号在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电子场域内进行互动,如微信群、天涯、猫扑等各种形式的虚拟社区。
(2)网络自组织以信息联系为基本纽带。网络自组织有别于传统的社会群体,它改变了传统的基于地缘和业缘关系的社会交往纽带取而代之的是在社会关系之外建立起一种以信息为纽带的网缘关系。
(3)网络自组织成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式互动。在网络自组织内部随着自组织成员随着进一步的频繁交往,成员间会默契地形成一种沟通模式和交往规范。
1.2 网络自组织的基本属性
网络自组织同现实社会即彼此依存、相互影响又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些特征主要体现在网络自组织的基本特征上,集中表现为匿名性、开放性以及流动性。
(1)匿名性
网络自组织的匿名性表现为一种社会状态,指自组织成员真实社会身份的隐匿性。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行为主体的一种匿名化状态,另一方面指行为主体的个人社会身份信息的隐匿性。网络自组织运行过程中行为主体身份的隐匿性,使其真实社会身份存在一定程度的难以识别性。从某种程度而言,网络自组织具有一种不可鉴别的特性,即无法实现行为主体个人信息的公开化。因此,网络自组织的匿名性被认为广泛地存在于网络社会中。
(2)开放性
网络自组织具有开放性特征。网络自组之作为一个信息载体,其信息资源可被网民无限制的共享,并且在共享的过程中产生新信息。与此同时,网络自组织的开放性还表现在网络人际传播上,由于网络自组织的门槛较低,任何人均可以借助数字终端轻松实现虚拟社会的互动与交流,这种虚拟社会极大的拓展了人们的交往空间。其更多呈现出一种多中心、分散的结构,在这种结构之下,网民的自由将获得全面的激活和发挥,其创造性和内在能力能够得到前所未有的放大,但从某种程度而言,网络自组织的开放性也极易引发网民个人隐私受侵、网络暴力等一系列伦理问题。
(3)流动性
不同于实体组织,网络自组织是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因利(经济利益)而聚,利尽而散”,没有固定的组织文化,容易昙花一现。尽管网络自组织有相对固定的运营人员与较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实则因为网络自组织平台进入门槛低甚至没有门槛,导致网络自组织上成员的流动性很高,一个人可以拥有众多账号和身份不受限制。这样松散的结构给网络自组织的治理带来诸多挑战。
2 当前我国网络自组织治理的主要困境
网络自组织的兴起与发展,促使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往方式呈现新质态,推动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消极影响,并面临诸多治理困境。
2.1 法律法规的结构性缺陷
近年来,我国政府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工作,其通过规定网络媒介管理的基本原则、标准和内容对网络自组织中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诸如网络淫秽色情、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舆情事件等不良现象进行法律规制。虽然目前我国各类网络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种类繁多,但仍面临指导思想不明确,立法层级低,立法主体多头化等结构性缺陷。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自组织的立法均不具备基本法的性质,从某种层面而言网络自组织立法仍呈现出供给不足的情况,现有法律仍缺乏系统性。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网络自组织的相关法律存在结构性缺陷,已无法适应网络自组织的发展要求。
2.2 治理体制碎片化
目前,我国网络自组织的治理仍处于一种“九龙治水”的状态下,多部门承担相关业务领域的治理责任,但尚未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各部门各司其政,由此便产生“线性管理”、“多头管理”、“各自为战”的不良局面,各部门间无论是职能还是职责设置均不科学合理,极易产生各类治理矛盾,造成网络自组织治理不力。[3]这种治理体制碎片化的倾向严重制约着对网络自组织管理效能的发挥。此外,各政府部门间监管体系之间,也无法形成良性的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致使网络自组织治理能力严重不足。网络自组织所特有的一些基本属性促使网络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规制。网络自组织中,网络色情、网络谣言使得网络自组织生态环境变得污秽不堪;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暴力等网络自组织犯罪行为肆意横行;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网络自组织进行各类破坏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我国网络自组织治理能力的严重不足,使得这些问题难以得到根本的遏制。
2.3 治理手段尚未形成合力
网络自组织治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不同主管部门有着各自的治理领域和治理要求。然而,从目前我国网络自组织的治理实践来看,各部门仍存在着治理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一方面有所重叠,一方面相互推诿,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工作合力。与此同时,就目前我国网络自组织治理实践而言,治理手段还过于单一,治理过程中往往采取“突击式”、“运动式”的方式。面对各类的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各级政府部门往往倾向于采取单一的管制手段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对专项问题进行治理,以期达到特定的效果。但鉴于网络自组织具有高度开放性、交互性和流动性等特征,这种单一的政府管制手段通常会顾此失彼,会导致新的治理问题层出不穷。[4]
3 网络自组织综合治理的路径选择
“网络自组织治理并非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2网络自组织的多元化发展,是基于网络自组织现实发展情况的必然趋势和未来方向。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国网络自组织治理困境,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以提升网络自组织的综合治理能力。
3.1 健全网络自组织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虽有不少的网络法律文件,但尚未形成生效的有关网络自组织基本法律。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基本法律以对网络自组织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规定,厘清自由与违法的界限,健全各类网络自组织平台管理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以及借用网络自组织平台渲染种族情绪、宣传恐怖主义、极端思想、危害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根据不同类型网络自组织的特征,分期分批制定出符合宪法精神和社会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保障网民和营运商的合法权利,促进网络自组织健康、高效地运行。与此同时,还要注重网络自组织立法的协调性和系统性,明确网络自组织的监管职责,力争解决目前我国网络自组织普遍存在的多头管理、交叉管理、无人管理的矛盾。在网络自组织立法的过程中要切合实际的将立法与现实可操作性结合起来,既要给予网民充分的自主表达权,维护其言论自由,也要依照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治,防止破窗效应。网络道德水平,减少利用网络自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2 建立健全网络自组织治理体制
网络自组织的综合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系统工程。因此,面对网络自组织治理体制碎片化的矛盾,各职能部门有必要协同联动,确保网络自组织治理体制的合理化系统化。又基于此,应以制度化的形式厘清、明确各管理机构和部门的权力边界及职责分工,形成协同配合、合力并进的联动治理机制,多层次、全方位地共同治理网络自组织。具体而言,当公安部门遇到性质恶劣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和危害巨大的网络群体事件时,能够及时、迅速地整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资源,综合采取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最大限度地遏制网络自组织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3.3 构建多主体网络自组织治理结构
多主体网络自组织治理结构是治理体系扁平化和治理主体多中心化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消解一元治理带来的掣肘,有利于解决网络失灵等网络自组织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明确各治理主体的功能定位,发挥政府主导,推动多方参与治理是实现网络自组织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一是要确保政府在公共价值、公共行为和国家意识形态等公共领域的主导作用,从根本上保证网络自组织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二是要依靠行业联合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开展网民教育等方式,形成推动网络自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强大合力。三是网络自组织成员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倡导网络行为的公共契约化,建立以互为共享、互为尊重、互为理解为主要宗旨的网络公共道德,形成相对自由、平等的网络文化氛围;四是丰富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引导和支持民间志愿者和社会团体依法有序参与网络自组织治理。总之,构建多主体网络自组织治理结构,将有助于确保网络自组织平稳有效运行,也有助于推动网络社会的文明进步。
4 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自组织是一个集现实问题渗透性、高度自由开放性、统一融通共享性等特点为一体的新型社会组织形态。面对当前我国网络自组织的治理困境,我们应从健全网络自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网络自组织治理体制,构建多主体网络自组织治理结构三个方面实现网络自组织的综合治理,以期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态环境。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4.http://www. cac.gov.cn/2018-01/31/c_ 1122347026.htm.
[2]李纲,陈诺.虚拟社会管理的模式创新[J].理论视野,2011.
[3]童问星.虚拟社会实效管控机制建设浅探[J].公安研究,2010.
[4]张新宝,林钟.千互联网有害信息的依法综合治理[J].现代法学,201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自组织综合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RWYB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