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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

2019-12-23

中国防伪报道 2019年10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套路贷借款人

“套路貸”本身并不是某项罪名,而是指行为人通过民间借贷的名义和相关手段行为,是相对人被“套路”进而做出处分行为或其他相关行为致使财产受损。因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手段和相对人做出处分等行为的认识、意志因素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等罪名。但即便我国对于“套路贷”越来越关注,还是有很多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因此深刻了解“套路贷”犯罪频发的原因是目前防范打击的关键。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设计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因此,涉“套路贷”犯罪民事案件入刑率即是涉“套路贷”犯罪民事案件中因涉嫌经济犯罪或诈骗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案件与所有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比例。从目前我国立法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立法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则散布于《合同法》《担保法》《刑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中内容较为分布,则重点各有不同,尚未形成对“放贷人”准入条件、借贷人权利保障、借贷流程系统性规定,只是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借贷市场鱼龙混杂,在暴利的驱动下,“套路贷”犯罪应运而生。

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

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监管的不到位,使得一些以抵押、投资咨询等名义的借贷公司频繁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套路贷”的主要“战场”是互联网平台,我国目前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还跟不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所以对网贷平台信息发布的审核不规范,虚假信息排查、清理不及时,使得这类广告遍布各大社交平台,给“套路贷”犯罪团伙可乘之机。

犯罪手段隐蔽

“套路贷”一般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受害者和犯罪分子没有见面的机会,当受害者收到恐吓时,接到的电话也大多为网络电话,这就使得警方在侦破套路贷的案件时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借款人防范意识薄弱

通过目前侦破的案例来看,“套路贷”犯罪主要指向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识的中低收入群体以及急需资金的创业者,他们对于“套路贷”的危害性往往认识不足,为了周转资金、提前消费等,在正规借贷渠道受阻的情况下转而向所谓的“零门槛”贷款广告寻求帮助,但很少有借款人会深入了解借贷公司的背景,同时也很少有借款人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征求家人及朋友的意见。正因为借款人缺乏取证意识,以至于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导致事后难以根据现有证据有效判别借款及还款的具体金额。同时也因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及法律常识,在还不上欠款受到借贷公司威胁时不敢报警,以至于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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