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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俄战争时期的日军战俘政策

2019-12-23王俏人王铁军

日本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战俘营情报局战俘

王俏人 王铁军

1904 年至1905 年的日俄战争,不仅改变了日俄两国在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格局,而且也由此改变了中国近现代史的历史进程。日俄战后,日本通过攫取南满铁路和辽东半岛租借地的经营权,扩张了在中国东北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进而在1931 年发动九一八事变,挑起了中日两国的十四年战争。国内外学者就日俄战争的研究历经百余年,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在以往的研究中,鲜有学者关注日俄战争中的日军战俘政策,更缺乏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其实,日俄战争中日军所制定的战俘政策,至太平洋战争期间一直被沿袭。因此,对于日军在二战期间所采取的战俘政策而言,日俄战争期间的日军战俘政策具有起点和进行基准比较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日俄战争期间日军所制定的各种战俘政策文件、设立的战俘情报局、开设的战俘营、战俘营中关押的俄军战俘待遇等分析,探讨日俄战争时期日军制定战俘政策的背景、成效以及背后所蕴含的日本国家外交战略。

一、日俄战争期间日军的战俘政策文件

(一)日俄战争期间日本战俘情报局的设置

早在1904 年2 月9 日,即日本政府以明治天皇名义发表对俄宣战诏书的前一天,日本陆军省便以陆军大臣寺内正毅的名义,起草并送呈陆军参谋本部参谋总长大山岩的《战俘情报局组织条例草案》。该《草案》于当日送达在大本营的大山参谋总长手中后,日本陆军参谋本部于同月11 日复函陆军省,对陆军省草拟的《战俘情报局组织条例草案》“无异议”。[1]15 日,在陆军省主导下,又以陆军省、海军省和外务省三省大臣的名义向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呈送了《战俘情报局条例》,提请内阁会议阁议及天皇“御裁可”。18 日获内阁会议通过,21 日获得天皇“御裁可”,当日日本政府以敕令第44 号公布了《战俘情报局条例》。据此,日本政府于同月26 日就战俘情报局的主要人事进行了任命。其中,陆军省次官石本新六兼任“战俘情报局”局长,陆军省军务局骑兵课长浅川敏靖和陆军省参事官秋山雅之介和步兵少尉大岛义修分别兼任战俘情报局的事务官。[2]

从近代日本战俘政策的历史脉络看,《战俘情报局条例》是日本政府自1899 年签署并批准《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以来,首次将《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对外战争,并由此而设立了战俘情报局。日俄战争期间的战俘情报局本身具有几个指标性意义:首先,《战俘情报局条例》中日文“条例”一词,系明治初中期日本政府通过天皇“敕令”来规定日本政府组织的组织法。也就是说,该《条例》动用了日本政府机构组织的法令,来规定战俘情报局业务内容和官僚人数、官僚等级及权力。由此可见日本政府不仅在日俄战争开战之初就酝酿并起草了《战俘情报局条例》,而且还专门使用行政组织法的《条例》来规定了战俘情报局的职权。其次,日俄开战之初,日本政府就意识到了刚刚签署不久的《陆战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在该项法律案送呈日本内阁会议审议时,外务省、陆军省和海军省就在其提交的法案中,特意附加了1899 年的《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附件《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章程》关于“战俘待遇条款”的翻译件,并在附属的《法案成立理由书》中明确写道“本项法案系根据陆战法规相关条约附属规则第14 条中规定的交战国自交战开始时,应设立战俘情报局之规定而设立”。[3]

首次将《陆战法规和习惯公约》适用于对外战争的日俄战争,尤其是适用于战场捕获的战俘上。故此,日本政府内部不免出现各种歧义及政策和权力解读上的争执。从日本国立公文书馆馆藏的《战俘情报局条例》上奏案中,就可以看出直到内阁会议形成决议拟定上奏明治天皇进行“御裁可”前,《条例》第二条中关于战俘情报局长官、事务官以及书记的任职资格一项中,还被内阁将此项用红笔修改为“长官由陆军将官或陆军大佐担任,事务官由陆海军佐级官或奏任文官担任。战俘情报局设书记官七人,书记为判任官”。由此至少可以窥见,直至《战俘情报局条例》在上奏明治天皇前,陆军省和海军省之间,还在争执于战俘情报局的人事到底由双方谁来派遣,或是还在纠结于是否由内阁派出的文官官僚主导的议题上。事实上,陆海军省为代表的日本军部的内部权力争执在该项条例颁布后也没有停止过,以至于在该项条例在颁布实施后的同年8 月,日本政府不得不又发布第207 号天皇“敕令”,对此前公布的天皇“敕令”第44 号进行修订,在原《战俘情报局条例》第二条的业务范围中增加了对“关押战俘的情况调查以及战俘与家属通信”等内容的管理权限。

(二)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制定的战俘政策文件

相对于日俄战争期间由陆军省军务局主导制定的《战俘情报局条例》,日本《战俘管理条例》的制定则颇费周折。1904 年2 月11 日,陆军省致函战时大本营陆军参谋总长大山岩,送呈了由陆军省起草的《战俘管理规则》。接到该项方案的日本战时大本营陆军部,在第二天以大山岩的名义,向陆军省和海军省征求意见。陆军省起草的这份《战俘管理规则》共33 条,分为“总则”“战俘的捕获和运送”“战俘收容所及管理”以及“杂则”等四项。从内容上看,该份《战俘管理规则》的最大特征,就是规定了日本陆军和海军在陆地和海上捕获俄军战俘后,进行俄军战俘的身份登记、收容和后方移送以及移送到后方,并设立战俘营以及战俘营管理原则等。[4]对于大本营的这份《战俘管理规则》案,首先表示“有异议”的就是海军省。同日,海军省在接到这份《战俘管理规则》后致函大本营,以“海军省很难执行这项陆军式的规定”为由,拒绝了这份有关战俘管理规则的协商,并于同月17 日以海军大臣山本权兵卫的名义制定了海军“达第33 号”《战俘管理规则》。海军省制定的《战俘管理规则》由15 项条文组成,虽然该项规则主要参酌了此前由陆军省起草的《战俘管理规定》,但主要还是规定了海军舰队司令或镇守府司令长官在捕获俄军战俘后进行战俘身份登记、移交给镇守府或要港部队程序以及在镇守府或要港部队设立战俘营、战俘营管理、战俘通信、战俘死亡登记等事项。当然,海军省《战俘管理规则》中还规定,“海军指挥官在方便之时,可与陆军军队、兵站或运输通信官衙需进行协商,将战俘引渡给陆军,且需要转交战俘之名称、战俘日志、物品目录,同时应将引渡之战俘人员及人数报告给海军大臣”。[5]

与此同时,陆军省也于同月14 日以陆军“达第22 号”公布了《战俘管理规则》。[6]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陆军省公布的这份《战俘管理规则》系在2 月11 日由其制定并上呈大本营和海军省协商草案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修改后下发给陆军部队的这份《战俘管理规则》,最大的改动之处有两点:第一,将原草案中战场捕获战俘的“陆军或海军司令官”改为陆军“军司令官或独立师团长”,删除了适用对象中的“海军司令官”。由此,陆军省这份《战俘管理规则》的适用对象被限定在了陆军所辖各部队。从而实际上形成了海军省和陆军省两个战俘管理系统。第二,该项文件也促成了在陆军内部的大本营—参谋本部等军令系统的战场战俘——军令战俘管理体系和通过陆军省—日本国内留守师团等军政系统管理的战俘营—军政战俘等陆军内部这样两种战俘管理体系的形成。

从陆军省下发《战俘管理规则》文件本身看,陆军省在该份文件中虽然将战俘划分为战场战俘和后方战俘,规定了前线日军在捕获俄军战俘时的手续和顺序,但由于受到战前日本军事指挥体系的限制,前线日军的直接命令体系是通过大本营而实施军令的陆军参谋本部,而不是陆军省,从而陆军省制定的《战俘管理规则》,对于前线日军捕获俄军战俘和管理俄军战俘上究竟有多少约束力就变成了疑问。基于陆军省所制定的《战俘管理规则》,同年5 月15 日,陆军省又根据前项规则下发了“陆达第97 之2”号《战俘管理细则》。该项细则合计28 条,主要规定了在日本国内设立的战俘营内俄军战俘,按照军阶、身份的区分、战俘起居、战俘军纪、战俘监视、营房内注意事项、战俘外出、战俘日志、病患战俘治疗、医疗设施、战俘食品供应标准、战俘配给物品、死亡战俘安葬以及安葬费用标准等。[7]从细则内容上看,该项细则旨在规定收容在战俘营内的俄军战俘的医疗、物品配给等战俘待遇问题。

另外,在此期间日军还先后制定了《战俘给养规则》《战俘邮政规则》《战俘邮政汇款规则》《战俘劳役规则》以及《战俘处罚法》等法规和条例等。其中,1904 年3 月7 日,陆军省制定的《战俘给养规则》中,规定“收容的俄军战俘中将官及相当者以每天日元55 钱,其他校官、士官、下士以及士兵,分别按照每月5 日元、3 日元、1 日元及50钱的标准进行粮食配给”,[8]规定了俄军战俘每天的食用品标准。该项战俘标准制定后,陆军省向大阪、东京等地的陆军“粮秣厂”等陆军后勤部门下发“达”(命令),要求向各地收容俄军战俘的战俘营供应用于制作黑、白面包的原料面粉。1904 年3 月3 日,由日本递信省制定的《战俘邮政规则》和《战俘邮政汇款规则》,则主要规定了战俘同家属通信、战俘同家属间的汇款以及免除邮费的手续和程序。按照这些规定,俄军战俘根据其将校、将校待遇者以及一般士兵进行区分,分别享有书信和明信片的免费邮寄。[9]从目前所能收集和查阅到的文献档案看,日俄战争期间,由于日俄两国因战争断绝了所有通信往来,俄军战俘与国内家属的通信,主要是通过日本国际红十字会和俄军国际红十字会籍由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总部及派出机构之间进行,俄军战俘与家属间的通信内容主要是相互间的信函、邮包和现金邮寄等。

1904 年9 月10 日,陆军省以“陆达第139 号”公布了《战俘劳役规则》,规定俄军战俘应“按其身份、军阶及技能,可为官衙、公衙、团体或个人进行劳务及使役。但准士官以上军阶者,不征得本人同意不得使役”。在该项规定后,陆军省还特意附加了一项战俘劳役“不得过度使役”,且“不得侮辱其在本国军队或社会上之地位”,及“不得从事与其国作战有直接关系之劳役”的规定。[10]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陆军省在制定俄军战俘劳役规则时,除设定了俄军战俘劳役人员对象外,还特意强调了不得从事与其国作战有直接关系的劳役。由此表明,陆军省在制定该项规则时,参照了当时国际社会通过的关于战俘待遇公约中的规定。当然,事实上俄军战俘的劳役情况,远远低于当时日本陆军省在制定规则时的设想。从目前所能收集和查阅到的相关文献史料看,俄军战俘在收容和关押期间,除了被安排每天清扫战俘营的庭院和协助日军进行物品分发、搬运外,接受日本公司和个人雇佣从事战俘营之外的劳役记录中,目前只查阅到了两件。对此,在日俄战后日本的相关出版物中,日本官方所给出的说法是“帝国政府不能违反战俘意思,强制其劳役”,进而,受到日俄战争的影响,“不仅帝国各地区官办企业和民办企业均中止或缩小了工程。这样,能够雇佣俄军战俘的企业非常稀少,而且(俄军战俘)和日本人之间语言习惯不同,使用俄军战俘时还需要提供特别饮食,并在劳役中的指挥监督上还需要配备懂俄文的翻译。战役中懂俄文的翻译本来就少,更何况雇佣劳役中的翻译实际上比较困难。”[11]

从俄军战俘在日本关押期间的历史脉络看,上述日本官方所给出的语言习惯等几点理由,并不是其中俄军战俘劳役情形少的主要理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俄军战俘在日本关押和收容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从时间上看,首期登陆日本的俄军战俘为1904 年3 月的3 名俄军战俘,其后大规模登陆日本并被日军收容在各地战俘营的时期则为1905 年2、3 月间。也就是说,从俄军战俘大规模登陆日本至同年9 月5 日日俄两国签署《朴次茅斯条约》,期间不过六个月左右的时间。这样,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即使日本企业有意向或有计划向当地卫戍司令部申请俄军战俘劳役,在时间上恐怕也来不及。其次,就当时日本的产业发展而言,能够使役俄军战俘或适合劳动力型俄军战俘劳役的日本企业并不是很多。更为重要的是,在当时日本农村疲惫,产业结构单一和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日本本身并不缺乏劳动力。无论从实际运营还是从其背景看,都不具备多大的操作性。由此,陆军省这项《战俘劳役规则》的制定,其对外宣传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实际上的操作性。

日俄战争前后,日本籍由开设收容俄军的战俘营,并运用国际法善待俄军战俘为宣传素材,成功地在西方列强面前构筑了一个“文明日本”与“野蛮俄国”的对立构图。其成功地通过设立战俘营和海外文宣,在西方列强中构筑了“文明日本”形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文明日本”面纱下,日本对收容的俄军战俘没有进行严酷的体罚。按照日本官方的解释,对俄军战俘的体罚,适用于《日本陆军刑法》和依据日本陆军刑法而专门为惩处俄军战俘而制定的法律第38 号《战俘处罚法》规定的“刑罚”和“惩戒”两种。1904年10 月25 日,《战俘处罚法》通过天皇的“紧急敕令”制定后,[12]因法律程序上的问题,政府又将《战俘处罚法》作为法律草案提交给了同年召集的日本国会。该项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政府于1905 年3 月1 日以法律第38 号案公布了《战俘处罚法》。比照前后两项法案,其中1905 年2月28 日国会通过的《战俘处罚法》,添加了俄军战俘在触犯刑事案件时,由日本陆军军法会议依据《日本陆军刑法》进行“刑罚”的规定。

按照前后两个《战俘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日本对于俄军战俘的“刑罚”内容包括:(1)对于战俘监督者或护送者进行反抗或暴行者按其情形轻重,分别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禁锢,若被日军认定为计划反抗或暴行的“首谋者”将会被处以死刑或重禁锢刑。(2)试图逃跑并有率众逃跑行为的“首谋者”将会处于死刑、重禁锢或处以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禁锢刑。(3)战俘被释放后违背宣誓誓言或重拾武器者被重新捕获后将判处死刑。[13]日本制定了《战俘处罚法》,并对反抗或企图逃跑的“首谋者”的处罚进行了严格规定。从同时期日本军法会议对俄军战俘的“刑罚”数量看,俄军战俘被日本军法会议审判的罪名主要有“逃跑罪”“盗窃罪”“暴行罪”“殴打致伤罪”和“胁迫罪”等五项。按日本相关部门的统计,俄军战俘在日关押期间,因触犯《战俘处罚法》而受到“重禁锢刑罚”和“轻禁锢刑罚”的人数分别为61 名和71 名。其中,按照日本军法会议所列罪行区分的“刑罚”中,以“逃跑罪”接受刑罚的为64 名,以“盗窃罪”被处罚的32 名,以“暴行罪”被日本军法会议审判的为23 人次,以“殴打致伤罪”被刑罚的为11 名,以“胁迫罪”被“刑罚”处罚的2 名。[14]

同日本军法会议对俄军战俘的“刑罚”相比较,来自各地战俘营日军管理者的“惩戒”更为严厉。按照日本官方规定,日本战俘营对于俄军战俘的“惩戒”名目分为“逃跑”“盗窃”“违反规则”“暴行”“秘密通信”以及“放火嫌疑”六项。按照日俄战后日本官方的统计,俄军战俘在日本关押期间,有逃跑嫌疑的为214 人次、有“盗窃”行为者人员总数为15 名,违反战俘营规则的统计总和为451 人次,有“暴行”行为者为67 人次,进行秘密通信者2 名,有放火嫌疑者为9 名。对于上述违反日本战俘营规则的俄军战俘,日本各地战俘营分别给予俄军战俘“营仓”处分(即“关禁闭”)的633 人次,给予“监禁”处分(较“营仓”重的“关禁闭”)的37 人次,给予“谨慎”处分(即“警告”)的60 人次,给予“说教”处分(即“口头批评”)的51 人次。[15]

二、日俄战争期间日军开设的战俘营

(一)日俄战争期间日军开设的战俘营

日俄战争期间,松山战俘营为首期开设用于收容和关押俄军战俘的战俘营。按照1904 年2 月11 日陆军省送呈给大本营的通报,在松山和丸龟卫戍地分别设立约可容纳各100 名左右人数的战俘营。[16]据此,松山所在地的第5 师团留守司令部,于2 月18 日在四国地区爱媛县松山市郊的大林寺开设了松山“俘虏收容所”(战俘营),第5师团的陆军大佐河野春庵被任命为所长。[17]日本海军联合舰队分别在仁川海口等地,捕获了俄海军军舰以及运输船上的6 名俄国海军战俘,松山战俘营开设后,上述6 名首批俄军战俘,分别于1904 年3 月23 日、4 月28 日被收容。[18]随着日军基本控制了制海权后,在朝鲜半岛和辽东半岛战场上捕获的俄军战俘陆续被运回日本本土。为此,日本又先后在丸龟、姬路、福知山、名古屋、静冈等地开设了新的战俘营。相关档案文献表明,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在本土共开设了29 个战俘营用于关押俄军战俘。

1904 年3 月,首批俄军战俘登陆后,大部分被日军关押在位于的爱媛县的松山和香川县的丸龟等地。这些地区不仅四周有濑户内海环绕、交通不便战俘不易逃跑,而且又与当时日军出征海外的集散地的“军都”广岛距离不远,由此,松山和丸龟两地成为了俄军战俘登陆日本后首选的战俘集散地。其中的松山战俘营自1904 年2 月18日开设后,开始陆续收容和关押俄军战俘,最高峰期为1905 年4 月,收容和关押的俄军战俘多达4054 名,1905 年9 月降至2221 名。日俄战争期间收容俄军战俘最大规模的战俘营,当属位于大阪府堺市西部的滨寺战俘营。滨寺战俘营从1905年1 月开设后,就接收了日军在旅顺口捕获的俄军战俘17597 名,其后该战俘营又于同年2 个月接收了7392 名俄军战俘,成为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国内最大规模的战俘营。

此外,原属于日本海军管辖的大里、似岛战俘营因种种原因,被合并到了日本陆军系统的战俘营中。随着俄军战俘人数的增多,也使得日本不得不考虑战俘营体制问题。为此,1905 年1 月初,陆军省内开始酝酿制定战俘营组织条例。同月31 日,陆军省副官本乡房太郎,向日本内阁书记官上呈了由陆军大臣寺内正毅签署的敕令案《战俘营条例》。陆军省起草的《战俘营条例》由九项条款组成。除明确规定了由陆军省负责掌管战俘的收容、管理以及战俘营的开设外,还规定了战俘营的所长、所员、军医等日军管理职员的组成,及上述职员的任职资格。陆军省的该项方案得到内阁会议的认可后,于1905 年2 月2 日上奏天皇,并获得天皇的“御裁可”,以敕令第28号的形式颁布实施。[19]陆军省颁布的这部《战俘营条例》,一方面标志着日本军方开始规范此前日本国内各军管区所设立的战俘营,加强对俄军战俘的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也标志着此前分属于海军省和陆军省管理的俄军战俘,开始由陆军省正式接手并进行统一管理。

(二)日军管理下的俄军战俘人数

日俄战争期间日军到底捕获了多少俄国战俘,因统计机关和统计时期的不同,存在着不小差异。其中,据日本学者内海爱子的调查和统计,捕获的俄国陆海军战俘总数合计为86663 人,[20]而据《明治三十七八年战役战俘管理始末》一书的统计,总数为79367 人。[21]由于受到战前日本军事指挥体制和军政体制的分工限制,战场上日军捕获的俄军战俘归日本大本营或陆军参谋本部管理,陆军省虽然设立了负责收集战俘信息的战俘情报局,但陆军省系统的战俘情报局所负责的范围,实际上被限定在了登陆日本本土后的转运和收容在战俘营中的俄军战俘。这样,日军战场捕获俄军战俘数量,最大的可能性是出自于不同时期前线日军发给大本营的军事战报中。综合日俄两方面有关日俄战史资料推测,两个数据之间相差的7296 名俄军战俘,应该包括趁日军不备逃跑者、伤重不治死亡者,还包括因战俘伤重而通过战场移交引渡给了俄军者。从日俄战史记录上看,日军攻陷旅顺后,两军就曾在旅顺城外的水师营通过军使举行会谈并交换了战俘。可以说,日俄两军在前线上进行的战俘交换①根据日本陆军省的统计,日俄战争期间被捕获的俄军战俘通过战场交还给俄军的战俘人员总数为5506 名。(日本陆军大臣官房.明治三十七八年战役战俘管理始末[M].东京:有斐阁书房,1907:附录第6 表、第7 表),也是战后统计人数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关押在日本国内战俘营的俄军战俘人数也有三个不同的统计数据。数据一是日本战俘情报局于1905 年10 月15 日统计公布的73420 名;[22]数据二源于日本陆军大臣官房1905 年11 月10 日统计公布的71802 名;[23]此外,内海爱子在其著述中根据史料统计的人数为71947 名;[24]数据一应该最接近日军将俄军战俘运往国内战俘营时的人数,数据二统计于日俄缔结媾和条约前后。仅就收容在日本各地的俄军战俘人数变动,可以看出俄军战俘一直处于从前线转运至日本国内、其后又在各战俘营之间相互进行转送的这样一个变化过程。

(三)日俄战争后的俄军战俘遣返

日俄战争与近代以来日本发动的其他对外侵略战争最大不同点之一,就在于战争开始不久,日俄两军就通过第三国(含国际红十字会)或前线军使进行了释放战俘和战俘交换,其战俘交换对象主要包括商人、妇女儿童、船夫等日俄双方非战斗人员和“不堪成为战俘”的伤重的战俘等。

1904 年5 月24 日,日本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籍由驻德公使馆致电俄国外务部,提议以日本海军捕获的俄海军军舰艾卡德芙斯拉夫号(音译)上的俄海军战俘,同被俄军捕获的日本陆军少佐东乡等人进行战俘交换。为此,俄国政府外交部于同月27 日回电日本外务省,同意了该提议方案。[25]接到俄国政府回函的日本外务省将此电文转送给陆军省,但立即遭到了强烈反对。陆军省认为,“战俘交换应该以同等人数交换为原则”,所以“此次战俘交换碍难同意”。碍于陆军省的强烈反对,小村寿太郎不得不改变主意,于8 月25日致电日本驻德国公使馆村上公使,表示“在目前状况下,碍难同意日俄间的战俘交换”。[26]

俄国政府在收到日本外务大臣关于首次交涉受挫的电报后,再次通过俄国驻法国公使馆同日本驻法国公使馆取得联系,致电日本外务省,以在青岛被日本海军捕获的俄海军军舰艾卡德芙斯拉夫号3 名俄海军战俘与被俄军在朝鲜义州捕获的日本陆军少佐东乡等人,均为开战前日俄两国捕获的战俘为由要求进行战俘交换。为此,日本外务大臣于1904 年12 月2 日分别致函陆军大臣寺内正毅和日本海军大臣山本权兵卫,向陆军省和海军省通报了俄国政府的电报内容。[27]经过陆海军省之间的紧急商议,12 月22 日陆军大臣寺内正毅致函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提议将陆军少佐东乡等人更改为被俄海军捕获的“金州丸中海军少佐沟口武五郎、海军大主计饭田庸治两名及佐渡丸上的海军少佐小掠元吉与俄海军军舰艾卡德芙斯拉夫号3 名海军战俘进行对等交换”,且“交换之战俘,俄国政府在俄国首都将日本战俘引渡给美国驻俄国的公使,日本则将俄军战俘引渡给驻日的法国公使馆”。[28]至此,日本政府在陆海军达成妥协方案后,于1905 年2 月,日俄两国籍由美国驻俄公使馆和法国驻日公使馆分别在俄国首都和日本东京进行了战俘交换。

以此为开端,日俄两国又在国际红十字会的协助下,于1905 年3 月进行了战俘交换。在此次交换中,俄国政府释放了在日俄开战前后拘留的日本商人、护士、日本商船上的海员以及日本野战铁路“提理部”铁道工程师、官僚、海军书记官、翻译、摄影师等等非战斗人员295 名;与之相对应,日本也在战地释放了被日本拘留的俄国厨师、“行脚商人”、妇女儿童、医生等非战斗人员220 名。[29]为更加顺利地进行相互间的战俘释放,经俄国政府提议,双方于1905 年4 月就战俘交换达成了初步协议。该项协议内容冗长,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定了相互间战俘交换或释放的战俘对象和顺序。释放的战俘应是“没有参加作战的战俘或给予收容之待遇非中下级将校之军人。此外,战俘释放和交换的顺序,应“按照所属兵科或职务类别进行相同级别的战俘或相当者,或甲兵种同乙兵种相同职务者进行同级交换”“相同级别者中,负伤者优先,健全者安排其后”“以年长者进行优先释放”“同日被捕获成为战俘者以抽签决定顺序”。第二,规定了日俄两国就战俘释放、交换的协商渠道。其中,“有关日本战俘以驻俄国美国公使馆为媒介,有关俄国战俘以日本驻法国公使为媒介进行”。第三,战俘交换或释放的费用负担问题。按照日俄两国达成的协议,战俘交换或释放所产生的费用由两国各自负担。[30]此外,由于日俄两国军事制度上的不同,两国政府又通过外事部门就日俄两国的军人职务、军衔制定了陆军将校对照表。

日俄战争中,两国最大规模的战俘交换当属日军攻陷旅顺后所进行的战俘释放。1905 年1 月5 日,旅顺俄军要塞司令斯特塞尔,在水师营同日军第3 军总司令官乃木希典达成投降停战协议后,在旅顺地区约24369 名俄军放下武器,成为了日军的俘虏。其中,斯特塞尔等27 名俄军将校因献城之功被日军释放回国后,日军在旅顺又陆续释放了一批因伤重“不堪成为战俘”者。以此为开端,日军在芝罘(现山东省烟台)等地又陆续释放了“不堪成为战俘”的伤重俄军战俘或俄籍的非战斗人员①根据日本官方统计,日俄战争期间,日军在战场释放的“不堪成为战俘“的俄军战俘或俄方非战斗人员约5600 名左右。。与之相对应,战争期间,俄国也挑选一些“不堪成为战俘”的伤重日军战俘以及属于非战斗人员的日籍人员进行了战场释放。按照相关统计,日俄战争期间,俄国通过美国驻俄公使馆、国际红十字会等先后在欧洲、山东省芝罘等地释放了被俄军收容的日军战俘2088 名。[31]

1905 年9 月5 日,日俄两国政府签署了《朴次茅斯条约》(以下简称《条约》),并于10 月16日分别予以批准。《条约》的签署和生效,意味着日俄两国结束了近一年半之久的武力争夺。按照《条约》第13 条的规定,在该项条约生效后,应尽快进行两国战俘的相互遣返工作。由此,日俄战争期间日俄两军捕获并关押在各自国内战俘营的战俘交换议题,就摆在了日俄两国政府面前。为此,两国分别成立了战俘交换(遣返)委员会,着手进行战俘的遣返工作。《条约》生效当日,日本陆军省就任命了日本驻德国公使馆武官参赞、陆军大佐大井菊太郎,作为此次在俄国的日军战俘接收委员会特别委员,负责同俄方任命的日军战俘遣返委员进行接触和交涉,以确定俄国遣返日军战俘的地点、交通工具以及遣返费用等问题。

按照日俄两国战俘遣返委员的商议结果,关押在中国东北哈尔滨附近的日军战俘交由前线俄军,在长春附近进行遣返,而关押在俄国国内的日军战俘遣返则通过靠近欧洲边境的俄国小镇武基鲁巴西恩(音译)举行。按照该协议,陆军省于1905 年11 月11 日派出陆军少佐高塚疆前往俄国就日军战俘遣返的具体事宜同俄国军方进行协商。高塚疆抵达俄国后,经由俄军关押日军战俘的梅德威得(音译)战俘营,赶赴俄国当时的首都圣彼得堡,先后同俄军参谋总长和俄军战俘遣返委员进行协商,就俄国关押的日军战俘人数、运输手段等问题达成了协议。12 月19 日关押在俄国国内关押的1777 名日军战俘被释放回国。

另一方面,日本也在紧锣密布地安排关押在日本国内的俄军战俘的遣返问题。《条约》生效当日,日本陆军省陆军次官就向管辖关押俄军战俘的各卫戍司令官及陆军留守第1 师团下达了命令书,要求所在区域的各地日本陆军战俘营“对俄军战俘以其军衔阶级,按照日本陆军礼式第11 条行军礼”“不适用1905 年2 月公布之法律第38 号《战俘处罚法》”“各战俘营应将此前扣押的俄军战俘个人物品返还给本人,并允许下士官以上之军官佩戴军刀”“停止检查俄军战俘与家属之往来通信”“如无特殊情况,允许俄军战俘自由外出散步”等,[32]以做好遣返俄军战俘准备。1905 年10月24 日,俄国派出以陆军中将达尼洛夫为特别委员、陆军中校斯德牧曼等为委员的5 名俄方战俘接收小组抵达日本长崎港。11 月2 日达尼洛夫中将抵达东京,与日本战俘情报局的官员举行会晤,商讨俄军战俘遣返的人数、时间以及运输和食宿等事宜。经过交涉,11 月7 日,日俄双方代表就日本国内关押的战俘达成了八点协议。由于关押在日本国内的俄军战俘数量过于庞大,故此,在日本陆军情报局协同俄方战俘接收小组的协调下,采取分批分地遣返俄军战俘的办法。从1905 年11 月10 日起,关押在日本国内的7 万余名俄军战俘分别被日军通过铁路运输运送到神户、四日市、横滨、长崎、高滨、滨寺、金泽等集合地后,搭乘俄方准备的回国商船。至1906 年2 月25 日,最后一批俄军战俘通过横滨港乘登上了俄方租赁的商船启程回国。至此,关押在日本各地战俘营的近7 万余名俄军战俘被遣返回国①日俄两国战俘特别委员进行俄军战俘遣返过程中,在日本各地战俘营关押死亡的俄军战俘遗骸也被俄军特别委员转运回国,但在俄军战俘遣返过程中死亡的数十名俄军战俘,因战俘遣返的时间紧迫,被就地火化后安葬于日本各地战俘营附近的日本陆军墓地中。从目前进行的实地调查情况看,在爱知县名古屋、丰桥以及大阪、神户等地的原日本陆军墓地中,尚有日俄战争中死亡在日本的俄军战俘墓地。。[33]

三、日俄战争中的日本战俘政策评价问题

日本学者内海爱子在评价日俄战争时,认为“日俄战争对于日本而言是意识到了国际法的战争”。[34]毫无疑问对于日俄战争的评价,历史学家的研究视野和研究角度也存在着差异。从早期中国国民党人站在“反清复明”角度上的“黄种人战胜白种人”说,到目前国内学术界的“严重侵害我国主权”说,其变化也说明了国内学术界在对于日俄战争本身的评价也存在着不同视野、不同角度的研究方法。就日俄战争中日本对俄军战俘所实行的战俘政策而言,也存在着对其战俘政策的制度史、实施过程以及其所蕴含的历史背景上的研究解读。

从日俄战争期间以俄军战俘为对象所制定的法规制度上看,日本在整体上遵循了此前政府批准的日内瓦国际会议上关于战俘待遇公约的相关规定,设立了战俘情报局以掌握收容的俄军战俘姓名、军阶等信息,并通过第三国和国际红十字会同俄国战俘情报局进行战俘信息交换。与此同时,日本还制定了《战俘营组织条例》,先后在日本国内的金泽、东京、名古屋、大阪、松山等地设立了29 个战俘营以关押和收容俄军战俘,并对负伤和染病俄军战俘进行了医治。为此,日本还通过制定《战俘劳役法》《战俘给养规则》《战俘自由散步规则》《战俘慰问规则》等,规定了俄军战俘的衣食住行、供给标准和战俘劳役等。另一方面,日军还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在日俄两军交战的前线先后释放了部分俄方的非战斗人员、伤重人员以及特殊的俄军战俘。进而,在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还通过派出战俘遣返特别委员赴俄,通过公使馆接收了关押在俄国的日军战俘。与此同时,日本还通过俄方派来的战俘接收委员,分期分批地释放了关押在日本各地的俄军战俘,并协助俄方动用铁路等运送工具将俄军战俘转运到了俄方指定的集合地。由此看来,日俄战争期间,日本无论是从战俘政策制定本身,还是在国内相关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基本上遵循了当时国际社会上通过的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会有关战场伤兵救护的规定。

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之所以能够遵循国际法关于战俘待遇公约,除了日本受到了当时国际法相关条规的制约外,更应探讨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之所以能够遵循日内瓦会议关于战俘待遇公约蕴含的深刻历史背景。

首先,日本通过对俄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缜密的军事调查以及通过对俄国反对党的策动,在对俄开战前便充满了必胜的信心,从而使得日本能够在开战后不久就从容地开始着手制定战俘政策。随着俄国修建西伯利亚铁路,日本就有了与俄国决战进而控制中国东北和朝鲜半岛的野心。为此,早在日俄开战前,日本就先后派遣了陆军参谋本部人员等情报人员,伪装成摄影师、旅行者、劳工、侍者等潜伏于俄国的西伯利亚铁路沿线及远东地区,对该地区铁路的运输能力、军事驻防、军事人员装备及训练、军队人事动向、物资供应能力以及旅顺军港内俄国军舰、海军人员、装备等进行了缜密的军事调查。根据这些详尽的军事调查,日军针对俄国陆军通过西伯利亚铁路的兵力和军事物资的投送能力以及旅顺港内俄海军的作战能力进行了评估,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了对俄作战的精心准备和预演。其中如针对中国东北的严寒,日军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日军防寒军事训练和军事装备改进等。此外为控制制海权与俄国海军决战,日本海军舰队还仿制旅顺港的地理和水文情况进行了秘密的军事演习等。由此,日本对俄开战前,已经充满了对俄作战胜算的心理准备。

其次,日本进行“文明日本”这一海外文宣的需要。诚如所知,自1854 年以来日本同英、法、美、俄等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涉及到关税自主权、最惠国待遇、领事裁判权、驻兵权等一系列内容,严重损害了近代日本的国家主权。1868 年新政府成立后,为摆脱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明治政府先后与西方列强进行外交谈判,修订不平等条约成为日本历届政府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务。经过谈判,日本成功地与英、法等国就关税自主权中的关税税率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领事裁判权等议题上,英、法等国以日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为由,拒绝了日本政府就相关不平等条约中有关领事裁判权议题的谈判。为了能够从西方列强中获得从“野蛮日本”到“文明日本”的形象认可,以期说服西方列强与日本修订领事裁判权的条款,明治政府不仅提出了向西方学习的“文明开化”和“富国强兵”的口号,在东京繁华地带建起了洋式的“鹿鸣馆”进行仿效西方的化妆舞会,而且还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刻意地进行为清军战俘疗伤的照片摆拍来博得西方媒体对“文明日本”的赞誉,以此试图拂去西方列强眼中“野蛮日本”的标签。事隔十年之后的日俄战争,日本也同样祭起了“文明对野蛮”“文明对专制”的大旗,试图籍由日内瓦战俘待遇公约规定,设立战俘情报局和战俘营以及对战俘营中俄军的种种“善政”,来进一步在西方列强面前展示经过“文明开化”后“文明日本”的景象和成果,并以此来说服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对日本“文明”形象的认可,进而签订同英国等西方列强签署的不平等条约中的领事裁判权。

第三,日俄战争中,日本通过在国内设立专门收容和关押俄军战俘的战俘营,并实施了允许俄军战俘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散步等“善政”,期望通过收容的俄军战俘来向日本民众炫耀日本的赫赫战功,并以此作为获得民众对政府发动侵略战争支持的一种手段。

如果说,中日甲午战争中日本通过关押清军战俘,获得了日本民众对中国清政府和中国的蔑视效果,进而起到了日本民众对清政府“同仇敌忾”心理效果的话,那么,日本政府通过收容和关押俄军战俘则获得了日本民众蔑视俄国,进而踊跃地为日本陆海军进行“抚恤”和“拥兵”捐款、捐物的效果。换而言之,金发碧眼的俄国战俘登陆唤起了日本民众的普遍好奇心,这在面对拥有着与日本同样面孔的清军战俘时并未出现。而且这种好奇心远远超过了日本当局的预想,一时间战俘营门前每天排满了各地以“妇女会”“青年会”和各种商会的名义,带着慰问品来进行各种形式“慰问”的日本民众。以至于日本当局不得不紧急制定了关于慰问俄军战俘的慰问内部规定,对日本民众的慰问规模、人数以及慰问品进行了限制。可见日俄战争期间,日本民众对俄军战俘抱有的好奇心,也达到了通过将俄军战俘关押到日本从而在国内进行战争宣传的效果。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宣传效果,日俄战争期间日本民众对日本陆海军的捐款不仅远远超出了中日甲午战争中对“出征”日本士兵的捐款数额,而且其规模甚至还波及到了当时已沦为日本殖民地的台湾。根据相关统计,仅在日俄战争期间,在台湾岛内居住的日本人,对“出征”的日军捐款数额就达15911.639 日元。[35]由此可见,俄军战俘关押在日本后所形成的国内宣传效果。

日本借助收容俄军战俘,达成了在国内外各种政策效果,但并不意味着日俄战争期间日本忠实地履行了日内瓦国际会议关押战俘待遇公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的且历来被日本学者所“肆意”忽视的问题,就是战场捕获的俄军战俘在交由日本国内战俘营关押和收容前,日军对待俄军战俘的情况。明治维新后日本所形成的陆军省和陆军参谋本部的军事体制,使得俄军战俘在被日军捕获和收容后,被自然分为了“军令战俘”(俄军战俘在战场被捕获后至收容到日本国内战俘营前,经由战场日军-陆军大本营-陆军参谋本部控制的战俘)和“军政战俘”(收容到日本国内战俘营后,经由日本各地留守师团-卫戍司令部-战俘情报局-陆军省控制的战俘)。这样,日俄战争期间的日军战俘政策,包括战俘给养、战俘自由散步等战俘相关政策的制定,战俘营的设立、战俘营的管理,俄军战俘统计、战俘管理以及俄军战俘遣返等,皆在陆军省及其下辖的战俘情报局所进行。而俄军战俘从战场捕获至登陆日本后被收容至各地设立的战俘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里,则属于陆军参谋本部-陆军大本营以及前线的日本野战军所控制。日本战时出现的这种战俘管理体制空白与日内瓦有关战俘待遇公约中的战俘“属于敌国权内,而不属于捕获之个人或部队权内”的规定大相径庭。

日军在战场上捕获俄军战俘后,任意枪杀和斩杀俄军战俘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至于日俄战争期间,日军在战场捕获的俄军战俘统计与登陆日本后的俄军战俘人数统计差额约1 万余人,其中有多少系被日军肆意枪杀或斩杀的,至今仍是未解之谜。

综上所述,日俄战争期间,日本虽然对外以善待俄军战俘作为素材,大肆标榜“文明日本”,以博得英法等西方列强的认同,但受限于日本的军事体制,实际上在战场捕获的俄军战俘并没有被日本纳入战俘管理体制之内,以至于日军在战场上肆意扑杀俄军战俘。由此可见,日俄战争中日军对俄军战俘的战俘政策,无论从政策制定上还是在实际执行中均被大打了折扣,从而体现了日军战俘政策的不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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