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真实性”原则出发的我国古建遗产保护探究
2019-12-23刘婷婷
刘婷婷
作为建筑遗产保护的核心原则之一,“真实性”原则体现了对于古建遗产保护工作“深度”方面的要求。随着我国乃至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演进及探索,对于“真实性”原则的认知和把握也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本文从对“真实性”原则相关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入手,探究了“真实性”原则与“完整性”原则之间的必然联系,归纳了“真实性”原则的内涵在日常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相应体现,并对“真实性”原则运用指导下的我国古建遗产保护案例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一、“真实性”原则相关概念辨析
(一)“真实性”原则与“完整性”原则辨析
谈及建筑遗产保护的两个核心原则——真实性(authenticity)和完整性(integrity),如果说“完整性”原则是追求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广度”的话,“真实性”原则更体现了对于古建遗产保护工作“深度”方面的要求。二者互为理论依托,相辅相成,既存在必然联系,又各自独立。但不难看出,对于建筑遗产而言,“真实性”的存在往往是“完整性”的前提,如果没有完整性,建筑遗产的一切价值都将大打折扣;而如果没有“真实性”,建筑遗产便丢失了其最核心的价值,所谓“完整性”也无从谈起。
(二)“真实性”原则发展概述
查阅字典,“真实性”往往包含三种含义:真实的、原真的和富有价值的。而在遗产保护领域,一般被解释为原真性的,指具有可靠史实及原生性,因此,真实性原则也要求历史遗产保护工作者在保护实践中尽可能地发掘和查找相关有价值的历史信息。
有关建筑遗产的真实性保护,自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产生之时就已被纳入体系之中。但关于怎样保护建筑遗产的真实性,如何量化和按照一定程度来保持建筑遗产的真实性的问题,一直处在不断的探索和争论之中。早在19 世纪后半叶的欧洲社会,法国以勒·杜克为首的主张“恢复原状”派同英国以拉斯金为首的主张“保持现状”派就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此后,在不同时期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性文件都对“真实性”原则提出了更为全面的解释与界定。
1931 年的《雅典宪章》虽未明确提出保护遗产建筑真实性的原则,但文件中提到:“当由于衰败和破坏使得修复不可避免时,对于任何特定时期的风格,均应当尊重遗迹的历史和艺术的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国外遗产保护工作者就已经意识到保留古迹原状的重要性,因此进行最小的干预。
1964 年《威尼斯宪章》颁布,其“导言”部分明确提出:“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1972 年,在第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真实性”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一项核心价值在国际遗产学界已成为广泛的共识,并且同时颁布出台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对有关“真实性”的检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不容忽略的一点是:在早期诸多的遗产保护文件里,对于“真实性”的评判与界定都是基于西方砖石建筑,而对于东方文化特色下一直处在不断修缮过程中的木构建筑的评判明显缺少充分的认知与探讨。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94 年《奈良真实性文件》的发布使得“真实性”的评价标准更加适用于东方木构建筑遗产的保护。文件内容中明确提到,真实性不能完全基于一个固定化的评判标准来检验,相反,出于对不同地域文化的尊重与认同,必须在相应的文化背景下去对古迹遗产项目加以考虑和评测。从此更加丰富了“真实性”原则的意义与内涵。2007 年,《北京文件》的制订出台使《奈良真实性文件》关于“真实性”原则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与充实。
(三)“真实性”原则的价值辨析
通过论述“真实性”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坚持“真实性”原则可以使遗产保护工作者在文物古迹不可逆、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视角下更好地审视和评判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坚持“真实性”原则的具体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延续与传承历史文化脉络,展现地域文化独特魅力,有助于研究和发展建造技术、技艺,最终更为全面地为研究社会发展史提供实物佐证。
二、“真实性”原则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体现
基于诸多遗产保护国际文件对于真实性的评判标准,如《奈良真实性文件》中的“依据文化遗产的性质及其文化环境,真实性判断会与大量不同类型的信息源的价值相联系。信息源的内容,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他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对这些信息源的使用,应包括一个对被检验的文化遗产就特定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角度的详尽说明”,2005 年的《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对于真实性的评判更是成为了一个囊括诸多要素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归纳,可以将“真实性”原则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内涵总结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背景与文脉的真实性
对于背景与文脉的真实性的要求,使得遗产保护工作者不仅要将目光聚焦于建筑遗产本体的保护,更需要关注对于建筑遗产所处环境及文化背景的保护。从《中国文物保护法》中“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应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可加划环境协调区”,以及“在保护范围内还要保存其历史上形成的环境,包括原有的建筑组群关系和古树名木等绿化环境;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造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外观与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对这些建筑物在体量和高度方面也都有限制”等内容中就可以看出,对背景与文脉的真实性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建筑形态的真实性
建筑形态通常通过建筑形体、平面布局及空间关系得以体现。人们对于建筑遗产的直观感受,往往是从对建筑形态的感受和认知开始,因此对于建筑真实性的保护就等于保护建筑遗产的建筑意向。
(三)建筑材料的真实性
尊重建筑材料的真实性,一方面修缮与维护好原有建筑材料的完整与稳固;另一方面,当不可避免地要替换和修补建筑遗产的某个部位或构件时,须使用相同材料对其进行补配,并对新旧材料加以区别,方便日后进行修缮时能够识别出替换的新材料。正如《威尼斯宪章》所强调的:“修复过程具有高度专业性,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
(四)建构技艺的真实性
建筑遗产可以体现出前人的建造技艺及建构理念,技艺和理念虽是一种无形的东西,但它记录并传递了建筑遗产建成信息,因此在保护建筑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保护建筑的原有构造技艺也是必须的。只有对建构技艺的真实性进行探究,才能更好地把握建筑遗产的建筑形式特色。此外,这对于研究建筑发展历史也具有极高的资料价值。
三、基于“真实性”原则运用指导下的我国古建遗产保护案例初探
探究基于“真实性”原则运用指导下的我国古建遗产保护状况,以下用三项修复工程案例来分析。
(一)重庆湖广会馆修缮保护工程
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东水门正街4 号的重庆湖广会馆,始建于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道光二十六年(1846)进行整修扩建,现会馆占地面积为8561 平方米。建筑群囊括了两湖、江西和广东三大移民会馆,是过去同乡人联络聚会的场所。随着战乱及时代变迁,湖广会馆逐渐走向衰落,原有建筑大多改为他用,甚至有多栋建筑遭到了严重破坏。
在对会馆内禹王宫前殿三重牌门楼及后面的勾连搭进行局部复原和修缮工程中,通过对现场残存遗迹进行记录、分析及探索,加上对比相同地域内相近形制规格的建筑遗存,从而在修缮工作中尊重建筑形态、材料和技艺的真实性。在对门楼展开修复工作时,因为现状残损严重,从现状残存的考察中仅能得出原大殿样式为五开间、立面体现为由外向内层层升起的结果;根据这样的样式,参考对照了江北及四川地区相关祠庙会馆建筑的形制,最终推导及确定出了门楼的高度,并根据残存的屋面式样对缺损部分进行了修复。
而在对于门楼后部勾连搭的修复过程中,首先根据残存柱础痕迹推断出其建筑平面布局,再根据前门楼屋顶后部与其连接的残存遗迹及两侧遗存山墙推测出了其原有屋面高度及走势,以此进一步推断出其内部梁架的形式,并根据门楼的相关细部装饰纹样复原了勾连搭部分的细部装饰。
(二)山西上庄村历史建筑维修工程
上庄村位于山西省晋阳市润城镇东部,是第四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为沁河流域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传统聚落。对于这样一个传统村落的修缮保护,要从村落格局的恢复保护、村内院落格局的修复整治及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这三个层面进行。
在对于村落格局的恢复保护上,遵照了保护背景和文脉真实性的原则。对贯穿全村的庄河(上庄村称其为“水街”)周边重要的祠堂和庙宇进行了重点修缮整治,并尽可能地保留和保护了构成古村历史环境要素的古井、古磨及古树,从而较好地恢复和保护了村落格局肌理。
在对于村内院落格局的修复整治上,注重其原有院落形态的真实性。拆除了有损院落风貌、结构风格与传统院落不协调的相关建筑,使村内几处富有特色的大院的院落格局得以修复。
而在对于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上,建筑形态的真实性、建筑材料的真实性、建造技艺的真实性都得到充分发掘与保护。传统的做法、传统的材料在细致的探索和修缮中得以应用,使古村成功保存了其原有风貌。
(三)昆明南强街历史街区四马推车民居修缮工程
昆明南强街历史街区四马推车民居的修缮工程也是基于真实性保护的前提。在云南的传统民居之中,有时因为院内的采光而采取进深十分狭长的天井形式。但是,这种天井的造型形式乏善可陈,甚至有着“棺材形”天井这样的讽刺性称号。为了改善这样的格局,修筑工匠们往往会在天井院靠近倒座部分的三分之一处加建一道影壁的形式,这就有了云南民居“四马推车”的院落格局,昆明南强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北后街28 号院就是这种院落格局的少数遗存之一,具有独特的历史、社会、科学及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避免在修缮过程中对其真实性产生破坏,在工程开始之前,工作人员对其现状进行了全面完整的勘测,在细致测绘的基础上,借助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对难以测绘勘测的细节局部进行调查和把握。同时,在修缮过程中,对于原有院落形态格局、梁架结构形式和建筑用料都进行了保护,选择了当地经验丰富的施工队,采用原材料、原工艺进行修缮维护,并对维修进程及相关材料数据进行了精确记录,为之后的修缮保护提供相关信息依据。
结语
作为建筑遗产保护所遵循的两大核心原则之一,“真实性”原则的内涵包含了对于古建遗产文脉背景、建筑形态、建筑材料和建构技艺等各方面真实性的充分考据及把握。它要求遗产保护工作者必须全面、细致地看待一栋古建遗存所展现出的各种历史及建构信息,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更为妥善地进行修缮保护,使其成为连接过去与现在的桥梁,成为一段段历史记忆的载体而继续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