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既要“增量”更要“质量”
2019-12-23吴国良
■吴国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要求,是针对基层行政区划撤乡并镇改设街道、基层人大代表数量逐届减少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增强代表性和参与度。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基层代表数量的增加,会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也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有力推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从实践看,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普遍得到增强,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但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把人大代表作为“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甚至出现会议不参加、活动不见人、审议不发言、建议不肯提、选民不联系的“挂名代表”“哑巴代表”“举手代表”,严重浪费政治资源,选民意见大。更有甚者,人大代表违法乱纪的报道屡见媒体,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的整体形象。
因此,增加代表数量一定要以“质量”为前提,一是要按照代表结构和比例,进一步优化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妇女、非党等代表比例,做到结构比例服从质量要求,能“代”善“表”。人大代表不能“凑数”,要利用好这宝贵的政治资源。尤其要杜绝涉黑涉恶分子混进人大代表队伍而影响人大形象。二是要使选出的人大代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强烈的代表意识,较强的履职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群众基础;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自身形象良好;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勇于担当。三是要体现民主性和广泛性,“组织意图”与“选民意图”有机结合,要严格提名、推荐、酝酿代表候选人的各个环节,程序合法,把好候选人关。要组织好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接受选民面试,回答选民提问,以增强责任意识,更好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承诺。要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要求依法选举,使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符合民意,符合代表条件,符合履职要求。四是要有纪委、公安、法院、检察院、税务、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核把关,杜绝人大代表“带病当选”。五是要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民主评议、联系选民等活动,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的履职机会。要健全人大代表的考核机制、退出机制和激励机制,真正让每位人大代表都能发挥作用,更好地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