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判决离婚后,香港的判决能否成为执行的依据?
2019-12-23
人民之声 2019年10期
编辑同志:
我系香港居民,于2011年与前妻(内地居民)在香港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并对位于香港及深圳的不动产进行了处置。现准备对深圳的不动产进行更名,香港法院的原判决书能否作为变更依据?我应当如何处理?
深圳市 李先生
李先生:
根据200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内地法院暂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2010年广东省高院通过复函形式同意认可香港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对香港判令中有关离婚后财产分割、生活费分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内容依然不予认定。因此,香港法院的判决书不能作为处置深圳的不动产的依据。你需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财产处置之诉。
2019年1月18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在生效日后的两地判决相互认可提供了制度上的安排。但生效日期目前尚未确认,有待两地的司法机构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