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范研究
2019-12-22魏薇郝冉王莲芳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文/魏薇 郝冉 王莲芳,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1 问题的提出
校园暴力的定义是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对于“暴力”的定义发展而来的,结合现状进行分析,分为心理暴力和身体暴力。心理暴力主要表现为独立某人、语言侮辱、起绰号等行为;而身体暴力则多体现为殴打和强抢财物等行为。无论是心理暴力或是身体暴力,都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甘肃女生6分钟被打38记耳光,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裸照,重庆女生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这些事件均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但一系列事件的曝光并未遏制校园暴力的势头,反倒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应从源头出发,防患于未然,运用法律对校园暴力进行防范。
2 校园暴力的危害
2.1 对个人的危害
对于校园暴力的施暴者而言,大多校园暴力的施暴者为未成年人,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很难对他们此类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长此以往,施暴者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会受到影响,其行为可能变本加厉,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于校园暴力的受害者而言,校园暴力往往是长期且持续的,因此带给受害者的阴影也是难以磨灭的。一方面,殴打等身体暴力会使受害者受伤,甚至失去生命;另一方面,通过孤立等心理暴力易使受害者滋生心理问题,从而引起性格孤僻、难以沟通、成绩下降等一系列消极后果。
对于校园暴力的旁观者而言,长期见证校园暴力行为的发生,其角色可能向受害者或者施暴者转换。一部分旁观者由于害怕自己受到类似的待遇,于是不自觉地向施暴者的角色转换,以防止自己被欺凌;一部分旁观者因为性格原因比较懦弱,从而引起了施暴者的注意,成为了新的受害者。无论是向哪种角色进行转变,都是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
2.2 对社会的危害
首先,部分家长担心自己的子女受到校园暴力,于是尽可能的全方面看护孩子,甚至影响了家长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其次,在校园暴力频发的情况下,学校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其中,不仅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负担,还有可能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再次,法律很难对未成年人施暴者进行制裁,这使得人们对善恶观产生了疑问。最后,对于施暴者的纵容给社会埋下了潜在威胁,这些施暴者可能在日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影响。
3 校园暴力的成因
3.1 个人原因
未成年的心理和生理尚不成熟,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诱导。就某些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而言,一方面,他们正处于叛逆期,不愿与老师和家长沟通交流;另一方面,他们缺乏社会经验和判断力,容易受感情因素影响,往往在所谓“义气”的驱使下实施校园暴力,或将不满的情绪发泄到同龄人身上。此外,大部分未成年人对于法律不甚了解,他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校园暴力行为的范畴,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
3.2 家庭原因
从目前的校园暴力的案例来看,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往往与其家庭家庭情况有很大关系,其中易出现问题的家庭主要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留守儿童家庭。留守儿童长时间没有双亲在身边陪伴,性格上可能比较孤僻阴暗。他们大多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照顾,老人对于孩子的约束力不够,也不能很好地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善恶观,这为校园暴力的产生埋下了隐患。第二,存在家暴情况的家庭。长时间遭受家暴的孩子心理容易扭曲,性格上更为偏激,同时,他们希望将家暴所带来的痛苦传递给别人。家长们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给孩子们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学校遇到问题时,他们会条件反射地效仿父母,希望通过暴力解决。第三,极其溺爱孩子的家庭。现在的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所以对孩子几乎是有求必应。尤其是长辈,会无条件满足孩子的愿望。由于父母等长辈对自己百依百顺,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经常会养成唯我独尊的性格,一旦发现周围人不让自己称心如意,可能会对其拳打脚踢,长此以往就发展成了校园暴力。
3.3 学校原因
首先,当前的学校普遍重视成绩。老师们往往通过成绩评判一个孩子的好坏,甚至对成绩优异的孩子的所作所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这种情况下,成绩较好的孩子可能恃宠而骄,做出种种出格举动;而成绩较差的孩子长时间不受重视,会滋生自卑乃至自暴自弃的心理,通过校园暴力来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其次,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关注度不够。当未成年人产生一些负面情绪或者消极观念时,得不到正确引导。若学校的德育、法治教育等工作开展不到位,未成年人无法认识到校园暴力的严重性,校园暴力的出现也在所难免。
3.4 社会原因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较为发达,未成年人可以通过网络接触到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中不乏暴力血腥的因素。未成年人不能很好地鉴别这些信息,容易被这些信息所影响。此外,某些网吧、迪厅等场所对于未成年人也是开放的。长期出入此类场所,难免与一些社会人士接触,甚至被吸纳到他们的“小团体”中。未成年人相较于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其人生观尚未形成,可能盲目效仿,最后逐渐发展成校园暴力。
4 域外视角下校园暴力的防范措施
4.1 德国的“善良教育”
在历史上,德国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罪魁祸首”,德国各个阶层在反思这段历史的基础上,开创了“善良教育”,即重视对孩子善良品质的培养。德国的善良教育主要有以下四个内容:第一,爱护动物;第二,同情弱者;第三,宽容待人;第四,唾弃暴力。在德国,心理健康远比成绩优异重要。孩子很小的时候,善良教育就已经开始了,德国的家长们通过与孩子一起抚养宠物的方式教导子女生命的可贵,使孩子树立正确的善恶观,从源头上减少了校园暴力的发生。此外,对于在校园里欺负弱小的孩子,校方会给予记过处分,若经过两次记过还不知悔改,则会予以开除。
4.2 美国的多方分工及风险评估
美国作为枪支开放的国家,一旦产生校园暴力,就会产生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美国较早地认识到了校园暴力的严重性,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减少校园暴力行为,这些措施中以多方分工和风险评估最具有代表性。多方分工主要包括降低校园暴力行为认定标准,学校对校园暴力采取零容忍政策,加强父母管教子女的责任,加强刑事处罚,严惩同伙五方面内容,从各个角度出发,有效地预防了校园暴力的发生。风险评估是指对可能实施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进行教导和沟通,使他们清楚地了解到校园暴力的危害及施暴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防患于未然。
5 校园暴力的法律防范
5.1 加快立法步伐
目前,我国与规制校园暴力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等,虽为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内容不够具体,没有针对校园暴力设立专门罪名或者特定条款。应在法律中明确校园暴力的责任主体、处罚方法和救济方式,使其有法可依。此外,可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明确监护人的责任,若其子女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可根据情节严重性予以处罚,如罚款等。
5.2 加大司法投入
由于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是未成年人,往往会适用少年法庭制度。少年法庭,是指专门处理16岁以下少年犯或儿童犯的法庭。除了杀人罪外,如果犯案者为16岁以下的少年或儿童(而该案件没有年满 16岁人士同时被控的话),案件都会交由少年法庭审理。但在实践中,有关单位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难以形成以专门的少年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各职能部门相配合的少年司法体系。故我国应加大司法投入,完善相关司法体系。
5.3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可借鉴德国“善良教育”的相关经验,从学校、家庭、个人三个方面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首先,学校应重视校园暴力这一问题,定期以班会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此外,学校还可针对高年级学生开展法院旁听和模拟法庭等活动,以促进学生知法守法。其次,父母应从小向孩子灌输相关知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最后,未成年人应确立尊法守法的理念。当遇到矛盾纠纷时,应放弃以暴力解决事情的想法;当遭受校园暴力时,应主动寻求帮助,而不能以暴制暴或者独自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