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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2019-12-21乔玉娟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23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金融

乔玉娟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在我国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前沿性技术,也带动了社会各领域的创新变革,互联网金融就是这一新背景下的产物。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高效性、多样性使得其在日益扩大的金融市场中保持着强大的活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的融资理财需求、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动力。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任何一种金融模式都与风险并存,只有能有效控制风险、应对风险的金融模式才能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新时期,要想发挥互联网金融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就需要落实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有效应对其中存在的复杂风险。这也要求监管部门必须立足实际,深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难点,探寻针对性的建设路径。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难点

(一)监管能力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脱节

信用评估体系是金融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模式来说,其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特点,因此通过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有效应对交易欺诈问题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性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且受行业参与者众多、质量参差不齐的影响,仍有部分平台尚未与央行征信体系进行有效对接,这大大提高了监管的难度。就监管主体来说,这种现实问题使得其难以实现对各个平台安全及客户信息的统筹管理与有效规划,就监管体制而言,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更新迭代速度极快,因此在客观上体制的进步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相比,很难实现发展,加之互联网金融的高度虚拟性特征,都造成了监管能力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脱节。

(二)互联网监管尺度难以把握

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在我国金融市场属于一种创新性的事物,尽管近年来其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在监管责任与监管尺度的把控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如上所述,作为一项新事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之内的发展历程均相对较短,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发展体系,相应地,也缺失一套针对性极强的法规体系,这必然会造成监管的缺位,并限制监管能力的提升;其二,监管责任主体的界定仍然不够明确,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其业务面不断扩大,所涉及到的监管范围也不断扩大,不同的监管主体在监管中扮演着不尽相同的角色,但由于主体责任界定的漏洞,使得部分问题,尤其是存在交叉情况的问题,很难匹配以针对性的监管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情况。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技术的滞后性

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背景下形成的产物,相应地,其风险控制与监管对于技术也具有较高的要求。但是总体来说,与互联网金融迅猛的发展速度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技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其作为活跃在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及竞争的不断加剧,其首先看重的是在发展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所能获取的经济效益,以此谋求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这种倾向也使得其很容易忽视平台安全技术的构建,很难对风险控制技术匹配充足的资源投入,因此也就造成了安全技术与业务风险的相互不匹配,为恶意攻击、数据侵袭等不法行为留下了可供操作的空间。从监管技术层面来看,尽管近年来我国监管主体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也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监管政策,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风险因素就较为复杂,且随着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大,使得监管部门缺乏充足的技术人才队伍,或是监管人员的技术水平不能满足监管需求,或是人员数量难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覆盖,这都限制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建议

(一)“硬法”与“软法”、行业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结合

科学的法律体系是对互联网金融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创新性极强,因此监管法律的创设也需要立足全局,增强法律监管的可行性与指导价值,“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就不失为一种有效地手段,“硬法”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主的法律体系中将互联网金融作为法律层面所探讨的问题,将硬性监督纳入法律框架体系中去;“软法”即发挥社会组织的引导作用,推动行业规则的构建,而事实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从行业中发展总结而成的“软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具有更高的适用性。社会组织具有行业性、自发性、市场性,可以更加及时灵活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更加符合行业的实际,可以针对实际操作中发现的实际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具体手段进行管理。社会组织的行业自律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必要补充。这也要求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结合,实现多角度、多层面的监管互补,以达到良好的监管效果,切实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系统

在完善监管法规建设的基础上,要通过技术安全系统的建立健全为应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提供技术支撑。互联网金融自身强大的更新速度与多样化的发展特征,需要匹配一套现代化的监管技术体系。当前,已经有一些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不断探索互联网监管技术,且已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应用价值,未来,这类产品的开发程度也会不断提高。当然,技术安全系统的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应当重视对技术开发的扶持力度,充分激发技术创新的活力,为其获得经营许可证、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认证等合规性建设提供支持。综合来说,无论互联网金融如何创新,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金融的范畴,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差别在于表现形式、技术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也会影响社会对于金融行业的信心与评价,这都凸显了加强技术安全系统支撑、强化监管保障的重要性。

(三)推动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有机融合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模式,不可能成为“独立王国”,这既不符合其自身长远发展的要求,也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应当利用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实现风险防控与准确定位的有机融合,即充分激发互联网金融高效性、多元化的优势,通过其与实体经济的科学结合,引导其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力量。首先,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实体经济,其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的内容,因此本身就存在着相辅相成的联系,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实体经济扮演着枢纽的角色,如果失去了与实体经济的融合,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就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制;对于实体经济来说,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其面临着资金供给与需求的现实矛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拓宽了其实现融资的渠道,因此必须从战略层面构建起互联网金融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的体系。其次,要立足于政策视角,特别是要结合新常态下愈发活跃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普惠性优势,拓宽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空间。最后,互联网金融强大的创新性与包容性使得其信息流畅度较强,交易成本相对低廉,对加快生产与流通速度、刺激社会再生产具有天然的优势,这正契合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因此,在加强金融监管的探索中,也应当利用好这一优势,推动市场资金的优化配置。

三、结束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较短,但是其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所具有的高效性、多元性使得其在新时代发展迅猛,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影响范围与影响深度仍将不断扩大。相应地,如何克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难点、强化风险防控也是营造良好金融环境过程中必须突破的问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提升监管效能。 这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指明了方向。监管主体应当正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紧密围绕时代特征与互联网技术的特点,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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