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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贸易环境下中小企业 对外贸易合同法律风险研究

2019-12-21莫晓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1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交易

莫晓

(南宁学院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200)

以“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构建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为主题的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南宁举行。此次峰会,中国东盟国家11位中外领导人和前政要出席,共举办35个高层论坛,达成经济合作项目530个,合作范围延展至经贸对接、科技创新、产能合作等各个方面。为中国-东盟博览会和峰会打造更高水平的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增添新动力,也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更多共享共赢机遇。随着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推进,中国-东盟经济命运共同体及海上丝绸之路的不断深入,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贸易的核心地区,重要贸易港口,激增的市场为区内中心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但伴随着商机的到来,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小,很多企业不具备自己的风险防范体系,也为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而贸易合同作为企业间交易的文本依托形式,因此如何防范和应对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合同法律风险,已成为区内中小企业急需增强的软实力。

一、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合同法律风险点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

参与国际贸易双方公司来自于不同的地域,政治、法律、文化及行业规定存在差异,包括贸易双方地对法律的意识和对条款的理解不同。例如,国内某企业拟向马来西亚香蕉种植户进口香蕉2吨,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分三批按季交付方式,交付标的物。”,但对方香蕉主要生产季节与交付时间不一致,对方理解一季是香蕉的成熟季,与国内的季度不一致,导致交付时间认定不一致,最终导致了香蕉滞销等损失。以上案例,不仅是给双方企业带来了实际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农产品贸易及边贸关系带来潜在的双边贸易信用风险。做好合同条款的约定,利用有有经验的法律中介机构做好交易前的合同审核具有实际意义和必要性。

(二)冲突解决法律程序不确定

数据显示,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国家连续7年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双向投资额累计超过2000亿美元。广西作为贸易出口的主要港口及贸易核心区,据海关统计数据,东盟连续14年成为广西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大出口市场。2014年,广西对东盟进出口1221.8亿元,增长23.8%,其中出口1049亿元,增长34.4%,分别占同期广西进出口和出口总值的49%和70.2%。在激增的贸易过程中,很对中小企业选择抱团的方式开展国外订单,利用电子邮件下单支付定金,但并未实际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简单的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等,并未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一是依据交易习惯来执行合同;二是使用简单的模板来签订,在冲突发生后,我方中小企业由于缺乏相关的冲突解决条款,导致了纠纷解决中的不利地位,给企业出口带来了就带损失,往往还会使企业陷入破产风险之中,所以明确约定冲突解决途径,也是中小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有必要途径。

(三)对方政府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全面

近几年的贸易数据显示,我国总体处于贸易顺差地位,很多依靠出口发展国内经济的东盟国家受到了巨大的经济冲击。别是次货危机以来,很多进口国家由于本国经济重整,消费市场低迷,许多东盟国家政府出台了一些限制进口政策,甚至故意以贸易调查、反倾销等形式挑起贸易纠纷提出贸易纠纷调解,这使得区内一些出口型企业陷入贸易法律纠纷之中,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出口造成巨大的损失,有的企业甚至由此倒闭。

二、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合同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合同基本条款审核,做好交易信息保存

合同文本作为对外贸易行为的执行条款,在对外贸易关系中除了基本的标的物信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外,还应该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申请专门的法律机构对合同文本做合法性及合规性审查。合同文本可以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交易地点的不同适当地对合同文本做出审查。同时,在合同条款审核除了申请本地法律机构征询外,还可以邀请交易国当地的法律机构对合同进行审核。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除了保存往来电子信件、电话记录外,还要留存邮寄文件的单证。为了防范合同履约风险,中方企业发出的电邮需要注明日期和主题内容,并在交往过程中做好各项电子邮件来往记录,固定邮箱对往来邮件进行保存,在合同双方签订纸质合同后,将电子邮件已光盘的形式固化,以便保存双方交易习惯。

(二)合同中明确选择经济仲裁作为纠纷解决途径

争议解决方式有法院诉讼及经济纠纷仲裁两种。在东盟贸易关系中,由于交易主体隶属于不同国家的法律管辖下,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保护,一旦发生贸易纠纷,选择经济仲裁较诉讼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也更公平,因此商事仲裁是较为合理的纠纷解决手段,所以在签订跨国交易合同是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与此相比诉讼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时间成本高,涉外诉讼的公证、送达等程序要求很严,又是多级审理,因此用时一般会比仲裁长。其次,裁决执行力度低,由于法院裁决涉及跨国法院判决的确认,在双方没有国际判决协议的前提下,一般外国法院不会确认本国生效判决。再次从费用角度,法院的诉讼费一般比仲裁费要高很多。但是,绝大多数的涉外诉讼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并且耗时较长,因此包括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诉讼总费用比仲裁高。在合同中对诉讼应该将“合同纠纷,提交某一有裁决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合同纠纷,提交某一有裁判权的法院进行诉讼。”,以上条款应该在合同中以明文约定的形式列入合同的纠纷解决模块。

(三)进行贸易对象国政策分析及合作对象征信调查

一是对贸易国政策环境进行调查及分析。包括对行政基础设施的调研,政治经济制度环境考察,了解贸易双方的政府关系,例如与菲律宾国家商事主体发生贸易时应该了解对方的征信及当地市场的交易习惯或交易环境。除此以为,还应该了解当对象国交易产品行业交易规则、交易习惯及文化差异。二是对合作企业信誉及背景开展调查,是否有不良商业记求,是否有过不良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企业是否有相关的贸易政策支持,同时在大额贸易情况下可以申请企业提供国内的企业作为担保。

三、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合同法律纠纷处理途径

(一)提交国际经济调解、仲裁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双方自由选择冲突解决方式,当国际贸易双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一般情况下,解决合同贸易纠纷的方式有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出现纠纷时,应当通过双方合同事先约定的纠纷解决调解机构及调解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在调解过程中要依据合同约定的目的及基本条款,争取取得双方妥协和让步,确保本方的利益最大化。虽然调解方式比较灵活,对方也处于可协商的贸易关系中,但是也会出现调解破裂,但是调解达成的概率较低。从而,调解下一阶段—经济纠纷仲裁。国际经济仲裁是对纠纷双方具有划定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前提应该是双方均有约定,并且由双方事先约定认可的仲裁机构、方式进行。仲裁方式具有一裁终局的性质,虽然程序灵活,专业性强,但一裁终局不利于维护双方最大利益。出于保护合同双方利益,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订立之处双方的交易意愿,利益裁决应当是公正的。对于仲裁结果的执行,还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所以仲裁的执行,应该是基于双方都具有良好信誉的前提下的。

(二)提起国际间经济诉讼

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且贸易双方纠纷较大达成的沟通,一方可以依据国际私法对合同关系企业提起国际经济纠纷诉讼。在国际贸易中,一方对贸易合作方提出了贸易诉讼,说明双方谈判或协商基础已经破裂,且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解决,也不适用于仲裁的情况。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国际贸易诉讼不断递增,作为起诉方或应诉方,做好国际经济纠纷诉讼,前提需要掌握对方会计信息、证据的基础上,认真硏究国际私法诉讼规则,同时需要聘请有跨国诉讼代理能力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我国出口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的诉讼纠纷,提升企业风险防御能力,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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