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劳工抚恤的抗争
2019-12-21姜迎春
姜迎春,张 朔
民国初年劳工抚恤的抗争
姜迎春,张 朔
(武汉纺织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由于民国初期工业化进程带来的工业灾害和矿难频发,因公伤亡的劳工抚恤问题激增,劳工处境的困苦,加之企业主的漠视,使得劳工抗争愈演愈烈。在劳工政党的带领下,劳工抗争几经波折,由分散走向联合,由鲁莽走向理性,抚恤诉求更为全面,最终敦使政府抚恤条例出台,劳工的抚恤权益得以逐步改善。
民国初期;抚恤;劳工抗争
1911年,随着辛亥革命的一声炮响,千年帝制化为尘埃。中华民国的建立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与工业化进程相伴而生的工业灾害、矿难频发,劳资双方纷争不断。但政治混乱导致中央政权自顾不暇,劳工抚恤和保障赔偿机制的运行和监督基本处于社会自为状态,优劣混杂,良莠不齐。
关于民国时期的劳工抚恤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多从立法角度入手,着眼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变沿,考察其社会背景乃至深究抚恤理念的由来。而劳工抗争的客观事实则是促成资方改制、政府立法的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本文立足于民国初年工人运动史料,梳理历次罢工中劳工提出的抚恤条款,着重考察劳工视角下抚恤诉求的成因、成长与蜕变:在民国初年数次工人运动的劳资双方交锋中,工人诉求内容不尽相同,逐步攀升;资方或百般推诿,或强硬镇压,或迫于压力做出相应让步;共产党接下引领工人运动的旗帜后,劳工抗争逐步从鲁莽走向理性,劳工组织也由稚嫩走向成熟,更是提出了终身保障的全新诉求。在劳资双方接连不断的对抗与调和中,劳工抚恤和保障赔偿机制也在逐步完善。
一、矿难与抚恤:工人运动的兴起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堡垒得以消失,工业化进入快车道,但随之而来的矿难和工业灾害,却成为了影响劳工生存的主要灾难。时人视“机器”为“危险物”,认为“工作者稍有不慎,即生灾害”,感叹道:“光明世界因科学之进步顿成惨黑之现象,使劳动界受莫大之痛苦。”[1]与工业化早期的欧洲一样,煤矿和纺织厂也成为那个时代劳工深重苦难代表性的策源地。
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矿方多使用廉价的劳动力进行井下人力挖掘,提供的劳动条件极为简单,安全设施更为简陋。据《新青年》记载,开滦煤矿每月因伤死于矿上的平均4人,多则数十人不等(病死者不计),大半因不通风闷死和中毒而死。[2]档案提供的数据更准确地说明了这一点:1912-1913年间开滦煤矿全年死亡68人,1913-1914年间陡增至117人,然后常年维持在100人以上,1920-1921年更是达640人之多。[3]
类似的情况在全国矿山都存在。清末民初煤矿开采处于高峰,大矿有工人一、二万或几千,小矿也有几百;各矿都忽视安全生产,一经灾变,动辄死伤数十人或至数百人。1912-1927年间全国煤矿发生的大型灾害就4起,死伤人数总达近千人。[4]
针对伤亡劳工的抚恤问题,抚恤金在当时完全由资方按照惯例来支付,大多在30-50元之间。而政府的全国性的抚恤法律条文大多都模棱两可,更像是指导意见,而不是法律规定。对于矿山工业事故的管理最早始于北京政府1914年3月14日颁布的《矿业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伤残亡故劳工的最高抚恤金就是100天的工资[5],很多的矿山采用这个标准一费赔偿。据王清彬的记载,当时矿工日工资大约都在0.50元左右,加上葬费10元最高抚恤金仅为60元,只能为受恤人处理简单的丧事和救助,仅能救急一时,无力供罹难者及家属维持生计。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一些不良企业主往往在造成恶劣影响后才被动抚恤,因此受恤人的抗争不断。1912年4月28日,江西余千煤矿,因煤矿总办欧阳沂自矜为矿学专家,改用明火取煤,前月17日不慎焚毙38人,各尸属父母妻室男女老幼约共百余人在该矿局大闹风潮,非常激烈,该局欧阳总办瞪目相视,无可如何,乃告内河水师右军统领涂君贞祥,请派兵士,用武力弹压。经双方磋商,所有烧毙工人均抚恤洋24元,以作棺木葬殓之费。24元抚恤金需要劳工聚众声讨,需要军队来调解,似乎非“闹”不能抚恤。
政府抚恤条例规定的补偿数额极低,加之企业主被动抚恤的态度,劳工“暴力讨恤”愈演愈烈。民国第一次涉及抚恤问题的大型罢工发生在湖南水口山矿,该矿一直采用包工制,发生伤亡事故,一般照例抚恤洋30元。但是矿方对因工死亡劳工较为歧视,运送灵柩一直禁用该矿车站。由于该矿事故频发,每年因工死亡人数都有数十人,每次运送灵柩都冲突不断,个别的积怨逐步形成一股情绪弥漫在劳工中间。
1917年4月27日,选矿科敲砂、淀砂各厂工人约千数一齐罢工,要求加给工资。大队人马声势汹汹,欲闯入局。警队早已戒备,排队以示。工人以石乱击头门,警队未轻易开枪。当局邀乡绅劝解,并宣布去年红奖,各工可分得三百九十文,较之去年冬各得铜元六枚者,已加数倍。工人仍愤抗如故也,采矿科一坑窿工数百人,时已跃跃欲动。后27日夜半窿工坠死一人。翌日,工众遂扛尸蜂拥入局,自局长以下,各抱头鼠窜,易服出避。当局不得已,乃允立加给红利奖一千元,死者加恤50元,合80元,而窿工乃退。[6]
80元抚恤金是原来抚恤金的2倍多。因为该山窿内多系包工,如探平巷之工,系按米突计价,每米突二十一元至二十六元不等,而危险特甚,每年死者约十余人,例恤洋三十元。
这次罢工矿方威严扫地,极其狼狈,时人评论道:“此次暴动,所争者为红奖,实则其不平之感积郁已久,而此特其导火线耳。”[6]
湖南水口山矿完全由工人自发而起,因工资而起的争端激发了平日积淀已久的怨气,矿方猝不及防,加之工人的条件也不算高,最后息事宁人答应了所有条件。这也许和民国初年,矿山大都缺乏应对工人罢工经验有关。但从随后1918年到1920年的罢工记载来看,却鲜有成功案例。因为矿方一方面加强了武力护矿;另一方面对罢工大多有一套相应策略,人少时,以武力弹压;人多时,采取分化拖延策略,时间一长,劳工禁不起消耗,不得不降低要求,甚至不了了之。
大多数的罢工都在矿方这种策略下夭折。要么因为罢工劳工内部各自为阵,被企业主各个击破,或采取拖延与威逼政策而不攻自溃;要么就是缺乏统一指挥和统一要求,在谈判中无的放矢,超出资方底线,甚至导致流血冲突。劳工们在屡次失败中逐步意识到,罢工运动不再是仅凭一腔怒火就能达成的,还需要卓越的领导和完备的组织。
二、方兴未艾:政党领导应运而生
因此如同西方早期工人运动一样,罢工的领导和组织尤为重要。最早领导工人罢工的多是行会,属同盟性质,其在早期罢工中作用明显。辛亥革命之后,传统的齐行罢市发展为各行工人为着共同的原因和经济诉求,同时或相继罢工。但据不完全统计,这一阶段产业工人的114次罢工中,仅有约25次或多或少地突破了帮口、行会界限,占比仅为22%。[7]可见当时行会仍然是劳工罢工的主要领导力量。
但行会大多为传统产业,人数、损失都不足以抗衡政治权贵,难以形成与资本家对话的格局。且行会多以本行业利益为主,难以代表整个劳工阶层的利益。于是辛亥革命前后,在上海、武汉、长沙等地出现了突破行业划分的工党,他们一方面在工人的罢工活动中,起着领导、组织、联络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们参与一些罢工的调停,承担了协调劳资、官府利益的中间人角色。如中华民国工党主张“团结全体公工界”“与促进全国工业之发达,消改工人生计之困难,并结合大团体与将来各大政党,同享参政权为本旨。”强调工人与资本家联络感情,共谋进步。[8]
当然,也有一些政党旗帜鲜明地指出以工人的利益为右。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成立,明确提出:“我们应始终站在完全独立的立场上,只维护无产阶级的利益,不与其他党派建立任何关系。”[8]
中国共产党的出现成为劳工运动的分水岭。以前的劳工罢工仅限于地区、行业的联合,现在实现了全国的联合,甚至国际的联合。罢工干部的培养、工人的纪律教育、谈判的策略、媒体的宣传、全国的呼应、国际的声援以及共产党员的身先士卒,这些能力和品质是所有其他政党难以比拟的。在其领导下劳工一改以前的弱势地位,罢工接连成功,各种利益诉求相继得到回应。
1921年11月陇海路全路工人举行同盟罢工。原因是陇海铁路西段机车库工人因主任乔治取缔工人甚严,与之素有反感。而在此敏感时刻,一位外籍职员殴打洛阳机车厂工人,工众愤怒不已,群起激昂,遂于11月20日午后罢工。共产党人罗章龙风风火火赶到洛阳,参与了此次罢工的后期指导,他拟定复工条件15条,其中涉及抚恤4条,“……(十三)因疾病休假者,给半额工资,死亡时给以六个月分之工资,并无偿输送其尸体回乡;(十四)对于因公致死者,支与三年分之工资,无偿送还其尸体,并使其子弟得袭死者之职。……”[9]抚恤诉求的核心部分抚恤金包括疾病抚恤6个月工资,因公亡故恤3年工资,所得款数至少可以保证遗族3年的原有生活。最为重要的是“其子弟得袭死者之职”,这样罹难者的家庭收入可得到延续,基本生存才能长期保证。这是较以前来说较高的抚恤要求,但未超出资方承受范围,特别是“子弟袭职”这一创造性的提出对双方来说都可获利。因而资方25日完全接受了这些条件。
陇海路罢工的胜利固然令人欣喜和意外,但也参杂不少偶然因素:或因其路段的重要性,当局不想拖延太多时间;或因陇海铁路的盈利水平高,足以支付工人的经济要求,但中共的领导无疑是此次罢工胜利的决定性因素。
三、目标升级:终身保障的全新诉求
陇海铁路罢工固然成果斐然,但并未获得连锁效应,特别是涉及因公受伤或死亡终身保障的诉求。1922年下半年是工人罢工的高峰期,据统计1922年9月至12月罢工达41次,工人提出的条件达97项,其中涉及养老抚恤金6项,[10]抚恤要求也大为提高。
其中著名的安源路矿工人罢工便是一例。株萍铁路为萍乡矿运煤铁路,1922年因为债务问题积欠工资数月之久,4500余名工人与20000余名萍乡煤矿工人于1922年5月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适逢粤汉大罢工,为了呼应工人运动,9月13日,路矿两方24000人宣布罢工。18日要求矿方承认工人全部条件,其中关于抚恤的要求是:“(四)以后工人例假,病假,婚假,丧假,两局须照发工资;……(六)工人因工受伤不能工作者,两局须扶养终身,照工人工资多少终身发给。”[9]
工人们直接提出了因工受伤要扶养终身的要求,显然超出了资方的承受底线,它与其他条件一起被搁置,双方谈判陷入僵局。好在此条件的拟定者李立山灵活地妥协变通,最后9月18日达成协议:“……5、工人因公殒命,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须给工资1年,在百五十元以下者给150元,一次发给。6、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与以相当之职业,否则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半饷,但工资在20元以上者,每月以10元为限。”[11]
协议最终将全饷变半饷,对抚恤时间并未明确界定为终身,但也没有说具体时限,意味着可视受恤人情况灵活执行。安源的结果虽未达到提出的条件,但也算圆满,毕竟150元抚恤金已经超出以前80元一倍之多,且因公受伤者可长期领半饷度日。这个结局是安源2万多人的罢工规模和李立山、刘少奇等中共精英高超谈判技巧争取来的。
类似的成功在其他罢工中并没有被复制。时隔仅一个月,1922年10月13日京奉铁路唐山工厂工人3500余名开始罢工,他们也提出了因公负伤扶养终身的要求:“……(四)因公负伤或老年不能工作者,应扶养供终身,照支原薪;工人死亡时,服务满1年者,给以2月分之工资,救恤之;满2年者,给以4月分之工资;”[9]
显然这个条件很让资方为难,双方僵持8天毫无进展,唐山警察厅长姚某及两路总稽查彭某,极力出面调停。20日工人见“承认工会”及因“公负伤终身恩给”两项非当局所能容,遂亦表示让步。[9]罢工才得以结束,可见因公负伤终身恩给的抚恤要求是资方难以接受的底线。
罢工的组织者们很快明白了这个底线,1922年10月26日,京绥路全体车务工人以物价腾贵,生活困难为理由向资方发出通牒,这次工人们没有提及终身扶养的问题,仅仅提出因病亡故的抚恤金增至1年的要求(以前是3个月)。
铁路方似乎认识到接二连三的罢工不是仅仅答应条件就能解决的,于是态度渐渐强硬,时任京绥铁路局局长余垿借称事情重大,不得独裁,应与交部磋商。要求时间内未能答复,工人遂全体罢工。交长高恩洪接罢工之报,决以武力镇压,当日午后即派游击队及警备队200名,到西直门站严重监视。但是此事遭到地方官员察哈尔都统张锡元的反对,张害怕在本辖区内发生流血事件,特派其参谋长孟士魁从事调停,结果促使高恩洪开始承认工人之要求。28日工人全体复工。[9]
但中共及其领导的工人组织并未放弃对终身恤金的争取。开滦煤矿是中国煤矿工人的集中地,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活动中心地。李大钊、邓中夏、王尽美、罗章龙等工运精英都曾在这里活动过。1921年的冬天就着手发动工人,1922年9月成立开滦工人俱乐部。开滦煤矿下属唐山、林西、赵各庄、马家沟、唐家庄五矿一贯漠视劳工伤亡,工人因为抚恤太低,迫切需要改善。时值京绥铁路、京奉铁路唐山工厂、山海关工厂的罢工相继成功,工人们深受鼓舞,纷纷联名请愿,要求当局改善矿工生活。
1922年10月,当时林西矿电气台工人吴某因走电焚伤,焦头烂额,经洋人验明,养伤2月之久,但是开滦煤矿不但恤金分文未给,且停止薪金。工人们愤怒地喊道:“此等办法,全球工厂实属罕闻。”于是林西开滦工人率先向参议院请愿,提出了加薪,改善抚恤等10项要求,其中关于抚恤的有:“……(五)凡工人在局有过二十五年者,因年老不能工作时,须照原薪发给养老金,养其终身……(六)工人因公受伤应给回工资,受伤至重,终身不能工作时,应给回原薪养其终身;倘因公致命者,须一次发给五年恤金,按原薪给算。”这不仅继续了以前的因公受伤抚恤终身的要求,而且提出了养老终身,且因公殒命的抚恤金提高至5年工资的要求,比以前所有罢工都高。[12]
但是罢工组织者感觉此项条件很难实现,10月16日,工人俱乐部8名代表向矿方递交了要求改善工人生活的6项条件,省去了“抚恤终身”的要求[13]。没想到的是,如此低的要求居然遭到矿方的拒绝,还扣押了8名代表。
10月23日,开滦唐山五矿30000多名工人举行联盟大罢工。矿师杜克茄(A.Dosgties)见工人人多势大,以公务为名出外搬救兵,带回保安队二百余人,天津警察厅厅长杨以德先后派遣3000名军警到达煤矿。10月26日保安队当场打死工人1名,重伤7名,轻伤57名,这就是著名的“十·二六”惨案。[14]武力镇压得到了当时直隶督军曹锟的支持,他29日电令董政国旅进驻煤矿,还准备一个师预备,责令:“以便从速解决,免致风潮扩大。”[15]
由于得到实力派的武力支持,资方拒绝与工人谈判解决罢工。11月3日矿师杜克茄在辛园设席请本地绅商及军警各界商讨解决罢工方案,气焰极为嚣张:“我们股东会已开过会了,议决三十元以下加一成!其余不准其要求。”与会者争相赞同,杨以德认为罢工是工会惹出的祸端,更是叫嚣“若是将工会的办事人枪毙十个二十个,则罢工的事,立刻可以断绝”。[16]
工人以政府压迫太甚,乃上国会请愿书——提出弹劾杨以德,并派代表11人于11月9日到北京向政府和议会请愿,并求见黎元洪总统和王正廷总理,但都被借故推辞。当请愿团请求内务部孙总长“迅恳将杨以德即予褫职,并治明杀人抢劫之罪。”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将杨罢免,然此非现政府能办到。”参众两院也以“不日讨论”搪塞。[17]
由于诸多原因,11月16日工人们不得不忍痛复工,最后达成的抚恤条件是:“……(三)工人在罢工期内受伤不能工作者,由矿局担任医药费,并酌给津贴。”[18]这个结果和罢工前几乎一样。
开滦五矿罢工中工人们尝试实现因公伤亡终身保障的愿望,迫于形势主动放弃了,因为工人通过罢工获得与资方谈判的机会越来越小,资方发现用武力来解决似乎更有效率。虽然在1922年年末,全国范围内又爆发了两起含此目的的罢工,但是都未得偿所愿。
四、镇压与调和:政府条例的出台
1923年二七大罢工是一个转折点,虽然工人并未提出抚恤要求,经济诉求已然转为政治抗争。北洋政府认为这是对政权权威的挑战,吴佩孚断然进行了武力镇压。 据调查,江岸方面“死难的工人三十七人,受重伤的二十七人,轻伤及在事变中失踪的还不在少数,被捕的百余人。”长辛店方面“死难的工人四人,受重伤的二十余人,被捕三十余人。”[19]保定分会“执行委员长何立泉、白月耀则被曹馄捕去,处以极横蛮之站笼,五百余工会会员捕拿逃亡殆尽。”彰德工会“办事人,亦先后入狱,否则逃亡在外。”[20]其他各分会及各站各厂,亦有不少工人伤亡、被捕。包惠僧回忆道:“京汉南北各路在十二小时内全路斗争中牺牲四十余人,入狱百人,负伤者五百余人,失业兼流亡估计将达一千户,家属牵连被祸者不计其数。”[20]
此次罢工被武力镇压的意义深远,昭示工人们长久以来以罢工来达到与资方谈判、协商解决诉求的大门暂时关闭。据杨铨统计,1922年9月到12月这一段罢工高潮期内,工人罢工胜利的比例达到56.5%;部分胜利达到18.4%,失败的比例只有25.1%,但二七罢工之后,这个比例大为降低。[21]
虽然最后政府使用武力平息了长达半年的罢工风潮,但是暴力始终只能暂时压制劳工的愤怒,劳工的鲜血换来的可能是更猛烈的反抗,政府必须提供更为公平解决方案,才能保证其合法性,毕竟北洋政府处于几种政治势力的竞争之中。而工人以临时约法作为凭借,赢得了社会的普遍同情。时人评论“工人方面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赋予人民集会结会之自由,不应徒作纸上空谈,颇引起一般社会之注意。”[22]
在这种形式下,参众两院咨请大总统承认工人组织工会之权利。1923年2月22日,在二七大罢工结束后两周,时任大总统黎元洪明令主管部署会同订立劳工条例,3月29日,在仅仅1个多月内,农工商部匆匆草拟《暂行工厂通则》28条公布,甚至未经两院核准,就仓促发布。此通则对于劳工因工伤残亡故,最大的进步就是确定了伤病期间工资照发的法律地位。
但是该通则的适用范围为:“一平时使用工人在100人以上者;二凡含有危险性质或有害卫生者”,实际上使能够保护的对象大打折扣,据不完全统计,1923年全国满足该条件的工厂不过150家,涉及人数大约5万人,而1919年工人总数就达到200万人,制度覆盖面不及2.5%。且该通则对于劳工因工亡故抚恤基本毫无规定,因工伤残的赔偿抚恤仅限于不扣工资。此外关于检查、证明、处罚等项,均无规定。时人评其“实际之效力,几等于零。”[22]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令不统一,中央政府毫无推行的能力和推行的决心,其作用甚至不及前面的《矿业条例》。
因为全国工厂条件良莠不齐,很难制定一套通行全国的标准。为了应对矿山和铁路工人的罢工风潮,北洋政府相关部门由分别拟定了矿工和铁路工人的抚恤细则,以便平息争端。北京农商部于5月12日又制订了一部《矿山待遇规则》,这部制度较《暂行工厂通则》更为详尽、周全,在继承了《暂行工厂通则》中因工受伤不扣工资的规定上,更补充了工人因工受伤应得的抚恤和赔偿:1-2年的工资赔偿对全残或局残的受恤人虽说是杯水车薪,但是已经远超过《矿业条例》规定的100日工资了。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制度的施行,设立矿务监督一职,规定:“矿务监督得因当事者之请求,为矿工负伤,疾病,死亡,及受伤程度之审查,并裁决之。”[22]
民国初年罢工浪潮迭起,各个时期政府迫于政治需要仓促应对,相继出台劳工法规,虽因没有稳定的政治、法律、经济环境作为支撑,大多流于形式,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自主自为的抚恤措施提供了蓝本,并加以限制。
五、结语
国民政府的每一项劳工法律的颁布,都包含着劳工抗争、政党领导等多方面作用。加之十月革命的胜利,使得国际上的劳工运动已经由单纯的经济诉求上升到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如果资产阶级不能平息工人生活困窘、伤亡无着的怨气,那么取而代之的就是革命的风暴,因此,国际上劳工风暴的前车之鉴,国内劳工运动的风声鹤唳,以及中国共产党等劳工政党的推波助澜,都使得中国的当权者不得不重视劳工生存状况,尽管它的人数和力量还很弱小。在这种合力的作用下,劳工抚恤作为劳工权益的一部分也在缓慢地改善之中。
注释:
① 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沿袭,如刘秀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扬州大学博士论文,2013年;关于保障制度社会背景,如李新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保险立法背景研究(1927-1937年)》,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汪华:《近代上海社会保障研究(1927-1937)》,上海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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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共水口山矿务局委员会宣传部. 水口山矿工人运动资料[M].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197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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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常连霆. 山东党史资料文库(第2卷)[M].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15. 6.
[9] 王清彬,等. 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2编)[M]. 北京:北平社会调查部, 1928. 320. 323. 318. 305.
[10] 中华全国总工会编辑出版室. 中国工人[M]. 北京:工人出版社, 1924.
[11] 湖北省档案馆. 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2. 233.
[12] 开滦林西矿工友俱乐部. 开滦林西矿工友俱乐部致商会请愿书[N]. 河北日报, 19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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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共唐山市委党史研究室. 中国共产党唐山历史(第一卷)[M]. 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2014. 54.
[15] 马家琇,等. 唐山百年工运大事记 1882-1985[M]. 河北:唐山市总工会工运史志编纂委员会印. 1987.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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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薛世孝. 中国煤矿革命史1921-1949上[M]. 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014. 102.
[18] 中国革命博物馆. 北方地区工人运动资料选编[M]. 北京: 北京出版社, 1981. 222.
[19] 包惠僧. 包惠僧回忆录[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83. 120.
[20] 罗章龙. 京汉铁路工人流血记[M].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1. 43-5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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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王清彬,等. 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第3编)[M]. 北京:北平社会调查部, 1928. 183. 185. 209.
Labor Protest of the Pens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JIANG Ying-chun, ZHANG Shuo
(School of Marxism, Wuhan Textil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Industrial disasters caused by the industrialization process in the early stat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d led to a surge in the pension problem. Business owners ' disregarded attitudes and the poverty of labor gradually aroused their raging fire.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labor party , by dispersing into union , from recklessness to reason , the labor protest had undergone several twists and turns , which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pension regulation. Labour rights was also being proved in the process.
Early stag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pension; labor protest
姜迎春(1972-),男,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史.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3BZS060).
K207
A
2095-414X(2019)01-007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