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解读
2019-12-20
第七章 企业档案工作业务建设
七、企业档案鉴定工作要求
7.7.5 定期保管档案。凡是反映本企业一般工作活动,在一定时同对本企业各项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列为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档案的年限可根据其参考利用价值分为30年和10年。
定期保管的档案是指档案保管年限是有限的,一般可以分为30年和10年两档。凡是反映本企业一般工作活动,在一段时期内对本企业各项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定為定期保管。根据档案的利用价值,如果是本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的档案,可定为30年的保管期限;如果是在较短时期内需要查考的档案,可定为10年的保管期限。
7.7.6 企业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经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填写销毁清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督销毁。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档案工作制度要求,企业应定期组织鉴定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鉴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保管期已满的档案重新鉴别审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重新划定保管期限;经过鉴定、审核,确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填写销毁清册,编制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档案鉴定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鉴定工作的目的和要求;被鉴定档案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种类、项目和数量等);鉴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情况;鉴定工作过程安排;销毁、调整保管期限的档案数量统计情况;鉴定工作的评估;其他相关的情况,档案鉴定报告连同销毁清册送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后,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国有企业销毁档案应由同级或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档案销段清册应永久保存。
八、企业档案统计工作要求
档案的科学管理是建立在对各种档案工作情况进行基本统计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档案统计是档案部门掌握库藏、对档案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档案部门应定期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7.8.1 档案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填报本企业档案工作年报及有关统计报表。
本企业档案工作年报是指企业档案部门按照《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规定,每年应填报的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填报主体: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
填报内容:《档案馆基本情况年报》(档基2表)或《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档基3表);
填报要求:企业档案馆和档案室合一的,应同时填报档基2表、档基3表,人员按编制分别填入档基2表、档基3表,如果没有明确编制,人员按实际分工填入档基2表、档基3表;各企业集团、大型企业均作为一个填报单位,其本级及所属单位档案室情况汇总后填报一份档基3表。具体要求按照《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规定执行。
除填报企业档案工作年报外,上级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还制定下发一些行业、地域或者专项统计报表。比如: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地方档案工作统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系统档案工作统计;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的集团内部档案工作统计;其他专项统计等,各企业应按照填报要求和说明准确填写,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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