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缩征”与“扩市”改革对城镇化建设的影响
2019-12-20郭小燕
郭小燕
长期以来,统一征地制度是地方政府实施城镇规划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经营土地、经营城镇的基本方式,在我国的城镇化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农民土地意识的觉醒,征地拆迁难度加大,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指标不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我国在33个县(市、区)试点开展缩小征地范围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缩征”和“扩市”将改变我国城镇化建设供地模式,对城镇化建设产生较大影响。
一、征地制度在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地方政府通过规划修编和行政区划调整使城市区域迅速扩张
为了快速推进城镇化,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通过规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编)、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市改区、县改市、村改居)将城市圈不断外移,将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尽可能划入城市规划圈内,从而推动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从中心城区向边缘空间快速外扩延展态势。
(二)城市扩张用地主要靠征地获得
在城镇化进程中,城市扩张的土地来源主要是低价征地。政府利用合法的征地权,将农民集体土地低价征用为国家所有土地,促使城市版图不断向农村延伸。
(三)土地出让收入和抵押融资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巨额资金支撑,而政府可以利用土地独家出让权,将征用的土地进行出让和抵押融资,不仅能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募集资金,也能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提供杠杆。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城镇化建设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有利于提高城镇化建设的用地效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国有用地的补充,能有效发挥其用地保障功能。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以及小城镇建设范围扩张都会形成巨大的土地需求,而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制,土地征收时限较长,而且在征地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矛盾使得土地征收难度日益加大。集体土地入市不用报批征收,不用组织征地,就可以直接出让,用地程序和时间大大减少和缩短,提高了城市和小城镇建设供地效率。
2.能够有效保障小城镇产业园区和项目用地,弥补缩小征地范围带来的征地缺口,迅速提升小城镇经济发展实力。此外,入市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价值得到提升,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融资也更通畅,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增加企业发展活力。
3.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就小城镇建设来说,集体土地入市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乡镇政府的税收提成,提高其财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就新农村建设来说,集体土地入市开辟了城市资本下乡惠及“三农”的新途径,同时增加农村集体收入,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向心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4.能够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民就业,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和长远收益。集体土地入市不仅使农民从中获得直接收益,增加收入,公平地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而且当地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来较大的就业需求,促进农民就业。
(二)不利影响
1.将对征地制度造成冲击,减少政府财政收入,不利于城市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目前,土地财政仍然是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来源,政府有动力也有财力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并提供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集体土地入市过程中,政府只能按比例收取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与土地征收相比,获取土地增值收益极少,缺乏对城市乃至小城镇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动力和財力。
2.持续获取高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可能会固化农民身份,不利于农民市民化进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必然会有更多的农民向城市转移。然而,集体土地入市使得农民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增值收益,将会进一步固化其农村集体成员身份,即使已经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仍然不愿意放弃农民身份和土地增值收益,使得这部分农民成为既享有城镇居民的权利,又拥有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会造成新的不平等。
3.土地入市使用权到期后的后续问题必须提前考虑。集体土地入市使用期一般都比较长,而这一时期正是我国城镇化由快速推进到成熟发展时期,土地入市使用权届满后的产权归属问题就比较突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到期之后会自动续期,而集体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置尚不明确。有些地方集体土地入市在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无偿归村集体所有,这与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规定存在极大差异,对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有很大影响。即使到期后归集体所有,在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组成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由谁来代表集体行使使用权比较难以确定,这些也都使得土地入市使用权届满后的产权归属问题难以解决。
三、协调推进“缩征”与“扩市”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统筹衔接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虽然增加了土地进入市场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可以随意地进入市场,需要统筹衔接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具体来说,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化水平较高,可适当缩小征地范围,着力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而西部地区仍然要以征地为主要方式,适当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作为补充。城市规划区域包括城市中心城区、高新区等集中连片的大规模建设用地,仍然需要政府以土地征收的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对于较小地块的用地,中心乡镇、村级可以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及科、教、文、卫、体育和其他公共事业和政府性工程用地需要列入征地范围,由政府统一征收并组织开发建设。中小微企业用地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用地效率,增添中小企业经济活力。
(二)统筹好征收与入市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平衡
首先,建立计算征收转用产生的增值收益和入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测算模型,合理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分配比例,实现大体平衡。其次,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农用地收益等情况,合理确定符合实际的征地价格,合理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建立与入市收益大体平衡、略高于入市收益的动态调整机制。最后,统筹考虑农民与集体在征收与入市上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
(三)“缩征”与“扩市”改革应渐进式推进
按现行试点政策,征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缩小征地范围,非公益项目不得动用征地权,这就意味着工业项目和商品房开发都要使用集体土地。若这一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将会对未完成城镇化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首先,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由企业直接向农民集体协商购地,不仅房价和地价难以控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难以及时到位,而且面对众多农户,企业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必将大大增加。其次,削弱园区创新发展优势。土地统一征收和成片开发的低成本、高效率土地取得模式,对各类园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若该优势发生逆转,将加大园区创新成本,制约园区发展活力。最后,制约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由用地单位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商购地,势必影响城市各类用地的统筹利用,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统一建设。为此,“缩征”与“入市”改革必须循序渐进,分地区、分阶段逐步稳妥推进。
【本文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2019年度基本科研费项目“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问题研究”(19E7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