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医疗法理和宪法基础研究
2019-12-20琚湘玮李红梅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文/琚湘玮 李红梅,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相较于传统医疗模式,移动医疗优势明显:有利于盘活存量医疗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有效供给,促进医疗资源跨地域、跨时间流动;有利于满足患者多样化医疗需求, 完善医疗服务环节,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医疗信息化的实现,发挥医疗大数据的作用,形成预防-治疗-管理的医疗服务链闭环,巩固治疗效果;有利于已确诊的慢性病管理;通过移动医疗APP对慢性病患者进行精细化管理,可以合理分流患者,推动医疗服务进入细分领域,也便于医师长期对患者进行监护、管理,满足患者个性化、综合化需求;有利于建立新型医患关系,虽然大多数公用事业和服务行业已逐步接受了用户至上、客户为先的意识,但健康医疗行业还远远落在后面。长久以来,信息不对称导致传统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状态,而移动医疗模式为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创造了条件。
移动医疗为改革传统医疗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是对传统医疗模式的有益补充,能够助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有利于保障人权,尤其是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维护医疗领域的机会平等,体现分配正义等等,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和宪法基础。
1 移动医疗的法理基础
“从法理层面看,‘人权’是法律、伦理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而人权中的一个基本内核就是生命权、健康权。无论从人权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角度,还是从法理层面、彰显宪法精神的角度,我们都应该把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放在最根本的地位。”探究移动医疗的法理基础,论证其在保障健康权、践行平等原则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对其展开理论研究的必要前提。
1.1 保障健康权的需要
根据Analysys 易观智库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移动医疗市场规模达到48.8 亿元人民币,较2014 年增长62%,预计2018 年我国国移动医疗市场规模接近300 亿元人民币,2016-2018 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60%。2015年数据显示,国内移动健康APP数量已经超过2000款。以上数据说明移动医疗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相当可观的发展前景。
移动医疗市场的火热发展蕴含着公民在医疗方面的迫切需求,这种需求脱胎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实。医疗资源的享有与健康权关系十分密切,移动医疗模式下,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而移动医疗能够有效缓解传统医疗模式的弊端,盘活存量医疗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有效供给,满足患者多样化医疗需求等等,患者对移动医疗的需求追根溯源是对健康权的追求。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健康权亦然。基本权利的分类,特别是“自由权一社会权”的二分,是传统上对基本权利作规范分析的基本框架,我们习惯于“自由权一国家的消极义务”、“社会权一国家的积极义务”这样的对应关系,按照传统的理解,社会权是使国家负有积极的义务,也就是承担提供特定经济和社会给付的作为义务。健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属于社会权的范畴,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国家需要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而这种作为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公民公平的提供医疗资源,推动立法满足公民健康需要等等。健康权作为一种社会权,使国家负有积极的义务,也天然地抵御着国家的侵害。
1.2 对平等原则的追求
20世纪中期以来相继诞生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及《阿拉木图宣言》等国际文件,均强调人人应平等地享有基本医疗权,“基本医疗权既是一项自然权利,又是一项法律权利”。自由平等是基本医疗权的重要属性,因此,基本医疗权的实现离不开对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的遵循。
传统医疗模式的固有问题是个体公平获得医疗资源的阻碍之一。首先,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优质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致使在医疗市场中难以维护不同区域患者的机会平等,甚至患者为了获得平等的分配机会,大量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引发很多问题。其次,医疗行业属于公共事业,关系到所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其服务价格与社会健康成本正相关。然而,由于医疗机构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医疗产品供不应求,价格居高不下,市场调节失灵,甚至出现“以药养医”的畸形盈利模式,违背平等自由原则。再者,虽然“新医改”已经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但是在实践中,医疗市场准入门槛过高,政府无形中为社会资本进入市场设置障碍,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限制了患者选择多样、优质医疗服务的机会。
移动医疗借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医疗资源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流动提供了条件,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局面,保障机会平等,充分体现分配正义的理念。同时,移动医疗模式便于整合医师资源,增加市场竞争,动摇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调动服务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自由平等原则。此外,由于市场需求巨大、优势明显,移动医疗可以充分发挥“鲶鱼效应”,倒逼政府进行改革,打破行业垄断,为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创造机会,保障市场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平等地位。
2 移动医疗的宪法基础
笔者在前文对移动医疗的法理基础展开论证,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实体法律规范,同样能够为移动医疗的存在发展提供合理依据。
“凯尔森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有层次的体系,下级规范之权威来自上级规范,层层上溯,最后止于最高级的‘基础规范’——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最高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论证移动医疗的规范基础,首先必须明确其在宪法层面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