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入再分配之经济法调节
2019-12-20李晶晶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李晶晶,浙江飞鲸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表示了需要做好改革的持续深化,能够实施对应的顶层设计和部署要求,这样才能够基于具体的需求,让收入分配格局更加的有序合理。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也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之中存在分配不公以及差距过大的问题。实现分配正义,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重要的保障,而经济法则是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的法律部门,能够针对再分配做好对应的调整。
1 经济法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法律体系
1.1 市场经济发展下,经济法是必然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职能日益完善,随之诞生经济法。在罗斯福之前,政府放任自由,任凭市场发展,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政府也针对经济做出计划管理的形态,这属于两种相对极端的政府管理模式。但在生产社会化的大背景下,两种模式都失败了,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发现不能完全由市场掌控经济,也不能完全由政府掌控经济。为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政府与市场之间应相互协调、彼此配合。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要发挥调解作用,避免因市场缺陷危害经济发展,或因国家权力泛滥破坏经济秩序。所以国家要在市场机制面临缺陷并且无法调解经济的时候对经济行使调解权力,这样就出现了规范国家行为的法律,即经济法。
1.2 经济法的构成
国家对经济有调节作用,当市场存在缺陷或失灵时要履行调解职能。市场失灵或者是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市场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是限制竞争的行为,由于市场本身出现失灵,极有可能出现垄断现象。第二,因为市场本身的调节是滞后的、盲目的,针对经济的调节就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甚至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第三,市场本身带有趋利性,针对盈利周期长、营利性较低或者是无法盈利的公共产品、基础设施产业,市场经济主体往往就不愿意主动的进入。基于上述情况的分析,在调节经济的时候政府就会从这三个方面入手。经济法则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
2 合理运用经济法,实现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
2.1 市场规制法
在现有的市场规制法中,主要是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作为主体,在进行收入再分配领域调控的时候,主要是为了排除市场障碍,恢复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通过《反垄断法》的作用发挥,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高额的利润垄断,满足收入公平的分配要求。
2.1.1 强调行政性垄断的规制
在改革经济体制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之后,会有对应的行政性企业的出现,其主要包含了金融、电力等诸多领域,通过垄断地位,就可以形成其实际的优势,最终获取相对应的利润,这样会引起收入失衡的问题;同时,行政性公司囊括了经济和行政两个方面的权力,这样就会出现官商勾结、贪污贿赂等问题,其危害度还要超过经济垄断。因此,《反垄断法》就需要对于各种行政垄断进行打击,直接阻断其垄断行为,满足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调节,并且可以针对其垄断企业制定对应的制度,将其上交利润的比例提高,这样也可以进一步缩小行业之间出现的收入差距。
2.1.2 完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
第一,实现反垄断诉讼主体的扩大。虽然明确的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权利,但是却没有将哪一部分人有权利提起诉讼加以明确。基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分析,在企业遭遇垄断经营损害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但是没有让消费者获取对应的权利,这是违背《反垄断法》立法精神的。实施反垄断,首先是为了对市场经济的各种要素进行合理的配置,然后才是满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最终都是消费者来承担。因此,就需要在立法之中直接赋予消费者诉讼主体的基本资格。
第二,合理有效的配置反垄断举证责任。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反垄断维权对于原告的市场占有份额等证据的要求较高,使得普通的组织和公民想要从垄断之中获取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所以,举报人只要提供了某一项证据或者是初期的证据,就会让反垄断机构参与其中,然后强制发挥公权力;基于信息不对称等带来的反垄断维权,就需要对举证责任倒置加以分析,由企业来对不存在的垄断行为加以证明,这样才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 宏观调控法
2.2.1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主要是利用财政的方式,通过财政收入和支出制度,就可以调节国民收入。财政收入利用税收制度来加以实现,本次的分析主要是针对转移支付来进行讨论。因为事权和财政支出划分之间有紧密联系,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与事权划分清晰度不足。因此,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就可能会存在位无法可依的问题,最终导致在使用与拨付资金方面存在随意的问题。
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平衡,还需要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其主要包含了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因此,基于凯恩斯经济理论的影响分析,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完善度良好,基于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其转移支付的要点。如,70年代偏向于落后地区,80年代则是推动大都市的发展。为了实现区域经济的平衡,将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还需要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让其法制化。最好是能够有《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支持,明确其部门的权限,规范其转移支付的程序和方式,并且将法律责任和监管机制明确。同时,针对《预算法》进行修改与完善,这样才可以在国家和政府的预算程序之中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将资金投向本身带有的科学性和目的性增强。现阶段,为了能够实现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首先就需要更加注重从上到下的纵向转移支付力度,作为中央财政,还需要考虑到朝着农村或者是经济相对落后区域的倾斜,不能够完全按照税收返还的模式来实施财政的转移支付;其次,增强横向的转移支付,通过国外立法等先进的经验,如《德国联邦基本法》之中就进行了对应的规定:对于联邦和各个州的平等权利要求是基于日常收入之中进行必须的费用支付,对于各州和联邦的实际支付需求,还需要注重对于公证平衡的协调,能够确保其生活水平保持横向的一致性,这样才可以将帮扶的标准和责任明确。
另外,注重社会保障方面对应的财政支持,并且要懂得逐渐倾向于农村,这样就可以达到城乡一体化的需求。在农村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不断推进的今天,还需要将新农合的实际报销范围扩大,能够利用多种渠道来筹集社保基金,这样就可以满足科学运作以及监管制度的要求,对于低收入人群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最终获取公共服务以及生存方面的保障。
2.2.2 将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作用发挥出来
在当前的国民收入之中,税收作为主要的来源,也能够实现对经济与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调节。目前,税收法律制度还没有将有效的调节作用完全的发挥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国家还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税收还无法实现对居民收入的有效调节,并且税收政策也没有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体现出来。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还需要基于实质公平的基本立法原则,能够针对个税的起征点、层级、税率等进行调节,这样就可以减少累进层级、减少中等收入人群所面临的负担,并且也可以实现高收入人群纳税金额的增加,最终缩小收入差距。目前,个税的改革主要是面向建立分类与综合彼此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基于分类征收作为其对应的主体,考虑到劳务收入、工资薪金等来实现源头的扣缴处理,这样就可以满足其收入先行入库的要求;考虑到家庭课税方面的问题,就需要在税收抵免之中融入医疗支出、住房支出等对应的项目。通过家庭申报制度的合理引入,满足现实之中的实质公平性要求。针对原本的一刀切模式,其本身对于带有沉重负担的家庭来说是非常欠缺公平性的,个税的改革还需要考虑到按揭贷款、抚养人口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这样才可以满足以人为本以及税收的公平。努力推行家庭申报制度和综合税制,这样会加剧个税征收的复杂度,还需要对应的金融配套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建立个人税号,实现全国联网,这样才可以对于隐性收入进行监控,才能够避免偷逃税款、财产漏报等问题的出现。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诞生以来,在世界各个国家之中,经济法都承担了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对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就是在资源优化配置、社会整体利益需求得以满足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实施经济管理之中出现政府过度的干预、市场失灵等问题,并且也可以解决因为初次收入分配不公平带来的相应问题。但经济法也还需不断调整、更新和完善,以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