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
2019-12-20福建省老区办
◎福建省老区办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红色遗产、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福建省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9 月29 日,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同时,省级财政连续5 年每年安排20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革命遗址的修缮维护和展陈利用。
《通知》强调,要坚持“先行保护、逐步修缮、长效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着力挖掘红色资源、落实保护责任、强化教育功能、实现共建共享,把革命遗址建设成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加快推进老区建设发展。
我省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点任务是:
一、做好普查认定。各县(市、区)民政(老区)、文物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革命遗址定期开展调查,全面掌握维护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摸清底数。会同党史部门对新发现或新征集的革命遗址进行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认定列入革命遗址的,应加强对相关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及时纳入本地区革命遗址名录;革命遗址认定为革命文物的,应依法进行管理。
二、建立健全档案。省级民政(老区)部门建立革命遗址基础数据库,做好与文物部门管理的革命文物数据的定期比对工作,修订完善革命遗址名录和保护档案,并根据革命遗址的保存状况进行分类统计,做好数据整理、绘制分布地图,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推进革命遗址资源信息开放共享。革命遗址保护标识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设计,内容包括遗址名称、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单位)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标准制作保护标识,并对本地区的革命遗址统一组织悬挂。
三、强化保护修缮。各市、县(区)民政(老区)、文物部门要坚持管理预防和修缮抢救并重,统筹考虑各类革命遗址的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及抢救需要程度,建立革命遗址保护修缮项目储备库,综合采取保护修缮措施。加强日常保养和巡查监测,特别要确保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机构、重要人物的旧址遗址和故居不发生损毁,及时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遗址进行抢救性修复。修缮过程中应坚持革命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注重延续原来的风貌。省级文物部门牵头实施一批重点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展示工程。
四、签订责任协议。各县(市、区)民政(老区)、文物部门要落实属地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责任人,逐一签订保护责任协议。保护责任协议应当载明保护管理责任人必须履行日常维护、保持原貌,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塌措施,配合普查检查等义务,以及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培训的权利,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内容。革命遗址的修缮保护经费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单位)不具备修缮保护能力的,可根据革命遗址的文保情况,列入革命文物的革命遗址向文物部门申请修缮保护资助,未列入革命文物的革命遗址向县(市、区)民政(老区)部门申请修缮保护资助,县(市、区)民政(老区)部门和文物部门视情予以资金补助。
五、提升展示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入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党史教育基地。依托革命遗址进行展陈活动,适度开放管理,引导公众参观。进一步加强革命遗址核心价值的研究和宣传,深入挖掘其红色内涵,广泛传播革命文化,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神,结合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革命遗址的教育功能。
六、加强资源整合。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等相结合,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纳入红色旅游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一实施。对革命遗址或革命文物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突出、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景区给予重点支持,整体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七、扩大社会参与。健全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多元投入和社会参与机制,听取公众意见,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认领、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修缮、利用工作。鼓励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利用研究,形成一批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各地要畅通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发现、识别革命遗址,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申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