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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探讨

2019-12-19刘科周小燕

商品与质量 2019年12期
关键词:超范围专利审查说明书

刘科 周小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广东广州 510555

为了促进申请人对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问题的理解,应该尽量避免其中的缺陷,更好的去理解和答复修改的范围和审查意见。这就要求审查员必须要谨慎的对待这一问题,同时,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也应该从立法的本意上去思考和研究问题。然后对其中记载的整体内容进行相应的分析,这样才能从实审阶段得出不同的结论,提高专利权的稳定性[1]。

1 立法目的

申请人在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时候,如果是按照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去划定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界线,这时候,往往会忽视掉他们在文件中对于相关问题的真实表述,也无法给予申请人相应的权益保护。专利法的存在,让申请人可以对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否则在修改不当的情况,很容易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由此可见,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应该超过原始记载的范畴。

2 对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1 说明书和附图对于权利的解释

按照法律规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以内容为主的权利,另一个则是说明书和附图对于权利的介绍。从实际情况而言,后者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性,如何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怎样解释?这才是相关人员应该思考的主要问题。就以“墨盒案”为例,对于“存储器”的解释,是按照专业术语去理解,还是按照专利人在无效宣告中描述的案例去阐述。对此,本文则是认为,按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综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结合该领域中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将“存储器”解释成“半导体存储器”[2]。

2.2 意见陈述书对理解权利要求的范围

在实践中,对于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全面且系统化的阐述,尤其是在专利审查档案中,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以及使用条件等。要知道,专利审查档案并不是授权公告的权利文件,大部分时间,公众看不到档案的内容,所以从公示的角度来看,仅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了解释。如若不接受这样的解释,那么意见陈述书也只能看作是一种辅助性的说明文件,无法作为一个独立的解释凭证。

3 修改超范围审查标准的把握程度

3.1 专利人同大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有一种观点表明:普通的技术人员往往需要通过综合性的说明书和附图,就可以推导出常见性的内容。可是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这部分内容应该是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假设申请人在申请期以后要求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可是按照专利法的要求,则是不接受这样的申请,这样对于专利人而言,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对此,就应该从两个方面去看待问题,一方面,如果是由于专利人自身的疏忽,那么后果则是应该由自身承担。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原说明书所推导出的内容,在侵权诉讼中,则是可以被纳入到保护的范围内,这样也能确保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3.2 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主体

从整个专利审查而言,尤其是一些有关实体性的条款,其主体还是这个领域中的普通人员。对于本领域人员在判断超范围问题时,所具备的个人能力,对于不同法律问题的审查,所运用的能力也应该有所差异。例如,本领域中技术人员所知道的一些常识性问题,但是在“修改超范围”时,对于这一能力的运用,一般是体现在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方面,而不是要应用常识对这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因此,说明书所记载的范围要求最终表述的内容是明确的,方便技术人员按照表述的要求直接、准确的确定最后的内容。

3.3 准确理解“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

“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实际上不能将其概括是一种简单的逻辑意义,而是应该从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按照原说明书和记载的相关内容,分析修改内容以后,是否有按照申请人的本意去实施相应的工作。一个是对于技术特征的理解,不应该全部脱离原本的技术方案,无论是在修改前还是在修改后,都应该从技术人员的角度切看待问题,结合特征所处的技术方案,综合考虑说明书所记载的整体内容。另一个则是,按照申请方案的整体内容去进行判断,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综合构思,完整的体现出具体事例中出现的附图,然后将两个部件进行组合,这样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人员则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内容[3]。

4 结语

正确理解修改后权益要求保护的范围,实际上也是判断修改是否超出范围的一种标准。因此,原文中没有相关文字描述,但是如若可以直接且唯一得出的结论,这种修改是被允许的。换言之,对申请文件所作的修改应该包含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而且所做的修改和修改依据之间,最好也要相互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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